| [编者按:这里是倪光南先生和毕春丽同学曾在《光明日报》发表了的两篇文章,内容非常重要,特地刊出,请大家注意。] 辩证看待软件专利保护 中国工程院院士 倪光南 2005年10月22日 最近,美国AMD公司起诉英特尔,在世界IT领域掀起了又一轮反垄断浪潮。人们对几年前美国司法部状告微软垄断的情景记忆犹新,这些年来,在世界IT领域,反垄断的斗争从未停止过。在欧洲,欧盟一再状告微软,要求微软赔偿,并将播放器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出去;近期,AMD起诉英特尔,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查处英特尔……相比之下,在反垄断方面中国却很少作为。是中国的IT领域不存在垄断吗?是中国的IT产业没有受到垄断的损害吗?都不是。中国的IT业同样深受垄断之害,尤其是在操作系统和处理器这两个方面。 在桌面操作系统领域,微软的视窗在中国的垄断程度比起世界上其他地方,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我国用户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0多年前,微机用的是DOS操作系统,那时DOS只占一台微机成本的1%。今天,计算机的硬件按照“摩尔定律”,性能已经提升了上百倍,价格相对下降很大。相比之下,操作系统性能的提高并没有硬件那么大,但今天的一台普通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占据的成本超过了10%。可见,视窗的垄断,使中国用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在计算机处理器领域,英特尔处理器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高于世界平均份额,价格也偏高。10多年前,由于AMD公司的处理器价格较低,联想主板中就大量采用了AMD处理器。但今天,中国市场上的计算机采用AMD处理器的却很少。实际上,AMD处理器不仅价格低,还有64位的性能优势。中国处理器市场的这种不正常状况,是英特尔的垄断造成的,中国用户不应该付出高昂的代价。 尽管中国IT产业深受垄断之害,但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企业和用户缺乏反垄断意识,没有抵制垄断,这都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在今天的世界上,除了存在技术和产品的垄断外,还存在着更严重的知识产权垄断。当前,我们特别要重视软件专利问题,因为软件专利完全有可能导致垄断,而这种垄断将扼杀中国幼稚的软件产业。 专利和版权最大的不同是,专利可以保护一个创意、一个思想的本身,而版权只能保护对一个创意、一个思想的特定实现。在受保护的年限方面,版权比专利长,多数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年限是20年,而按《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期限从出版之年起,不短于50年。 可以打个比方。李白有一首诗《静夜思》:“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 假如李白当年登记了版权,那么别人抄录出版,就侵犯了版权。同时代的杜甫有一首诗《月夜》:“今夜鄜州月,闺中只独看……”两首诗意同句不同,这不侵犯李白的版权。可是,假如李白申请专利保护,在100年内不许任何人再写带有“观月思”的文章,...... 软件编程类似于文学艺术创作,因此直到上世纪70年代,软件还是完全靠版权和商标保护的。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期,虽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没有什么变化,但受一些知识产权案例的影响,一些国家逐渐发生了演变,现在,软件除了有版权保护以外,还可以享受专利的额外保护。 对一些国家软件专利的盛行,有识之士多有抨击。有人认为,专利将危害小软件公司,事实上,一个小软件产品就可能涉及许多专利;软件专利的20年保护无助于软件创新。有人认为,如果与药物专利相比(通常一个药物专利往往需要花费若干亿美元并等待10年才能获得),软件专利太容易获得了;现在的软件专利其实只有很少一部分够格。 过去,微软对于专利不感兴趣,那时它还在发展阶段,不希望有软件专利的束缚。例如,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市场上就有其他公司的“字处理软件”(WordStar)、“电子表软件”(VisiCalc),如果这些公司的“字处理软件”和“电子表软件”都获得了专利的话,那么在此后的20年里,微软都不能做。果真如此,也就没有今天的微软了。 但现在的微软完全变了。大约一年前,盖茨提出新的目标,要微软将每年申请的专利提高到3000个。迄今为止,微软已获得了约4000个专利,另有3300多个专利正待批准。在这些专利中,甚至包括“在一个文档中加入和去除空白”这类很难被认为是“创新”的东西。 人们可以看到,面对微软等软件巨头的“专利池”和无穷的财力,发展中国家的中小软件企业和开源软件阵营的处境岌岌可危。这些芸芸众生,既没有自己的“专利池”可以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又没有财力可以对客户进行赔偿和担保,因此他们完全可能被“软件专利”所扼杀。显然,软件专利有可能成为维护软件垄断的新手段,其作用甚至会超过技术和产品,对于这种新的垄断威胁,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由于软件专利只对软件垄断者有利,对其他竞争者不利,所以,欧盟作为软件垄断的受害者,也不愿全盘接受美国的软件专利制度。目前在欧盟,围绕着软件专利正在进行激烈的辩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不能全盘照搬美国的软件专利制度。为了有利于摆脱垄断,为了有利于软件业的自主创新,中国对软件专利问题应及早制订对策,或是对软件只实行版权保护,或是对软件专利加以严格限制。未雨绸缪,此其时也。 (原载:光明日报, 2005年8月16日,) ---------------------------------------------------------------------------------------------------- 深度认识跨国公司“专利伏击” 中外知识产权案件之争的调查与思考(上)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 毕春丽 光明日报 2005年8月18日 编者按 今天,我们向大家推荐这篇由在校博士生撰写的调查报告。我们将分两次刊登这篇报告,上篇谈现象,下篇讲对策。这是一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它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由这篇稿件的编辑处理,我们想到,博士群体是我国高级知识分子队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所思所想,所研所得,对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他们的科研成果、真知灼见乃至鲜活的思想往往被淹没在浩瀚的文海中。将这些重要的学术资源转变为有效的社会资源,进而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是以知识分子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光明日报》的历史职责。 希望在读或已经毕业的博士们将你们的研究成果,整理成文,及时提供给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以第一手的方式,将你们的成果刊登出来,与广大读者共享,为促进国家发展尽一份力量。 画外音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又是竞争残酷的市场经济时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高科技产业竞争力的增强,跨国公司开始频繁使用“知识产权”这个利器,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壁垒,阻碍国内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跨国公司眼中,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自己独有技术垄断的工具,在某些方面早已成为进攻对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中国高科技企业来讲,知识产权危机正在步步逼近我们的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技术损害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这种危害有时甚至是致命的。 中外知识产权案件之争背后隐藏着对全球市场份额的争夺与反争夺、防御与反防御、进攻与反进攻和利润再分配的博弈与较量。开放环境下的全球性市场竞争、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碰撞将是一场旷日持久、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之争,知识产权损害也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事实告诉我们,中国高科技企业应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需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更需要防范,防范恶意不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我们产业造成的损害。我们需要尽快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损害预警制度,筑就自己的“和平之盾”,力求把我们可能遭遇到的知识产权损害降到最低点。 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对高科技产业而言,商业秘密也常以产业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也表现为另外一种形式上的知识产权。 我们很多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因知识产权受挫,究其成因,除了政府立法滞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专职人员不足、应诉不力之外,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针对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损害的预警机制,一旦该产业遭受到知识产权的损害,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管理和产业间的不衔接,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反应和防范,对产业在遭受损害前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缺乏足够的分析和判断,预研不够,预先防范不足,在遇到知识产权“遭遇战”时,难以做出有效的反应和应对措施。 一张密实的专利大网已经笼罩在中国高科技企业头顶之上 中国高科技的安全问题,说到底是有没有核心技术,有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就必然依赖他人,也就必然受制于人,这种建立在依赖别人技术基础上的发展、知识产权风险和由此有可能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从企业的经营模式变化来看,通过传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得到的投资回报只是其所获投资回报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技术、设计商标、版权等)的使用许可来获得。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经营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经营。1982年,美国《专利上诉法》的出台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战略性武器,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一项能够创造重要价值的财产,并开始建立他们的知识财产组合,以期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经过短短20年时间,全球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由1980年的20亿美元迅速上升到2000年的1000亿美元,成长速度极快。 从整个大环境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中发明专利的申请及相关的专有权利出口都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还处于起步或初级阶段。如果说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一棵大树的话,那么国外企业就已经坐在这棵大树的树荫下,而我们才刚刚看到这棵大树。从“思科”诉“华为”,到“丰田”诉“吉利”,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的跨国纠纷不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四面楚歌。我国高科技企业正面临着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被动挨打,而又无法抗争的严峻考验。 跨国企业专利申请已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纷纷取消关税保护,而带之以知识产权壁垒,在这种壁垒中,谁拥有更多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谁就取得了市场的主动权和未来的优先发展权。 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和研发力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可替代的技术不多,成为国际技术标准中国际建议的数量比例少,由国际建议被采纳成为国际标准的比例就更少。在2004年我国申请的专利中,国内发明专利占申请总数的23.6%,国外占86%,差距很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而与国内公司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跨国公司积极推行全球经济战略,对于后发国家,更是紧密追踪,从1981年到2001年,美国的授权专利在短短20年间激增1.59倍,从71000项增加到184000项以上,而这个数字反映的主要是“专利申请强度”的增长而非“发明数量”的增长时,就不能不承认个中的道理了。因为在这里,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主要不是为了自己生产,而是为了狙击对手,为此有公司可以每年花10多亿美元去申请和购买自己“可能永远也不会把它们产品化”的专利,也就是说,我们接触到的专利中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是跨国公司一辈子也不准备自己使用的专利,申请专利的目的主要就是阻击对手的发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企业目前所遭遇的“专利伏击”早些年就已经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据统计资料显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国际跨国公司就开始加快在中国内地的专利申请,其重点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讯、光电、IT、生物科技、冷冻空调、运动器材等高科技技术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认为,完成专利布局只是一些著名通信公司发动专利攻势的一个必备条件,一些内地企业之所以会成为他们的专利大战目标,还因为目前这些国内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已具有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没有专利累积等特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将首先成为国外公司专利大战的目标。 专利申请程序“时间差”正形成众多“专利陷阱” 在专利申请中,国外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在申请时间上通常采取打“时间差”的战术,以此做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屏障。假设一个国外公司在2005年1月在美国申请了一项专利,通常会在12个月之后利用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优先权原则向其申请全球专利,经过18个月的国际审查和2个月的宽限期,在提出申请日18到20个月后,也就是最早2006年7月最晚9月才可以进入中国,按照中国专利政策,也还有2个月的宽限期,再加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18个月的审查,也就是说从该专利提出申请日起,最早36个月(2008年1月),最晚40个月(2008年5月)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才可以公开这项专利的具体内容,按照这种时间进程推算,我们任何时候在国内检索到的最新专利基本上都是国外公司36个月到40个月之前申请的专利。以3G专利为例,2003年之后的国外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虽然表面上是很少的,而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国外公司2003年和2004年在中国申请了大量与3G产业相关的专利。这样大规模的专利申请,对中国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将带来十分不确定的影响,甚至有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再从一些其他事件的影响,比如Intel诉东进、海信的商标风波、DVD收费问题、沸沸扬扬的WAPI事件,以及更有名的思科诉华为侵权案,还有MP3和EVD的专利费问题,都提示中国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面临的潜在知识产权“陷阱”。对这些“陷阱”,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数据还很不充分,还不能提供有效的预警手段,也很难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国内高科技企业“墙内种树墙外结果”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具有其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措施四个特征。 商业秘密根据客体的不同,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类,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用于竞争的商业信息均可被归入商业秘密范畴。其他如产品配方、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数据库结构、实验数据等一般可认为是技术秘密;而诸如市场信息、采购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等可列入经营秘密的范围。 对一个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其现代化资源的集中体现,是其从事市场竞争的强有力的手段,商业秘密也是其保护企业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很多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技术秘密实际上是掌握在有限的技术开发人员手中,一旦这些人受到利益的驱使,将原来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在原企业外直接使用或稍加改造使用,形成原企业的产品“墙里种树墙外结果”的尴尬处境,对原企业的发展将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我们在构建知识产权预警时,不可忽视商业秘密损害的预警。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沪科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正是在这个时候,沪科与UT斯达康达成了收购协议。于是,华为立即撤回了民事诉讼,并迅速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佳木斯警方报案。随后,三名前员工作为刑事嫌犯被抓捕。3名员工分别被判了2-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这是中国近期非常典型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很多产业对商业秘密管理的疏漏。 2003年7月18日,堪称“新中国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经过4年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案由为美国杰恩公司以同一专利技术和资金入股,在1997年和1999年先后与广东南海汇泉科技工业园公司和果喜集团签订正式合同,并先后合资成立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和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为此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果喜集团、美国杰恩公司等9个被告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的损失与果喜集团无关,果喜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此案的主角,果喜集团董事长张果喜对此深有感触:“4年来频繁应诉,牵扯了大量的精力,也花费了不少财力。随着经济领域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我国企业和企业家亟需增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本文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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