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良行为:类型与治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顾海兵 2003年3月28日 严格来说,我不赞成使用学术腐败这个词。因为第一,它不能全面地描述我国学术界所存在的问题,学术界的许多问题不属于公权私用范畴;第二,易于把不属于腐败的问题当作腐败问题,这样不利于对症下药;第三,定性不准易于把问题严重程度夸大,甚至只为轰动效应而损害学术人员的社会地位,不利于学术的发展。我个人认为,用学术不良行为这个词更确切一些。因为学术不良行为既可以包括学术腐败,又可以包括够不上或不属于学术腐败的问题,如抄袭他人成果等。既可以包括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如违纪行为、违心行为、违理行为;既可以包括有罪行为,也可以包括似罪非罪行为、有错行为、不当行为。使用学术不良行为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学术界与非学术界问题之差异,也可以进行不同历史阶段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国际对比。 关于中国的学术不良行为,国内的学者从各个方面都有论述。有人曾归纳为学术腐败十丑图。笔者看法是,学术不良行为要对症治理,科学地分类是必要的。就现象论现象的眉毛胡子一把抓是不合适的,分类过粗或过细也是不合适的。也许从治理手段出发进行分类是合适的。 所谓从治理手段出发分类是指解决我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废律手段。前两种手段涉及执法(执规)、司法,后一种手段涉及立法(立规)或法律(规则)的新立、修订。由此,我国学术不良行为可以分为:违法的学术不良行为,主要与有法不依相关,如剽窃;违纪及违德的学术不良行为,主要与无法可依及有规不依有关,如抄袭,如拼凑;违理的学术不良行为,主要与病法难依有关。如有违民主的学术规则。下面作具体分析。 类型A:违法性学术不良行为及其治理 违法的学术不良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违反合同,未能履行约定的课题研制任务,随意离职带走科研成果;购买科研器材中收受贿赂,以行贿手段争取升职、得奖,搞钱学交易、权学交易,虚假鉴定,伪造学历,枪手代考,等等。 违法的学术不良行为,不管是违反刑法、还是违反民法,究其原因,是违法的成本不高,违法的利益巨大。所谓违法的成本不高是指违法之后被惩处的代价不高、违法的准备难度与实施难度不高。例如,我国学术界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是较为严重的,但对其惩罚却相当的轻,经过法院的公了很少,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私了很多,单位庇护的很多。如此,使得犯罪成本大幅降低。结果形成:违法是不违白不违,违了也白违。 传统上,我们对于违法的学术不良行为,追求其原因常有这样的范式:某人违法是因为其素质低,世界观没有改造好,唯名利是图。现在看来,这种把违法归于主观范畴的做法不符合存在决定意识的辩证逻辑。某人违法不是因为某人想违法,而是因为某人能违法。这个“能”就是客观条件,就是机会、土壤。也就是说,你让他有机会、很便利地坐怀,则他一定不会不乱!由此,减少违法的学术不良行为,教育是必要的,但不是首要的。首要的是增加违法成本,减少违法得利。在商品领域,我们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假冒侵权产品,在学术领域我们就应该有类似的执法机构,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垂直设置省、市、县分局、支局,专司打击学术领域中或整个精神产品领域中的假冒侵权者。又比如在反贪污贿赂检查系统增加对学术机构的工作力度。如此,剽窃必将大幅减少,创新必将受到激励。 类型B:违纪性与违德性学术不良行为及其治理 与违法行为相比,违反纪律、违反道德的学术不良行为更为普遍。目前比较突出的表现有: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拼凑论文,请人代笔,伪造数据,资料不真,断章取义,贬损他人,以高版面费争取论文发表,为了职称晋升、争取课题、获奖、发表论文大力进行感情投入及一定的物质投入,或承诺以某种方式(如帮助干活)回报,在学术机构内部拉帮结派,个别人以学霸、学阀自居,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学,或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兼职教授,或以种种不正常手段获取各种学位,一些企业家则以给高校科研机构资助为手段获取正规学位,一些学者偏离公共利益为某些企业的不正当利益提供各种服务,如游说政府、撰文美化等,一些学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地位,在他人科研成果上署名,在科研管理上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如请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来评审课题、答辩等,学者之间不讲原则地吹捧或棒压,片面地尊老而丧失自己的独立思考。等等。 违纪与违德的学术不良行为有些是源于有规不依,有些则源于无规可依。现在看来,无规可依是主要原因。这里的无规可依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有些学术不良行为有违道德规则,但是现行的学术规则中对此没有涉及,一是指现行的学术规范虽然涉及了但无明确的可操作处理手段。这后一种情况更为突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多或少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工作纪律与公德规范,但是仔细观察,这些纪律道德规则多是一些原则的堆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严格的处理程序。多是严格禁止之类的口号式语言,没有“如果违反了应该如何处理”的细则,至多有“如有违反必将严肃处理”之类的含糊规则。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虚多于实是传统学术规则的基本特征。由此,笔者建议:首先,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如全国性学术、协会等)制定一个全国性学术行为指导规范,具体规定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这样一个学术行为规范至少应该成为公立学术性机构的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可以考虑设立全国的群众性的学术行为纪律与道德规范委员会,设立管理申诉的分委会等。其次,所有公立高校与科研机构要制定本单位的学术行为规则,可借鉴ISO9000的做法,使每个人有事做、每件事有人管,明确每个人的责权利。可以用民主方法设立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据了解,北京大学化学学院已经设立这样的委员会(《北京晚报》2003.3.20)。不过北大化学学院把这一学术道德委员会置于学术委员会之下,笔者不太赞成。因为一则笔者不赞成在学术机构设立这种叠床架屋式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特征的学术委员会,二则影响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独立运作,不利于互相制衡。 类型C:违理性学术不良行为及其治理 中国的学术不良行为,如违法或违纪、违德,均是所有的学术工作者都可能涉及的,但违理的学术不良行为却只有拥有权利的高层学术人员才可能涉及。这里的违理性学术不良行为是指现行的主要由少数学术权威制定的学术管理制度违反了民主性与科学性要求,违反了事理,从而导致了诸多影响学术事业发展的后果。这里以学术委员会制度为例说明。 中国的事业性机构及一些国家行政机构,比如高校、研究所、研究中心、医院等都设有学术委员会,以及由此派生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成果评审委员会等。学术委员会拥有学术方面的最高审批权力。一般,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相当一部分是单位的中层领导,如高校中的院长、系主任、所长,也有一部分是老教授。有的由于学科门类多,往往在学术委员会下面设分学科的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多少不等,相当一部分成员连任多届,甚至任职终身。笔者以为,在学术管理上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是计划经济与审批经济的产物,是难依的病法病规,是少数教授对多数教授权力的剥夺,是违理的学术不良行为。应该尽快取消。理由是: 1、任何一个事业单位,教授与教授之间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权力应该是等同的。这正如在一个国家里,每一个选民都拥有投票权,在一个企业里,每一个股东都有参与决策权,同一股份拥有相同的权力,在事业单位,比如高校,其学术权力显然应属于全体教授(或全体教授与副教授),即教授治校。现在的学术委员会人为地把教授分为两类,一类(多数人)的命运掌握在另一类(少数人)手中,多数教授中的每一位教授其权力利益都要受制于少数教授,晋升教授的人的命运则完全被少数教授所垄断。显然这违反了学术民主原则,简单地搬用了行政管理体制。据笔者了解,某高校的一位有个性的年轻教授,参加学校科研成果评奖,其论文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多数同行教授、本系教授均公认这是一篇优秀论文。但在学术委员会评审时,由于个别人的坚决反对,其他人或不熟悉而盲从,或附和或不得罪人,结果该论文落选。可见,权力,特别是学术权力是不能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学术权力越分散,越能够制约少数人的不公正行为。当权力由少数人行使时,极易被私用,而当权力由所有人行使时,则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私用。据了解,举世公认的奥斯卡奖是由近6000个成员投票评出的。显然,相比于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这种民主的做法是可取的。 2、即使假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均能做到公正,它也缺乏行使权力的能力。因为,就一个高校来说,往往包括众多学科。假定一个学术委员会由30人组成,则具体到某一级学科的委员也就3至5个,而由于隔行如隔山,这样学术委员会在做具体决策时,多数人往往是门外汉,易于被少数人所控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是不必要的),根本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在学术委员会下面设立分学科的分委会,也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分委会没有最终决策权,并且分委会的决议也时常被学术委员会所否定。反过来说,如果院系的分委会起决定作用,则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没有存在价值。笔者曾经记得,1999年北大1992级博士生刘燕文诉北大未授予其博士学位,其结果是北大败诉。此案中,刘的博士学位论文1996年全票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以12比1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审查,但最后却没有通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其中原因就是在由16人出席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15人(大概是)是门外汉,(大概是)仅有的一个门内汉又与刘的指导教师有矛盾(因为刘的指导教师作为系学位委员否决了其指导的学生论文),这样大多数非专业的专家,只能顺从于个别专业的专家,结果,有一人反对则全体反对(王素琴,北大博士生告倒母校,《中国信息报》1999年12月23日4版)。显然,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多余的,它既然不可能去评阅每一篇博士论文,它就没有资格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如果说它应该存在的话,它也只能是解决论文答辩中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而不是直接插手是否给予学位,不是去做重复劳动,不是去做形式审批。因此,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其不良作用多于良性作用。这样的集权是违反科学要求的,是行政式官僚式管理在高校中的表现。 3、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没听说有哪个名牌大学设立这种大杂烩式的委员会,即使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也是任何教授均有参加权,或由全体教授民主选举产生,各种委员会的委员不是一种头衔,不是一种权力,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教授之间可以有报酬的区别,可以有分级的不同,可以有一流教授、二流教授,但绝不应有等级制,不应有一等教授、二等教授。在学术领域最重要的是自由民主的环境。取得了教授职称正如取得了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职称,他们具有了独立执业资格。此时,就不应该把这些职称看成是官职,没有必要再把他们划分为三六九等,使少数教授的权力高于多数教授。因此在学术机构,所有的专门委员会都应该是民主产生的,要么是全体教授是当然委员,要么是全体教授再投票产生。这样的委员会不再是少数教授对多数教授权力的剥夺(徐毓龙等,德美两国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1.2 3。P52 P56;何仲山,美国高校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新视野》2002.6,P74 P76)。 本来,教授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在权力上,而是在非权力方面。比如争取项目的多少,知名度的高低,这些由市场决定。也就是你获得了教授资格,就是给你一个唱戏的舞台,戏唱得好自然有收入、有名声,根本不需要去弄一个学术委员会委员头衔或主任、副主任头衔。也就是说对教授不需要再由内部的权力机构对其分等,而只需要由市场对其自然分等。教授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群体,如果采用类似于公务员系列中的科长、处长、司长、部长头衔,将其分等,则必然扼杀其自由创造的空间。说到底,头衔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有没有产出,有没有高质量的产出。笔者所见到的介绍国际著名教授、甚至是诺奖得主的材料中,没有哪份材料提到其担任过什么学术委员会委员之类的情况。以笔者之见,各种委员会重要的不是权力而是一种责任。可惜的是,我们的学术委员会似乎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已经产生了异化! 与违法违规、违德之类的学术不良行为相比,执行病态规则的违理性学术不良行为因为具有合法、合规的形式,因而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现在确实需要对现有的学术管理制度是否违理及如何违理进行清算了。建议首先按院系成立教授会,制定教授会活动章程,废除所谓的校系两级学术委员会。其次,对高校等机构的学术管理规章进行全面修订,坚决废除各种过时的病态制度,如校级学位委员会制度,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制度等。再次,可以参考进行类似于ISO9000那样的认证,等等。逐步由病法难依转变到优法好依。 治理中国的学术不良行为,一般有规则比没有规则要好,但如果规则本身“不良”,则有规则不一定比没有规则好。总之,我们应有规则,应有好的规则,我们必须依法、依规操作。 关键词 学术 不良行为 类型 治理 内容提要 作者提出应该用学术不良行为取代学术腐败一词。文章中作者把中国的学术不良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主要与有法不依相关的违法性学术不良行为,主要与无法可依相关的违纪性、违德性学术不良行为,主要与病法难依相关的学术不良行为。作者提出的对应治理手段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设立垂直的类似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打击违法性学术不良行为的机构,制定可操作的学术规则并成立道德委员会,取消病态的学术管理制度,如学术委员会制度等,建立教授会制度等。 参考文献 段羡菊、赵承,快刹住“学钱交易”风,《经济参考报》2002.3.10.1版。 曾伟,科学基金清除学术腐败,《北京青年报》2002.1.8.1版。 李莉,研究生注水论文横行,《北京晚报》2001.10.24。 一丁,当前人文社科研究的障碍,《学术界》2001.3。 王学锋,令人担忧的“学术锦标赛”《北京晚报》2002.2.23.7版。 太柏、万辉,警惕“学位贿赂”,《中国乡镇企业报》2001.12.18. 江苏:痛斥“权学交易”《文摘报》2002.3.3.1版。 火车上:法学教授遭遇省委副书记,《报刊文摘》2001.7.12。 李鹏翔等,警惕院士“商品化”,2002.2.21日新华网。 冯瑞等,北大今天处分抄袭教授,《北京晚报》2002.3.2.7版。 中国学界道德底线在哪,《中国剪报》2002.3.4.3版。 错综复杂的教育腐败问题,《中国剪报》2002.3.4.3版。 浮躁浮夸主张学术腐败,《中国剪报》2002.3.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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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