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军中心编者按:本文是民营研究机构向中央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的建议参考,也是作者十几年来在金融、通信、房地产多个领域实践和进行理论思索的结果。请有关部门认真关注。]

从战略高度认识发展民营中小银行的意义

----对中国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问题的深层思考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华云

2005年8月15日

内容摘要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都十分重要,对于中国尤为重要。中小企业的内在缺陷和强势大企业的挤压,使其生存、发展面临很多困难。最突出的困难是融资难。发达国家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特别是在解决其融资难问题上有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作用微乎其微;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费用多,日渐萎缩。只有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发展中小银行对于改善中国金融结构,降低系统风险;消除巨额存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居民投资渠道,抑制持续的房地产热都有益处。

存款保险、贷款担保、贴息等措施对于中小银行、其他中小企业发展都十分有益,但是应该放在中小银行发展的中期去搞,以增强其硬约束并使居民适应合理的风险环境。前期应该采取免除税费等扶持措施。新的大银行应由经营管理最好的中型银行发起成立,中型银行应由经营管理较好小银行发起成立。中小银行必须是民营的,应允许个人持大股甚至控股。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对于中小企业是最有效率的。为了维持必要的金融秩序、经济秩序及社会秩序必须加强法治。“乱世用重典”。不仅要加重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惩处,也要将违规经营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加惩处。

对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全社会有着基本的共识。然而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是否非常必要,业界有不同看法。另外,社会对于中小银行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有着普遍的担心。笔者想结合中外有关经验和中国的基本国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

中小企业在所有国家都是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在企业扩张兼并成为潮流的当代,中小企业仍然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在解决就业方面中小企业更是始终居于主要地位。大企业固然有其优势特别是在某些领域,由于行业技术特点只有大企业才能实现规模经济,才有效益,例如基础化工、钢铁、航空航天、汽车制造、邮电等领域。但是大企业也有层次多、管理成本高、决策慢等固有缺陷。而中小企业则具有机制灵活、层次少、管理成本低、对市场反应敏捷等优势。特别是在服务业、终端产品生产领域,中小企业更能适应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即便是在前述大企业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大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将零部件的生产和服务性工作外包给中小企业。大企业和众多中小企业共存共荣是一个行业以至一国经济充满活力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市场在资源配置上总体来说是有效率的,但是必须进行规范和调控,否则就会严重失调、失效。国家对于经济结构(这里说的是企业结构而不是产业结构)也必须调控和引导,否则中小企业就难以正常生存、发展。由于信息不对称,由于大企业对资源特别是融资渠道的不平等占有,由于大企业常常会滥用其强势地位,大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会大大超过其合理的限度。在此情况下,大企业的许多收益就不是通过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增加社会财富取得的,而是通过转移社会财富取得的。这不仅造成社会不公平,而且造成社会经济活动效率的低下。有鉴于此,多数发达国家都在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反垄断,抑制大企业的过度膨胀,禁止大企业对经济的操纵;一方面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市场经济必然充满着竞争和不确定因素。中小企业既面临许多机会也面临许多困难。在各种困难中,融资难是最突出的一项。1920年代英国议员麦克米伦在国会演说中讲到“金融缺口”。他指出,当企业需要的外援性资金少于25万英镑(相当于今天的250万英镑)时很难获得融资。麦克米伦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问题遂被称为“麦克米伦缺口”。

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内在的原因。一是中小企业管理往往不够规范,信息公开少,企业经营情况不透明;二是企业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小,平均寿命短,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三是单笔贷款额小,单位贷款额耗费的银行劳务多。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历史上有两项改变人类命运的重大发明:一是火,一是银行。这句话可能有些夸张,但是银行对于国民经济特别是近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却是无庸置疑的。 一个企业要完全凭自身积累去发展将十分缓慢;一个社会如果不能通过银行的作用对资金及其所代表的社会资源在空间上和时间上进行整合、调剂,不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有效率的企业,会形成极大浪费,社会将难以进步。

一个世纪以来欧美国家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为中小企业疏通融资渠道方面有很多建树。虽然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其合理的融资要求亦不能完全满足,但是可以说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包括融资环境基本上是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比较健康的。

西欧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靠中小型银行贷款、政府政策性资金和企业互助三种方式。

大银行虽然也有一些贷款是发放给中小企业的,但是数量比较少。中小银行更贴近所在社区,更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中小企业贷款比较方便,因此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德国。联邦德国在1950年代有13000多家银行,其中80%多是总资产不超过2500万马克的小银行。1970年代以后联邦德国银行业开始了持续的兼并过程。一般人想象,德国金融业现在只剩若干家大型全能银行了。然而事实是至今德国仍有3000多家银行,其中60%以上是总资产不超过5亿马克的中型银行。这些中型银行是从小银行发展、兼并而来,仍然保持着与中小企业的传统联系。

西欧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的主要形式是贴息,这样既可以使较少的资金发挥较大的作用,又能是银行承担起认真审核贷款申请的主要责任。德国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60-75%享受政府贴息优惠,使其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低2-2.5%。

西欧国家政府普遍介入存款保险和贷款担保,以财政资金弥补社会存款保险基金和贷款担保公司财力和公信力之不足,以此减少储户、银行风险,保障社会安定,扩大银行资金来源,鼓励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

互助性金融合作组织在西欧国家普遍存在,有企业间的,有居民个人间的,政府均加以规范、引导和支持。企业信用合作社在意大利最为发达,这与意大利的社会传统有很大关系。

美国是一个金融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西欧国家所具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形式美国都有。美国还在另外两个方面独具特色。一是至今仍遍布全国的小银行,二是发达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

一方面美国拥有数家全世界最大的银行,另一方面美国又拥有数量最为庞大的小银行。美国的大多数小银行总资产在1亿美元以下(相对于资产上千亿美元的大银行来说,规模是很小了),营业机构仅有一处,设立手续简便。美国在1980年代以前,银行有17000多家。最近20余年,联邦、州政府逐步放宽了对银行业的限制,一些原来不准银行开设两家以上营业处的州,改为允许银行有多个营业处了;一些原来不准银行跨州经营的州,改为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了。到2000年代,美国银行总数减少到不足一万家。即便减少了许多,美国银行的数量相比其他国家仍然是天文数字。总资产少于5亿美元的银行仍有8000余家,占银行总数的92%,其中总资产少于一亿美元的5300余家,占银行总数的61%。此外美国还有一万多家信用社。美国数量庞大的小银行、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所在地的中小企业。

美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非常发达。除了被人们熟知的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外,还有小额股票挂牌系统、粉红单市场等。

美国的风险投资是举世闻名的。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投资者主要是各类基金。就连以经营稳健著称的养老基金,也拿出相当于总资产10-15%的资金用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不仅在资金上解了高技术小企业的燃眉之急,而且为这些企业提供财务、管理、营销上的专业指导,并在时机成熟时推动这些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在实现自身投资回报的同时,帮助这些小企业实现超常规发展。

二、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口径,至2004年中国注册的中小企业有360万家,个体工商户有近3000万个,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5.6%,提供的出口产品价值占出口额的62.3%,上缴税收占46.2%,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农业以外就业总人数的75%以上。如果说中小企业对于世界各国都很重要的话,它对于中国就更为重要。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中小企业是更合适的企业形式。另外,法人治理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内在缺陷也使发展中小企业成为相当历史时期的必然选择。相当一段时间,经济界非常热衷于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发展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但是,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意味着制订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而且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文化和群体性心理预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英国是一个崇尚法治、理性并有社会自治传统的国家,在这块土壤上比较容易成长起我们常说的近现代企业制度。即便如此,英国近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历尽坎坷。英国早期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没过多久这些公司都成为欺骗交易对象和掠夺股东的工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混乱,以致于英国议会通过法案,宣布永远禁止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直至一个世纪后,英国议会才解除了这一禁令,并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对有限责任制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逐步发展成近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的大型企业过去都是政府机关的附庸,普遍效率低下。许多人将希望寄托于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令人非常遗憾的是,大多数上市企业的主要“业绩”仅仅是从股市上圈钱。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多少进步,相当多上市公司处于破产边缘。近几年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频频给股市打强心针,基本没有效果。既便某一天政策把股市托起来,那也只是形成新一轮“击鼓传旗”,使专吃股市饭的机构有机会从一般民众手里骗点钱罢了。有些人认为上市公司普遍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是国营控股单位一股独大,寄希望于股权分散。但股权已然分散的上市公司也未见改善,如果不是更差的话。有主管部门看着,虽然效率低,却是法纪上有人管,经营者的化公为私行为受到一定抑制。股权分散了,谁都不好管,“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问题更突出。中国现阶段根本就没有形成职业经理阶层。经营者中一些人追求的是自己完成原始积累当老板,一些人是在混日子,想成为职业经理人的为数不多,不成气候。当然不是说经理人中没有职业操守好的,也不是说上市公司中没有经营管理好的。好的是有,例如万科、海尔,但是这样的企业太少,无法改变社会整体状况,就像计划经济年代也有大庆、大寨等典型,但是无法改变普遍的低效率一样。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对大型国有企业现实的、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是,改善国家控制、管理的方法,使其可以比较好地运转下去。除非十分必要,尽量不要组建新的大型企业,不论是国家控股还是社会分散持股。私人控股的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好一些呢?从创业板企业上市前后“业绩”判若天地就可窥见一斑。大多数私人老板并不满足于从股市上圈点钱,不满足于创业资本的溢价和对企业的操控权,处心积虑的是“通吃”。最常见的作法是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将自己的资产以高得离谱的溢价卖给上市公司、把收益多风险小的投资留给自己的私人企业、把已发生巨额亏损的项目塞给上市公司。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应该继承发扬的东西,但也有糟粕或不适应当今时代的东西。中国传统文化宣扬对个人的忠义,不大看重对公义、规则的忠诚与遵守。这在政治上不利于产生自治制度、民主制度,在经济上不利于发育公众持股的企业法人制度。在政治改革方面,不论当局还是学界,都很明白这个基本国情,经常还夸大此国情,但是在经济领域很多人却“忘记”这个基本国情,以至于产生“一股就灵”的幻想。

在社会转型期,传统信条和价值观也被打破,对个人的忠义也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的普遍行为预期和心理预期趋于恶化。在中国传统社会还常见不管事的“东家”(即所有者)和管事的“掌柜”(即职业经理)。如今不仅中国,就是在整个华人圈,也鲜有“东家”不牢牢把持经营权的。

香港和台湾的企业治理现状值得玩味。港台经济以家族性中小企业为主,近年也出现了一些华人控股的大型上市公司。两地近几十年与中国大陆的发展道路很不相同,但是文化传统、国民心理是相同或接近的。港台上市公司与欧美的上市公司有许多共同点,但是有一点很不同。在欧美多数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化的,主要经营者多为职业经理人。港台的华人持股较多的上市公司包括大型上市公司几乎全部由家族控股,即便公司市值几千亿亦如此。主要经营者呢?几乎全部是控股家族人士。父传子,没有儿子传女儿、女婿。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控股家族倾向于自己坐庄,他们从内心深处不信任、也不真的善待家族以外的经理人;多数经理人也不真的尽职尽责。另外一般股民也宁信大股东,不信职业经理人。大股东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损害一般股民的利益而自肥呢?可以说有此行为的并不是很少,但是多数还比较隐蔽,比较克制。大股东不停地钻法规空子,政府和交易所不停地修改规则,以致证券交易规则是最繁冗、修改最频繁的法规。港台企业制度、资本市场的发育受欧美影响很大,上市公司中很多又是治理比较规范的外资企业,华人企业家在这种环境约束下,也就逐步走上比较自律的轨道。在欧美股权分散的由职业经理人掌控的企业发生欺骗公众和股东问题的也不少,例如安然、安达信,但是多数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比较规矩,整个企业制度可以正常运转下去。港台大企业随着控股家族的世代更替,家族内涌现合格经营者的概率会明显降低,企业效率会与欧美企业拉大差距。港台以及中国大陆何时能够形成与欧美现代企业制度相近甚至更有效率的企业制度,只能由以后的实践来回答。

笔者发表上述言论并不是认为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资本市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我们同意中国应该走市场经济之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资本市场就是必须的。笔者只是认为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的努力。由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资本市场发育之路必然漫长崎岖,中小企业必然是主要企业形态。

中小企业有一个特点就是经营者和所有者(或主要所有者)统一。过去二十多年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命题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这在公有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改革初期有某些积极意义。那时偌大的企业连盖个厕所的自主权都没有。今天我们冷静思考一下就会发现,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说法是片面性的,甚至是错误的。大型国有企业必须有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监督权,否则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在所难免。当然这样的监控、管理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失效率。中小型国企、集体企业的归宿则是改制,否则就是倒闭。人们不得不承认,所有者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关心,一般来说所有者兼经营者决策效率最高。只有在需要复杂专门管理技能的大型企业并且职业经理人遵守基本规则(不管是出于良知还是有效的社会约束或兼而有之),经营者与所有者分离才可能是更有效率的。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中国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很不理想。在改革开放前期,中国大地上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对于中国经济增长起了主要作用。但是近些年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越来越强烈,增长速度大为减缓。企业技术升级慢,产品更新少,低水平重复太多,低层次竞争过度,倒闭数量几乎与新增数量持平。由于自身发展受阻,吸收劳动力的能力大为减弱。这是中国近些年失业人口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产品伪劣、工伤事故是社会对中小企业的4大诟病。其实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加强法治、提高中小企业装备水平、管理水平逐步解决的。这恰恰说明应该对中小企业给予更多关注,改善其发展环境,而不是遏制其发展。

贫富差别过大、内需严重不足是近年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增加转移支付、建立普遍社会保障体系、支持职工成立维护合法权益的真正的工会都是必要的,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发展得好,创造的就业岗位多,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局面得到根本缓解,方能有力地增强职工地位。就业的人多了,人均工资增长了,才有强大的购买力,扩大内需才有坚实基础。人民就业增加和收入增长带来的消费增加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与和谐,而且会提高民族文化素养、健康水平,有利于国家繁荣,民族兴旺。靠抑制供给或增大政府支出来解决内需不足问题则是很不明智的。

三、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对中国十分重要,但是发展环境非常严峻,融资困难尤为突出。中小企业的就业人数占75%以上,创造的增加值占55%以上,但是得到的贷款只占社会贷款总额不到20%。就是在中小企业中,贷款分布也很不均衡,不尽合理。一些有官员背景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企业占有较多的银行贷款,大多数中小企业包括许多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得不到贷款支持。晋中市有一项调查显示,民营企业总户数69,578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有借贷关系的企业仅为5,314户,占7.6%;92.4%的企业未获得任何信贷支持。在与金融机构有借贷关系的企业中,其中10家较大的民营企业,贷款余额13.1 亿,占民营企业贷款余额的23.4%,平均每家贷款余额1.3亿;另外5304户企业,平均每个企业贷款余额仅105.50万元。晋中市的情况在全国具有普遍性。

近十几年国家发布了许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银行就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发布了多个文件,从1997年算起平均一年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997以后中小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中、小城市的各大银行分支机构均呈存差扩大的态势(见《中国金融前沿问题研究》有关调查报告)。

银行存差的连年扩大已成为金融业和中国经济的严重问题。银行存差从1997年的1万亿元扩大到到今年2月的6.8万亿元(今年初的存差占总存款余额的26%)。中国银行行长著文说1997年之后国家两次为国有大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可能是存差急剧膨胀的重要原因。但即使全额扣除已剥离的不良资产3.3万亿元,闲置资金仍高达3.5万亿元。一方面中小企业极度缺乏外援性资金,一方面资金大量闲置。就是投入使用的资金也效益不高。许多大企业本身没有效率,主要靠低息贷款囤积土地和其他资源牟利;政府收取税费多,贷款多,行政费支出高,投资效益低下。中国的积累率在30%以上,有的年份达到40%,几近国际平均水平3倍。考虑到中国的环境、资源损失和奇高的积累率,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并不高。经济体的低效率使人民所得实惠与付出的辛劳和牺牲很不相称。

四、除了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其他途径都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当然同时也为了实现金融结构改善等目的,中国进行了大量探索。实践和理论分析都说明,除了中小银行没有其他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四大国有银行在中国金融业占绝对垄断地位,加上近些年成立的规模也比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占全社会95%以上(其余为农村信用社)。大银行从性质上来说就无法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这主要是源于风险难以控制和经营成本过高。从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中,几大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扩充机构,银行营业网点呈现爆炸性增长。在方便居民存款的同时也使营业机构更贴近中小企业了。但是银行同期的不良贷款有了巨额增加。国家在1998年为四大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5,000多亿元,2003年又剥离18,000亿元。其中大企业的不良贷款还是主要组成部分,不过中小企业贷款也占相当比重。从1998年国家剥离几大银行不良资产,并要求各银行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资产质量,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起,各大银行纷纷大规模撤并营业网点。位于乡镇的网点几乎撤销殆尽,位于县城的营业机构也降低规格,贷款审批权被上收到地、市一级支行甚至省级分行。贷款审批手续越来越严格、复杂。一笔贷款费时弥久,短则几十天,多则几个月。这不仅使融资方式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用款急、周转快的特点,也使申贷企业和银行付出的精力和费用大为增加。即便是在银行机构林立的大、中城市,中小企业贷款也不容易。主要难点不在于银行机构是否熟悉小企业经营状况,而在于有权决策的人与申贷企业相隔层次太多。决策者不可能真正了解哪些企业经营状况好,哪些不好,或者就是造假骗贷的。权力下放减少审批环节固然可以提高效率,但是银行队伍的素质、责任心令人堪忧,即人们常说的“道德风险”。中国证监会一位前负责人在某会上讲到:中国的上市企业90%以上都做假帐。可以不夸张地说,90%以上企业提供的申贷材料都有虚假成份,有的企业提供的几乎全部是假材料。银行贷款手续不得不越来越严格。“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骗贷者做假花样翻新,并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没有过不了的审核关。为了降低风险,大银行没有选择,只有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将款主要贷给大企业。这些年大银行也广泛开展了对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这些贷款风险反而小,运作成本也不高。唯独贷款给中小企业风险一直居高不下。

大银行现在贷给大企业的款问题其实不少,远不是有些大银行行长宣称的那样,贷款质量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准。明天政府换届了,银行主要负责人更换了,所爆出的今天贷款的问题未必比昨天小。但是不管怎么说,大企业的贷款质量总还是比中小企业好一些,况且大企业的问题短时间不易暴露。两害相权取其轻,银行高层自然选择多给大企业贷款。银行还面临着一个突出的自身建设问题。近些年上自总行行长、分行行长,下至信贷员、出纳,贪污、受贿、内外勾结骗贷的大案一年比一年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已经揭露出来的恐怕也只是冰山一角。如果几大银行这几年不是加强内控机制、撤并机构、收缩对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不知还要严重多少倍。不管有多少艰难险阻,几大银行的现代化改造,提高对大企业的贷款质量,发展中间业务,还是有可能实现的。唯独让几大银行兼顾中小企业贷款和提高资产质量是没有可能实现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批准成立了十几家股份制银行,包括一家民营银行。这对强化金融业的竞争,加快银行业务创新,改善服务态度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这些股份制银行同样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为了规避风险,这些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所占资产比重比几大国有银行还低。

近几年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到2004年底已近200家。外资银行经营成本很高,他们的优势是中间业务。他们与国内银行争夺的是优质大客户。指望外资银行的进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无异缘木求鱼。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被很多人寄予莫大希望。198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新技术投资公司,时至今日除了倒闭的就是转行搞房地产的,按照成立初衷扶持技术型中小企业业并经营良好的几乎一个也没有。股权式投资是一个比信贷融资具有更大风险,也需要更大诚信的经济活动方式,这严重地脱离了中国社会的现实。欧美国家的一般经验是,高技术投资的项目成功率10-15%,风险很大。一旦成功,其投资收益往往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风险投资基金一靠专家的经验、眼光,二靠统计规律。所投项目一个成功可以抵偿五个、十个失败的有余。在中国不论是高技术型小企业还是普通小企业,不论是靠“寻租”还是靠才智或机遇,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呈现爆炸式增长,否则哪会在这么短时间出现这么多亿万富翁?哪个民营企业家不是到处拉投资?至少在创业前期是如此。可是有几个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碰到过高回报投资项目?不是这些公司的经营者都很笨,一个好项目也发现不了,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使然。常见的情况是:企业(或项目)失利,经营者向投资者如实报帐或夸大损失;企业成功,经营者采取偷梁换柱的办法把成果(利润、技术、商誉、渠道)统统转移到自己掌控的其他企业,把空壳企业留给投资者。以清退股份方式把投资者本钱退回去,已经算是很克制,很“文明”的了。有人批评说,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所以普遍经营状况不好,是因为偏离了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的方向。事实是如果不偏离,这些投资公司垮得还要更快些。

创业板作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近几年被热捧。有的学者比较清醒,认为创业板作用有限,既便在美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只有5000多个,因此创业板只能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副渠道。笔者以为,在中国现阶段创业板连中小企业融资的副渠道也充当不了。不把盈利让股民分享的资本市场有可能维持下去吗?即使创业板继续办下去,也应该把规模搞得很小,主要目的应该是摸索出遏制官商勾结的办法,探索让规则变成实际的途径。

如果说法治建设要经过50年才能显著见成效的活,信用、诚信建设至少要经过一个世纪。“借钱,还本付息”,也需要一定诚信,但是法治可以发挥较多作用;“投资,风险利益共担”,法治也会起作用,但较之借贷,更多的要依赖诚信。

信贷担保机构的作用在这几年开始受到重视,已经组建了不少。担保机构既有专业化服务,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在许多国家都有。但是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疏通融资渠道上只能起辅助作用。中国目前担保机构的管理方式很成问题,连辅助作用也谈不上。许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是虚假的,许多操控者只是利用这个机构为自己借贷提供担保,形式上满足银行的要求。既没有真正的专业化服务,也没有分散风险,银行的信贷风险没有任何实质性减少。

五、中国中小银行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

大银行、外资银行从性质来说就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社会诚信度没有给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留下多少空间;担保机构作用有限。那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指望什么呢?只能指望中小银行。林毅夫、李永军、史晋川等学者是持这种看法的,1990年代末发起成立长城金融研究所的学者们也是持类似看法的。当然,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也不少。为了深化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客观地对中国中小银行的实践和正反两方面经验作一番分析会有所裨益。

本文所说的中小银行包括中小型的有融资功能的各种金融机构而不论其名称。在这个意义上说,现代中国已经有了中小银行的广泛实践。

曾经遍布于城市至今还遍布农村的信用社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最广泛的中小银行实践。城市信用社大多数经营状况不佳,不良资产率比国有几大银行还要高。有鉴于信用社管理水平难提高,资金实力弱小,容易倒闭引发社会恐慌,许多城市将信用社合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这类商业银行已有100多个。广东则在1999年将全部城市信用社停业,至今已六年,既不整顿恢复营业,也不破产清算,而是挂起来,任由资产流失。据说原因是资不抵债太过严重,采取任何常规作法,引致的麻烦都将比现在这样“挂起来”更多。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在50%以上,由于它几乎是目前农村(包括小城镇)唯一的合法金融机构,需要政府继续给予政策倾斜维持其运转。上述情况似乎说明在中国中小银行很难生存。自身不保,何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然而建国以后的信用社从来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其产权从来没有明晰过,经营上从来没有独立自主过。信用社受政府干预最多,政企不分最严重。这样的金融机构不能正常发展在常理之中,毋须赘言。

1980年代至199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这类机构打破国家规定,大量开展只有银行才能从事的存贷款业务,对此多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给予了默认。事实上这些机构成了中小银行。其中一些机构事实上被私人控制,其余也不承担政策性贷款任务,经营上比较独立,可以看作中小银行在中国的重要实践。这类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上的混乱情况是业外人士难以想象的,在广东、海南等南方省市尤其严重。大多数这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都严重不实,当时借钱注册金融机构是公开的秘密,是普遍作法。贷款规模没有任何控制,既使以严重注水的注册资金为基数,贷款比例也是资本金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海南1990年代有一个颇有名气的信用社,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贷款余额竞达上亿元。大多数这类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极不合规、极不合理,除了一部份是高息揽来的居民、企业(主要是外地企业)存款外,大部份是向商业银行(主要是外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拆借的短期资金。明知风险很大的项目,也照贷不误,贷款多数是坏帐。担保则如同儿戏。经营者一味追求规模,业内普遍的看法是,谁的规模大、滥帐多,谁最不会被清理。更有一些经营者把款主要贷给自己的私人企业或关系户,经过几次转手,把资金消化掉。早晚等金融机构熬垮了,控制人一走了之。损失是别人的,是国家的,自己和“朋友”早就盆溢钵满了。这类金融机构的混乱情况,业内人士无不知晓,都知道早晚要塌台。当时金融监管部门也搞了几次整顿,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派人下来查问题、提要求,但都是走走形式,没起任何实质性作用。到了1990年代中后期和2000年代,这类金融机构的问题开始集中暴露,大部分破产倒闭,部分处于倒闭边缘。其中海南、广东这类机构最多,问题也最大。海南的这类机构普遍严重资不抵债,亦大量拖欠到期存款、拆解款,难以继续生存。政府不得已于1995年将其合并成立“海南发展银行”。该行成立后支付危机就没断过,“内部人”还在争权夺利捞最后“一桶金”。苦撑到1998年6月,该行终于轰然倒闭。有学者认为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太低,以致金融机构难生存。广东可是经济发展最快的省,上自资产几百亿的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下自全部城市信用社统统倒闭或永久性停业。在近十年轰动全国的十大金融机构倒闭案中,广东一省就占四个。这些金融机构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没有法治。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其次,有法不依、执法缺位是要害。国家的基本法度、金融业的基本准则全都形同废纸。如果不认为在中国、在中国金融业必然搞不了法治,就不能从这些金融机构失败的反面经验得出结论说,中小银行不适合中国国情。

1990年吴敬琏、周小川(当时周的主要身份是学者)同志在海南省搞调研,笔者在私下就曾十分忧虑地向他们谈到海南广东金融机构的混乱情况。吴教授当时就说,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要靠“培育市场强化竞争,加强法治规范经营”。吴敬琏教授被中国经济学界一些人称为“吴市场”。不论这样说的人是褒是贬,都失之片面。吴教授确是中国力主市场取向改革第一人,然而他也最早明确地提出好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最早在中国指出要警惕“寻租”和“权贵市场经济”。吴教授的建树与贡献是多方面的。最近吴教授荣膺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这是众望所归。如果政府和学界更多地理解和实践吴教授的远见卓识,国家和民族将受益良多。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经济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浙江温州、台州金融业的改革、发展之路,特别是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基本成功、基本正面的经验。这两地民营信用社普遍发展较好,存贷款余额超过了当地国有四大银行分支机构。有的信用社办得相当好,已升格为银行。目前温州、台州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有学者估计在这两地,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国有大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民间融资(包括私人之间借贷、地下钱庄、“抬会”等形式)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为433。中小金融机构十分熟悉市场,熟悉当地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不存在。从业者特别是决策者责任心强,只把款贷给信用好、经营管理得法的中小企业,贷款质量高。有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始终在2%以下,可以说达到了国际水准。贷款手续简便,大大减少了“疲费”,资金供给及时,周转快,减少计息时间,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贷款利率高的负担。中小企业在资金上获得有力支持,发展如虎添翼;中小企业的繁荣也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江苏苏州和浙江温州是两个被经济界谈论较多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这两处经济发展都很快,“寻租”相对少,创造的真实财富多,但是温州人民比苏州人民富得多。苏州的GDP几年前就大幅超过大连、青岛、武汉等大工业城市,位居全国前五名,但是苏州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在全国却只处于中等,2004人均收入不到9000元。苏州近年的发展主要靠外资企业,外资大约占经济的80%,企业创造的效益绝大部份是人家外商的。不是说大力引进外资有什么不对,况且有投资总比没有好,发展总比不发展强。温州外资比例很低,大约2%,温州基本是民族经济的天下。民营经济占90%以上,其中大部份是中小民营企业。温州经济发展的“红利”被温州人民充分享有。温州人均年收入14,000元,比苏州多55%,且还不说温州几十万私企老板未统计进去的收入。就群体而言不要说大连人、北京人,就是上海人、深圳人也不敢在温州人面前夸富。日本和南韩早就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但是外资所占比重都不大。外资在日本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大约2%。

对于温州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经验很多地方认为自己学不了。有人说本地穷,没有经济基础,百姓手里没钱。殊不知温州二十几年前还是中国最穷的地方。其实许多穷困地区银行都是大存差行,都是资金调出大户。有些地方因为本地金融业出过较多乱子,不敢学温州搞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其实温州在金融上出过的乱子恐怕在国内是数一数二的。1980年代,温州民间各种抬会、邀会、钱庄遍地开花,无法无天,几乎所有人都想一夜暴富,政府里也有不少人卷进去。1987年危机总暴发,上百万居民都成了非法金融业的受害者,群众情绪完全失控。当时有1000多名非法集资操盘者被群众非法拘禁,63人自杀身亡,200多人逃亡他乡。其他地区出过的问题远没有温州严重,况且吸取了温州的教训后,其他地区完全可以避免温州走过的弯路。温州没有因噎废食,没有谈金融色变,而是正确总结经验,让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这就有了今天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辉煌。

温州经验是十分宝贵的。但是温州经济模式和温州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也有一些重要的缺陷。有人称温州人是中国的犹太人。但是据我看,温州人比犹太人还差一大截。温州人不像犹太人那样重视教育,不像犹太人那样有理性、讲合作,因此缺少系统的知识、开阔的眼界和胸怀。就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来说,缺陷也很明显。其中之一就是资产规模与资本金比例严重失当。前两年升格为银行的一家信用社,在资产18亿的时候资本金仅仅500万。在借鉴温州经验的时候,需要注意到这些不足。

介绍温州经验的专著很多,笔者就不再继续浪费笔墨了。简言之温州经验告诉我们: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成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中小金融机构是可以办好的。

有学者提出,发达国家银行业都在集中,小银行最多的德国、美国这些年小银行都在减少,中国再去发展中小银行是否在走弯路?笔者请有关同仁不要忽略以下基本事实:美国至今还有8,600多个银行,德国至今还有3,400多个银行,中国现在只有300多个银行(其中近200个是尚未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上述美、德、中三国统计口径都未包含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有件事情可以类比一下。人均年消费肉类,欧美80公斤以上,中国4公斤。欧美营养学家呼吁少吃点肉,多吃点蔬菜,以防止营养过剩和心血管病;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时间中国的任务是发展饲料业、养殖业,让人民增加肉食,以增加营养特别是素食中含量很少的8种氨基酸,增强体质特别是大脑发育的物质基础。不看具体国情,无视经济发展阶段,以欧美近二十年小银行逐年减少为由,认为中国也应该减少而不是大力发展中小银行,那无异于呼吁中国现在就减少养殖业。

六、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应该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许多国内外学者对发展民营中小银行的意义以及如何发展都有过研究和论述,特别是长城金融研究所邀集了众多知名学者和一些企业家,不仅从理论上做了大量探讨,而且曾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下设计了几个民营银行试点方案。虽然长城金融研究所已经结束了,但是他们的开创性工作正在得到延续。对于该所学者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的基本观点和提出的许多政策建议笔者深表赞同,但是对于他们有些观点及试点方案的有些内容笔者有不同看法。以下仅就如何办好民营中小银行的几个基本问题,特别是就可能在经济界有不同看法的问题谈谈个人的一孔之见。

1、中小型银行的名称和级别管理

从实质上来说,本文所说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就是中小型银行。但是多年来老百姓根深蒂固的观念是,银行都是国家的,永远倒不了。前文是为了叙述方便,对中小金融机构冠以中小银行之称。为了避免在实践上发生误导造成社会问题,需要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分别冠以适当名称。

小型金融企业应该是民营金融机构的主体,似可冠名“信用社”。为下文叙述方便称之为“民营信用社”;

中型金融企业似可冠名“金融公司”。为下文叙述方便称之为“民营金融公司”。

民营信用社资本金在200万元-1000万元范围为宜。在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前期,只应该批准设立民营信用社,不应批准设立民营金融公司,更不应批准设立大型民营金融机构。而且在早期只应允许在中小城市设立民营信用社。大城市和农村都有特殊性,应以后再考虑允许其设立,对此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民营信用社的营业场所只能是一个。这样有利于保持主要经营者与当地中小企业的密切联系,把后者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这样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范围有限,规模也有限,一旦发生问题,波及范围较小。要解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那不是要建立上万个民营信用社吗?是的,本当如此。当然在初期只能允许设立少量民营信用社。随着监管部门经验的积累特别是整个社会条件的成熟,在全国建立上万个民营信用社不仅是可以想象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

民营金融公司资本金在2000万元-2亿元范围为宜。可以设立多个营业场所,但是应限制在本市(这里指地级市)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市经营。这样既为其提供比较大的活动空间(相对于信用社),又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同时便于政府监管,强化当地金融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民营金融公司是中型金融机构,在前期不应允许设立,以后也不能允许凭空发起设立。应该由始终守法经营、若干年来经营管理优良、资本金已达到2000万元多年的民营信用社发起设立。这应该经过听证程序,经过省市级金融监管机关审核。

历经多年实际经营,特别出色的民营金融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冠名为“银行”的大型金融机构。民营银行的资本金应不少于10亿元,应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这当然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听证程序和省、中央金融监管机关的严格审核。

如果进行合理、必要的监管,小型金融机构将是微利企业,个体风险也比较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是很大;另外小型金融机构的舞台很小,不能给有志于在金融业施展抱负的人才提供足够空间,其本身对金融人才的吸引力有限。中型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可能略微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个体风险也有所降低。大型金融机构有可能给股东带来高额利润,个体风险也比较小。将设立大中型民营金融机构的机会留给非常好的小型金融机构,会是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另外经过优胜劣汰,从小到大发展起来的民营金融机构基础也比较牢固。这样做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寻租”。

2、关于保险、担保和破产制度

现在欧美国家都有存款保险制度,有的保得少,例如意大利,为每个储户提供相当于几千美元的存款保险;有的保得多,例如美国给保10万美元。贷款担保体系在许多国家都有,日本和德国的政府又出资又指导,使担保体系很发达。

存款保险制度和贷款担保制度从性质上来说非常适合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金融机构。但是笔者认为在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前期,以不搞存款保险制度和贷款担保制度为宜。这样才有利于大大强化储户的风险意识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危机感。

应该要求所有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在营业地点最显眼处醒目地标示“本金融机构自负盈亏,有倒闭可能,一旦倒闭储户存款会受损失”。在其宣传资料、业务介绍的醒目处也必须做同样标示。不愿意承担风险的企业、居民可以不到这类金融机构存款,他们有其他选择,可以把钱存在大银行。

对于出现严重资不抵债、周转不灵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原则上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对其进行挽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本身、债权人都可以提起破产程序。应以金融监管机关为主组成破产清算组,尽量收回贷款,变现资产,减少储户损失。对倒闭的金融机构,要查清责任。对于经营不善造成破产的主要责任人实行若干年金融业禁入;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实行金融业终身禁入,并予以其他惩罚;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严惩。

在前期实行上述严厉的办法,可以使居民培养起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勿庸讳言,每年每个月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当然总会有一些社会震动。但是这样做的好处是不积累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具体的机构、储户都是有风险的,但系统是稳定的。是否一有金融机构倒闭,储户就都挤提存款或根本不到这类金融机构存款呢?我看不会。美国每年都有几十家中小银行倒闭,也未见大的金融恐慌。有人会提出,1930年代初美国一年倒闭上千家银行,形成全国性金融恐慌,其后美国开始加强金融业监管和推行普遍保险制度。1930年代初金融恐慌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及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当时这些国家还没有找到避免经济大起大落的办法。后来美国没有出现大的金融恐慌,主要原因是没有发生严重经济危机,存款保险只起一些辅助作用。

到了中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中期(至少是在全国普遍建立这类新型金融机构若干年后),再建立普遍的存款保险和贷款担保体系,将是适宜的。

3、关于资本金、利润分配和公司形式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资本金率不低于8%,这也是世界上公认的健康银行的起码标准。目前中国的银行远未达到此标准,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就更不用说了。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储户面临着现实的风险,应该严格执行资本金率不低于8%的规定。如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顺畅,扩大规模是经济合理的,必须先行补充资本金再扩大贷款规模。

入股资金必须是现金,不能实物入股,更不能技术入股、劳务入股。

股东贷款往往成为抽逃资本金的“合法”方式,因此要严禁对大股东贷款或对大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小股东不得承诺给予贷款便利。投入资金者可以按约定条件使用资金的组织许多国家都有,但那是金融合作社,不是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存款。

民营金融机构在资本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前股东不得分配红利。超过50%的部分方可分配,如不分配可以作为增加贷款的资本金基数。不得对逾期贷款做延期、贷新还旧处理,必须按国际标准建立呆坏帐准备金制度。民营信用社还不得发放长期贷款。否则极易掩盖问题,产生虚假利润。

自然人、企业法人均可以作为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股东。各大银行、政府都不宜入股。政府官员特别是银监会、人民银行的官员及亲属不能入股,其亲属不能到这类金融机构任职,否则既干扰金融机构独立经营又使监管流于形式。

单一股东占股比例可以不做限制,至少在民营信用社可以不作限制。不少学者反对家族控制金融机构,认为这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黑箱操作的根源。长城金融研究所的五个试点方案都规定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15%。对此笔者不赞成。笔者认为没有人对企业盈亏真正负责任才是当今中国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在监管得法的情况下,经营风险的第一承担人是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其次才是储户。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必然十分关注贷款质量和银行管理。一个负责任的人比10个应付差事的人更能保障贷款质量。人民银行总行发文要求各银行把款贷给产品有销路、讲诚信的企业,甚至把这样的要求写在文件的标题之中。如果银行信贷员、主任、行长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还搞什么金融?不是不知道,而是不尽心。温州民营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未必有大银行职员那么多专业知识,他们的贷款质量怎么那么高?还不是因为贷款质量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加重小型金融机构主要经营者的责任,甚至可以考虑在部分城市试行两合公司制,即主要投资人为无限责任股东,其余投资人为有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的投票权和分红应多于其他股东,并负责经营管理。为防止有人以傀儡经理做名义上的无限责任股东,自己暗中操纵金融机构,应从法律上规定:股东及投资以注册登记为准,任何人与其签订的代理投资协议、借款协议等一概无效;对幕后操纵者不仅不承认其股权,在出现风险时还要其承担责任。

4、关于资金来源

民营信用社可以吸收居民、企业的定期存款,原则上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在发展初期,应禁止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资金,以免将短期资金当作长期资金使用和扩散风险。长城金融研究所有个试点方案却规定资金来源主要是同业拆借资金,“低息拆进来,高息贷出去,天天吃暴利”。殊不知这是违反金融业基本准则的。按常规应允许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入、拆出,以解决头寸的短长。但是拆借的口子只要开了就很难控制,乱贷款就有了不绝的资金来源。过去二十年出了大问题的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大的资金来源就是同业拆借。有了同业拆借的禁令,任何把资金拆给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监管机关就比较好管了。

最近主管部门搞了个小型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竟然规定不能吸收存款,资金(股金除外)全部来源于国有大银行,主要贷款对象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出发点可能一是避免小银行倒闭造成小储户损失,引起社会问题;二是降低小银行资金成本(从而降低中小企业利息负担?)。但是在资金供求关系的作用下,中小企业恐怕享受不到低利息的好处;小银行主要投资者、经营者的风险与收益完全不成比例,经营者也不会有真正的压力和硬约束。打通主管部门取得牌照是关键的第一步,以后的主要“业务”将是不断“深化”与资金供给行、主管部门的关系。“寻租”将无法遏制。过去各大银行办了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实业性企业,好的极少,绝大多数成了吞噬银行资金的黑洞。不得已国家要求各银行“壮士”断臂,与这些机构统统脱钩,损失几千亿。现在搞个私人入股的小银行中转贷款资金,这与以前搞的企业看似不同:风险由别人承担了。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主要风险在国有银行身上,主要利益在小银行股东那里。真正的不同只有一点,那就是多了一个“合法”的食利团伙。这种不符合经济规律的“试点”以后有推广价值吗?

只要是金融机构就会有头寸问题,这个问题应由人民银行有条件的解决。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存款余额5-10%),人民银行给予一个解决临时性需要的短期再贷款额度(不超过资本金2倍)。

由于周转问题使金融机构频频倒闭当然不妥。如某民营金融机构在得到人民银行适度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仍不能兑付到期存款,应进入为期6-12个月的破产保护程序。在此期间暂停支付到期存款,停止吸收新的存款,加紧催收到期贷款。股东会议可以协商是否增资,储户会议可以协商是否延长保护期。对逾期支付的存款应支付加倍利息。未能度过难关的实行破产清算。当然就是度过难关的也会在信誉上遭受损失。这种前景会迫使经营者采取稳健的经营方式。

5、关于贷款对象和业务范围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贷款,贷款主要对象是当地中小企业,这是不容置疑的。

必须规定一些禁止贷款对象。除了前面讲的不得贷款给大股东外,也不得贷款给政府官员特别是人民银行、银监会官员及亲属。政府官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金融机构贷款给某人或某企业。

民营信用社不得开展票据业务、中间业务和国际业务,更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民营金融公司只能在严格监管下进行上述某些业务的试点。民营信用社、金融公司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个人、企业、机构作担保。这是控制金融风险所必须的。

6、关于存、贷利率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应该市场化。

利息是资金的价格,利率的高低应能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市场化的利率有利于优化资金流向。虽然多数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对银行存贷款利率有一定程度的调节,但市场还是起着基础性作用。中国现在国有大银行情况比较特殊,放开利率可能会形成恶性竞争,因此中央银行对利率实行管制有某种合理性。但是长期将存款利率压到年1-2%,形成事实上的负利率,则欠妥当。

目前民间存贷款利率大致在10-18%之间。这个利率水平可能偏高一点,但基本上是合理的。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居民的储蓄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其他方式,多购置房产成为多数居民不得已的选择。这是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

广泛存在的“寻租”行为是一大社会顽症,最严重的“寻租”就在金融领域。不要说骗贷不还的,就是归还的也占了社会很大便宜。长期的超低利率政策无异于劫贫济富。

考虑到均衡市场利率的形成是一个博弈过程,经营主体的成熟也是一个渐进过程,为避免出现严重的无序竞争,在建立中小银行的前期,中央银行可以对存贷款利率规定一个上限。但是这个上限不能过低,相对于目前的通胀水平、国有大银行存贷利率来说,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不应低于年10%,贷款利率上限不应低于年15%。

中小金融机构实行较高的、市场化的存款利率是否会严重冲击大银行呢?是否会使多数企业不堪利息重负,难以生存和发展呢?应该不会。在中小金融机构存款有较高风险,在大银行的存款几乎没有风险,因此多数居民只会把钱存入大银行。期望资金高回报并甘愿冒风险的人是少数,而且他们也只会把小部分资金存入中小金融机构,大部分存入大银行。大银行资金成本低,就有可能以较低的利息贷款。大银行一般贷款给大企业。大企业信用好,必然只接受较低的贷款利率。大银行仍然会有相当数量款贷给居民个人,例如购房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但是这类业务容易控制,风险也比较小,在竞争作用下贷款利率不会过高。

在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对给予中小企业的贷款以很大的贴息,特别是对于增加就业、促进环保、进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中小企业项目,更是给予优惠待遇。这些办法值得中国在以后仿效。但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目前还是不实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为好。

由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利率给中小企业贷款,会使中小企业资金成本重一些。但是当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最迫切的问题是资金有无的问题。尽管贷款利率高一些,多数中小企业还是能够承受的。待政府的效率有了显著提高,廉政建设有了大的起色,再推行贷款贴息,为中小企业发展锦上添花。

7、关于金融秩序的保障措施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成立中小金融机构会不会形成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一套完整的金融管理制度。关键是制度能否真正执行。没有严厉的惩戒措施,制度就是一堆废纸。

这些年金融业出了那么多问题,贪污受贿者被惩办了一些,违规经营者几乎一个没被惩处。违规经营造成的危害并不亚于贪污受贿,况且违规经营是贪污受贿行为的温床和庇护所。违规经营的危害性甚至与伪造货币没有太大差别。全国人大应该修订《刑法》,将金融监管机构官员、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统规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者处以重刑。温州在1987年发生严重金融混乱时,搞诈骗的抬会会主、钱庄庄主被群众非法拘禁1000多人,自杀者60多人,侥幸逃脱者肝胆俱裂。后来民营信用社的经营者们比较规矩恐怕与此不无关系吧。笔者绝不赞成那时温州发生的“私刑”。私刑破坏法制的统一,还容易被黑社会利用。但是温州那次事件对我们还是有某种启迪。

“山虽高羊可轻松爬上山顶,因其缓;城墙远不及山高未闻羊攀上墙头,因其陡”。惩处措施严厉如陡峭城墙,本欲违规取巧者多心生畏惧,不敢以身试法。这不仅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也是对从业人员的爱护。“乱世用重典”是古今中外概莫例外的治国之道。笔者绝不是说现在整个社会是乱世,笔者是针对在社会转型期许多官和商,为了“原始积累”不顾任何法纪与道德恣意妄为的情况而言。当然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严惩不应仅限于中小金融机构,所有的金融机构以致整个社会都应如此。

惩处违法不能搞“下不为例”,也不能以法规有缺陷宽宥。国家的有关法规会有不合理之处,尽可以提修改建议,但是在修改前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包括改革探索的借口违规经营。

监管机构官员对于保障良好的金融秩序负有特别责任。忠于职守的要奖,重奖;纵容违规的和疏于监管的要罚,重罚。还应制订法规,禁止监管人员与金融机构人员发生任何私人关系。一起吃喝玩乐看似小事,却会使执法严肃不起来,并经常成为腐蚀勾结的序曲。

为了及时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对举报人实行重奖和职业保护。特别情况还应采取人身保护、异地安置等非常措施。中国有句古话:瞒上易、欺下难。只要银行内部存在监督机制,再有本事的老板想瞒天过海都很难。

为了解决个人、家族控制金融机构容易形成封闭体系的问题,可以规定财会人员实行社会遴选制度。由当地会计师协会、金融监管机关挑选、培训足够数量的合格的财会人员,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遴选,委派给中小金融机构。老板对财会人员不得随意撤换。

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规定那么多限制,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规定那么严厉的惩罚措施,还会有人愿意投资、愿意作经营者吗?估计不会特别多。一说搞民营银行试点,大款们便趋之若骛,并不正常。笔者相信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管理,欲投资或投身经营者会有,但不应该很多。宁可少些但要好些,宁可慢些但要稳些。

8、关于扶持措施

在建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前期,政府应尽量采取不弱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不易产生“寻租”,具有普遍性的扶持措施。

1)在若干年内(例如10年内)免除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一切税费。

中国农业税还没有完全免除,其他行业更无此先例,笔者的这一建议似乎匪夷所思。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是否会成为暴利企业呢?不会。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大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收入来源只有存贷差。贷款利息虽然会比较高,存款利息也比较高。存贷利息差一般也就3-6%。目前经营得最好的银行不良贷款率也不低于2%。考虑到现实情况,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即便兢兢业业经营,不良贷款率平均不会低于3%。如果严格按国际上通行的规范去操作,对逾期贷款及时足额提取呆坏帐准备金,不良贷款率还会更高些。任何金融机构都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手里还须有一定头寸,资金利用率不能超过90%。金融机构运行必然有一定费用。这样算下来,既使免除一切税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也只是微利企业。采取免税政策扶持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免税使政府少收了一块。但是如果从融资上支持中小企业的目的达到了,不仅整个社会受益极大,政府的税收一定也会大幅增长。

2)政府出资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中小金融机构本小利薄,高薪聘请高级金融专业人才不太现实,从业人员具备基本专业素质就可以了。政府应该出资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政府出资委托专业机构开发适合民营中小金融的经营管理制度、程序和软件,免费提供给他们使用,使其实现管理电子化、现代化。

4)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免费向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同时将其客户的信用情况及时纳入征信系统信息库。

5)加强法治建设。这是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大环境。除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队伍的建设等长期任务外,有一项可以尽快推行的简易司法制度,可以使金融机构缺乏司法保障的状况得到较快改变,那就是贷款登记和申请追偿制。

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是目前司法界突出的两个问题。相对于其他行业,银行遇到的审判不公正情况不很严重。据一些省市银行的统计,银行在追索贷款诉讼中胜诉率在98%以上。原因在于贷款客体――货币的同质性和贷款行为的简单明了。既然如此,银行为追贷进行诉讼,既是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银行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笔者建议从法律上做出规定,只要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到法院备过案(应免备案费),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可不经起诉直接申请执行。

银行在司法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执行难。执行耗费时间、财力巨大,执行率又很低。据统计在银行胜诉的案件中执行率不论是案件个数还是涉案金额都低于20%。司法系统应对此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使之逐年有所改进。司法保障不力将是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较大制约因素。

作者简况:1970-1977年 北京燕山石化合成橡胶厂 工人、团委书记,1978-1982年 北京大学法律系 学生,1983-1985年 法国第戎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公派研究生,1985-1989年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外贸旅游处处长,同期任国务院外贸体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同期参与中国加入世贸前期工作(中国恢复在关贸总协定地位谈判代表团成员),1989年进入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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