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编者按:现发出不同观点的几篇文章,都有一定道理,从各个角度都可以起到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实施劳动法具有进步意义,但内容一定要合理而科学。如果一些法律条款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那就宁可无法可依,也不有法可依。中国不落实劳动者权利的大法,如团结法,组织工会法,罢工法,而在劳动合同法上下工夫,结果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还引起劳资间诸多麻烦。这种抓小不抓大的做法,只注意细部而不从大处入手的做法,违背了“取法乎上”的原则,实际上是很愚蠢的。] 从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到高校科研之怪状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编辑 2008年4月9日 目录 张治金:《劳动合同法》确有重大缺陷 卢映西:《从赵磊先生的<张五常凭什么恼羞成怒?>说开去》 赵磊:《张五常凭什么恼羞成怒? 》 康新贵:《左翼组织起来,做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秦晖:《全球化中的“中国因素”与世界未来》 中国劳工通讯:《对工人集体行动演变过程的分析》 《八十七家南韩企业从青岛非法撤离》 杨曾宪:《“三多三少”:中国高校科研之怪现状》 《粮荒恐怖席卷全球》 康新贵:《民主是什么?为什么要民主?》 康新贵:《把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组织纳入正式的政治体系内》 郑永年:《中国的政府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刘军宁:《探寻时代英雄的道德密码:试说兰德》 --------------------------------------------------------------------------------------------------------------
《劳动合同法》确有重大缺陷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张治金 2008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确实有以下重大缺陷: 一、违背法律原则 一是违背平等原则。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原则,只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不是为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保护单方合法权益的立法,是违背平等原则的。 二是违背公平原则。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数字会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因为高于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要双封顶,既按照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他人员则没有最高限制。设:甲、乙两人在同一单位的同一部门工作30年。劳动合同期满时,甲为正经理,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001元;乙为副经理,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999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出甲、乙两人的经济补偿数额分别为:甲的经济补偿数额为9000元×12个月=108000元;乙的经济补偿数额为8999元×30个月=269970元;乙比甲多得经济补偿159000元。月平均工资低的副经理的经济补偿数额为月平均工资高的正经理的250.%。这些数据表明,这一法律规定对正经理甲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按照这一规定计算,凡是工作十二年以上并且工资接近封顶线以下的人的经济补偿就会高于接近封顶线以上的人,工作时间越长,相差数额就越大。 再者,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有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无经济补偿,这也是不公平的。都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应当是有则都有,无则都无,才是公平的。 三是违背公正原则。劳动合同法建立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损公平正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是按劳分配、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违约补偿、不是保险金、不是困难救济。这笔经济补偿是发给那些因为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使用、并可得失业保险金的人的。相反,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使用的人却得不到这笔财产。以1993年-2007年广州职工工资水平为依据计算(数据见《广州日报》2008年3月27日A3版),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使用的人比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使用的人可多得约20%的收入。法律制度应当指引并激励劳动者成为企业想用的人,不应当过高地保障企业不想用的人。企业不想用的人在有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还能得到高额经济补偿,并且比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使用的人还可多得约20%的收入,这是有损社会公平正义的。 二、脱离社会现实 一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脱离社会现实。在当今中国社会,土地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企业的合作(合资)合同等一些涉及用人单位继续生存的必要条件,大多数是有期限的。用人单位继续生存的必要条件是有期限的,而法律却规定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设:甲企业是租赁场地开办的企业,场地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第四年期满时,业主不续租场地,企业无法继续生存。甲企业用工30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当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企业不知道自身在四年之后还能否继续生存,怎能与30名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将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的规定脱离社会现实。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要在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之后或者下落不明满四年之后提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下落不明满二年之后或者下落不明满四年之后才终止劳动合同,在现实社会中是很难办到的。 三、损害三方利益 一是损害职工利益。从立法上看,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法律施行的后果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可能从根本上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利益共同体。只有平等保护,才能共同发展;只有共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到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只是以保护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原则,势必引发资方在企业开办、企业续存、企业发展、招聘工人、提高工人待遇等方面会非常谨慎,其后果有可能是:企业数量减少,自谋职业的风险增多,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数增多,工资增长的难度加大,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增多。等等。 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中,资方掌握了更多、多大的主动权。如果因为法律规定不合理,迫使资方不得不针对劳动者的一些不合理的权益而采取一些高度自我保护措施的话,双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需要的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法律基础就不存在了。那么,受害最大的一方就必定是劳动者了。比如:有的劳动者已经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失业了,有的劳动者已经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由本单位职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工了。 劳务派遣制度也是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收入,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省企业开支,两个企业的增收与节支目标都要由劳务派遣工来承担实现,二是损害企业利益。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会对一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权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等。 这些法律规定施行起来,将会对一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特别是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小型外资企业、小型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很难依法开办和生存。因为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小型外资企业、小型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可能由劳动者确定用人单位的重大事项,也没有条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没有能力承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的远期风险。 尤其是那些以维持个人生活或者家庭生活为主要开办目的的、保本或者微利的个体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等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用人单位,将更加难以生存。以1993年-2007年广州职工工资水平为依据计算(同上),2007年广州职工工资水平是3349元为1993年523元的640%。这类用人单位是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远期的经济补偿风险的。
三是损害国家利益。从法律施行的后果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多方面的损害。比如:用工难度的提高,会损害国家的投资环境,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企业数量减少会减少国家税收;就业岗位减少会增加失业人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合理的高额经济补偿,会增加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支付以及减少国家税收;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原则上出现的不平等观念和法律施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会损害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等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 199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部教材)、2007年。 联系人:张治金
电话:13318899825。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三育路44号 邮政编码510080, 从赵磊先生的《张五常凭什么恼羞成怒?》说开去 南京财经学院 卢映西 以张五常为代表的一些主流精英,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诸多问题,不仅视而不见,而且恼羞成怒,这种种可笑现象,都被赵磊先生揭诸纸上了。实际上,赵磊先生已经点出了主流经济学在现实中的困境----既不能解释现象,更不能解决问题。
西方主流经济学引进我国之后,一度被当成真正“科学”的理论。然而正如赵磊先生指出的,随着这个理论在现实中被撞得鼻青脸肿,主流精英们理屈词穷之际,只好以蛮不讲理的方式为自己辩护了。在这里,我只想进一步从思想史的角度,把张五常之流的见识拿出来晒一晒,来个高低立见。 张五常凭什么恼羞成怒? 2008-3-13
改革30年以后,面对中国当前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甚至两极分化问题,大多数国人基本上已经能够理性正视,官方也不再刻意回避。这说明人们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已经越来越理性。然而,有些人直到现在也拒不承认这个地球人都早就知道的事实。
见过不讲理的教授,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教授。有些人虽然承认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但却拒绝对市场经济自身的关联作用进行起码的检讨,比如朱学勤和张维迎: 社会不公、贫富分化当然与政治体制的某些缺陷有关——比如腐败问题,就是人们最为诟病的社会不公,这种不公或许只能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来解决。但是,把社会不公、贫富分化都一股脑地归咎于政治体制,未免天真的让人觉得有点可疑。即使是在“好的”、“成熟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按新自由主义的标准,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就是其他国家应当模仿的榜样),贫富分化也并没有因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人间蒸发,很不幸,它照样存在。 比如美国国内税收署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美国的收入不平等在继续扩大,最富有的少数美国人占有的国民财富超过1990年代的股市泡沫时期,贫富差距创下二战后的最高纪录。2005年占美国人口1%的最富有纳税人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21.2%,大大高于前一年19%的水平。处于收入分配天平另一端的50%的低收入纳税人的收入仅占全国总收入的12.8%,低于2004年百分之13.4的水平。 没办法,社会不公、贫富分化与市场经济的确有着某种内在的天然联系。因此,不要一检讨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就扣上“反市场经济”的大帽子。朱教授说左派“让市场经济当政治体制之替罪羊”,其实是朱教授自己在拿“政治体制当市场经济之替罪羊”。 面对贫富差距,张维迎倒是十分“理性”,他说:“对于社会中的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大部分人都很担忧。但有人把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市场化改革,甚至有人认为,市场经济的结果一定是贫富差距扩大。这是一种误解”,
为什么是一种误解呢?张给大家提供了这样的理由:“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使什么人受益最大?是富人吗?不是,市场经济最大的受益者是普通人。举个简单的例子,爱迪生发明了灯泡,给每个人都带来便利。但灯泡的价值对富人来讲要比穷人小,因为富人有钱,没有灯泡,他可以点很多蜡烛,而穷人一根都买不起。再比如现在有了电视,每个人都可以看明星唱的歌、演的戏,而过去只有少数富有的人、皇宫贵族才能享受现场直播式的演出。汽车也这样,过去富人可以坐轿子,现在每个人都可以有代步工具。所有新产品技术都是这样。市场经济最大的受益者是老百姓,不是特权阶层。”(张维迎:《理解和捍卫市场经济》,《学习时报》2007年12月17日) 在人类社会,优胜劣态的结果同样没有任何悬念:两极分化。这个道理其实并不深奥:优胜劣汰只有通过两极分化来强行为自己开辟道路,才能达到“优化配置”的目的。优胜劣汰与两极分化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这种逻辑联系不仅是主流经济学盼望的效率的源泉之所在,而且也正是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 因此,优胜劣汰与两极分化不过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只承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却又否认市场经济拉大收入差距、促使两极分化的作用,这样“美好的”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恐怕还没有出现。 市场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没有政府的调控,就必然趋向两极分化,这不仅是经济学的常识,也是被反复证明的经验事实。张维迎之所以把这个常识看作是“一种误解”,就在于,他把“贫富差距扩大”与“普通人受益”截然对立起来,将两者看作是势不两立的事情;换言之,他把“普通人受益”等同于“差距缩小”了。 其实,“普通人受益”并不一定意味着收入差距会“缩小”。在“普通人受益”的背景下,贫富差距可能缩小,也可能扩大——比如,封建社会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水平比原始社会的酋长要高得多,但封建社会的贫富差距比原始社会也要大得多。 回到现实中来: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受益)的情况下,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相对拉大,这难道不正是中国今天的事实吗?为市场经济辩护,这样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应当尊重起码的事实吧。否则,不论你是著名的什么“家”,还是知名的什么“教授”,都只能让人耻笑。
发件人:<kxglawyer2005@126.com> 收件人: "zdjun" <zdjun@263.net> 抄送:发送时间:2008-04-09 17:00:32 +0800 优先级:普通标题:左翼组织起来,做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 左翼组织起来,做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 民主建国会会员 康新贵 律师 广东韶关,邮编 kxglawyer2005@126.com 电话 13415606701 摘要: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很明显,一盘散沙状态的劳动者阶级不可能与强势阶级对抗,劳动者阶级需要组织起来。而劳动者阶级组织起来,需要一个领路人集团,这对左翼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关键词:劳动者 左翼 政治组织 一、劳动者阶级需要左翼做他们的代言人,为他们争取权利。 当今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中产阶级、劳动者,其中劳动者又分化为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三个子阶层。整个劳动者阶级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为90%左右(发展型10%、温饱型70%、贫困型10%),中产阶级占7%左右,国家管理人占2.1%,资本家占0.3%以内。①很明显,劳动者阶级已沦落为弱势群体,其根本性的原因是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匮乏对劳动者阶级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性安排,正是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同时在制度的执行中,强势集团利用其优势的社会地位,肆意对劳动者阶级侵权。而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劳动者阶级缺乏强有力的政治代言人参与国家正式的政治协商。很明显,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劳动者阶级不可能与强势阶级对抗,劳动者阶级需要组织起来。而劳动者阶级组织起来,需要一个领路人集团,这对左翼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机遇——劳动者阶级需要自己的代言人;挑战——左翼能否担当起这个重任。 左翼的政治倾向无疑是偏向于劳动者阶级的,但左翼内部在对当前的社会认识、对未来的制度安排,其思想认识和理论存在严重的分歧。一部分左翼认为只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才有可能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张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制和民主制支配下的计划经济,他们反对私有制,对当前的私有化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私有化是当今社会出现种种丑恶现象的根本原因,但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对在公有制下如何发展经济,避免传统的社会主义所出现的低效、官僚主义、计划混乱等诸多问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回到过去显然不可能,也没有一个成功的榜样可供学习借鉴。一部分左翼认同适度的私有化,认同市场经济,认为多元化是当今社会的本质特征,表现在政治力量多元化、经济成分多元化、文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等多方面。主张阶级妥协,认为妥协是民主的象征。主张类似于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的道路,建设福利社会。左翼内部的分歧,就目前来看很难统一起来。或许也没有必要,不同理念的探索,可能更有助于左翼的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左翼目前在整体上处于理论探索、宣传阶段,缺乏实践活动。做劳动者阶级的代言人,不仅需要理论宣传,更需要实际行动,领导劳动者阶级去争取本阶级的权利,没有行动,如何会成功?因此,左翼应重在行动,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实践活动。 二、实践高于理论,左翼应当合法的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左翼应当组织起来,求同存异,不论在理论上是何种主张,组织行动上应当统一起来,为劳动者阶级争取具体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左翼应当是一致的。具体如在国民收入的第一、二次分配上,在劳动者阶级的工资收入、工作环境、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具体的民生问题上做具体工作,为劳动者阶级谋福利。 具体的实践活动比理论上的争论更有意义。具体的实践活动应当高于理论上的争论,你的理论再好,没有实际效果还是等于零。对劳动者阶级而言,什么主义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真正实现政治、经济上公平与正义的权利。 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关系问题。关于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各自所占的比例,其他国家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榜样。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正的主要指标是分配比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则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正。目前我国总工资占GDP的比例为40%左右,资本主义国家为50—60%之间,如美国,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瑞典的劳动所得(工资加雇主为其支付的相当工资总额约40%的社会保险金)与资方所得(利润加折旧费)相比,在二次大战战后初期为1比1,六十年代为2比1,七十年代为3比1,八十年代为2比1,有些年头甚至达到4比1。②中国的这一比例恰恰相反,2004年为0.65比1,③远远低于瑞典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中期的比例水平。事实上,很少有低于1比1的。我国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工资所占的比例显然是偏低和不公正的。 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是指国家的财政支出。在国家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劳动者阶级期望教育、社会福利保障、医疗卫生占有更多的比例,而强势阶级对此不感兴趣,因为他们不在乎自己支出多少医疗费、学费,更无须生活保障费,他们希望财政支出更多的用于经济方面,以便于他们的盈利活动等。财政支出结构的比例如何确定,按照民主的本质特征——多数人统治的原则,应当由全民来共同决定。而事实上不可能由13亿中国人共同投票决定,只能由各阶层的代言人共同协商、投票决定。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在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的支出一般占到财政支出的30%左右。在英国中央财政支出总额中,社会保障支出约占32%,卫生及社区服务支出约占17%,教育支出约占12%;④2004,我国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支出总量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25%,新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美国为75%;近年来,我国每年在基本民生的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逼近世界倒数第一,除了柬埔寨、津巴布韦等国比我国低之外,绝大部分国家都是高于我们。⑤再如大学学费等。大学学费之高已超出了劳动者阶级的承受能力,但学费的数额是由强势集团单方面决定的,劳动者阶级尽管有很多的不满和抱怨,但也只能是不满和抱怨而已。很明显,左翼如果在这些问题上为劳动者阶级出头,将必然得到广大劳动者阶级的支持和拥护。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的多党,没有属于劳动者尤其是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的组织。工人有一个名存实亡的工会组织,农民、个体户、无业人员则无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左翼要为劳动者阶级出头当代言人,就必须组织起来,而且只能是合法的组织起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7、9、10、11、14、15、17条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申请批准成立,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作为一个合法组织为劳动者阶级服务。 三、路漫漫其修远兮,左翼当坚定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左翼依照法律程序,成立合法的左翼联盟组织,未必能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也就无法“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无论如何,批准与不批准,是政府的事情;是否依法行使本阶级的权利,是劳动者阶级自己的事情,更是左翼的事情。浙江台州温岭市的一些农民,自发的成立“温岭农会”以保护他们自己的权益,从本世纪初至今,没有获得批准,但其意义是深远的,影响是积极的。“温岭农会”将会成为一个民主的象征,一个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北京、广州等地的房屋业主们,要成立“业联会”保护他们的权益,至今也未获批准,但其同样有进步、民主的意义。左翼——持有坚定的信念、远大而崇高的目标、拥有一定的理论思想、人数众多且不乏精英人物,难道还不如那些农民和业主们?本人无意贬低农民和业主们,但左翼倘不如他们,实在是可以休矣。 据本人所知,温岭农会、业联会筹委会的成员,至今无一人因此被逮捕入狱。申请成立是合法的权利。 1、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四个阶层的划分与阶层矛盾》 中国社会学网 2007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杜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现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休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休,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休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来、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往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杜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列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按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仍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杜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国休法入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休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杜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全球化中的“中国因素”与世界未来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教授 秦晖 2008年4月 何谓“社会主义”
过去毛泽东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苏联东欧剧变以后,又有人说“只有中国能救社会主义”。可是现在看来,这两句话越来越显得像个反讽。过去在斯大林类型的国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这两个概念被认为很类似,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初级阶段”(一曰“第一阶段”)。但是在民主国家,斯大林式的体制通常被称为“共产主义”(其主张者是“共产”党),而“社会主义”则是“社会党”主张的那一套,其核心理念就是所谓民主福利国家。因为斯大林式国家老讲“社会主义”,为了区别,民主国家就流行了“社会民主主义”或“民主社会主义”的说法。但其实,正如“共产主义者”与“共产党人”就是同一个词(Communist)一样,在西方“社会主义者”与“社会党人”也就是一回事(Socialist)。加不加“民主”二字本来无关宏旨。 因此,尽管在欧洲“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有若干历史渊源,而且至少在第二国际时代,现今所谓共产主义者的政治先驱也以“社会民主主义者”为正式称谓(直到1918年“俄国社会民主党多数派”改名“俄国共产党多数派”,才终结了这段历史)。由于这种曾经的渊源,反对社会主义的欧美右派常把“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相提并论,以借后者之恶名打击前者。但其实两者的区别,至少在宏观的视野下,要比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大得多。20世纪的列宁-斯大林体制实际上是在俄国民粹主义传统中、而不是在西欧社会主义传统中成长起来的。至于流变为中国改革前那种体制(毛泽东自谓“马克思加秦始皇”,而人谓实为“斯大林加秦始皇”)后,与西欧社会主义传统就相去更远、以至相反了。 就以“民主福利国家”这个西欧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而论,中国即便在改革20多年后也仍然没有“民主”(指西方社会主义者、而非别的主义者理解的民主),以前就更少了。同时即便在改革前号称最原教旨的毛泽东时代也没有什么“福利”,以后就更少了——至少占中国人绝大多数的农民享有的福利,不要说比西方的“福利国家”,就是比西方所谓“自由放任”的国家也差得太远。因此,即使在改革前,中国可以称为“共产主义”国家,即斯大林模式的国家,但恐怕绝对算不上“社会主义”国家,即民主福利国家的。 所以本文指称的“社会主义”,就是民主社会主义,它包括二次分配意义上的民主福利国家,但也不限于此,生产经营体制上的“公有”如果确实是建立在民主、自由的基础上,例如当年欧文的新协和村、格伊恩斯的“进步公社”和现代以色列的基布兹、莫沙乌,欧洲的蒙德拉贡、罗奇代尔等等,当然也是社会主义,但“古拉格生产方式”则不是。 西方社会主义是学的苏联吗? 不过,改革前的中国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却也不是能够毁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尽管1920-1930年代斯大林曾经把欧洲社会民主党人视为头号敌人,毛泽东也曾在苏区“肃反”中大杀“社会民主党”,虽是捕风捉影,却也足显仇恨,但是欧洲社会党人仍然在共产党人与右派的双向打压下发展壮大,并且在二战后达到了民主福利国家的全盛期。尤其是1956年斯大林罪恶暴露、苏式体制走下坡路后,社会民主主义的影响力反而上升。
20世纪80-90年代出现了“苏东剧变”,全欧洲政治也出现“向右转”。有人说那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完了。而“只有中国能救社会主义”之说遂风行一时。但其实,虽然苏东剧变是对专制极权、对斯大林主义即前文语境中所谓的“共产主义”的沉重打击,并且结束了这种“主义”与西方之间的冷战,但是民主福利国家却不是“苏东波”所能摧毁的。 其实如前所述:中国绝大多数人(农民)在旧体制下享受的公益福利与社会保障不仅不如罗斯福,连被指责为“自由放任”的胡佛时代都不如。当年的苏联也是如此,罗斯福上台时苏联正发生类似我们“三年人祸”那样的体制性大饥荒,乌克兰农民饿死十分之一,政府不仅不救济,把人禁锢起来不许逃荒,还从饿殍口中夺粮用于出口!说罗斯福搞社会福利是学习苏联,未免太异想天开了吧。当年美国是有这种说法,那是右派为了攻击罗斯福,把他说成赤化分子。严肃的学者怎能当真呢?苏联集体农庄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是1966年才建立的,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到现在还无从谈起(东部某些实际上已是地主和股东的、不种田的“农民”另当别论)。今天我们不仅从西方学习市场竞争,也正在学习如何搞社会保障。政策导向曾趋向于学美国,现在有人说美国的不行,应该学欧洲。但总不会是欧美学中国吧?西方的民权进步的确不仅应当归功于自由主义,也应当归功于“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但岂能归功于斯大林主义?!如今我们不仅要向西方学习自由主义,也要向西方学习“社会主义”。但这种“社会主义”对于我们基本是新东西,而不是原来有过、现在“恢复”的东西。 而西方的福利国家当然也可以说是“逼出来的”,但那是在他们的宪政民主体制下、被他们本国的民众逼出来的。当然也可以说是被民主国家的劳工运动即社会民主主义运动逼出来的。然而那与专制主义(即便是打“社会主义”旗号的专制主义)何干?19世纪欧洲迪斯累里、俾斯麦在英、德劳工运动压力下开始搞近代福利制度时,世界上哪里去找斯大林式国家?美国的资本家即使在罗斯福时代也从来没有想学苏联(相反,他们极力把“想学苏联”当作帽子朝政敌乱扣)。罗斯福的选票更不是来自“想让他学苏联的资本家”,而是来自追求公正的自由主义者、社会民主主义者和普罗大众包括工会。而众所周知,美国的工会比商会还反共,经常谴责老板们为了与苏联做生意而不顾人权,说他们支持罗斯福搞新政是想学斯大林,比说他们想学俾斯麦还要荒谬多了。 “喜欢福利”的专制者与承担福利责任的民主国 其实早在古希腊,亚里斯多德就讲过民主制导致“穷人政治”的道理。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共和制度也曾造成过从债务豁免到“观剧津贴”、从“面包与马戏”到儿童补助之类的“古代福利国家”制度,从来没人说那是从波斯帝国这类专制国家学来的吧?今天香港的张五常、李嘉诚诸先生也成天担心“民主化会导致福利社会”,但他们从不担心共产党治港会导致福利社会!老实说,要讲向斯大林学习在西方典型的是希特勒,而不是罗斯福。 当然不可否认,历史上不少专制国家(不仅是斯大林式国家,也包括从罗马帝国到纳粹即“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统治下的德国)也搞过社会福利。尤其是专制者如果有平等均富之类理想主义追求、而其经济能力又足以支持福利计划的话。在苏联式国家中,体制建立之初、即统治者还比较理想主义时经济就比较发达的东德、捷克等若干东欧国家就是这样,尤其是波兰,个体农民从未被迫集体化,却享受了退休、医疗等多项国家福利,可以说是剧变前就有点社会民主主义色彩。 但中苏则不然,其建制之初经济落后,体制主要起的是“原始积累”作用,并无多少福利功能。如苏联1920年代的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新经济学》就提出苏维埃经济要经历“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和“社会主义积累”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中农民(即绝大多数国民)被类比为“殖民地”,体制的任务是比旧制度更厉害地“剥削”他们,以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后一阶段才是改善福利。有学者统计,斯大林在强制推行集体化前一年内曾13次讲集体农庄的好处,其中只有一次提到集体农庄是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道路,其余12次都是讲集体农庄能给国家提供廉价“商品粮”。直到苏联工业化完成后的1966年,才开始给农民建立福利保障。而中国更是直到改革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状态,改革后经济发展,不那么需要从农民身上抽取“原始积累”了,但统治者的理想主义也淡化殆尽,而既得利益膨胀起来,无暇顾及农民福利了。 即便早期有理想也有福利条件的东欧,也与民主福利国家有质的不同:在瑞典那样的民主国家,相当程度的福利是一种政府责任。因为那首先是被统治者所要求、而统治者不能不满足的,至于统治者是否喜好福利,并不很重要。现代瑞典史上曾经有“右派”执政,他们并不喜欢福利国家,但他们也不得不搞许多福利。除非他们能说服选民取消福利立法,否则那些责任就无法卸除。与此相反,东德的福利也许不少,但那并非因为被统治者有权要求,而是因为统治者(由于信仰或其他原因而)“喜爱”搞福利。如果他不喜爱,就可以不搞。苏联历史上很长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农民)不但没什么福利,甚至在1930年前后还因“人祸”饿死了几百万,如果在瑞典(乃至在并非福利国家的其他宪政国度,例如美国)统治者必然被追究责任,但在苏联这丝毫不影响斯大林的威权,因为给不给你福利乃至管不管你死活,这是他的权力,或曰他的喜好,而非他的责任。至于他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福利爱好”(或曰社会主义爱好)本身是否有理,是否可取,那是另一回事。 所以同样是搞“福利”,瑞典政府搞是尽责,斯大林搞则是弄权(哪怕是“善意弄权”)。并非只有宪政政府才搞福利,但承担“福利责任”的确只有宪政下才可能。因此,如果把“社会主义”不是当作统治者的个人爱好,而是看作一种使政府承担福利责任的制度安排,那的确只有民主国家才有可能是“社会主义”的——尽管并非所有民主国家都会选择“社会主义”。 “苏东波”对世界社会主义的影响
西方社会主义-民主福利国家既然本来就不是“学苏联”,苏联模式的崩溃即所谓苏东剧变自然并不意味着民主福利国家的崩溃,更不至于只有中国才能“救社会主义”。 但是这两个影响都不宜过于夸大。首先,剧变后的“向右一边倒”只是议会民主制度下“政治钟摆”的一次右摆,无论在剧变后的东欧还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只要有议会民主,“钟摆回荡”迟早都是不可避免的。几年后不仅多数东欧国家出现了“左派复兴”,原先的发达国家也出现了“粉红色欧洲”和民主党的美国。 其次,更重要的是,剧变前的东欧各国与中、苏相比,斯大林主义不是很纯粹,也多少有些民主社会主义传统。具体说来,即是“专制”不如中苏,而“福利”则多有远远过之者。剧变之后在民主制度下,国家的专制权力很快消失,福利责任却不是那么好推卸的。甚至不但难以推卸,民主制下还有强化福利责任的压力。这和专制下的福利是统治者的权力而非责任、高兴了他可以赏赐你福利、不高兴就不给、你也不能问责于他、甚至饿死多少人他也无需承担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在民主化后,即使是政府领导人个人理念上最主张“自由放任”的,如剧变后张口闭口要搞“标准资本主义”、“没有限制词的市场经济的捷克总理克劳斯,在民主捷克的公众意愿制约下其实际作为也是高税收、高福利、高保障,被称为“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这正如像瑞典那样的民主传统下即便社会民主党下台,“右派”政府仍然不能不“违心地”维持高福利制度一样。同时民主东欧的工会、农会(当然不是官办的)都很发达,“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会赶走圈地客”成为东欧国家转型期“困境”的突出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东欧各国既不可能像中国那样“招商引资”,对西欧资本形成当初一些人想象的那种巨大吸纳力,也不可能依靠血汗工厂的“竞争优势”向西欧无限制地大量输出廉价商品。更何况,欧盟及欧洲经济一体化体制本身就具有维护欧洲福利国家传统的功能,东欧国家入盟谈判都需迈过“福利门槛”与“劳工权利门槛”。这本身也减弱了东欧低成本市场经济融入欧洲后对西欧福利制度的冲击。 两种截然不同的“第三条道路” 然而中国就不同了。可以说1990年代后中国与东欧都脱离了原体制,但也没有变成经典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或者说两者都在“专制社会主义(如果斯大林体制可以叫社会主义的话)”与“民主资本主义”之外走了某种“第三条道路”。但是与一些人往往把所谓第三条道路想象为同类“规定动作”的说法大相径庭的是:这两种“第三”不但差异极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完全相反:东欧抛弃了专制,但没有或无法抛弃、有时还强化了福利,而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福利,但并不抛弃专制。 如果闭关自守,中国还没什么“优势”可言,但加入WTO、融入全球化之后,这种“优势”对福利国家的冲击就比“东欧剧变”大得多了!早在1920年,当时新生的苏俄理论权威布哈林就曾针对西方流传的关于布尔什维克掌权后推行罢工自由会损害经济效率的说法大加挖苦道:“在实行劳动军事化和无产阶级的超经济强制的苏俄,资产阶级教授竟然散布(罢工自由)这种谣言,难道不可笑吗?”而1921年列宁在接见西班牙社会主义工人党代表团时就苏俄当时实行的新经济政策租让制炫耀说,由于苏俄禁止罢工和约束工会,西方资本家将会踊跃前来,我们会让他们赚得更多,以后再搞另一次革命剥夺他们。当时这些西班牙工人听得面面相觑,回去后即宣布放弃加入第三国际的打算。但是,种种因素使列宁那时的炫耀未能实现,而现在这些说法在中国似乎成了现实: 没有什么比外贸数字更能说明中国的剧变:1956到1973年,我国先后与西方和苏联集团闹翻,外贸萎缩至微不足道,18年间有16年小额顺差,但这除了显示闭关自守外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经济有什么竞争力。1974年至1989年,由于尼克松访华后国门逐渐开启,接着是改革开放,外贸骤兴。但那时产业结构落后限制了出口值,百废俱兴的建设造成投资品进口大增,加上当时改革带来的普遍性生活改善导致进口消费品增长,因此出现我国外贸史上的大逆差时代:16年中有11年逆差,最高的1985年一年逆差就达149亿美元,远远超过建国至此前30多年的累计顺差。但这个工业化投资拉动的“大逆差”形成的生产力,加上我国突出的低成本优势,使1990年后中国走上出口导向型起飞之路,从此转入大顺差。而2001年的“入世”更使我国加速成为“世界工厂”,外贸总额5年呈3倍之增,从2000年的4743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4221亿美元。而顺差更是出现爆炸式增长:2004年为320亿美元,2005年1019亿美元,2006年更达1775亿美元,两年竟有5倍之长!而FDI则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短短10余年间,中国制造的商品洪流般充满世界,世界各地的资本潮水般涌进中国。“中国因素”对世界的影响正在迅速增长。 “中国奇迹”之谜:“左右共赞”背后的共同困惑 今天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认识千奇百怪,但荦荦大者不外乎三:其一曰“中国崩溃论”。即认为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只是浮夸造成的假相,实际则是内部危机与全球化压力日益严重,难免崩溃。其二和其三都相反,认为中国经济创造了增长与繁荣的奇迹,但对此则按西方经济学两大阵营的传统学理形成两种相反的解释:古典自由经济学把“中国奇迹”归功于经济自由化或市场化的成功,而左派经济学或凯恩斯经济学则归功于“社会主义”或政府干预、管控的成功。 我认为这三大主流认识都有严重偏差: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在全球化中应对自如是事实,“虚假论”、“崩溃论”不对。但这种增长既不像偏左的论者那样可以解释为“政府成功”,也不像偏右论者所言可以解释为“市场成功”,更与所谓“市场政府双重成功”的“北京共识”不相干。除了低工资低福利的传统优势外,中国更以“低人权”的“优势”人为压低四大要素(人力、土地、资金和非再生资源)价格,以不许讨价还价、限制乃至取消许多弱势者谈判权的办法“降低交易成本”,以拒绝民主、压抑参与、漠视思想、鄙视信仰、蔑视公正、刺激物欲来促使人的能量集中于海市蜃楼式的单纯求富冲动,从而显示出无论自由市场国家还是福利国家都罕见的惊人竞争力,也使得无论采用“渐进”的还是“休克疗法”的民主转轨国家都瞠乎其后。 当然如果不对外开放,这种冲动也不会有多大能耐。但是在全球化时代对外开放后,中国不像其他转轨国家受到“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会赶走圈地客”的“拖累”,便出现了空前快速的原始积累。而这种方式造成的危机,则靠外部资源(资本流入、商品输出)的增益来缓解,同时通过全球化把危机向外部稀释:在靠铁腕压住自己的内部矛盾而维持“稳定”的同时,“中国因素”却使他国的内部矛盾增加:大量资本流出、商品流入和产业结构变化使发达国家百年来形成的劳资力量平衡趋于瓦解。民主国家(不仅欧美,连印度这种发展中民主国家亦然)的资本对本国的工会农会“惹不起躲得起”,他们在中国式的“专制市场经济”国家找到了既无工会又无农会、没有讨厌的环保组织挑刺、只要搞定了官员就可以为所欲为、甚至连税都可以优免掉的投资乐园。同时依靠“低人权优势”,大量中国廉价商品涌入各国,排挤了当地的相应产业。如此一进一出使各国劳工谈判实力面临崩溃,工会衰落,福利萎缩,移民、就业和公共财政陷入困境。不仅福利国家无法应付这种局面,自由市场国家也因无法与“血汗工厂”竞争而难以为继。 于是,最近张五常便声称今天中国经济“比美国更自由”,是“全球最好的制度”,而世界的潮流将是“欧洲学美国,美国学中国”!其实谁都知道今天中国不仅工农没有结社、谈判的自由,资本在连《产权法》都难产的情况下又有何自由可言,但是“低人权优势”的确使全球化中“中国的竞争”势不可挡,它既迫使福利国家降低福利水平,也迫使自由国家重树贸易壁垒,还使得不发达国家在吸纳资金、获得资源等方面面临更大困难。 吊诡的是,在此种趋势尚属初显的今天,他们各方都力图以“中国的成功”来证明各自的理论:中国经济的非自由色彩令左派欣赏,而它的非福利色彩则令右派欣赏,同时它又以穷国快速发展的形象令第三世界艳羡。于是本来对现代左派和右派、对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构成严重挑战的中国,却同时受到上述各方的称赞。 然而他们还能称赞多久?由于上述“中国优势”不可复制(没有中国式的铁腕,任何国家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执政,实行自由市场政策还是凯恩斯式的乃至社会民主的政策,都不可能这样来搞原始积累),而“中国挑战”又客观存在而且不可回避地日益严重,各方的对华关系长远地看能乐观吗? 中资海外遭遇“工会陷阱”:中外规则“碰撞”的启示 实际上,全球化中的中西(乃至中外)规则“碰撞”已经日益昭示了其中的实质:一方面外资入华后引起对比。中国不少人指出:就重视劳工权益而言,国内如今是欧美资企业最好,东亚(日韩)资就较差,港台企业更差,而国内企业,包括私企与非垄断部门的国企在内最差。以地区论,尽管珠三角等开放地区的“血汗工厂”已经令人触目惊心,由于当地相对开放,人们也议论最多,但事实上劳工权益最差的恐怕还是内地企业:内地的“夺命矿山”有甚于深圳的“断指工厂”,而深圳的“工棚现象”其实比国外的slum已经更不人道而且引起了诸多议论,然而内地很多单位不但不允许农民工自建陋房(我国颇有人以此自豪,谓之“中国没有贫民窟”,但他们却缄口不言:那么农民工住哪儿?),而且连“工棚”都不提供,而是任其露宿街头!许多欧美外资本来就是规避本国劳工权利而跑到“低人权”的中国,但民主福利国家的长期“社会主义传统”仍然使其初入时诸多“不习惯”,不习惯于如此对待劳工,不习惯于如此巴结官府,甚至有劳工维权、外资企方已答应条件、而官府却以破坏“招商引资”大计而出面弹压的。但久而久之,这些欧美外资有的也入乡随俗,学会了镇压劳工,学会了“搞定”官府。以至于回到本国已经无法适应,只能“扎根”中国,而我们的传媒则宣传为“不但留住了‘资’,而且留住了心”! 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一旦赴外投资,首先感到的第一个障碍便是那里强大的工会农会。欧美就不要说了,拉美被我们的舆论说成是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典型,似乎是资本最神气、工人最受欺负的地方了。然而我们的“中资”一进去,立即发现恰恰相反:那里的工人把资本“欺负”得够呛!拉美最大中资企业“首钢秘铁”违法(当地的劳工法)镇压工潮、开除罢工工会成员,造就了“秘鲁工人英雄”胡安•坎查理,在工人支持下他先当选议员,后成为秘鲁劳工部长,他的女儿则民主当选“首钢秘铁”所在市的市长。而“首钢秘铁”则被劳工运动“折腾”得七荤八素,不但经济上损失惨重,而且政治上声名狼藉。 国内传媒因此一片惊呼:“海外投资须防工会陷阱!”我们的国企老爷可算知道了什么叫“咱们工人有力量”。拉美工人不好惹,咱们“中资”又看上了非洲,那里不但穷,工资低,而且政治比拉美落后,很多地方还是独裁统治,也不像拉美那样中了“西方社会主义”即社会民主主义的“毒”,不会成天鼓捣劳工权利。并且我们不管“人权”,跟当地的独裁者特别处得来,不但不干涉他们的“内政”,而且对这种“内政”如鱼得水——我们的“中资”在国内“搞定”官员的那套本事在这种“内政”中最能大行其道,令“西资”望尘莫及,于是“中资”大举挺进非洲,而且在竞争中屡屡击败西方公司。但是很快“中资”就发现非洲毕竟不是中土,虽然那里的劳工不像欧美乃至拉美那么厉害,毕竟那些前殖民地也沾染了些西方“劣习”:首先是传媒“自由度”仍比国内为大,民主虽然受枪杆子左右而不成气候,毕竟还有反对派和一定程度的竞争,双方要拉劳工的票,工会虽很难持政治异议,在劳工权益上也还有所作为。而近年来西方传入的环保和原住民权益NGO更麻烦,中资在那里圈地,甚至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去采采挖挖,被搞定了的官员也就袖手旁观而已,靠他们来弹压刁民,像在国内的定州、汕尾那样,则嘎嘎乎难哉! 后来不少中资发现窍门:非洲人现代民族国家观念淡漠,相对较富的沿海国家有不少跨境劳工来自更穷的内陆国家,他们是非法移民,不受劳工法保护也没有工会。于是大量雇佣他们便成为非洲中资经营的诀窍之一。然而不久又发现:非洲人国家意识虽淡,部族意识却强,跨境劳工多是在本部族区打工,在当地虽无国家与现代工会保护,还是有部族、亲缘关系可依,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他们往往有当地本部族人的声援。 最后,中资发现普天之下还是中国劳工最顺从。国内的农民工本来就习惯于“低人权”,到非洲更举目无亲,语言不通,没有任何社会联系可依,往工棚里一关,还怕你不就范?于是非洲的许多中资企业最终都转向在当地获取资源、销售产品,却千方百计从国内大量输入劳工,为此不惜采取非法手段。如南非某中资企业从国内输入“保安”150多人,占全部雇员的80%以上,实际都是一线工人,以规避当地一般工人必须雇当地人的法律。这种做法已引起当地舆论的强烈恶评。中资既倾销廉价商品挤垮了当地产业,本身又只掠取资源而无助于当地人就业,就算是独裁者青睐、官员行“方便”,其奈民心不齿何?不过,正是由于中国不像东欧,不但“低人权”,而且经济块头特大。你可以不让中资进去,却挡不住你自己的资本投奔中国,而外资一旦争相入华,非洲要“招商引资”,舍中资还能引谁? 弗林特兴衰:只有中国能救资本主义? 于是在市场日益全球化、而人权却不能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因素”在全球范围内对“社会主义”-福利国家和劳工权利构成的挑战也日益严重。笔者2004年在美国时曾到过密歇根州弗林特市,那里曾是GM(通用汽车公司)早期总部所在地,后来是汽车工人聚居中心,其市政历来为强大的工会势力所控制,实行典型的高税收高福利和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是美国著名的“社会主义城市”。当年这里曾经非常繁荣,人均产值比附近的世界车都底特律还高得多。为工人服务的城市公共设施也非常完备。“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公益,直到工会疗养院与度假村,从技工学校、通用汽车学院、社区大学直到GM资助的公立密歇根弗林特大学等一整套教育体系,还有全美第一流的斯隆博物馆、朗维天文馆、市立美术馆,可谓美轮美奂、应有尽有。 可是如今随着资本撤出,汽车产业衰败,税源枯竭,市政破产,人口外迁,这座“社会主义城市”已经几乎完全垮掉,居民大半退休,设施严重老化,晚上那里不少街区甚至连路灯都不亮。GM总部的研究人员告诉我,GM在美国已经连续10余年完全没有招收新的蓝领职工。由于工会不允许解雇工人,但公司可以以不降待遇为条件在所属各厂间调配工人,于是公司便借退休自然减员,减一批关一个厂,并把工人调充余下各厂维持生产,再减一批又关一个厂……如今一些厂蓝领职工平均年龄已达50多岁。过不了几年,公司在美的全部汽车厂都将关闭。而盛极一时的美国汽车工会及其“社会主义城市”也将彻底没落。 那么GM的资本转到哪里?当然不止中国,但最主要是中国。GM全公司如今已经连续多年巨额亏损,濒临破产。当年这个全球第一大公司,现在度日维艰,不仅美国本土各厂巨亏,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印度的GM生产基地也多数亏损,只有在中国是大量盈利!因此GM在中国的产量比重目前还不算高,但盈利比重已经是100%乃至无穷大(分母已为负数)!所以只要可能,GM仍打算把生产线继续向中国转移。这位研究人员感慨地说,这世界上如果不是有中国这么个无工会无福利制度的地方可去,我们就只有改行不做汽车了。 这不成了“只有中国能救资本主义”了吗?然而还不止于此。我们知道其实GM全部转移中国只是这位先生的一厢情愿。中国本土汽车业也在大发展,不可能有太多地盘让给GM。但是中国本土汽车业与GM不同的是它只能在无工会无福利权利的情况下发展。最近上汽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后遭遇“工会陷阱”的事,说明GM在工会如此大的压力下能撑到今天实在不易,上汽岂能如此,也何须如此?东欧的经历表明共产党无法战胜资本主义,而西方的经历则表明资本主义在民主条件下也无法战胜社会主义——或者说“资本”在民主条件下无法战胜“劳动”,然而,近年来中国的经历却似乎在表明:专制加资本主义可以征服劳工!因此,无论是GM转移到中国来逃避工会压力继续发展其汽车产业,还是此路不通而GM只好破产、或者改业移资到没有工会与福利压力的新行业,而把汽车生产让给中国的“无工会企业”,让美国人都来买中国产廉价汽车,从“国家”角度看或有不同,从“主义”角度看其实一样:两者都意味着一个真正“劳工神圣”的行业在垮台、一个相对平等程度最高的福利体制在消亡。 梯次发展,还是制度盛衰?全球化中的社会主义危机 而且不仅是汽车业,在美国以至欧洲,凡是百年来劳工运动的社会主义成果积累最多、工会影响与福利权利最强大的制造业,如钢铁、造船、纺织等等都已经或正在发生类似的过程。当然,过去人们早已注意到这一趋势。但是大多只把它看成产业角度上的升级转移和“全球化”时代的梯次发展:工资成本高的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现象当然存在,并且也不是坏事,或者说应该是好事。 然而,GM在同样低工资(可能还低于中国)但工会强大的印度赚不到钱、而在中国就能大赚的事实,中资汽车业到了国外就陷入“工会陷阱”的事实,乃至连印度的塔塔财团也想把其在本国的汽车生产向工资(与印度相比)稍高但无工会的中国转移的事实——所有这一切都在在说明:这种全球性变革不仅仅是高工资地区的产业向低工资地区的转移,甚至可能主要不是这种性质的转移,而是“高人权”地区的产业在向“低人权”地区转移。它不仅是经济水平上的梯次发展,而且是、或许更重要的是体制上的此盛彼衰,甚至是“劣币驱逐良币”——它并非如弗朗西斯•福山所说的那样意味着自由民主的胜利和“历史的终结”,但却很可能意味着两百年劳工运动和社会主义理想、一百年民主福利制度、上千年人类平等愿望的失败。由于前者,自由主义者朋友们不能太乐观;由于后者,社会主义者(而非斯大林主义者)朋友们更不能乐观。 应该说,现代经济史上的“梯次发展”已有较长历史了。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1980年代后的信息产业革命都曾推动发达国家传统制造业向外转移,并相应造成传统蓝领工人在发达国家人口比重下降和与此相联系的一系列社会变化。那时“中国因素”还没什么影响。今天中国融入全球化,其庞大的经济容量非当年“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地区”可比,对梯次发展自然是一大推动。 然而,过去的梯次发展与今天不同之处在于:首先那时传统制造业的移出虽然可能削弱了发达国家的传统工会,然而它却把这种“工业社会主义文明”传入了产业的移入国,在拉美、东亚、印度都造成工会农会兴起、劳工权益、社会民主与公益福利大发展的局面。虽然发达国家1980年代已经开始出现“福利国家困境”的苗头,但从全球看仍然是社会民主主义扩张时期。而今天就不一样了:制造业移出地区“福利困境”固然更严重,移入制造业的中国尽管至少在一些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密集程度已不下于当年的拉美和东亚,更远远超过了印度,可是却完全没有接受“工业社会主义文明”,那里仍然禁止(自治)工会农会,盛行血汗工厂,靠“低人权优势”进行原始积累。这才真正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全球性低潮。 与此相关的是:传统蓝领阶层人口比重和社会重要性下降通常被视为当代工会衰落的原因。据说是因为替代制造业的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不同于大工厂,其经营方式不适合形成社团。但这种说法不能解释何以发达国家工会衰落的同时农民的组织和集体谈判能力却空前得高。与过去马克思主义关于产业工人最有组织性、农民则是原子化的“一口袋马铃薯”的说法相反,今天发达国家农民的集体博弈能力常常强于工人,乃至只占人口百分之几的农民往往在代议政治中能影响多数票。难道他们的经营方式与大工厂的差别不是更大吗?进而言之,今天服务业与高科技产业和传统制造业的区别何在?据说就是“知本”的重要、“小即美”和“在家上班”等等。当年的工匠其实不也具有类似特点吗?过去手工业时代的工匠尚且有同业公会组织,为什么今天的“后现代工匠”就只能靠大工厂才能联合,否则就只能原子化?显然,仅仅以产业结构改变不足以说明工会-民主福利体制的困境。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当今这种类型的全球化进程中,“低人权优势”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这种“优势”的压力使人们不得不向“低人权”看齐! “左右齐贬”印度与东欧:“中国优势”的样板效应 而中国,如果说它在全球经济水平上的梯次发展中地位重要,那么它在上述那种体制盛衰中扮演的角色则更为突出。这只要看看一些中国人自己的“经验总结”就可以明白。 事实上,如今关于“中国优势”的议论已经悄悄在发生改变。以中国人最津津乐道的中印比较而言,毛泽东时代中国与印度排除不可比因素外其实并无明显优势(不少方面甚至中国是劣势),可是那时中国人都一口咬定中国因“社会主义”而有优势,印度的劣势则是因为搞了“资本主义”。到了改革后中国的经济起飞真正把印度甩在了后面、而印度的拉吉夫•甘地在邓小平之后10年也开始搞市场化改革了,主流的中国人就说印度的劣势是由于搞了“苏式计划经济”,而我们的优势是比印度更早开始了改革。果然,这些年来拉吉夫改革使印度经济明显提速,但仍然次于中国,而且市场化改革本身在民主印度也遇到中国所没有的“阻力”,即“工会吓跑投资者,农会赶走圈地客”,于是近期更多的中国人开始强调印度的劣势是由于劳工权益、福利保障、工会农会等因素太强大。即印度(相对于中国而言)的“失败”既不是因为“资本主义”,也不是因为“苏式体制”,而就是因为“民主社会主义”! 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中国-东欧比较上:过去东欧处在转型期阵痛时,一些国人说这是“复辟资本主义”的恶果,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东欧的市场化民主化是正道,阵痛过后发展会更快,中国则回避民主化,市场化也很不够,将来会吃苦头。10多年过去,东欧渡过阵痛而进入了稳定发展,怀念旧体制的人越来越少,尤其是加入了欧盟的那些东欧国家,正以比西欧更快的增长速度追赶“老欧洲”。同时多数东欧国家属于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粉红色欧洲”,在废除专制后也保留了旧体制中的一些福利因素并在欧盟民主福利国家传统的影响下有所发展。相比之下,倒是中国本来旧体制下的低福利状态在“官府卸责不限权”的改革中更加恶化,同时市场化和“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却在“只做不说”的“智慧”下不断加深。因此像张五常那样认为今日中国比东欧更资本主义(当然并非更民主)的人越来越多。而东欧从阵痛中恢复后发展虽然加快(在欧洲算是最快),但增长速度仍然不如中国。于是过去那种关于“中国社、东欧资”的两种论调(事实判断类似,而价值判断相反)都在消退,而像张五常那样,认为中国的“共产党专政加资本主义”战胜了东欧的“民主社会主义”的声音,则响亮起来。实际上,先于张五常,我国的内部调研中早就有这种声音。已故的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资深研究员、长驻波兰的郭增麟先生10年前就曾尖锐批评波兰民主化之后颁布的《劳工法》,认为该法只强调劳工权益保障而不讲劳资两利,妨碍了波兰经济的发展,云云。 然而,当今中国的政治背景下,那种对东欧、印度的传统斯大林主义式的指责并未消失,反而在近两年的舆论控制中重新突出。本来从邓小平时代批判斯大林在中国就已不是禁忌(只要不批判列宁),但近两年却开始压制“批斯”,包括著名的《历史研究》在内的一些刊物都因刊登“批斯”文章而受到处理。于是斯大林主义式的“东欧、印度批判”又突然高调起来,它指责东欧、印度搞民主自由、“资本主义”等等。于是我们又看到了中国景观的另一面:与“中国经济的非自由色彩令左派欣赏,而它的非福利色彩则令右派欣赏”相应,东欧和印度则因给老百姓自由而受到“左派”的批判,同时又因给老百姓福利和维护工农权益而受到“右派”批评。而两种批评显得振振有词的共同基础,就是中国当前这种既无自由又无福利的体制在“低人权优势”下实现的经济高增长。 “低人权优势”的长远后果:对人与对己 然而我国这种“低人权优势”的发展模式虽然现在很风光,但隐患也不容忽视。在对国外的民主福利国家形成挑战的同时,这种模式也在中国国内形成“尺蠖效应”:“左”则自由受损而福利未必增加,“右”则福利丧失而自由未必增进。“左”时政府扩权却不可问责,“右”时政府卸责却不愿限权。“左”起来侵犯平民私产而公共财富却未必受保障,“右”起来公共资产严重“流失”而平民私产却未必受保护。一边“新国有化”一边又“权贵私有化”。“左”时“公权”侵夺个人领域却无心公共服务,“右”时放弃公共产品却不保护个人权利。政策趋“左”则压缩个人自由却并不开放公共参与,趋“右”则抑制民主参与却同时限制自由竞争。“左派”建不起福利国家,“右派”搞不成公平市场。正如孙立平所言,无论向左还是向右,得利的都是同一些强势者,而吃亏的也是同一些弱势者。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一个萝卜两头切,左右都是他得。”这样就使社会矛盾在一放一收的尺蠖式进程中日益发展和积累,而不能像宪政民主体制中那样,以左派争福利、右派争自由的“天平效应”来维护社会平衡。 因此,中国的快速发展并没像有些人设想的那样“把饼做大”就能缓解“分饼不公”的矛盾,而是出现了经济发展与内部外部矛盾同步持续深化的现象。我们曾把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增长上,说东欧垮了而我们没垮,就是因为我们经济搞得好。但是现在,经济高增长和社会不稳定同时发展的现象使人对此说日益怀疑。正因为此,胡温政府大力提倡“和谐”,比过去更强调公平和公共服务责任,这一趋势应当肯定。然而“尺蠖效应”机制不改变,只怕权易扩而责难问,现有体制下回复“大政府”只会形成扩权—卸责的又一轮循环。而走出“尺蠖效应”,就需要进行权责对应的宪政改革。 中国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人口,中国经济这么大的量,将来作为全球商品供应者和资本吸纳者的作用日益凸显,一旦出问题可能比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对全球的冲击更大。因此中国平稳顺利地转型不仅是国人之福,也是世界之福。而中国因“尺蠖效应”而发生社会爆炸,或因现行原始积累方式与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双重冲突而导致国际秩序崩溃,则不仅是国人之祸,也是世界之祸。 在全球化形势下,世界关切中国是必然的。如今发达国家压中国把人民币升值,这实际上就是中国现行原始积累方式与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体制冲突的初步体现。但人民币升值实际上不能解决问题。事实上,中国制造业工资水平如今不低于印度,但竞争力仍高于印度,显然靠的并非单纯经济性的低工资低汇率优势。“低人权优势”作用更大。正是这种只要搞定官员就可以任意圈占农地、役使劳工、耗用资源的“优势”,使中国成为举世罕见的“投资乐园”,连印度的塔塔财团也想躲开工资虽低但工会农会很厉害的本国,而向中国转移资本。何况其他? 显然,中国的“优势”既不在于其市场更“自由”,也不在于其国家更“福利”,而就在于其更铁腕。笔者反对专制的态度众所周知,但从来不以“专制妨碍经济增长”为理由。事实上,专制“刺激”经济增长,在非市场条件下有斯大林和纳粹德国的例子,在市场条件下也有近代早期中东欧“二度农奴化”使商品性农业大发展的例子,而美国经济史家福格尔的研究也表明,内战前美国南方奴隶制经济的“效率”不亚于、很可能还“优于”北方自由经济。但是专制仍然应当反对,这不仅由于其不人道,也由于这种“效率”的畸形。中国今天靠“低人权优势”在全球吸纳资本、输出商品而形成惊人的高额“双顺差”,不仅让别国头疼,一般中国人又能得益多少?超廉价的劳力、土地、资源付出,形不成有效进口需求,只换来巨额的“绿纸”(账面美元)。中国人埋怨美国开动印钞机卷走了咱们的血汗,美国人埋怨中国廉价货砸了他们的饭碗,而一旦美元狂贬,美国完了,我们的血汗也白搭。 所以,改变这种状况,不仅是别人希望的,更是我们中国公民希望的。但是逼中国升值人民币改变不了它。只有改善人权,尤其是维护工农权益,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在市场经济全球化之际如果没有人权的全球化,“全球化”确实可能带来弊病乃至灾难。而消除了“低人权优势”后,中国不可能维持如今的原始积累方式,靠官商勾结压制工农吸引投资输出廉价商品来扩大“双顺差”的“竞争力”将大打折扣。对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体制的冲击也将减少。 那时中国经济还能如此高速地增长吗?这的确是个问题。但这种畸形的高增长真就那么值得不惜代价地维持吗?到了不可持续、难以为继时内外危机爆发不更危险吗?印度与民主转轨国家的成就都表明,没有了“低人权优势”,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仍然会保持一定程度的低要素成本优势(只是不会被人为压低得那么离谱),加上体制改善与中国人勤奋而富于创造性的特点,中国经济度过转型期危机而保持合理增长速度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当然可能没有现在“快速”,但增长效益的内部与外部分配都会比如今合理,内外关系会比现在和谐,而给中国与世界人民带来的福利增进更会远胜于如今。 “反全球化”能救社会主义吗? 显然,这样一种“低人权优势”下民主福利体制的困境,在当年铁幕高悬、“全球化”未成气候之时是没有的。像弗林特那样的“社会主义城市”,像GM那样“公司与工会势均力敌合作共赢”的福利体制,在没有日韩廉价车进口冲击前可以靠高于成本的车价来保持盈利,出现进口冲击后如果资本不能外流,或像GM在印度那样,外流后不能带来以“低人权”为条件的超额回报,劳资关系还可维持现状,并在发挥研发优势的同时等待日韩民主福利升级后低成本冲击力的减弱。但是“低人权优势”对资本的无穷吸纳力和廉价产品的无穷竞争力便使现状无法维持。因此欧美左派与劳工运动对“全球化”持强烈抵制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然而这种抵制不但难有成效,即便有,它对挽救欧美的社会主义或许有意义,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就完全谈不上了。如前所述,中国在旧体制下就是低福利的,甚至是“负福利”的——“福利”附加于特权,有特权者收入高福利更高,无特权者收入低福利全无,其“二次分配”不但不像民主国家那样会降低一次分配的不平等,反而是明显加剧这种不平等。改革前如果说中国的市民与农民两个身份等级内部各自的货币收入差异确实不大,然而城乡身份等级间的差异就相当惊人,而城市内部如果考虑“二次分配”,即等级森严的各种非货币“待遇”如医疗、住房、用车、公费家仆、教育特权等,那差异更是惊人。毛泽东当年就把当时的卫生体制称为“城市老爷卫生部”。而最近前卫生部副部长关于中国的公费医疗开支80%用在领导干部身上的著名言论更表明这种现象的一以贯之。 中国旧时的所谓补贴究竟意味着什么,更是“西方社会主义”者难于理解的。一次笔者在法国见到欧盟WTO农业谈判代表保罗•张万亭先生,他很不满于中国“屈服于美国压力”在“入世”谈判中同意较低的农业补贴率,因为这影响了坚持补贴农民的欧盟福利国家的谈判地位。这位先生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必然热衷于补贴弱势的农民,如果竟不然,肯定是受到压力。笔者告诉他,早在毛泽东时代中美并无关系时,中国就从无农业补贴之说,相反那时以工业化为理由从农民那里强制“抽取”原始积累一直是基本国策,亦即对农民的补贴率低于零,是“负补贴”。如果能实现零补贴那对农民已是皇恩浩荡。这是体制的性质使然,与“美国压力”何干?倒是在加入WTO后的今天,我国开始补贴农民了,但也还远未达到美国主张的“低”补贴率。之所以在谈判中为高补贴率和美国讨价还价,是为了以“发展中国家”资格进入WTO,以便争取有利地位,与实际补贴农民多少根本就不相干。 如果说当年那个与全球化无涉的封闭中国并非民主福利国家,那么中国走向“专制市场经济”后,“反全球化”与挽救社会主义就更不沾边了。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中劳资双方的谈判地位在逻辑上取决于劳资两个要素的供给状况:劳动过剩、资本稀缺则劳方地位削弱,资本过剩、劳动稀缺则劳方实力增强。当然这仅考虑市场逻辑,事实上在民主国家由于劳工人数众多,“多数政治”即劳工运动会使“劳动过剩”时劳方地位也不至于太削弱,而资本过剩时劳方地位却会进一步增强。对于发达国家百年来穷人福利的巨大进步,西方历来有两种解释:左派认为是人民斗争的结果;而自由派认为是市场经济下资本过剩导致的自然趋势。笔者认为这两种解释其实并不矛盾:发达国家的民主福利体制即社会主义势力在现代曾有高度发展,这既是劳工民主运动的成果,同时也与资本主义长期发展后资本积累过多、削弱了资本的谈判地位有关。然而冷战结束后的全球化增加了发达国家的资本出路,面对工会,资本学会了“惹不起,躲得起”——躲到“低人权”国家。资本外流后加剧了本国劳动的相对过剩,劳工讨价还价的实力大减,工会雄风不再,福利体制陷入危机,所以西方左派要反全球化。 然而对于资本流入的中国来说,其效果则完全相反。中国给外资“超国民待遇”,一些地方官商勾结压制劳工,甚至外商愿意让步而官员仍要镇压,那是不民主的结果,是“低人权”的问题,与资本流入与否无关。今天中国固然有官府与外资官商勾结压制劳工之弊,但与内资的官商勾结(如引起关注的“官煤勾结”)压制劳工之弊难道不是更严重吗?关键的问题在于:发达民主国家支撑福利制度的两大因素在中国都“缺位”:本来专制体制下劳工的谈判能力就被人为压制,如果在市场逻辑中资本相对过剩,劳工的处境还好些——外资的进入就有这种功能,更何况不少入华欧美企业本身相对尊重劳工权利的“社会主义习惯”也发生着影响。如果对外资关闭国门,或者人家对我们的商品关闭国门,那我国的资本将更稀缺,劳动相对地就更过剩,劳工就更无法讨价还价了。所以中国的“左派”也跟着西方左派一起“反全球化”实在是不明事理。 市场全球化加人权全球化能救社会主义 在中国,民主福利国家是有待建立的问题,在西方则是建立了却面临危机、难乎为继的问题。全球化无疑加深了福利国家的危机。但并不是一切“全球化”都有同样影响。一般地讲,经济意义上的全球化,逻辑上必然意味着劳动密集型产业从高工资国家向低工资国家转移,这对任何体制下的资本输出国,无论是福利国家还是自由市场国家都会带来产业结构转型的冲击(当然也是机遇),并非只有福利国家才会碰到这种问题。如前所述,东欧、印度的全球化就没有对福利国家体制造成特别的冲击。只有资本从“高人权”国家向“低人权”国家的转移(以及性质类似的、由“低人权优势”生产的商品对高人权地区的大量输出),才是对民主福利体制的特殊打击。正是这样的“全球化”救了中国共产党(不是说不搞全球化他就会垮台,像朝鲜、古巴那样在封闭状态下维持存在完全可能,但其国际影响力就完全谈不上了),共产党又救了“资本主义”(指无视劳工权益的纯“资本”主义)。 问题恰恰在于:如今的全球化并不是全方位的,第一它只是市场的全球化,而人权(如劳工权益)并未全球化。第二即便在市场层次上,也只是部分要素、主要是商品和资本流通的全球化,而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就很不足,劳动与土地的全球市场更谈不上。而没有全要素的市场,部分要素的流通就会存在扭曲。例如资本如今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资机会以谋求最大回报,而劳工则不可能摆脱国界的约束在全球打工并寻求高回报,这意味着全球化给资本与劳动提供的机会极不平等,即使仅从市场经济角度看,这样的全球化也有极大缺陷。10多年前我曾讨论过这一点。后来一些左派朋友更提出:西方不对我们开放移民,我们就不对他们开放投资。其实不要说开放移民近乎废除国界,如今根本做不到,就是真做到了,在如今条件下那些不仅低工资而且低人权地区的移民大量涌入,马上会冲垮流入地的社会主义即福利制度(倒是资本家看到这么多廉价苦力涌入,肯定偷着乐),这与“左派”的愿望恰恰相反——其实他们也就是以此抵制商品与资本的全球化,并非真想推进劳动全球化。 事实上,即便迁徙自由如美国国内,一些高福利城市(无论是蓝领“社会主义城市”如弗林特,还是白领“社会主义城市”如圣莫尼卡)也有某种形式的迁入限制。我国过去那些还有点福利的城市与几乎无福利的乡村间那种森严的身份壁垒,更是众所周知。而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国界实现了人员、劳务自由流动的地方,例如加入了申根协定的欧盟各国,则首先都各自实现了大致一致的人权标准,包括劳工权益标准。尽管这些国家仍有穷富之别,工资标准并不一致,但申根协定并未导致各国福利制度的崩溃。这一点颇耐人寻味。 人权标准相当,并不等于工资标准一致,前者意味着人们有讨价还价的同等权利(包括集体谈判,也包括被治者与治者关于委托—代理、税收—福利、权力—责任等方面的约定权),而后者意味着规定同样的价码。市场经济与后者相冲突——既是市场价格就不可能统一划死,但与前者相容——市场就是讨价还价之场嘛。 人权标准相当也不等于废除国界和移民自由。没有加入申根协定的英国与申根国家之间人权标准几乎一致,但国界还是很严格。当然两者也有联系:人权标准相当,是淡化国界、实现移民自由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人权标准不同就不可能有申根协定,但人权标准相当的国家基于种种现实利益的考虑,未必就会缔结与加入这种协定。可以说前者较易,而后者很难,连前者都不做,是没有资格奢谈后者的。 总之,只有片面的“市场全球化”(其实是商品、资本全球化)而没有人权的全球化,这种全球化的确严重地打击了社会主义。而重树铁幕、连这种片面全球化也取消(且不说这可不可能)虽然也许有助于缓解发达国家社会主义的危机,却完全无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只会恶化中国劳动者的处境。而消除国界、实现人员与劳务的全球化,不要说完全不现实,即便可能,如果没有人权基础也会首先搞垮社会主义。 而在市场全球化的同时推进人权的全球化,接受国际公认的现代人权标准,包括公民权与劳工权利标准,则是使全球化有利于、至少无害于社会主义的唯一可能:这种“双重全球化”第一与市场全球化相容,不需要徒劳无益地抵制全球化;放弃了“低人权优势”的中国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低成本优势,仍能在全球化格局下保持至少不亚于印度的竞争力。第二它在维持经济全球化的产业结构调整与梯次发展效应的同时,能促进制度的改进,至少能够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竞争压力下大家都不得不向“低人权”制度看齐的弊端。第三它不仅对西方社会主义的冲击最小,而且有助于在中国建立民主社会主义,而不是像如今那样:在西方搞垮福利制度,在中国遍布“血汗工厂”。 第四它并不要求淡化国界,不会严重冲击现存民族国家体制,因而比较现实可行;但同时它又为将来条件成熟时克服民族国家体制的弊病、实现欧盟式的超国家治理提供了必要条件,直至为走向全球民主与“英特纳雄耐尔”提供发展余地。 我作为自由主义者如何看民主社会主义 作为自由主义者,笔者如今在国内追求“共同底线”,很多人问我,那将来呢?底线实现之后你会有什么立场?你说中国现在没有“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的问题,那将来呢?把许多“深层的”理论问题往后拖,是不是有偷懒之嫌?把现在就热衷于谈这些话题说成是“伪问题”,是否太自以为是了? 对此我的第一个回答是:我当然思考过、实际上也曾经谈过那些“底线之后”的、乃至“终极性的”问题。但首先应当承认我很笨,许多“终极性的问题”我并没有想明白。在这些问题上我没有现在的一些左派和右派那么自信,而宁愿承认我是个傻瓜。 (有人说,有些人说自己比别人笨实际上是巧妙地表示自己比别人高明,显示自己有居高临下批评别人的资格)你要这么怀疑,那我索性再说一些更笨的话吧:我的确觉得在“终极意义上”讨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例如瑞典搞的那一套,不是从斯大林到希特勒那些专制的“社会主义”)孰是孰非是讲不清楚的。从高调上讲,这是因为自由与平等这两个高尚的理想都是不可彼此取代的。但是理想太过深奥,不谈也罢。而更重要的是从低调上讲,也就是从“傻瓜”而不是圣贤的角度讲,由于人性的局限,人难免自私,因此自由主义可以成立;同时人难免怯懦,因此社会主义可以成立。 其实“自由”这个褒义的说法从另一面说就是“由自”,就是承认人有自利的一面,有人贬义地称为自私。据说自由主义以“性恶论”为预设,我对此曾有辨析:自由主义者并不认为人必定自私,更不认为人应当自私,许多自由主义者本人的利他和自我牺牲精神并不亚于其他“主义者”,他们提倡志愿者、慈善和义工精神也不遗余力。但是他们对人性的局限有深刻理解,明白慈善可遇不可求,利他精神可以自律而不能律人,人皆利他是不能指望的,强使人利他不仅做不到,而且是不该做的。因此制度安排必须“先小人后君子”,以人有可能自私作为预设,政治上强调制衡,尚贤但不迷信人贤,则非贤者亦不能害人;经济上肯定交换,慕义但不强求人义,则不义者亦无敢抢劫。这正是为了保护君子不受小人之害,真君子不受伪君子之害,乃至尽可能地使君子变得更多更真。事实上,自由主义的生命力不在于现实社会中有多少“不自由毋宁死”的崇高者,而在于上述的人性局限颠扑不破。爱自由之心人皆有之,但把自由当成最高价值为之可以牺牲一切的人,在哪个民族中也不会多。如果人们都“不自由毋宁死”,古今中外的一切专制都不会存在,事实当然并非如此。但是,恰恰因为古今中外人性的局限都明摆着,连毛泽东都说人一辈子不做坏事是“最难最难的啊”,因此那种“先小人后君子”的自由主义制度设计从来就有吸引力。 那么为何自由制度又从来难产(即使在所谓崇尚自由的西方,自由制度也不是容易建立的)呢?那恰恰是那些掌权的小人害怕受到制约而极力禁止这样的制度安排,这些小人不仅自称君子,还宣称只要他权力无限就可以把天下人改造成君子。有时人们会轻信这种自诩,但更多情况下这种自诩其实并没有什么人信,仅仅由于人们害怕他的淫威,由于人们并非“不自由毋宁死”,非自由的制度才经常存在。但那些自诩从来无法实现而且不断带来灾难。所以只要有机会,人们还是会寻求到“自由之路”的。 同样,广义的社会主义之不灭,我想也并非因为人可以变得多么高尚,而是因为人无法脱离渺小。社会主义的生命力不在于现实社会中有多少“不平等毋宁死”的崇高者,而仍在于人性局限颠扑不破。人们也许未必酷爱平等,但害怕风险寻求庇护之心人皆有之。我常说“不公正的伪竞争”会导致“反竞争的伪公正”。但今天我要补充:即使绝对公正的竞争,人们也有个承受力问题。并非所有人都有“木秀于林”的壮志,即便是强者也有疲倦时,自由主义者如果指责他们怯懦,这与社会主义者指责他们自私不一样是强人所难吗?社会主义者做不到人人为公,自由主义者难道能够做到人人自强?捷克、波兰这样的民主私有化进程应当说比我们那种“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要公平得多,但那里照样出现了不满,出现了“左派复兴”和“休克疗法”的大夫们下台,更出现了民主制下限权容易卸责难,福利制度不是那么好废除的。 反而恰恰是专制制度下统治者可以弄权而卸责,既不给自由又不给福利。如今有些左派以东欧部分人民的所谓怀旧现象抨击自由市场改革,说可见社会主义理想不死。而有些右派又骂它是保守势力作怪。其实东欧这种“左派复兴”基本上没有多少理想色彩,也不说明他们的转轨错了,而就是一般民众怕风险求庇护的体现。这与人性自利一样没什么可大惊小怪。但在制度安排上,两者都是必须顾及的。 所以我想,西方民主制下永远有左右两派,往好了说是分别追求平等和自由,往坏了说是分别体现了怯懦与自私。往好了说人总是有理想的,往坏了说人性总有局限。我不认为哪个就是完全真理哪个就绝对错误。我的自由主义就是“自由优先于主义”,就是争取左右两方以“天平效应”的方式、而不是以“尺蠖效应”的方式互动。 中国可以有怎样的前途?世界呢? 至于自由了以后我持什么“主义”,有了“天平”之后我倾向天平的哪一边。我当然不回避回答这个问题。但对我来说它与其说是个理论问题,不如说是个历史问题。各位可能知道我曾经写过一篇很长的文章叫《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说到自由竞争观念在美国远比在欧洲受欢迎,而社会主义在欧洲影响很大,在美国就难成气候。这是因为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在起点上就形成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制度空间,在这样的制度空间下人们天然的就会认为自由竞争是好的。而欧洲的起点是封建平台,有很强的机会垄断色彩。所以欧洲人相对而言不那么相信自由竞争,而比较希望有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你很难说到底美国人比欧洲人哪个更高明,而且所谓美国人也不是土著印第安人,他们不也是近几代的欧洲移民吗?那么在中国也是如此,现在我说共同底线,有人问我将来你会支持自由放任还是支持福利国家?我说这就要看中国走过的历史了。如果中国私有化采取捷克模式,就是民主制下公正透明地每人分了一份然后公平竞争,那我愿意持古典自由主义立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多一点自由竞争而少一点限制。但如果中国的道路是少数权贵把公共财产抢光偷净了,然后说你们“从头再来”吧,我们要开始自由竞争了。你说人们能同意吗? 所以我以为,没有必要预设“自由以后的‘主义’”立场。我想中国如果像这样下去,先权贵私有化再民主化,则民主化过程中将可能出现如下情况:面对分配严重不公平来源又严重不清白的产权结构,社会产生强烈的清算要求。那时“古典自由主义”何以自处?把这种要求镇压下去,那还有什么民主自由。不镇压,而既要维护现有产权配置又反对二次分配调节,那你在民主政治中肯定竞争不过民粹主义者,就等着被边缘化甚至被遗忘吧。我想像诺齐克那样的“古典”派,在这种情况下不用说一定会主张“矫正的正义”,哪怕是哈耶克这样从不谈矫正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恐怕也只能选择“反对推倒重来,但应当以二次分配调节做事后弥补”的办法。而现在把反对福利国家的话说得那么绝,与社会民主的界限划的那么清,那时将何以自处?如果想避免这种尴尬局面而为将来的“自由放任”多保留一点可行余地,现在不就应当比“新左派”们更坚决地反对权贵私有化,为产权的形成多保留一点公信力吗?
如果现在不反对权贵私有化,而把社会公平的旗号放给那些为专制国家扩权的人(我不相信他们真正关心什么公平),而把主要精力用来抨击社会民主主义,似乎现存体制的罪过就在于福利太多、过分照顾穷人……那么在我看来,这样“纯粹”的“古典”立场也许恰恰会断送“自由主义”的未来。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够多的了!所以我的态度是:现在反对“权力捉弄财产”(既反对侵犯私产也反对侵吞公产),将来在那种情况下我或许会选择“反对推倒重来,但应当以二次分配调节做事后弥补”。当然前提是宪政民主,我不会支持以二次分配为理由给专制国家扩权。但我支持民主福利国家,这并非因为理论上社会民主主义比古典自由主义高明多少,而是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很可能不搞“二次分配”就真的难免“推倒重来”,即使基于“纯粹古典”的自由主义立场我也必须那样选择。这就是我这个自由主义者不但担心社会主义的前途,而且自认为比一些“左派”朋友更关心的原因。
发件人:"China Labour Bulletin" <clb@clb.org.hk> 收件人: <zdjun@263.net> 抄送:发送时间:2008-04-09 16:24:59 +0800 优先级:普通标题:[中国劳工通讯电子报(简体)] 中国劳工通讯电子报第61期 中国劳工通讯电子报第61期 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之十二: ----对工人集体行动演变过程的分析 中国劳工通讯 (http://www.clb.org.hk) 2008年3月 从1980年代初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延续至今,这个长达27年的改革过程其实就是国有企业工人逐渐被社会边缘化的过程。[1] 在这一过程中,工人们一直都被视为改革的对象而非改革的参与者。在第一轮的经济改革中(1980-1992),从试行劳动合同制到企业内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从实行计件工资到工资制度改革;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企业承包制,国有企业工人们的头上已经悬上了一把看不见摸不着的“达摩之剑”,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又不知何去何从。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们则手握日益膨胀又逐渐失去约束的权力,非但未能利用这些权力把国有企业带出困境,反而使自己成为了中国社会最腐败的一个阶层。在1993年第二轮经济改革开始后,依循中央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国有企业改革走上了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的“快车道”。但是,在如此重大的改革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官员们仍然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下出决策,他们既没有对这种改革后果的充分前瞻,更缺少可供操作的规范性政策。在将3000余万国有企业工人驱离工厂之后,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或被贱价出售或被关闭破产。这一“改革”中的受益者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地方政府的行业主管官员,通过改制和政策性破产,他们不但抹掉了企业账面上的贪污劣迹,而且在一夜之间完成了从经营管理者、官员到企业所有者的转变。这一时期的改制和政策性破产的另一直接后果是形成了一类“劳权争议”。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这类争议大幅度上升,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上访高潮。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2003年11月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承认:“近期以来,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众赴京上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2] 按照学者们对上访事项的分类,因国有企业改制造成的拖欠工人工资、工人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不到位等是工人“集体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3] 与上访高潮同时,工人自发的集体维权行动,包括示威、静坐、罢工、堵路等,也在大幅度增长。1993年至2003年间,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增加到307万。[4] 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同时,也向公民提供了一种请求救济的权利,公民在权利被侵犯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己遭到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实现上述救济权的途径是公力救济,即由国家承担救济义务。公力救济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行政裁决和信访等。但是在现实中,当国有企业工人的基本劳动权利以及与劳动权有关的其它权利在改革中受到侵害时,公力救济对他们开放的却只有信访这一条路。从维护公民权利的实际效果来看,至少对于那些因企业改制而上访的工人来说,信访实际上就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共同构建的一个权利救济“陷阱”,在这个“陷阱”里,信访者在各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像“人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之后,他们的信访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当工人们明白了他们的合理诉求根本不可能通过“法定”的信访程序得到政府官员的真诚关注时,便会采取自己认为“合情合理”的手段,即采取集体行动,进行自力救济,追讨自己的权利。但是,在官方营造的“语境”中,这些集体行动属直接“威胁社会和政治稳定”的行为;对于地方政府官员们来说,这类集体行动更直接威胁到他们“以权谋私”的切身利益。因此,地方政府通常会以“维护稳定”为借口,动用国家暴力机器,驱散工人,拘捕行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并对其中的一些人施以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罚。 从2003年起,中国劳工通讯展开了面向全国范围的“劳工权益公益诉讼”项目(LABOUR RIGHTS LITIGATION)。这一项目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工人为协助对象,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权利的工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没有经济能力、但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权利的工人提供诉讼所需费用。本报告所选的五个个案均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引发的劳权争议,其中四个个案的当事人接受了中国劳工通讯提供了法律援助。本报告将以这些个案为基础,以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为视角,以此项“改革”所引发的劳权争议及工人追讨权利的过程为主线,描述在现有制度下这类争议演变成工人集体行动的过程,并尝试探讨这个过程发生和发展的真实原因。本报告的结论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特有的信访制度以及受到行政过度干预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蜕化成了激化和放大社会矛盾的机制。这些制度不但不能解决现有的社会矛盾,反而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制造着更大的社会危机。 一、个案简况 (1)姚福信、肖云良组织工人维权案 (2)朱国、王汉武参与工人维权案 朱国、王汉武参与工人维权案(以下简称“朱王案”)发生在随州铁树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树公司”),该公司位于湖北省随州市,2002年底宣告破产。当时,该公司共欠职工债务高达2亿元,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报销的医疗费、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本金等等。2003年1月,由当地政府官员组成的破产清算小组发出通知,取消退休职工和内部退休人员每月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水电补贴(共127元),这一通知引起退休职工的不满。2004年2月初,破产清算小组再次发布通知,宣布以每股270元兑现本金价值1000元的内部职工股份,这样一来,受破产政策影响者从退休职工迅速扩大到全厂职工。2月8日上午9时至下午1时,近2000名工人堵塞了汉(西)丹(江)铁路随州段及附近316国道范围内的交通,后遭警方驱散,包括朱国、王汉武在内的数名工人被拘捕。朱国和王汉武两人分别于2月24日、25日被随州市增都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逮捕;中国劳工通讯通过“劳工权益公益诉讼”项目为两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并代付了律师费。在律师介入王汉武一案之后,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撤销了对王汉武的刑事起诉,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却在2004年3月25日决定对王汉武劳动教养二年又三个月。2004年4月7日,王汉武在律师的协助下,以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随州市曾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4月12日,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考虑王汉武的身体情况欠佳”为由,决定对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同时警告王汉武不得对劳动教养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会考虑重新实施所内执行。王汉武获释回家后要求中国劳工通讯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中国劳工通讯随即委托律师,就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另一位当事人朱国则在2004年6月24日被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罗明忠等人组织工人维权案
罗明忠等人组织工人维权案(以下简称“天原案”)发生在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9月进行改制。由于公司方决定不向具有国有企业工人身份的1000余名内部退休职工支付“身份置换补偿金”,引起一部分内退职工的不满。这些工人在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7月下旬堵塞了公司大门,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事后,工人代表罗明忠、詹先富、骆惠全、周少芬被警方拘捕。2006年3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四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公诉。中国劳工通讯为罗明忠、骆惠全、詹先富聘请了辩护律师(周少芬拒绝援助)。2006年4月,罗明忠等四人被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罗明忠、骆惠全分获有期徒刑二年;詹先富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周少芬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后,罗明忠、骆惠全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804单位职工维权案(以下简称“804单位案”)发生一个代号为“804单位”的仓库,该仓库直属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用于储存国家储备棉。因仓库位于辽宁省锦州北宁市,所以由辽宁省供销社棉麻公司代管。2001年4月,该棉麻公司发布文件,要求804单位全体职工办理内部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职工被迫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后,他们才发现,804单位属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并无政策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由于缺少政策依据,当地政府拒绝为这些职工办理下岗证明,因为没有下岗证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也拒绝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社会保障部门也拒绝为他们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在生活面临困境的时候,804单位的21名职工开始到辽宁省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但多年上访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2007年7月31日,职工代表吴光军在中国劳工通讯为其聘请的律师的协助下,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起诉辽宁省棉麻公司,要求承认和恢复他与804单位的劳动关系。该法院在接案后表示受理此案并向被告辽宁省棉麻公司发出了传票。但是,当法院与该公司“沟通”后,告知吴广军“法院不受理此案”,并拒绝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更拒绝依法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 (5)王桂兰医疗费争议案 王桂兰医疗费争议案(以下简称“王案”)的当事人王桂兰原为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商场售货员。1997年舞阳商场改制,王桂兰承包了该商场的一个销售药品的柜台。2001年6月5日,舞阳商场决定“进一步”改制,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场方决定将商场占地出售给发展商,停止所有承包柜台的营业。王桂兰后因货品损失一事与商场管理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后经恩施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场向王桂兰支付经济损失赔偿5万元。但该商场在支付了2万元后,余下的3万元却迟迟不予支付。王桂兰多次到恩施市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法院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2001年11月22日,王桂兰在再次遭到法院执行庭的拒绝后,在法院大门口用汽油淋头,威胁如不解决便点火自焚,法院的法警非但没有劝止,反而加以嘲笑。王桂兰一气之下点火自焚,造成头面部三度烧伤。2004年4月9日,在中国劳工通讯“劳工权益公益诉讼”项目律师的协助下,王桂兰与恩施市政府达成协议,由恩施市政府负担王桂兰整容所需的全部治疗费用,同时,恩施市政府同意为王桂兰安排全额退休金。2005年1月份以后,王桂兰因与恩施市政府就医疗费等问题再次发生争议,遂到恩施市所属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和北京有关政府部门上访,并到美国驻华大使馆门前呼喊口号,希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7月31日,恩施市政府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后,派遣6名警察将王桂兰从北京的一所医院强行押回恩施,9月1日,王桂兰被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三个月。获释后,王桂兰继续来往于北京和恩施之间上访。2007年10月,王桂兰因参与策划“全国上万访民致函十七大、倡宪政民主、消除冤情”行动被警方拘留,随后获得释放。2007年12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对王桂兰实施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 二、国有企业改革与劳权争议 1、国有企业改制与政策性破产的概念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被称为“国有企业改制与政策性破产”的改革。国有企业改制具有明显的私有化的导向,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将改制的形式确定为,对国有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造。”国有企业的改制从1997年进行试点,在1998年大面积展开,在各级政府以“运动”方式的强力推进下,到2000年初,地(市)、县级政府属下的中小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5]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同时,各级政府还决定对经济效益差、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人购买的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这种“政策性破产”是指政府在确定了实施破产的企业后,法院再根据政府的指令“依法”宣布该企业破产。“政策性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破产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6] 在政策性破产的实际操作中,破产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组成,整个破产过程由政府掌控。曾有基层法院的人士撰文提到,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政府各级官员组成的“破产指导小组”及其下属的破产清算组,常常凌驾于法院之上,对破产案件的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7] 从1994年到2004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484户,涉及职工667万人。[8] 大规模运动式的国有企业改制与政策性破产,给我国工人以至全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场“改制运动”不但涉及到广大国有企业工人的各种权益,而且彻底颠覆了工人阶级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回顾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工人们曾对上个世纪80年代的第一轮改革持支持的态度,因为在那一轮改革中,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得到了提高。然而,当国有企业在1992年进入了新一轮改革之后,仅仅十余年的时间,工人们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在经济方面,他们失去了在第一轮改革中获得的利益;在政治与社会方面,他们则沦落到了社会的最底层。从改革的操作层面上看,在2003年《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出台之前,中央政府一直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高级官员也曾经谨慎地承认,“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有些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存在暗箱操作的弊端;有些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9] 在缺少中央政府规范性政策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改制与政策性破产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的经营者们创造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使他们可以在改制中相互勾结,以低估企业资产来掩盖贪污的事实,并进而共同瓜分国有资产。[10] 不过与国有资产的命运相比,国有企业工人的命运更加悲惨,在企业经营管理者眼中,他们不但不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而且是妨碍企业私有化的“绊脚石”,是需要尽快甩掉的“包袱”。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在1998年至2004年的7年间,国有企业裁掉了十分之六的人员,累计裁员近3000万;在1998年至2000年间,每年裁员人数都维持在700 - 900万人之间。[11]遗憾的是,直到2006年11月,中央政府才公开承认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对工人造成的权益伤害,归纳了导致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权益受损的五大原因及其后果,并提出,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改革成果分享权。[12] 政府政策对这三项权利的强调也恰恰证明了,在改革中,工人根本就没有这三项权利。 在此,我们要指出的是,这场“改制破产运动”在损害了工人经济利益,摧毁了工人的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同时,更无情地颠覆了中国工人传统的社会心理定位,将他们的自我身份认定推回了市场经济的原点,即受资本雇用的劳动力。虽然,这种社会身份和政治地位向现实的回归,从长远来说并非一件坏事,但问题是,在这一回归过程中,决策者们残酷地剥夺了工人们维持基本生活的空间,使他们赖以为生的只剩下一笔“最低生活保障费”,使他们从过去的“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变成了一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怜悯”与救济的“弱势群体”。当权者们希望用这笔“最低生活保障费”勾销应当对工人们过去的贡献所应支付的所有补偿,也许更希望这笔仅够维持最低生存水平的费用可以让下岗失业工人忘记过去的一切,从而使一个3000余万之众的“弱势群体”在日后“自生自灭”。但是,人非草木,也非可以随意弃置的机器零件!就在国有企业改制与政策性破产已经基本完成之时,改革的“后遗症”在近年来频繁发作。 2、劳权争议 - 改制与政策性破产的“后遗症” 从本世纪初至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工人组织和参与的集体行动一直持续不断,并构成了这一时期我国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13] 这种行动实质上是下岗失业工人与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一种争议,我们将这类争议称为“劳权争议”。这里的劳权是指劳动权,它是劳动者就业中和失业后所有权利的集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对这一权利集合有比较完整的表述。[14] 相对于有明确法律定义的劳动争议,[15] 劳权争议有下列特征:第一,这类争议的当事人不但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和劳动者,而且包括了政府的有关部门。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政策性破产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指导的,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第二,这类争议多为集体争议。国有企业的改制与政策性破产波及企业大部分普通劳动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相同行为的共同侵害时,便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权利诉求。第三,这类争议所涉及的权益范围较劳动争议更为广泛,它所涉及的权益既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也涉及到与这些权益密切相关的其它权益,例如,对政府政策和企业改制破产方案的知情权,对改制和破产过程的参与权,对贪污腐败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的问责权以及对改革成果的分享权等等。第四,正是由于这类争议涉及的权益范围非常广泛,也使争议的事项较一般劳动争议更为复杂。在劳权争议中,作为当事人的劳动者往往会提出一项以上的权益诉求,他们追讨的可能是自己在受雇期间应得的利益(例如,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医疗费用、股份本金等等),也可能是要求重新就业;他们可能要求追究企业管理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能质疑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企业改制和破产政策,这部分诉求更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法确定的政府官员行政行为失当和行政不作为等行政责任。 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对工人权益的侵害,是形成劳权争议的基本原因。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这类伤害行为又是一种普遍现象,包括:企业改制操作不规范;改制程序不透明;“身份置换”方法简单;“身份置换补偿金”标准过低;企业改制、破产和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以“改制”为名,剥夺职工的就业权利;以“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的名义,剥夺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等。 劳权争议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过程中,因此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如果3000余万下岗失业工人能够得到政府妥善安置的话,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完成,这类争议将不会重复发生。当然,政府安置需要支付成本,不过,这是政府必须支付的成本:首先,这批工人曾经为企业为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妥善安置他们,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又是有价的责任;再者,及时解决这类争议,使下岗失业工人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由此带来的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却是无价的后果。 3、劳权争议的个案情况 其实,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后遗症”,劳权争议并非只是发生在改制和政策性破产完成之后,劳权争议更多的是发生这一过程之中,而且可以说,在全国各地很难找到一家没有发生过劳权争议的国有企业,即使在官方控制的媒体报道中,也鲜见关于“平稳改制”的报道。这些在改制过程中甚至改制初期便发生了的劳权争议,之所以绝大部分都在改制和破产完成后才以“后遗症”的形式显现出来,其根本原因就是,在劳权争议初期,工人们一般会反复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但是一般不会得到政府的回应,直到他们发现,不但所有的权利都被剥夺殆尽,而且所有权利救济渠道均被堵塞时,才不得不采取请愿、游行、堵路等行动。本报告所涉个案可以对劳权争议的产生发展过程作进一步解释。 发生“姚肖案”的辽阳铁合金厂原为国有中型企业,有50年的历史,在最后一任总经理范一成任职期间,企业资产严重流失,而且屡遭外商“欺骗”。该厂自1995年起就没有为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一直拖欠工人的工资、医疗费、取暖费等。2001年11月5日,铁合金厂宣告破产,由辽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在没有偿还拖欠工人的工资、医疗费、取暖费等债务的情况下,仅以极低的标准向工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补偿金”)。根据中国劳工通讯主任韩东方在自由亚洲电台“劳工通讯”节目对该厂职工郭秀静(姚福信的妻子)的采访,企业破产后,支付给工人最高的经济补偿金是18000元(30年工龄及以上者),30年工龄以下者,工龄每少两年,减去502元。而且,工人们在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之后的两年间,不但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还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和取暖费等费用,而仅取暖费一项,每年所需费用就达1000元。[16] 工人们对上述安排不满,在2002年曾几次到辽阳市政府集体上访。从铁合金厂工人的诉求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劳权争议”:第一,工人们要求偿还自己在受雇期间应得的利益,即企业在未破产前拖欠工人的工资、医疗费、取暖费等费用。由于铁合金厂已经破产,而且破产前属国有企业,工人们的权利请求对象自然就是辽阳市政府以及由政府派出的破产清算小组。第二,工人们向当地政府提出解决生活问题的要求,理由是政府既是破产的决策者也是实际操作者。第三,工人们要求追究铁合金经营管理者贪污腐败行为的刑事责任。 发生“朱王案”的铁树公司是1966年建成投产的国有大型二级企业,2002年底破产后,“破产清算小组”发出通知:取消退休、内部退休人员每月127元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理由是,这些补贴不属国家政策规定的发放范围,企业破产后公司已无力承担,政府财政也难以承受。[17] 2004年2月“破产清算小组”又宣布以每股270元的低价兑现职工手中持有原价千元的内部职工股份,使工人们遭受到二次打击,随即引发职工强烈不满,并直接导致部分职工在2月8日冲击公司大门和堵塞铁路的行动。 发生“天原案”的天原公司在2003年9月进行改制。由于公司决定不向1000余名内部退休职工支付“身份置换补偿金”,引起这些人的不满。有数百名工人在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7月下旬堵住公司大门,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804单位案”是一个事业单位搭企业改制“顺风车”的个案。此案起因是该单位职工通过信访方式揭露单位领导的贪污腐败行为,招致单位领导以“改制”为名的打击报复。从1998年开始,804单位的保卫干事吴光军等7人联名上访,向各级党政部门揭露辽宁省棉麻公司领导与804单位领导(仓库主任)盗取倒卖国家储备棉赚取暴利的问题,并揭露仓库主任挥霍公款、贪污腐败的行为。2001年4月初,对804单位本无人事管理权的棉麻公司(804单位直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人事方面由辽宁省供销合作社代管)擅自决定804单位“改制”,并发布“改制文件”,强迫该单位34位职工办理内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这一没有政策依据的“改制”完成之后,棉麻公司又将大部分职工陆续召回仓库做临时工,但是拒绝为曾经上访的吴光军等7人安排工作。因为中央政府从未发布有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吴光军等7人自然也不属于下岗失业职工,致使他们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就算那些比较“幸运”地被召回单位做临时工的人,其身份也在虚假的“改制”过程中从“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变成了没有任何保障的临时工。 事实上,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失业工人个人,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所造成的影响都是严重且深远的,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政府官员们的想象,也不可能因为这场“改革”接近尾声而趋于缓解。2007年3月13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德明在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大会的发言中披露,据全总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11省(市)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共拖欠职工工资约20.5亿元、补偿金7亿元;在已完成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程序的原国有企业中,还有约25%的职工尚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18] 从中国劳工通讯在2007年底了解到的“重庆第一棉纺厂”的个案,可以进一步说明“后遗症”对工人的影响。2003年,“重庆一棉”以“减员增效”为名“改制”,强迫3000余名工人下岗。三年之后,企业非但没有因为“减员”而“增效”,反而在2006年宣布破产。工人下岗之后,从2003年起每个月只能领取235元“最低生活保障费”,这笔钱不及重庆市正式退休职工的平均退休金水平(1500元/月)的六分之一。2007年全国通货膨胀加剧,据“重庆一棉”下岗职工维权代表介绍,重庆市当年的猪肉和蔬菜价格上涨了一倍多,食用油价格上涨70%,大米价格上涨20%。又据重庆市物价局的监测,2008年2月,猪肉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元/公斤,如此计算,23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只能买到15.6公斤猪肉! 在国有企业工人被边缘化到社会底层的过程中,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社会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失去了一个公民的基本尊严 - 他们不但无权继续从事“体面的劳动”,甚至无权“体面的活着”。他们过去为国家、为企业的十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贡献,居然在一夜之间就被微薄的“经济补偿金”给强行“买断”了;被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债务”,也被所谓的“最低生活保障费”一笔勾销了。于是,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的“后遗症” - 劳权争议,便成为了下岗失业后深陷生存危机的工人的一个长期权益追讨过程。用“重庆一棉”下岗工人代表的话说:“政府想把我们拖死,我们下岗工人到死都不会放弃,反正我们什么没有了,还怕拖吗?”[19] 如果政府真的是想把工人往死里拖,想让下岗工人把问题自己带进棺材里的话,恐怕算盘是打错了!因为,3000万下岗工人以及上亿受到牵连的家庭成员不可能坐以待毙。 -------------------------------------------------------------------------------- 注释: [1] Michael Zhang (2006). The Social
Marginalization of Workers in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cial
Research, Vol. 73, No.1 (Spring), pp.159-184.
八十七家南韩企业从青岛非法撤离 山东与南韩磋商韩企业非正常撤离事件 2008年4月6日 中国山东省外经贸厅最近与南韩驻中国大使馆、南韩驻青岛总领事馆以及南韩中小企业厅驻青岛代表处,就部分南韩企业非正常撤离事件进行磋商。北京「新京报」报导,山东省外经贸厅官员表示,南韩政府已指定一名公使参赞与中国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建立工作协调小组,目前协调小组已进行两轮磋商,就主要事项达成共识,近期还将举行第三次会议。
四月底,南韩中小企业厅、山东省外经贸厅以及南韩驻青岛总领事馆,将召集两百多家有意向山东省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南韩中小企业,在青岛举行说明会,为符合条件的韩企提供帮助。报导说,南韩拟成立清算协助小组,建立企业困难支持网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或进行产业转移,必要时还可协助中国有关方面在南韩起诉违规撤离的企业或个人。 据南韩媒体披露,去年共有八十七家南韩企业从青岛非法撤离。 青岛有关官员认为,随着中国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等一系列政策因素,使外企享受到的优惠政策逐步减少。对于在中国恶意逃避税务和工人工资等问题而非法撤离的企业家,南韩政府曾表示,正在研究对他们进行司法处理。
发件人:"杨" <yzx228@163169.net> 收件人: "大军" <zdjun@263.net>,
"剑虹评论" <service@vip-chinamail.com> 抄送: “三多三少”:中国高校科研之怪现状 山东青岛社科院研究员 杨曾宪 2008年4月8日 多年前,因对人文社科领域中学术泡沫泛滥现象深恶痛绝,我曾撰文揭露批判(《泡沫学术“多赢”背后的“多输”》(《南方周末》2005、11、10)。当时,便有网友指出,中国高校理工科领域中,泡沫学术现象同样很严重。这让我感到意外。因为理工科,特别是工科研究,其最终成果是要转化为科技生产力的,这与人文成果大多仍生存于人文范畴,其价值难以检验的情况是大不同的,它们怎么也会泡沫丛生呢?此后,我便注意搜集相关讯息并做了些调查,结果发现,中国高校理工科科研效率低下的状况确实存在,且表现为“三多三少”,即:“假花多、真花少;(开花)未结果的多、结果的少;(结果)结小果的多,结大果的少”。这不能不令人焦虑,因为高校理工科科研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科技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尽管国家的自主创新战略已开始向“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方向转移,但高校科研“三多三少”问题依然值得高度重视。本文便企图对这个问题做些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体制、机制改进创新建议。 高校理工科科研成果的“三多三少” 中国高校理工科科研(以下简称“高校科研”),包括理科基础性研究和工科应用性研究,皆存在效率低下的情况。具体分析起来,还有三种不同情况: A、“假花多、真花少”,指在高校科研中造假、抄袭、剽窃、注水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像震惊全国的“汉芯造假”那样的大案,可能容易被揭穿,但那种把别人论文拆分、拼凑,变相抄袭、重复前人的所谓成果,则很容易蒙混过关。这种大量存在的既无学术创新价值、也无科技进步意义的所谓成果,像假花一样,只能用来欺世盗名谋利。全国政协常委张涛曾尖锐地指出,中国高校的科研成果90%是泡沫,便主要指这种“假花盛开”的现象。 B、“未结果的多、结果的少”,是指许多高校科研成果虽不是“假花”,却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没实际意义,没有“结果”。这里的“果”不是指一般的科研成果,而是特指在科研和生产实践中实现其固有价值的“有效成果”。这之中又分两种情况:B1是科研方法或科研方向错误,研究成果缺少理论创新价值或实践应用价值,这属于“开花不结果”;B2是某些有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因缺少动力、缺少助力,难以继续深化研究,或无法向产品转化,只能停留在论文、“课题结项书”、“科技成果奖”上,这属于“开花难结果”。撇开基础性理论研究不说,这两种情况共同造成了高校科研成果成功转化率太低的局面。有两组数字可说明这一点:2004年度国家科技奖,高校获奖比例为45%,而同年高校申请专利数只占全国的4.7%;中国高校每年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约1万项左右,但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 C、“结小果的多,结大果的少”则是指在高校有效的科研成果中,真正领先世界的成果很少。其中,最让国人汗颜的,则是新中国成立近60年、改革开放近30年,中国依然是“诺贝尔”的后排看客。 我没有定量分析做根据,但这个“三多三少”的模糊结论,却可由以下实事佐证:一方面,中国已是世界上科技人口、科研论文总量排位第一、第二的“科技大国”,这就是所谓“多”的根据;另一方面,中国和中国大学的科技竞争力排位却在发达国家之后,甚至不及西欧一些小国,这就是所谓“少”的根据。 我们重点分析一下后者。自从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发表年度《国际竞争力报告》以来,中国新闻界就年年关注,且几乎年年用“中国科技竞争力排位下降”为题,进行报道。根据这些报道,自2000年以来,中国的排位从前30位,降到35位、48位,再降到2006-2007年度的54位。无论我们对这一排位的科学性怎样保留意见,但中国科技竞争力落后,却是不争实事,新近发布的“世界大学科研竞争力排行榜”(《新华文摘》2007年12期),也佐证了这一点。国家科技竞争力最终要依托于大学的科技竞争力;世界一流的科技大国,必然拥有一流的大学,因此,美、英、日、德等国的众多大学排位在中国大学之前,这不足为奇。令人感叹的是,荷兰也有七所大学位列前200名(且有3所位列前100名),而中国大学只有北大、清华勉强跻身前200名,列192、196名。要知道,荷兰只有1600万人口,不够上海或北京的人口多!如果中国的大学,哪怕少数重点大学争气,其科研成果皆“花”真“果”实、“花”盛“果”大,它们赶上荷兰的大学该不成问题吧!相应地,中国的国家科技竞争力排位,也会相应提前的。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大学,除了能争“大”之外,却没多少能给国人争气的。 高校科研为什么会“三多三少”? 中国高校科研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说,早已被舆论所揭露和抨击了,但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既往的认识却有简单化倾向。我之所以用“三多三少”概括高校科研现状,就因为这之中的情况复杂,其成因也需要实事求是地分析。 首先,讨论A类“假花多、真花少”的情况。把这种学术泡沫泛滥的原因,完全归结为传统的计划科研体制,并不准确。解放后,我国的重大科研项目一直都是指令性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下,我们创造出了“两弹一星”等一批世人瞩目的科研奇迹。尽管当时国家的经费投入少,但钱都花在刀刃上,绝没有用“假花”骗取经费的情况。再说,由政府出面,以科研经费资助方式推动重大课题研究,也是西方国家惯用方法。他们的委托研究,有失败的案例,却绝不会出现“假花绽放”的情况。至于有人把问题归结为“以论文评教授”的规定上,也不完全准确。科研成果,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只能以论文形式表现出来。教授,特别是研究型教授,自然应有论文。诺贝尔奖的评奖依据,也是学者的学术论文,而不是其它证明材料。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那里呢?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高教大跃进催生的科研大跃进。中国的高教大跃进,在招生规模不断翻番的同时,教师队伍也成倍激增。但由于一直以来,中国高校把论文评价标准泛化、刚性化,无论什么岗位上的教师,其提升职称的第一“硬件”,都是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而教授、副教授,更是年年有量化的科研指标。这种客观生存压力,必然导致“逼良为娼”的后果。科学研究,原本是一项很艰苦、很严肃的高智慧劳动,它需要一定天赋,不是任何人都能胜任的。对那些不具备科研素质的高校教师来说,论文拼凑、抄袭、造假及版面买卖便是惟一出路——除非他不想评职称或不想要饭碗。这样一来,伴随着高教大跃进,必然出现高校科研大跃进的局面,促使伪科研成果成倍激增,出现“假花盛开”的局面。 其二,高校非学术化的管理体制。目前,伴随越来越来官场化的趋势,高校已成为校领导和教育部出政绩的地方了。在提高大学科研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名义下设置的五花八门的学术“工程”、人才“计划”、研究“基地”、重点“学科”等等,实际上都是变相的政绩“工程”、政绩“计划”,而它们的核心要求,都是科研成果。如果没有一定的量化科研成果,就不能跻身这些“工程”和“计划”,就不能获得“基地”或“学科”的建设经费,高校的日子就要紧巴巴,教师的口袋就要干瘪瘪。而一旦进入这些“工程”、“计划”,获得了经费,则更必须加倍完成量化科研指标。在这种共同利益面前,从高校教师到各级领导,再到各级教育部门,自然会心照不宣地彼此结盟。因此,教授所完成的课题是否属重复劳动,无关紧要,只要通过验收,专家证明“国内领先”就行;教师所撰写论文是否属拼凑抄袭,也无关紧要,只要公开发表,是“核心期刊”就行;至于他们所获奖项是否掺假,更无关紧要,只要证书是真的,有政府大印就行。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许多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中,高校官员往往会亲自“领衔”“挂名”、亲历“运作”“争取”,他们对其中的猫腻心知肚明。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应担任学术督察或学术规范维护者角色的高校领导,便很自然地成为学术泡沫的催生者、学术造假的同谋者、学术丑闻的遮盖者。正像我在《泡沫学术“多赢”背后的“多输”》(《南方周末》2005、11、10)一文中指出,“泡沫学术”可产生多赢的结局:高校教师用它作筹码,换回职称、荣誉和科研经费;高校领导用它作资本,争取“重点”学科或“研究基地”;教育主管部门用它显耀政绩,证明中国高校科研成绩巨大……。总之,泡沫学术的学术价值虽是假的,它的巨大经济、社会交换价值却是真的。正是这种交换价值,成为泡沫学术泛滥的内驱力。 其三,政府科研基金的“多头交叉、封闭运转”模式。目前,我国由财政支持的各种科研经费,处于一种“多头管理、交叉发放”的状态中。譬如,北京一家附属医院,便曾经从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北京科委等渠道争取到20余种基金项目,包括各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留学人员项目”、“创新工程项目”等等。管理这众多基金的政府官员,绝对不可能都是医学专家,因此,即便这些官员非常廉洁,也既难以对科研价值做出准确评估,又无法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这就客观上形成国家科研基金的“封闭运转”模式:许多课题从立项、招标到最后完成、验收,都与现实需求脱节,经费发放单位,最后拿到一份“专家鉴定”的“国内一流”的报告就完事了。由于这整个过程由少数官员联手“专家权威”或“官员学者”掌控,便客观上为官员“寻租”权威“谋私”提供了条件,一些“科研包工头”便应运而生了。他们彼此出题目、拿项目、送红包,“排排坐、吃果果”,瓜分巨额科研经费,然后层层转包、外包,让弟子或弟子的弟子稿“科研”,自己不劳而坐收名利。这便是一些国外已发表成果,在国内会被重新立项,骗取数十万经费然后顺利结题的原因:因为这些成果不需要发表,也不必付诸实践,只要让评审组“OK”就行——而花钱请来评委,没有不“OK”的。这也是各级课题研究中同样“假花绽放”的缘由。
其四,高校学术道德的集体沉沦。一个社会,一旦形成“笑贫不笑倡”的价值取向,所谓“逼良为娼”云云,便难免有作秀味道。眼下的高校便是这样。如果说,泡沫学术的最初生成,确有制度性“生存压力”原因的话,那么,今天,许多人为追名逐利,早已是自甘堕落了,他们或主动参与学术造假,或庇护支持造假学术,而在其背后,则是严重的学术腐败。据行内人称,这种“学术工程”腐败,与建设工程腐败也有一拼。尽管这些权威们,也会严辞批判学术失范,但这不妨碍他们在学术泡沫中如鱼得水,滋润地生存着,并不断制造出更大泡沫学术、骗取更多科研资金。现在,对这些教授权威而言,已不是学风败坏、学术失范问题,而是道德沦丧的问题,他们的伪学术行为,已越过了职业道德、社会常德的底线,把严肃神圣的科学殿堂搞得乌烟瘴气。尽管人数不多,但他们的推波助澜,却足以把学术良知这一最后的精神防线冲垮,使泡沫学术愈加猖獗。 其次,讨论B类“未结果的多、结果的少”的情况。尽管泡沫学术泛滥,但高校中仍有恪守学术规范的教师在认真搞科研,凭着学术良知完成课题。但他们的成果却同样没能实现预设价值。这之中,B1类“开花不结果”,应属于科学探索所付出的正常代价,任何国家的科研,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率。这些不“结果”的科研探索及原创理论,或使科学家积累了经验,能换来日后的成功;或暂时不能转化,但日后也可结出硕果,这是它们与泡沫学术的本质区别。我们重点讨论的是B2类“开花难结果”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 其一,缺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与导致泡沫学术的体制机制原因相同,当高校只把学术论文、课题结项书作为对下考核依据、对上述职政绩时,一旦职称、奖励到手或述职结束,这些论文和报告在“花”的阶段便完成了它的主要工具使命,最终结不结“果”便无关紧要了。当然,对真正从事科研的教师来说,眼看自己的成果被束之高阁,也是出于无奈——实际上,有些科技成果首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是可能泄密的——这便与下面的原因相关了。 其二,缺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这里的机制,特指B2类应用型科技成果向商品转化的市场机制。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产学研一体化”的转化模式,这种模式对少数国家部委直接投资的重大科研项目仍是适用的。对这些项目来说,有关部委的目标需求是明确的,不存在市场盲区的问题;国家全程支持,不存在后续资金匮乏问题。但对一般的政府科研基金项目而言,由于主管单位本身没有直接应用需求,且没有后续资金,它们与高校教师完成的应用型科研成果一样,都面临一个转化难的问题。要知道,一个应用型科研成果,从“报告”或“论文”转化为科技产品或科技生产力,要经过种种复杂环节。高校“学、研”阶段完成的成果,要实现“生产”必须依靠企业,企业则必须考虑市场“销售”问题。由于高校的“学、研”在市场之外,企业的“产、销”在市场之内,这之间如缺少“信息”和“资金”沟通桥梁或衔接机制,那么,高校的许多科研成果,可能永远走不出院门、进不了市场。 就“学研”环节而言,虽然也有资金支持问题,但面对的主要障碍是科研与市场需求脱节。满足市场需求,既要考虑产品“对路”、又要考虑商品“适销”。前者属使用价值,后者属交换价值。在各种政府基金项目中,专家往往只重视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重视产品的市场效益。所以,专家推荐的一些技术先进项目,因成本过于昂贵,一进市场便折戟沉沙;一些技术未必领先、专家不屑的项目,其产品却可能在市场上独领风骚。现实中,这类让专家大跌眼镜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而一般高校教师即便面向市场,自己拿着成果找“婆家”,由于缺少中介,好比拿着“螺栓”找“螺母”,成功概率太低。就“产销”环节而言,虽然也有需求信息问题,但面对的主要障碍则是缺少风险资本支持。任何科研成果,其后期转化资金往往是科研经费的数十上百倍。而市场是不确定的,如转化成功,可能收益翻番;一旦失败,可能血本无归。由于政府无力担保、风险资金难找,这样,即便企业愿意接受高校科研成果,往往也不得不放弃。正由于市场条件下,“学研”、“产销”之间缺少沟通衔接机制,所以,政府主导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难免无效空转,政府出面费力“搭桥”,找企业“拉郎配”所促成的转化项目、所撮合的“校企联姻”,最终大多有始无终、不了了之。而高校教师与企业间直接建立的横向合作,由于缺少互信机制、缺少规范约束,彼此上当受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样,一些优秀科研项目难免“开花难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