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高一飞先生所写的一组文章,全面分析和评论了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和正义程度。高先生不愧为对中国社会尽心尽力的灵魂工程师,希望我们国家在经济建设的同时,不要忽视人民心灵的建设和道德情操的建设。] 围观强奸者与路有冻死骨:中国社会正义状况分析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高一飞 2005年5月14日 电子邮件:gaoyifei1216@hotmail.com,
围观强奸者与英雄群体:人性的两个现代实证 一、两件人性表现截然相反的事例 人性是善还是恶,这是一个只有假设而没有办法进行实证的问题。但是作为生活中的个案,有时是表现为人性的善,有时则恰恰相反。现在先让我们来看看两群普通人在人性方面表现完全相反的事例。 (一)十余人围观强奸 2005年 4月27日夜,在平顶山宝丰县建筑公司附近,一歹徒将一名23岁的女青年摁倒在地,实施强奸,女青年大声呼救,然而令人痛心的是,闻声而来的10多名“好事者”竟然没有一人出手制止。直到从此路过的林先生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暴行才被制止。 当晚10时15分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民警杨二发等4人在3分钟内赶到了现场,迅速将歹徒控制,并立即通知宝丰县刑侦大队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刑侦技术人员提取了物证。 经突审,施暴男子供述了作案经过。施暴男子姓付,今年29岁,宝丰县李庄乡翟集村人,无业。当晚10时,他来到宝丰县建筑公司附近时,见到了赶路的受害女青年,付某顿生歹念,持刀上前拦截该女青年。女青年奋力反抗,被歹徒用刀刺伤了右手。由于歹徒身强力壮,该女很快被摁倒在地。因该女一直反抗,整个背部多处被路面擦伤。当晚 11时,付某被移交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处理。 据受害女青年讲述,当时她不停地大声呼喊“救命”,但十几个围观者均无动于衷,歹徒气焰越发嚣张,说:“别喊了,再喊捂死你!”那位打110的林先生气愤地说:“当时有十几名男女在围观,但竟无人出面制止,真不知道这些人的良心哪儿去了!”(《23岁女孩被人当街强暴 周围十余围观者袖手旁观》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3361538.html,人民网2005.4.30,来源:《大河报》) (二)见义勇为无人退缩 2002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一名儿童在青城公园失足落水,危急关头,由学生、游客、公园员工、民警、消防官兵和武警战士组织的救援队伍迅速行动,人们争先恐后地见义勇为。在生与死的考验面前,没有人退却和畏缩。 12月14日15时35分左右,呼和浩特市恒昌店小学学生苏小林和王军艺在青城公园三角湖的冰面上玩耍。突然,冰面塌陷,苏小林掉进水中,他边往上爬边喊“救命”。 听见喊声,呼市铁路第一小学学生王超、乐雅芳、吴亚斌迅速跑过来进行援救。然而,冰面再次塌陷,王超和乐雅芳也掉进了水里。吴亚斌高声呼救: “有人落水了,快救人……” 喊声惊动了正在游园的内蒙古农业大学2002级农学2班的同学们。他们中的郝龙彪、李慧成等人迅速赶过去救人。与此同时,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学校的刘业、李飞同学也跑上去救援。这时,冰面再次塌陷,前面的几名大学生也落入水中。 学生们纷纷跑过去救人,被救上岸的苏小林被及时送到呼市第一医院。此时,冰面又发生更大面积的塌陷,农大一个班24人,有18人落水。 接到报警,回民区公安分局民警赶赴出事现场,呼市消防支队二中队 30多名官兵迅速破冰,进行营救打捞。公园的部分职工,正在进行冬泳活动的呼市冬泳协会会员杜跃进、杜晨泽,呼和浩特日报社职工付瑞瑞等人闻讯后,也立即投入营救工作。 落水的儿童和救人者陆续被救了上来,然而小学生王超、中专生刘业、大学生郝龙彪,在这场大营救中不幸遇难。(呼和浩特青城公园“12-14”落水者大营救纪实,http://news.sina.com.cn/s/2002-12-19/0236845828.shtml2002年12月19日02:36 中国青年报本报呼和浩特12月18日电) 对这两起事例比较的典型性在于:第一例中的旁观者和第二例中的救人者都是一群没有加任何选择的普通人群体,如果前者是一群解放军,后者是一群普通民众,那这种比较就很难相提并论。那么,在两个群体是偶然组合的人群的情况下,同时可以排除地域的因素,虽然一个发生在河南平顶山,一个发生在内蒙的呼和浩特。但是,国家、地区、种族、民族作为人的品质的差别的依据早已被证明不具备任何科学性,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两个不同场合的人群的两种不同的人性表现呢?先让我们来了解关于人性假设的一些学说。 二、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 古今中外,关于人性的善恶有多种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的以下四种: (一)性善论。在中国,孔子在《论语》中有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之话,但他并未对人性作直接的论述和界定。中国较早开始的人性是善恶的判断,见于《孟子》的记载。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的性善论作为儒家的正统思想,影响深远,以至宋代启蒙读物《三字经》开篇就云: “人之初,性本善。” 西方有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学派和卢梭也持性善论观点。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人虽然有自利要求,但人具有理性,能把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按照理性的原则进行协调,能够择善而从。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则认为人性原来都是善的,原始社会的人都是生活在自由平等之中,快乐、天真而自由,只是由于历史发展与社会制度等原因人才有了恶性。 (二)性恶论。 在我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性为恶。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篇,第二十三)他论证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矣。”(性恶篇第二十三)。荀子的门徒李斯、韩非子等,是性恶说的支持者。尤其韩非子,更是坚定地认为人性本恶,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定纷止争。 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就是一种典型的性恶论。它认为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因违背了上帝的意愿犯了“原罪”,亚当和夏娃的子孙们,出生即有深重的罪恶 “原罪”。欧洲思想家奥古斯丁、马基雅弗利、霍布士、叔本华等,皆持人性为恶的观点。 (三)白板论 。西方主张性无善恶的,首推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白板论。认为人之初始,人心都是空如白纸的,根本不存在善与恶的问题。他认为,送来是后天的因素造成的。此外,后来的美国哲学家杜威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善绝不是什么玄而又玄的东西,它仅是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的事物而已,是相对的价值判断。而人性都有发展成善的可能性,只要有适当的教育,人是能养成善良的品性的。因而也是一个白板论得。 (四)性兼善恶论。此说认为人的本性中既有善的成份,也有恶的因素。我国古代主张性兼善恶说的代表人物有周代的世硕,汉代的董仲舒、扬雄、王充,唐代的韩愈等。王充在《论衡》一书中说:“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举人之善性,养而致之则善长;恶性,养而致之则恶长’。”董仲舒则把阴阳五行的天道之说附合到人道之说,形成所谓天道人道观。他说:“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情欲衽,与天道一也。”认为人的本性与天是一致的,有善有恶。 西方持性有善有恶观的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柏拉图认为人有欲望、意志和理性。当理性能驾驭欲望和意志时,就能获得善。反之,就是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有理性和情欲。人生的目的在于用理性节制情欲于一个合理的状态,恰当好处,以获得人生的幸福。康德则认为人有两个我,一个是“实我”,一个是“真我”。“真我”是理性主导的我,“实我 ”是情感主导的我,“真我”因为善性的约束而高于恶性欲望的“实我”。 各种学术都是一种通过假设和推理,西方思想家尽管往往从人在原始社会的生活状态的描述甚至对原始部落的观察中去探求人的本性,但是始终无法探求作为人的内心的人性,而且很多情况下,未免以已之心,度人之腹,比如卢梭之所以有性善论,后来学者就认为是因为他本人生活在一个富裕、幸福的家庭,由一位充满母爱的贵妇养大而形成了他所特有的对人性的估计。所以在无法考证作为普遍的人的内心世界情况下,假定人的本性兼有善恶是一种不得已的作法,也是一种相对合理的结论。 三、如何对人性去恶扬善 我国学者有的人则完全在承认人有善恶两性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制度上作不同的假设。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法治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场上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与恶两种属性;同时,在现实的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在现实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法治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法治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这种人性立场的。(姚建宗:法治的人性立场, http://www.jcrb.com/zyw/n6/ca12320.htm,200301.16)人性的预设是宪政的基础,即从人性恶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政;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为了人性,即为了人性的自我完善,为了人性的真正自由。从人性的双重性来考虑和分析宪政 ——以人性恶的预设来对待执政者,以人性善的视角来关怀民众,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宪政都是必要的。(杨明伟:人性:宪政的基础与终极关怀 西方国家宪政分析, http://www.xslx.com/htm/mzfz/xzyj/2004-12-28-18020.htm,2004-12-28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我国还有学者多主张善恶结合论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去假设。如刘军宁认为善恶与生俱来,社会应当通过改造人境去抑恶扬善。从总体上看,道德上的善与恶来自于人性的同一个渊源,站在人性与人境的结合部上,为了追求至善而对人性进行改造只能导致人性扭曲,却不能消灭人性。任何消灭人性的努力(窒息情欲、泯灭理性、剥夺自由、取消竟争)只能以人性的扭曲而告终。善和恶与生俱来,所以,尽管人性与人境的互动使是恶源源不断,恶在人类事务中永远不会占压倒性的地位,否则整个人类将早已被完全入在献给撒旦的祭坛上了,因为善的力量也在人性中不断产生。人在本质上既是行善者,又是作恶者。既是善的永恒追求者,又是恶的永恒征服者。恶在不断地产生,也在不断地被克服,人类的文明史正是无休止的恶的出现与征服的循环。(刘军宁,论恶与人性 http://www.yuandao.com/zazhi/1ji/leyrx.html) 在刘军宁先生的论述里提出了 “人境”这一特殊的概念,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环境下,人的善恶是不相同的。“人在本质上既是行善者,又是作恶者”,这当然可以在大的语境下作为对政治、法律人的评价。但是在这样两起具体的事例中,到底是什么促使人在有的时候善占了上风,而有的时候却是恶占了上风;有的时候成了行善者,有的时候却成了事实上的作恶者呢?这确实是一个令人难解的问题。 从媒体的可以看到,在围观强奸案中,闻声而来的10多名“好事者”竟然没有一人出手制止,直到从此路过的一位市民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暴行才被制止。人们无不义愤填膺,纷纷谴责那些冷漠、麻木的看客。问题是,这些“义愤填膺”的人们如果在场未必就不是看客,因为这10多名围观者其实就是“我们 ”中随机选择的代表。这与指责贪官污吏是不同的,因为贪官污吏不是普通人中随机产生的,是一种拥有了权力以后,“没有制约必然走向腐败”的特殊群体,这就是历经千古探求出来的普通人的人性,那是属于普通人之外的另一群人的特殊规律。那么,回到本文开头的事例,这两个事例中一定是事例本身的情况不同导致了人性显露出来时的差异,也就是“人境”上的差异。 我个人认为,两案中的情况差异在于,后者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犯罪的恐惧和对于法制环境没有信心。一是歹徒手持凶器,他既然可以当众强奸,当然也可以当众杀人,如果去制止,则担心会自己的生命受到根本的威胁;二是担心当时虽然能够制止强奸,但是事后可能会遭到报复,现在有些地方的黑社会组织和其他犯罪集团,横行霸道多年甚至于十几年的情况不是没有先例,兰州的李捷团伙、沈阳的刘涌黑社会组织在存在的时间都达多年,但是没有能够得到有力的打击。有人可能会说,在呼和浩特群体救人事件中同样有生命的危险,在围观强奸案中也只不过就是生命危险,为什么人的表现却相反。对此,我是这么看的:在呼和浩特救人行动中,每一个去救人的人有一种自信,那就是这里没有外在的其他人的因素介入,唯一要考虑的是自己有没有救人的能力,也就是有没有自己能够救人的信心,而去救人的人,对自己只少有这样一种信心: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不会是白白送死,救人成功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如果明知只有舍己才能救人或者舍己也不能救人,这些救人者也不会去冒这个风险。 这样一来,两个事例的相同点和差别是:虽然人都有善的一面,都有救人的愿望,但是救落水者的人对于自己的能力有足够的信心,至于后来有些人牺牲了,那是对自己的估计不足;而围观强奸者,对于自己是否能制服罪犯没有信心;对于制服了以后,国家司法机关是不是会严惩罪犯,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没有信心。于是这特殊的人境使围观者放弃了善,张扬了恶。 那么,有人会问,为什么围观者不及时报打 110呢?显然,人们对于110是否及时赶到也是没有信心的。因为太多的经验让他们对110也是失望的。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另一个行人打了110,及时赶到的警察制止了正在发生的暴行。 我的结论是:一、人的本性是善恶兼而有之,不要因为一次群体性英雄事迹而无限夸大人性之善,也不要因为一次冷漠而对人性彻底失望。除了个别的人有特别的善与特别的恶之外,作为平均人的善恶都是相同的。二、社会应当用制度去建设适合发挥人性之善的环境,使人抑恶扬善,让人性的光辉得到闪现。现在大部分人对我们的法制没有建立起足够的信心,我们应当建设一个更好的法制环境,让人觉得,我们的社会始终是善有善报、恶有恶终,才能使社会达到抑恶扬善的目的。 2005.5.6,丹佛大学, 路有冻死骨:社会的羞耻 高一飞 2004年 3月30日下午,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局长杨建杰通报了“3.7”交通肇事逃逸案张衡生死亡的有关情况,确认:3月7日18时50分左右,在湘潭县107国道茶恩寺地段1723公里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伤者张衡生在5天后死亡。(《湖南警方通报车祸青年冻死路边事件真相》,来源:红网,2005年03月31日)经湖南省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分别派出督察组、湘潭市立即成立了由市县两级政法委、监察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3.7”事件进行督察和调查,张衡生事件真相终以官方的结论而尘埃落定。真相终于大白,新闻媒体没有说假话,张衡生就是在湘潭公安为主的政府人员的渎职与民众的冷漠之下冻死在107国道旁。 调查组的结论表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湘潭县公安局茶恩寺派出所、湘潭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和茶恩寺镇政府民政所等5家单位相继接到电话报案,但他们均未采取得力措施。无助的张衡生最后在交加的雨雪中因为伤病和饥寒悲惨地死去。这个过程的发生有很长时间(5天),有很多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只要有一个认真负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有一个有点良心的湘潭民众,悲剧就可以避免。 第一个环节:3月7日晚21时36分湘潭市公安局110中心接警员朱京燕,不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而是让报警的村民自己与交警联系。110的性质是公安机关的紧急事务处理中心,但这个中心的警察就这么漫不经心地推掉了自己的责任。 第二个环节:仍然是3月7日晚,交警大队两次接到村民的电话,都没有采取措施,而是要村民与其下属的二中队联系。实际上,既使真的应当由二中队出警,交警大队也有义务对二中队发出指令,但他们却置之不理。之后,村民因手机信道不好而没有拨通二中队的电话。 第三个环节:3月8日上午9时许,村民罗某来到“超然药店”告诉医生蒋某,蒋随即用诊所电话向茶恩寺派出所报案。民警郭学军接警后,将镇政府的值班电话告知了蒋某。该民警没有主动采取任何措施,而仅仅把镇政府的电话告诉了报警人。 第四个环节:蒋随后与镇民政所所长王清文取得联系,解决了医药费问题。3月9日下午14时至15时,蒋某到躺在稻田里的张衡生的伤口进行了包扎处理。但是镇政府的民政所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表面上民政所是唯一一个对张衡生采取了帮助措施的单位,但是实际上,民政所长王清文也是唯一目睹了张衡生的惨状而仍然让其被抛弃在野外的人。 第五个环节:派出所民警郭学军随后电话通知县交警二中队民警冯建湘,冯又报告队长刘光正,刘即安排民警李建平和周畅出警。“二人在事发地段进行了来回巡查,在没有发现有价值线索的情况下返回。随后,民警李建平又到三医院了解是否有受伤的人到医院就诊,一医生答没有。”我们无法知道二人进行了什么样的巡查,但对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完全应当进一步与报案的公民、通知他们的派出所民警再进行联系,但是他们没有。 第六个环节:3月8日18时左右,几个村民将张衡生从稻田里抬到离国道10米左右的一村民屋檐下。21时许,户主因怕张死在自己的家门口,将其移至国道边一棵树下。11日下午,当地下了大雪,气温降到零度以下。那位户主在天寒地冻的日子里,仅仅因为怕张衡生死在自己的家门口,把本在自己屋檐下避寒的张衡生移到了国道边的一棵树下。 从3月8日21时起到12日早上约3天半的时间,尽管有政府官员和村民知道张衡生仍然在野外受冻,但没有人采取必要的措施。12日早上村民李某去送饭时,发现张已经死亡。 有意思的是,调查组在公布案情时,提到了两个因素,一是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朱京燕和湘潭县交警大队的值班电话接听者张罗山是聘用人员,二是死者张衡生是精神病人。但是,这两个情况不能够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且不说聘用人员也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其位必谋其政,110和交警队值班人员,都是与人民群众性命攸关的重要工作岗位,却交给不负责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见湘潭政府部门对人民利益的懈怠和轻视。第二个理由,张衡生是一个精神病人,也许这也正是他死亡的一个客观原因:如果是一个年轻漂亮性感的女大学生,或者是一个有一官半职的“有身分有地位”的人,他可能会有不同的命运,我们的湘潭民警可能会多出一份莫名的兴奋和热情,事后社会的反响也会更加强烈。但是他不是,他只是一个伤病在身的据说有精神病的弱者。 当地政府的冷漠和不作为,让我感到震惊、气愤。在毛主席的故乡湖南湘潭,却发生青年遭遇车祸,五部门见死不救,最终冻死街头的事件。这与我想象的一腔热血、爱嚼槟榔的毛主席的老乡相距太远了;与人们印象中汤瑞仁女士(后为毛家饭店创始人)在改革开放初期甚至于卖茶还不好意思收钱的纯朴相距太远了。蔡元培曾在《论湖南的人才》一文中写道:“湖南人性质沉毅,守旧固然守得很凶,趋新也趋得很急。湖南人敢负责任。”但我们今天看到的是没有道义、不负责任,既没有守住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之旧,也没有趋政治文明、三个代表之新,是“人民有困,难找警察”(而不是“人民有困难,找警察”),是政府渎职、民众无情。 鲁迅先生说:“莫非造化真的是常常为庸人设计,以时间的流逝,来洗涤旧迹,仅使留下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在这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中,又给人暂得偷生”。也许一个被媒体称为大学生的年轻逝者,很快会被湖南的官民们作为一个无足轻重的“精神病人”而淡忘,但是我们怎能忘记一个和我们一样平等生命的无奈和绝望,怎能忘记政府和民众向正义和良知的野蛮挑战。 民风不正,自上始之。最让人气愤的是湖南的政府部门,如果说一个部门是偶然,那么五个部门不作为,则说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湘潭是一句骗人的鬼话。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但我们哪里看到了政府的“法治”、又哪里看到了民众的“友爱”和正义感,我们看到的是政府的冷血与渎职、民众的冷漠与残忍,这样的社会又怎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前不久,湖南的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介绍说,“2004年是湖南省法院极不平静的一年”,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等人因涉嫌受贿先后被“双规”、逮捕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发生的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接受当事人吃请以及违规使用警车、管理失职的8名干警和聘用人员也分别被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辞退。另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积极配合中纪委重点查处了吴振汉等11人的严重违法问题,依法开除了吴振汉的公职,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销了刘志文等3人的庭长或审判员职务,提请组织部门免除了李晓华的政治部副主任职务,依法撤销了吴涌等7人的助理审判员职务。(记者陈澎 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 http://www.fanfubai.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790,2005-2-1 2005-2-1,转贴自:新华网)一个省高级法院,居然一年中从院长到普通干警有19人存在严重违纪和严重违法问题,那我们怎能相信本来在立法中就给了巨大自由裁量空间的司法裁判人员会是公正的化身。 这两起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物、不同性质的事件,本身没有联系,却共同折射出湖南部分官员的腐败,而且腐败的程度和比例令人震惊。作为湖南人,我觉得这是湖南人的悲哀,是孕育了无数英雄豪杰和革命先烈的三湘四水的羞耻。 报道说,3月27日,湘潭市公安局召开党委会议“对涉案的9名民警和2名工作人员共11人,分别给予了辞退、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这个含糊的处理结论,没有告诉我们最重处分的“辞退”人员到底有多少,也许就只是辞退了本来就是“聘用人员”的一个人而已;而且这些人都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事实告诉我们,政府部门的渎职性质严重,也已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完全应当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让犯罪者坐牢。现在的处理是不是大事化小了呢。老百姓有权利知道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2005年4月1日于丹佛, 请给民众哀求的权利 高一飞 2005年4月 有冤情的民众,向政府和司法机关诉说,他们战战兢兢、诚惶诚恐地请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人民做最基本的事情,实现公平与正义。他们提着破旧的行李,住着廉价的招待所,在人民公仆面前重复着在别人看来如祥林嫂般的故事。但这只是“表达权”行使的最基本形式,这不是广场的演讲,也不是大街上的游行示威;既不是寻衅滋事,也不是制造动乱。这只是最低调的诉求:哀求。哀求,这只是人民表达权中最最底线的权利。可是这种权利却常常被无情地剥夺。 又是一起因水落而石出的案件,李化伟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是因为发现了真凶而使沉冤得雪,佘祥林案则是因为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才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一件惊天冤案才得已重见天日。和所有的冤案一样,受害者受尽酷刑的折磨,他们的亲属同样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可以设想,如果面对哀求,能允许媒体的关注,能引起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重视,那么冤案就不需要到真凶出现、被害人“复活”才得以发现。在佘祥林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有为佘祥林鸣冤的三人先后被关进了看守所;其他数人因为作证被请进了派出所,受到公安机关的威协;佘祥林在监狱因为不服罪,也被打成了残疾。只要你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就有人用国家给的权力堵住你的嘴。 先是佘祥林同村同组的证明人,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说清真相,他的一家及姚岭村就连遭厄运,其妻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倪新海等参与作证的数位村民也被“请”进派出所。而倪乐平则为了逃避抓捕不得不躲到了荆州,时间近3个月。接着是佘祥林的善良母亲杨五香,因四处贴粘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佘祥林本人经过11年与外界隔绝的生活, “在里面眼睛搞坏了”,双腿都被打坏了,全是青紫的伤痕。(《丈夫被错判杀妻续狱中遭暴力审讯被打坏双腿》http://news.sohu.com,2005年04月01日10:52,来源:南方都市报)。 “中国老百姓在遭遇伤害和欺凌时表现出的忍耐和坚忍是著名的;而当忍无可忍时,试图向上级行政机关讨回公道便几乎成了唯一的出路”(《悲愤的朝圣之路--上访者群体调查及对造成上访的制度文化土壤的思考》郭宇宽,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5504 ,2005.01.20)确实,被有些人叫做“中华民族强大生命力”的忍辱负重,使中国的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上访。但在佘祥林案中,面对被刑讯逼供的人的生死反抗,公安人员无动于衷,最后终于屈打成招;作证者和上访者,也成了当地政府的眼中钉、阶下囚,有的含恨而死,有的在强权带来的惊恐中苟活。其实,在很多其他的冤案中,被害人和他们的亲友都有类似的遭遇,面对强权,他们话语权被彻底地剥夺了,在生命和自由这些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本能的反抗者被当做刁民,他们唯有逆来顺受。 “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话,但你有说话的权利”,申辩和上访,本是人的天性,是言论自由派生的权利,它只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最简单的形式。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线。“在我们力求安定的未来的岁月里,我们期待一个建立在四项人类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富兰克林.罗斯福:《四大自由》,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hrpage.htm,美国国务院信息局网,2005年3月29日)电视系列节目《为民主而奋斗》的创作者、加拿大人帕特里克.威尔逊认为:“民主就是交流:即人们谈论共同的问题,为共同的命运作出安排。”佘祥林案中的老百姓没有与上级机关说话的权利,与本级政府交流的结果是一个个被交流进了监狱。 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的名词,叫做“截访”,上访成了破坏稳定的违法行为,各地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给各机关单位甚至于教师划指标,分任务,实行所谓上访户包干责任制,所包的上访户如果出了问题,责任者在提职、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总之,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在阻止上访。我想,没有冤情,谁会风餐露宿、千里迢迢,象乞丐一样数年、甚至十几年如一日去奔走呼号呢。作为老百姓,我们可以不去人大常委请愿,当然也不敢在政府门前抗议;更不奢望官员们爱民如子、亲如兄弟。我们的人民习惯了忍为上、和为贵,不会主动说“我抗议”、“我反对”,难道在他们面对徇私枉法、草菅人命的时候,还要将他们粗暴地驱赶?当无辜被冤,坐穿牢底;当走投无路、命悬一线,请认真地听一下他们的哀求,这是文明政府最起码的要求。 每个人有表达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的哀求就说他畏罪狡辩;也不能以维护稳定的名义把上访者关进监狱。“稳定”,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凡是靠强权获得的稳定,决不是真正的稳定。法学界的良心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说得好:“只有真正卫护宪法尊严,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让受到伤害的公民有表达意愿和抗议的权利,才能达到所追求的和谐社会”。 可是,为什么那么多人的血泪呼喊、那么多人的无奈与渴望中的苦苦哀求,得到的却是漫不经心、横眉冷对呢。历史证明,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水。我要质问象佘祥林所在地的政府官员一样的人们:没有说话权利,没有申辩机会,更遑论新闻自由,你们管辖的民众只能接受你们得出的结论,重复你们教会的谎言,难道你就不考虑民心向背、民怨沸腾?你就不担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不担心为所欲为会危及人民交给你的执政地位吗? 2005年4月8日于美国丹佛, 最高法院为什么无耻 ----评最高法院的“公正论” 高一飞 2005年4月 被无辜关押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了,4月1日湖北高院向该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日前在就此案答媒体问时又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错误成了公正,失败成了成绩,这样的“公正论”将成为司法史上的著名笑话。其荒唐的逻辑已经被《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批驳得体无完肤(最高法院的荒唐逻辑,2005-04-16 09:15:31,南方都市报)。最近连续这么多冤假错案暴光,不感到耻辱,不去总结教训,而来奢谈什么“体现了司法公正”,这不是无耻又是什么。 官员谈成绩,民众谈问题,这本是普遍规律,但荒唐到无耻的程度自然有其深刻的背景。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法院系统没有放弃陈旧的司法观念,没有放下官老爷的架子,没有把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首先是没有把程序正义放在重要的地位。 “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何况已经铸成的大错无法弥补。自由无价,生命无价,只注重这个因被害人“复活”而偶然得来的平反昭雪的结果,对佘祥林等人所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把人民的痛苦当做成功经验和邀功请赏的砝码,这是只重最终实体结果的表现。更可笑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欣然接受了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佘祥林案明明就是湖北省高院违背疑罪从无的的法定程序,实行疑罪从有的前提下的疑罪从轻的结果,反而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也是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一个合理的制度应当通过制度本身的内在体系,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少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情况,这虽然与立法有关,但是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在现有的立法柜架之下有所作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制定祥细、公正的实施规则如量刑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重刑案件应当由合议庭一致裁决的规则等。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对于实体出了问题的可能会予以追究,但对于各级法院程序违法行为就少有追究,不重视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因而在实践中存在各种违背程序的现象:法院配合运动式的严打;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未审先定;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游街示众、对案件久拖不决,这些成了法院和社会都看得很清楚了的潜规则。 第二是对司法组织体制的弊端习以为常。当今中国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有目共睹。当然有规则之外的因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的制度之恶。但是最高法院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出台了,司法体制到底改了多少,司法公正进步了多少呢,最高法院作了哪些实质性的努力呢。一定的成绩无法否认,但另一方面,让我们来看看其懈怠和消极的一面吧:在司法统一考试的法律已经出台即将生效的间隙,最高法院匆忙由自己组织针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所谓法官资格考试,降低标准对这批人员授予法官资格;下级法院广东省法院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司法解释封杀记者的文件不久前出台,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制止;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文件仍然规定法院院长不一定从法官中选拔,导致不懂法的法盲可以担任法院院长,以至于出现了“三盲院长”、“四假院长 ”的现象。至于具体操作中,司法体制上的法外不正常现象更是触目惊心:司法不独立、法官不敢顶住压力;管理不严,以至于湖南省高级法院一个法院一年出现 19名违法的法官(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新华网:2005年2月1日http://www.fanfubai.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790)。最近出现的冤案,与这种司法组织体制也有必然的联系。这些问题有些也许需要时间逐步解决,但有些显然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应当对于司法腐败的人进行严肃的处分,对于法院中不懂法的院长、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清除,特别是不懂法的人担任院长的问题可以立即解决,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决心和行动。 第三是对于民意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回应。现在的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到底怎么样呢。我们先不去看底层群众的真实反映,就来看看本来就不怎么善于投反对票的人大代表们怎么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2312票赞成,398反对,203票弃权通过,得票率为79.4%。(本刊记者:《人大会议低票通过两高工作报告》,http://www.zaobao.com/special/npc/pages2/npc190303d.html,2003-03-19)。2004年的的各种人大会议报告中,得票率最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分别得到71.89%。 (《中国高法高检报告得低票》,亚洲新闻网,www.cna.tv/stories/china/view/16380/1/gb/.html,2003年4月16日)。今年的票数我没有能够看到最高法院和媒体的公布。这么高比例的反对票,我们看不到最高法院的说明和检讨。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去问一下,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大代表投反对票,人民为什么不满意,有哪些地方不满意呢?上访村成了中国特有的名词,积案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现在已经暴光的很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初也曾告到过最高法院,当时你们都干了些什么呢?最高法院现在就应当要求对所有的申诉问题依法进行全面的清理。 最高法院的无耻,归根结底是法院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的结果。司法权力作为社会正义和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体现司法为公,司法为民,这是法院的本份和责任,可我们的法院以人民主人而不是公仆的身分去对待司法这样生杀予夺的大事,这已经成了习惯,所以一旦对一个案件进行了平反,不是感到对人民愧疚,及时进行赔偿,而是有一种当了包青天的得意和成就感,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最高法院只有顺应民意,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赢利人民的满意和信任。 2005.4.18.丹佛大学,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010-63071372,传真:010-66079391,电子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