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编者按: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了官僚资本主义的物质基础,一些打着假社会主义旗号的学者和官员还在拼命维护这一“集体所有”制度,因此我们在此文之后附上一篇黎阳先生写的《主流精英“打左灯向右转”的种种手腕》,以供参考。]
对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信念 李智英 2007年4月24日 shalong1966@gmail.com 前言:犯其至难,图其至远。深谋远虑,劳筋苦志,不急近功,不畏艰巨。 一、争取农村土地权利是农民的主要任务 中国长期以来对土地为主的财产权和现代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是中国至今难以进入文明人类的自由秩序和现代经济轨道的最基本原因之一。在经历了近60年历史上最严重的剥夺农民财产和自由的共产制度后,强权者日益明确地通过政治和市场的双重手段,把通过国有化剥夺民众的财产通过“改革”纳入自己名下,以财富拥有者的身份踏入通过极权再也无法抗拒的现代市场经济和全球化门槛。所有财产的应有者到了必须奋力博弈的时候了。这种博弈将伴随民众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的成长。这种博弈也将使我国面对的是以欧美为榜样的现代市场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前景,而不是将比拉美更严重、可怕得多的现代化陷阱。在这场博弈中,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以及现在的政治态势来看,争取农村土地权利毫无疑问应是所有农民和民主自由信仰者的主战场之一。 为澄清近年来围绕土地权利的种种理论和政治迷雾,使更多的人们能够切实参与到这场农民争取土地权利的博弈中,择其要点说明我们对下列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信念。 一、任何财产都应有明确的主人。土地作为人类最基本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当明确主人。而不论这个主人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联合体还是13亿人共同组成的国家。 二、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上述各项权利转移时的充分的谈判权。在农民上述各项权利意志能得到充分保障时,农民对土地的任何占有方式、经营方式、收益方式、处分方式不管是个人的、家庭的还是联合的,是“化私为公”的还是“化公为私”的,都是正当的和有益的。 三、鉴于我国历史上存在不严格尊重土地等民众财产的传统,因此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应是宪政层面的,法律的规定应体现整个国家永久的意志,体现对执政者形成一个无法逾越的制度约束。 二、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支撑官僚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 四、鉴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形成于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破产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却长期保持了下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度背离人类基本的经济规律、自由理念和农民基本尊严,是阻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公民社会成长的最大绊脚石,是支持包括农村在内的中国大陆走向官僚资本主义的最主要的制度立足点之一。 五、阻碍土地权利回归农民的根本原因来自于执政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王思想作怪,来自于执政者在被迫改革计划经济后,丧失对土地和国有垄断企业的控制就会丧失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的担忧,来自于执政者需要用土地市场化带来的巨大利益来支撑日益腐朽和无效的党政官僚体制,来自于已经形成的并正在扩大的利益集团进一步攫取巨大土地利益的需要。 六、现有的土地制度无法支持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各方利益的妥协和平衡。不对现有土地制度进行上下互动的突破和改革,仅仅强调尊重法律程序,是无法有效地解决任何土地事件的。现有的土地法律只是捆住了农民的手脚,纵容了政府和利益集团的掠夺,没有达到所谓保护土地的目的。因此土地维权的方向主要的应由纠正政府违法转向对土地制度进行突破。 七、执政者长期通过推行“以经济速度为中心”的政策保证大多数农民的吃饭问题的同时,运用政治、经济、荣誉等手段不断吸纳农民中的有生力量,使广大失地农民面临被掠夺时因没有自己的领袖而无力反抗。中国农民传统上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的缺乏,使其自身的维权难以形成有效持续的行动力量。因此社会各界涌现出的维权者的参与非常重要。 八、在农民拥有完全的土地权利的条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的服务,将会促进农民地价和政府税收的同步增长,也同时促使政府愿意、也有能力对农民进行服务。这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既为农民经济效益的提供,也为农村开明政治的形成打下基础。这样的新农村建设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让农民分享改革成果才真正能落到实处。 九、如同其他任何社会群体一样,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应由政府提供。如果认为农民的自我保障应来源于土地,那么土地在农民自己手中毫无疑问应该比土地在政府手中更可靠。近年来围绕土地问题上的全部纠纷就能充分证明这点。农民进行土地买卖时,政府以适当政策强制进行保险不仅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三、当前的土地兼并危险主要来自官僚资本 十、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土地兼并,都是官府和豪强对农民土地的直接掠夺,因此导致社会动荡主要的不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而是农民与官府的矛盾。完全建立在农民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土地集中,是农村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只要政府尽到了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尽到了维护公共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即使很大也是正当的和正常的。 十一、避开土地权利谈论对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是不对的。唯一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是市价。只有农民有机会拿着自己的土地在自由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公平的价钱才能显示出来。目前由政府主导制定的补偿政策不是把农民当作公民而是当作奴隶对待。 十二、因担心分地不公而反对落实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不对的。目前土地占有的不公平和土地被大量不合理征用就是由农民土地权利未落实造成的。80年代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时,也面临类似疑问,但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抓住了落实农民土地权利这个主要矛盾,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农民土地权利的落实为全面解决包括公平问题在内的农村问题提供了基础和基本动力。 十三、农村基层政府已经形成的巨大的债务问题,国家应另有专门政策去化解。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巨大债务能够解决,对那些经济上破产的基层政府的债务也应该能够解决。政府因政策失误和腐败造成的债务不应由农民的土地分担。 四、土地权利的博弈是农民真正成长为公民的最大机会, 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巨大的土地权益应归农民还是应归官府, 十四、农民的组织权利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而这种权利只有在不断的维权博弈中才能形成和扩大。农民的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只有在维权博弈中才能成长,农村社区的领袖只有在维权博弈中才能成长。而对土地权利的博弈是农民真正成长为公民的最大机会。 十五、任何政策和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任何政府和制度要解决的都是主要矛盾而不是全部矛盾。我们既反对在农民土地问题上的皇权专制主义,也要反对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对旧事物委曲求全,对新事物求全责备的僵化恶习。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巨大的土地权益应归农民还是应归官府。重视中国农民和有志于对农民苦难分担责任的人的唯一选择就是基于常识、基于信念,在推动土地回归农民的事业上以各种方式展开行动。 ------------------------------------------------------------------------------------------ 附文: 主流精英“打左灯向右转”的种种手腕 ----“打左灯向右转”,流氓“精英”流氓手腕 黎阳 2007年4月 鲁迅说:“无论古今,凡是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流氓。” “主流精英”们在这点上倒是老实得可爱,直言不讳要口是心非,直言不讳要两面三刀,直言不讳要当流氓。茅于轼专门“介绍经验”,如何用“鬼画符”蒙混过关:“因为当时搞传统经济学的学者多半不懂数学,一看数学符号就头痛,就不再往下看了。所以用数学的文章容易通过检查,从网眼里漏出来。”贺卫方“谆谆教导”说:“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张维迎就更肆无忌惮了:“改革过程中很多话是不能说透的”、“许多事情是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转”。 “能做不能说”、“打左灯向右转”──这些不打自招一语道破了“主流精英”们本性,给出了一面“照妖镜”:对“主流精英”,不能看他们“说了什么”,而要看他们“做了什么”,特别还要再加上一条:看他们“从来不说什么”。 “主流精英”们“从来不说”什么呢? ──他们“从来不说”老百姓的生存权。 ──他们“从来不说”国家的经济安全。(张维迎:“在全球化条件下,安全的概念要重新考量。”“我觉得没有经济安全问题。”) ──他们“从来不说”毛泽东的历史功勋,“从来不说”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从来不说”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从来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这一点也不奇怪。对一个国家的创始人恨之入骨的人,能喜欢他创建的这个国家吗?喜欢一个国家的人,能对这个国家的创始人人咬牙切齿吗?仇恨这个国家的人,能为这个国家的利益着想吗?不为这个国家利益着想、念念不忘毁灭这个国家的人,可信吗?可靠吗?可用吗? 事例一:从“民主”问题看“主流精英”们如何“打左灯向右转”。 “主流精英”们最喜欢的口号一是“民主”二是“学术”,听起来似乎沁人心脾。但实际上呢?在“主流精英”手里,“学术”早就成了“权术”,成了他们专门整人的工具。改革既然涉及了整个社会,涉及了全体中国人的命运,那就属于政治,属于全体中国人的事。而“主流精英”们硬说改革是“学术问题”,是只有他们这些“主流精英”才有资格过问的问题。就这一下子,不仅把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发言权给枪毙了,而且剥夺了他们的一切政治权力,把他们变成了任“精英”宰割的鱼肉,而且连争辩的机会都没有。轻轻松松一句“学术问题”,就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政治迫害,就实现了前所未有“精英专制”。明明是极端的“精英”独裁,还要号称“民主”──“打左灯向右转”。 “民主”与“学术”都是“主流精英”的权术工具。“民主”是他们夺权的工具;“学术”是他们独裁的工具。权力没到手时必定讲“民主”,权力到手后必定讲“学术”。只要一看“主流精英”们吆喝什么就知道他们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吆喝“民主”,那就是权还没到手,正急着夺权;鼓吹“学术”,那就是权力到手了,正急着独裁。 明白了这点,就不难理解“主流精英”们的种种作为了:平时口口声声喊“民主”,一碰上具体问题,“民主”就变成了“不争论”、“你不懂。等你学会了再来说”、“我不跟无耻的人辩论”、“不许上访”、“不许告状”、“不许恶意讨薪”、“不许以自杀要挟”……一边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一边大骂“民粹主义”──“精英”作主是“民主”,老百姓作主是“民粹”。民主可以,但只限于“精英”。名为“民主”,实为“主民”。“主流精英”把持了“话语权”的地方,任何不同意见发表得了吗?半点不同意见也容不得。──“主流精英”们的“民主”如同那个怕老婆的笑话中的泼妇:意见一致时听别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听自己的。 “主流精英”们开口闭口毛泽东时代“不民主”。但就是那个“不民主”的时代,司空见惯的普遍实践是“发动群众”、“放下包袱、开动机器”、“群策群力”、“发扬军事民主”、“发扬民主”、开“诸葛亮会”……而如今大讲“民主”的“主流精英”们当道的地方,这一切还有丝毫踪影吗? 最爱喊民主,最不民主──“打左灯向右转”。 事例二:从改革指导思想上看“精英”们如何“打左灯向右转”: ──“打左灯”:“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改革”: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64页 ──“向右转”: 厉以宁:“中国的贫富差距大吗?中国的贫富差距还不够大,只有拉大差距,社会才能进步,和谐社会才能有希望。”“将基尼系数农村城市分开计算,这样中国贫富分化就不严重了”。 萧灼基:“我国虽然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但发生社会动荡的可能性甚微。” 茅于轼:“收入差距扩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张维迎:“只要抓总量增加。不必管分配。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切问题都会解决。” 林毅夫:“我国当前贫富差距的主要矛盾不在于富人太富,而在于穷人太穷。” ……事例三:其他“打左灯向右转”的典型例子: ──口口声声讲人权,急急忙忙闹物权:讲人权却不讲老百姓的生存权。讲人权却公然主张把老百姓的生存权当成“改革代价”。讲人权却“见物不见人”,不急着为保护多数人的生存权立法,却急着为保护少数人的物权立法。人代会还没开,就宣布要“确保通过《物权法》”。还没付诸表决,结果就已经出来了。三月份开会,一月底了还不公布修改后的《物权法》新草案,明摆着在耍弄权术,不让公众有时间发现问题,不让与会代表有机会熟悉了解,以便强行通过《物权法》。 ──又要“程序正义”,又要“宽容不规范”:遵守“程序正义”是照章办事,“宽容不规范”是不按章程办事。又要“程序正义”,又要“宽容不规范”,不是自相矛盾又是什么? ──指鹿为马,贼喊捉贼,把制造看不见的动乱说成“改革”,把抵制这种动乱说成“破坏安定团结”。 ──“人代会”变“官代会”,“共产党”变“物权党”。 ……“主流精英”们的目标见不得人,理论不成体系,哲学庸俗肤浅,办事不择手段,手法卑鄙无耻,说话语无伦次。让这样一伙学术流氓、权术“精英”、政治骗子把持改革决策权,社会岂有不乱之理? -------------------------------------------------------------------------------- 对法律维权的几点认识 李智英 我们近几年进行的维权,一方面是在尊重和依据现存的明确保护民众各项权利的法律和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开展的,另一方面在失权民众、学术界、舆论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律师的法律行动担当了维权的主战场。因此近几年的维权基本上可以界定为法律维权。下面谈谈关于法律维权的几点感受和认识。 一,我们应当尊重现有法律中那些明确保护民众权利和利益的条款。不管在形式上这些法律是在谁的主持下制定的,只要其明确保护民众权利和利益,就是我们应当尊重的上帝的美意。 二,如果因为反对专制而完全拒绝现有法律,我们将何以自处。由近几年已经取得成果的一些维权个案来看,在实际的官民博弈中法律不仅不是完全无用的,而且是取得胜利的基本的支持力量。另一方面专制者一再拖延和拒绝某些法律的制订,也证明对法律的操纵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在中国正在逐步地开始进入博弈的时代,毫无疑义法律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律本身的制订过程中。 三,法律维权的过程,就是公民启蒙、公民运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迫使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问题,而且要用更大的气力使民众在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方面成长,维权者本身的现代政治观念和领导能力也要在实际的维权行动中成长。基于这种认识,在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维权时把违法侵权的政府及其官员当作法律的主体而不是政治上的敌人可能更妥当。 四,我们理解的维权,就是法律运动。一方面遵守现有法律,充分挖掘现有法律资源。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比修改不合理的法律 更严重的对现有法律的不尊重、不遵守,这种不尊重在主要存在于政府的同时也普遍存在于民众中。维权过程中的一些政治行动应该转化为法律行动,就像在民主国家政党的政策最后都以法案的形式付诸实施一样。另一方面,维权必须运动。中国还远不是一个好的法治国家,仅仅依靠律师是不够的,特别是当维权涉及到一些政府因素、对推动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的案子。因此应当由被侵权民众、律师、舆论界、学术界、国际社会以及政府内的支持性力量共同推动。 五,维权就是民主运动。民主运动有许多形式,需要所有有志于推动国家进步的各界人士在各个领域以各种方式各显神通。作为民主运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突出形式,维权侧重于个案、侧重于具体的利益诉求。在一个极权无所不在的国家,以政府侵权为主要博弈对象的维权无不包涵着制度性的、政治性的意义。就像我们无法把树枝和树干分开一样,我们也无法把权利和民主分开。 六,通过对民众每天面对的具体权利的支持,民众才能理解和相信支撑我们行动的背后的信仰。在各个领域对民众权利的支持,将使我们和民众共同成长。这种成长也将构成民运人士和政府对话,提出和平主张、影响和参与国家实际政治进程的资格。 七,每一次有力、有效和创造性的维权,都会开创出一条道路来。在全国范围内,民众被侵权时面对的维权困境基本都是一样的,迫切需要前驱开辟路径。每次维权取得的一部分成果,对因从来无法成功而陷入绝望的民众都是巨大的示范和鼓舞效应。所以维权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尽可能取得实际成果,哪怕只是十分之一的成果。成功比一般意义上的道义和正确更能动员民众。 八,中国现在处于一个明显的后极权时代。这个时代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基本的自由秩序和法律秩序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中央的放权改革导致了各级地方的政治割据、经济割据和法律割据。这为维权在争取中央政府支持性表态增加了困难的同时,也为地方在某些时候的实质性突破增加了机会。近年来日益明显地出现了各级政府为平衡力量保持稳定,不断地通过政治的、经济利益的、荣誉等手段收买民间崛起的精英的现象,哪怕这些人是政府法律明确界定的黑恶势力。这种完全背弃政治信仰的利益组合标志着政府政治能力的下降,也预伏着一旦因实际的利益发生分歧时引发政治突变的极大可能性。在这种局势下,要推动民主和形势变化就是不断寻求重大议题,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以各种方式展开维权。不要浪费精力去试图猜测和论证当权者是改革的还是保守的。民间力量不崛起,改革者也难以有所作为;民间力量成长起来,最保守的力量也将不得不面对选择。每一次维权都是一次争取权利的战役,一次次的战役将促成民主力量的成长和形势的成熟,真正引起根本性变革的偶然事件就会发生。 九,律师和职业维权者应尽可能在法律的轨道上展开行动。这样包括民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维权阵线才能不断扩大和深入。当法律界、舆论界、学术界等通过不断参与维权逐步成长为法律势力、舆论势力和学术势力的时候,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多元化就成长起来了。"让一部分有条件的人先民主起来"的呼声就会变成现实。 十,根据现实的情况,参与维权的律师职能不能局限在调查、取证、开庭上,而应主要体现在对整个案件进程的策划上。现在要取得成果的维权案件可能多数将最后通过和政府的谈判而不是法庭辩论解决。和被侵权民众及各界共同努力赢得谈判的有利机会和形势,是维权律师面临的重要任务。 维权是中国民主运动的新战场。它以捍卫权利为旗帜,以法律运动为主要特点。我们在看到特权者日益赤裸裸地追求个人特权利益的同时,也感受到专制者政治上的步步退却。维权在某一时期遭遇重创,并不标志维权走到尽头,但挫折提醒我们对维权在政治上应有一个更基本的认识。这种基本认识将使我们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继续勇敢作为和建功立业。一个伟大文明的新中国的建立有赖于民众和前驱信念上和政治上的成长,有赖于民众和前驱在伟大信念的指引下政治上的伟大作为。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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