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朱江洪,男,58岁,大学文化,汉族,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仲大军,男,生于1952年,大学文化,汉族,系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案由:名誉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以相同篇幅公开赔理道歉。
  2.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侵权而造成精神损害费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31218日,被告通过《粤港信息时报》第5635期政经新闻第二版,发表了一篇主标题为“格力再现褚时健式人物?”,副标题为“格力集团内部人事之争的核心是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文章。被告在该文章中,以点评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两者之间关系为引,将矛头直接对准在格力电器公司担任董事长的原告,将原告评析为“褚时健式人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在文章中所描述的事实完全是畜意捏造和妄加虚构的事实。文章一开始即以歪曲方法将原告作为典型的国有企业式的权力之争的主角做了定位,并对原告的年龄作了对比式的不实之述,进而又畜意捏造原告想把集团公司所拥有的58%的格力电器股份分30%归他个人所有,甚至妄加虚构原告动用了当地政府高层的力量和社会关系进行权力之争等。最后被告采用不正当的表现手法,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的人身攻击,提出“透过这场权力之争,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国有资产如何流向私人的画面”,将原告描绘成一个“59岁”现象人物,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褚时健式的人物”。通观全文,被告对原告指名道姓,时而捏造、虚构,时而贬低、攻击,表现了诸多对原告人格的诽谤之词,不实程度之深,损害程度之大,影响范围之广,为名誉侵权所罕见。该文见识报端以来,在全国及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为格力电器公司带来严重的跗面影响,特别是首当其冲对作为格力电器公司董事长的原告的名誉权带来了严重伤害。

原告长期担任格力电器的领导职务,在全国空调界较为知名,曾获得“八五”期间广东省企业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机械工业部有些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近一个时期,原告受到来自股东、投资者和全国的一些格力销售公司、经销商的猜疑、打听、议论,精神受到舆论的极大困扰和严重打击,导致身体不适、失眠,工作一度不能正常进行,原告的良好声誉受到严重的毁损,至今这种影响和损害结果仍在蔓延和持续之中。

被告目前据称是国内指名的经济观察家,社会评论家,且任过高级记者,比一般人更应当知道,评论是非常严肃的工作,存真求实是党和国家对报道评论的一贯要求。因此,被告作为该文章的撰稿人,对文中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应当负责这一基本的要求是明知的。在明知的情况下,被告却在畜意捏造和妄加虚构的事实基础上,对原告的人格进行一系列诽谤,很明显,这完全是故意所为,且具有强烈的侵权主观故意,侵权目的非常明确,被告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规定,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公民合法名誉权不受侵犯,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项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前述诉讼请求依法准诉。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江洪

00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