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下面是张治金和阎雨两位作者的文章,都反映当前我国的法制与社会问题,由于篇幅较短,凑在一起发表。请读者注意。]

行政诉讼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张治金

20051128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行政法律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思考后,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理由是:实行两审终审有违效率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是查明事实在先,实施处罚在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纠正。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院一审后,对于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经过四个法律程序之后仍然不能确认其合法性,需要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就要经过五个以上法律程序。若再次被法院发回重审,就要经过七个以上法律程序。

对于一个本来就应当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如此多的法律程序仍然不能确认其合法与否,行政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就很难体现了。

事实证明,审判程序多并不能保障审判公正。保障审判公正的最大动力是法官心中要有“我要依法办案”的强烈责任感。因此,国家要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将“要我依法办案”转变为“我要依法办案”。比如建立司法体制之外的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等。要用法律制度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使司法人员不想办错案,不敢办错案,不能办错案。

    综上所述。本建议国家修改《行政诉讼法》,并确立行政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法律制度。

(作者为广州军区东山招待所党委常委、广州东山宾馆副总经理、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联系人:张治金 电话:13318899825 02087773722-6588, 址:广州市东山区三育路44 邮政编码: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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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良知和天理在官僚的黑洞中暗淡、湮灭

----2005年11月26日在上访维权研讨会上发言

北京大学资源管理学院院长 阎雨

2005年11月28日

应胡星斗教授的邀请参加本次研讨会,没想到这个研讨会内容是如此的沉重。

企业内容设置公、检、法,我还是第一次了解。很震惊!之前,我知道企业内容有公安机构。

公、检、法由企业给经费,国家公器公然被一个很小的利益集团所操纵、供养,那么公、检、法的公正性何以保障?

刘洁女士的上访经历如此的坎坷、如此的悲惨、如此多的非人折磨让我难以想象,为了上访她全身被打得遍体鳞伤,为了上访她时时都要躲避杀手的追杀!我除了愤怒,就是无尽的悲伤!!

星斗教授是中国问题学的创始人,我相信很多的中国问题恐怕他还没接触到,因为中国陆地怪异的现象之多之繁之复杂超出人的想象,昨天星斗教授给我发信倡议大家呼吁《中国平等权利法》的制定,我写了文章在网上发了,名字是“平等权利到来的那一天”。平等权最基本就是人权和私产的保障。刘洁女士的私产和人权都被无情剥夺了,从这点看,《中国平等权利法》的制定极为迫切!

中国现在在搞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在中国已搞了几千年了,从秦始皇开始就没怎么停国,但越搞越没法制,为什么?因为法治不是公共法制,而是保障部分利益集团的法制!中国法制成为了地方利益集团的实现合法伤害的工具。

利益集团拥有的威力无边的公器和公、检、法的权利及舆论权等所有的资源。你是优秀企业家或是黑心业主,是万民拥戴或是人神共愤不决于你的品行,而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我近日在读黄仁宇先生的《中国大历史》,不断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朝代的更叠如此频繁,而制度建设上却没有突破,现在明白了,中国信奉和追求的是私权,而不是公权。民众在社会上没有集体话语权和意志,一个农民受害,其他农民旁观。没有公共意识、没有公民意识、农民很多,但却是羊,任人宰割。这是农耕社会的悲哀。

吴思先生《血酬定律》里有一个计算,一个受害人在维权抗争的成本高或是任人摆布,实行行贿收买施暴者的成本高呢,结论让人震惊,任人摆布付出的代价最低,最实惠。

当事人的讲述崔人泪下,你难以想象一个地方政府的行为竟不如黑社会人道和诚信!

这些施暴者也是人生父母养,为什么他们忍心对于一个手无缚鸡的老妪大打出手?为什么他们忍心置一个善良的老人于死地?

人性、良知、天理一切都在官僚利益的黑洞里暗淡、湮灭。

       2005年11月26日在上访维权研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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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渡计生事件”透析中牟地方政治血酬定律

  作者:逐鹿中原

案由端详

事情简单得无法再简单,在当地几乎每天都有类似事件上演。

故事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的官渡镇的东周庄村,当事人周军牛婚后丧偶,后娶同为失偶的颜氏为妻,颜氏前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双苦命儿女。两个同命相怜的人组成新的家庭后虽生活拮据,但也苦中有乐,也可谓阖家幸福。因周某无亲子,照规定,周某应享有生育权,但此前周某与前妻曾办理过准生证,前妻未育先亡,周某前往镇计生办要求退还361元的办证费,时任计生办主任告诉他“准生证的条子要放好,无论什么时候都生效,我就不相信你这一辈子不再结婚,不再要孩子”。周某灰头土脸回去了。

周颜婚后不久,周某多次询问计生办和村领导,均告之没问题,这样2001年两人又育一女。周某也响应官渡镇计生办的通知在中牟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做了绝育手术。一段时间后,该村村支书带着几名镇计生办的人员来到周家检查绝育情况,周军牛拿出绝育手术证明后又拿出了和原妻生活时办的准生证,镇计生办人员和村支书看到后表示“中,你计划生育手续齐全,以后不再找你家的事了”。

然而事隔四年后的2005年9月15的那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县法院、镇计生办、镇派出所一行20余人半夜揣开周家的屋门,不由分说将周考上了手铐推倒在车上,9岁的儿子周乾龙见继父被抓,急忙上前拦车,被人一记猛拳砸在了头上,骨头还不硬实的小乾龙一声不吭地倒在地上。

“我(周某)下车后到了中牟县人民法院,他们把我双手用手铐拷住,让我在法院站了一夜。到了第二天上午,一位法院的人员让我交8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我表示没有这么多钱,他就威胁我,让我想想办法,交了钱就没有事情了,要不就送我到拘留所。后来我哥哥和我妻子来了,我就让他们赶紧回家借钱。直到下午两点多,我哥哥才借了5000元。法院的这个人告诉我,还欠的3000元回家想想办法,把庄稼种好后再送钱过来,春节前必须交齐,否则要看着办。”

小乾龙醒来时已是黎明前后。从此小乾龙落下头疼的病,一疼就疼得死去活来。周军牛就带着孩子在乡下医院治疗,医生也说不出什么病,每天输液也无济于事。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全身发紫,抽搐不止,就急忙转到了中牟县中医院,该院医生抢救了整整一夜孩子才苏醒过来,黎明时孩子再次昏死,中牟中医院医生建议小孩紧急转省医院,无奈,周军牛又连夜打车从县城跑到了省城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孩子终于被救了,但周某为此花了近万元,全是乡亲们十元八元凑的。

“如果原来结婚后乡计划生育办告诉我(周某)不能够再生育孩子的话,我也不会要的,我和带来的孩子感情很好的啊!孩子被打伤后,现在孩子没有钱治疗了,我也没有钱再交剩下的3000元罚款。以后我的日子该怎样过呀?”

地方博弈中央

历史表明,社会能否安定,取决于两个关系。一是取决于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二是取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目标是否一致是两者关系的关键。国家就象一个股份制企业,真真的老板是股东,即每一个公民,股东会是股民们选举出来的决策机构,即中央政府,而各部门的经理就是代表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地方政府。应该说企业是大家利益的共同体,因为企业发展了,规范了,各个股东就会获得红利分配,管理层的部门经理就会得到更高的工资和奖金。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部门经理瞒着股东会,利用手中的职权牟取私利,原因很简单私利的收益远远大于工资和奖金。

如果部门经理挖墙脚,企业早晚会倒闭,那么部门经理们就不怕失业吗?不怕。其一,牟取的私利足够安渡终生;其二,他们早作好了准备———跳槽。这就是现在所谓的职业经理人——政客。他们没有政治理念和信仰,既得利益是他们追求的惟一目标,为了利益他们可以不断改换门厅。因为老公司倒了自然由新公司产生,新公司的发展必然需要管理人员。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李自成攻破京城后,明朝的官员排队迎候闯王高呼万岁!

因此在有些地方收入目标最大化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的基本目标,这样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就容易形成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之所以敢私利目标最大化,是因为他们手握合法伤害的权柄,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合法伤害权”威力巨大、成本低廉,人们几乎可以无中生有、凭空攫取利益,也是潜规则形成的根据。

更要命的是,拥有“合法伤害权”后,他们会不断扩大自己的边界,边界的扩张往往使百姓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直至完全被剥夺而处于死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农民起义就会风起云涌,但他们要打倒的不止是地方劣绅,还扩大到了中央政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合法伤害权的最大受益者是个别官僚团伙,最大的受害者则是农民,中央政府也是真正的受害者,不仅要为人代过,而且还把江山社稷的资本也赔了进去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在“官渡计生事件”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示,可以说他们把上下博弈论和偷梁换柱的“进化”论演绎到了极至。

官府的“局”

中牟计生部门其实就是一个各方利益的“局”,公安和法院与计生部门“共”这个局,没有这个局和壳,各方谁的利益都难以实现,因为有了公安和法院的支持,使得这个局运转更加灵光。有这个局各方也都有了合法伤害权,有合法伤害权就可以垄断所有资源,其目的是利益最大化和边际利益最大化,因为利益共同体且有合法伤害权,自然效率和单元效益也就上来了。这也就形成了中牟计生部门的血酬定律。

从这个角度,中牟计生部门的行为可就“顺理成章”了。

首先是设套。当周某前妻病亡,前往计生办要求退费时,其负责人说“准生证的条子要放好,无论什么时候都生效,我就不相信你这一辈子不再结婚,不再要孩子”。其目的是将361元的办证费赖掉,且不说几元钱成本的办证费到他们的府衙变成了361元的天价,但讲这位公仆的回答就耐人寻味,人家结婚与否是别人的私事,生育与否是别人的权利,你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提前预付未来的钱?周颜结婚后,周某再次询问,回答如故,周某自然顺利成章理解为自己有生育权的,所以周某生育自然而然。如果当时断然回绝,自然也就断了财路。

接着是布局。有了由头,计生部门就开始了“打猎”行动。为了迷惑周某,给自己的行动批上法律的迷彩服,计生部门让法院的人冲在了第一线,而法院的人自知程序违法,他们又把公安派出所的人拉来壮胆。这样法制化就算包装完毕,而全然无视《行政许可法》《警察法》的存在。

最基本的法理和条款,连基本的司法程序也懒得走过场。但这些都很有效,因为无知的农民看到这阵势早吓的魂飞魄散,谁还敢以卵击石,询问什么合法程序。

最后一步,自然是为了收网。于是“我(周某)下车后到了中牟县人民法院,他们把我双手用手铐拷住,让我在法院站了一夜。到了第二天上午,一位法院的人员让我交8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

对于有隘影响他们实现利益者,他们自然毫不犹豫加以铲除,因为在他们心中所谓天理人性都是表面的道德文章,所谓的“三个代表”和“和谐社会”都是大会的政治口号,无论是道德文章还是政治口号都是为金钱服务的,只要目标明确、动机“纯洁”,手段等技术问题自然没有边界!结果导向理所当然就是不择手段!

所以他们可以剥夺周某的生育权!可以对九龄的幼童下死手!可以随意将周某戴上手铐在冷风的法院大院拷上一夜!

这里法律成了他们渔利的工具,依法行政成了他们合法伤害的表演!其实揭开这个黑局并不难,只需要几个简单的问好。

为什么前边的答复准生证而后来又无效了哪?为什么计生部门没有任何行政处罚书?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就强制执行?为什么事隔四年才去处理?为什么当事人是双手被拷在法院院里站了一夜而不是看守所?为什么是一夜而不是站更长或15天?为什么所有的司法手续都没履行就把人抓了和放了?

有意思的是在官渡镇任职的计生官员虽日近斗金,“治”民有方,但得到实职升迁的却很少,既不能清廉表率又无建树彪炳,那官场上点石成金的贪污行贿也总该有人仕途高歌猛进了吧,遗憾的是虽然中牟决不乏贪官污吏但依然无人加官进爵、荣升大员。对此也只能用三个字来概括他们了——庸而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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