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 宪法的权威与重修 ——读仲大军新著《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 顾海兵 2002年5月29日 在中国的学者里面,能够做到20年高产优质,能够兼有学术性与艺术性,能够不吃官饭,能够自办网站,能够走遍全国,能够做过工人、当过兵、又做过记者,能够保持身材清瘦,大概非仲大军莫属! 近日大军先生又出版了他呕心历血三个月的新著《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以下简称“民视”)。作为他的文友、会友、老友,我有幸先睹为快。可以说,我几乎是一口气读完了这本近30万字的力作的!读完之余,我产生了一股强烈的写作冲动。写什么呢?当然我这个中国经济学领域中的非主流学者,是不会去写表扬性的书评的。因为任何表扬性的书评只能是重复。当然,我也不会去写对大军先生的优质作品进行否定的批评性书评(不否定不等于无批评,大军书中若干具体判断笔者也并非完全同意,此点留待另文评析。自然这是次要的)。因此,我的选择就是以大军先生的“民视”一书为背景、为参照,表述我的观点,展开我的分析,希望能与大军的新著有所互补。至于能否相得益彰则由读者评判。 大军先生的“民视”一书借用国际公约并兼及我国宪法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系统探讨了中国的国民权利及其所存在的严重问题。由此我就想到了我国的宪法,想到了十年前我曾写过的一篇一直无缘发表的有关宪法修正的文章(此文我将不加任何改动地置于本文末尾),进而我将这篇算是书评的文章定名为“宪法的权威与重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宪法是20年前由第5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的。其后,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分别通过了第1条——第2条(对应宪法第8条与第11条)、第3条——第11条(对应宪法序言、7条、8条、15条、16条、17条、42条、98条)的宪法修正案。显然,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的宪法在本质上仍是从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质的相异性。也可以说,这部宪法已远远落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对其仅仅作小修小补、局部手术是根本不够的,惟有重修或重新制定才是其出路。如果不重修现行宪法,则其不可能起到根本大法之作用,也不会发挥出应有的权威作用。宪法的权威性来自其客观性,一个与现实脱节的宪法是不可能具有权威性的。 首先,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其基本内容应该是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国家机构的权利来自于国民的授权。然而,翻阅整部宪法138条,我们看到,有关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仅有24条(第33条——第56条),在总纲部分的32条中,只有一条涉及国民的权利(第2条)。显然,相对于我们已经承认并加入的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条目太少了,其权利内容也过于抽象、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国民自由迁徙权,自由选择工作地和居住地的权利、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权、隐私权、免费初级教育权、信访回复权等在宪法中根本没有提及。 正像仲大军在“民视”一书中所讲,“中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小民大君思想至今仍在社会中残留,人民的地位始终没有被摆正,更重要的是,这种思想甚至渗透到立法和法律之中,使我们国家的宪法至今都存在着与现实相去甚远的感觉。我们不妨打开我国宪法的第一章总纲,看看国家在这里担负了多少社会功能。在这一章里,充眼所见几乎全是国家。宪法的确应规定国家的作用和职责范围,但在这一章里。国家的作用大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其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青天’政治思想。国家真能管得过来这么多吗?实际上是不能的,建国后5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国家不能当救世主。”(P334——P335)。 此外,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现实状况与未来发展,不能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比如总纲第6条内容为:“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7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显然,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是生产资料的多样化所有制,考虑到国有单位劳动力的不断减少,集体单位的改制民营,大量的非正规经济,越是发达地区民营化比重越高,农村土地的长期承包权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所有权,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的高速增长态势,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由公有转变为公有与民有共同构成,并且民有(包括外资)比重越来越超过国有,国有经济越来越由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转变为重要力量。事实上,在宪法中也没有必要规定所有制的构成。不管何种所有制,关键看是否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国强民富。当然,前提是公民与劳动力拥有平等的权利。 顺便需要提及的是,在美国宪法中,其总计7条21款与27条修正案中,直接规定公民权利的有15条。这里无意崇洋,只是想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思考。 其次,一些依据宪法所制定的专门法律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精神,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比如,大军“民视”一书中的城乡二元结构,即市民与农民国民待遇的巨大反差实际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法公开地限制了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使人大代表构成中拥有农民身份的可能不足10%。据了解(《光明日报》1998年3月1日),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979人中,工人农民仅占18.89%(563人),知识分子占21.07%,干部占33.16%,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占15.44%,人民解放军占8.99%,香港代表占1.21%,归国华侨占1.24%。这样的代表构成是源于1995年第3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依据该法第1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也就是说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依公安部口径,农村每88万人选1个代表,城市每22万人选1个代表。如以农村9亿人口计算,理论上可选代表1000余人,即使如此,也仅占代表总数的1/3,与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70%相比不足一半。而依据以上数据,实际农民代表仅占全国人大代表10%左右,其与人口所占比例已不成任何比例。如果再考虑到这些农民代表中必有相当一部分村长、书记,则其代表性可能就只有5%左右了!如果再考虑到农民代表参政议政的时间与力度,则可能连5%也达不到了。 在这样的条件下,大军“民视”一书所描述的国民待遇不平等,城乡聱二元结构、农民倍受歧视、农民无社保、农民无流浪权、农民被随意收容、农民收入的低增长、城乡收入水平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等就不足为奇了。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如果法律本身已不再平等,我们又如何求得人人平等呢?在这里,我要将大军“民视”中的一句话“治国在于立法,立法在于立权”改为:“治国在于立权,立权在于立法”,不知大军同意否?也许是个循环,也许是个悖论! 再次,我国的国民待遇不平等,除了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还更为严重地表现为官民二元结构,即官权与民权的不平等,特别是警权与民权严重不平等,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规,特别是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太多的权力而几乎没有什么义务,给予了公民及有错(嫌疑)公民太多的义务,而几乎没有什么权利。可以说,国民对警察特别是治安警察的满意程度已低于60%。以郑州为例,警方聘请500名大学生发放9万份行风问卷调查,从收回的3万份看,群众对派出所(主业是管治安)的满意率不足60%,如果考虑到是警方作的调查,是省城作的调查,是文字调查,则实际满意率还会更低一些(郑州警方请群众打分,《报刊文摘》2002.5.19),甚至就连大连市,百姓报警上访也极其难(傅兴宇,百姓告状为何难,《文摘报》2002.1.10)。笔者去年曾亲眼目睹警察对一起因殴斗而倒于血泊中的男子的处置过程,其冷漠麻木、其动作之慢、其趾高气扬真令我十分心寒:这还是人民的警察吗?这还是首都的警察吗?君不见公安机关为抓嫖生财把外出散步的夫妻、同宿的恋人当作卖淫嫖娼者抓走,把处女当作妓女抓,宁可错抓一千也不漏抓一个;君不见收容已成为创收的手段,没有暂住证就抓人,缴款就放人(凌广志等文,“收容”竟演变成以权谋私的手段,《半月谈》2002年9期);君不见首都的警察酒后开车还恶语伤人并欲对民施以拳脚(王蔷,同是警察两种态度,《北京晚报》2001.7.2)。 从表面上看,这是警察的素质低,或曰少数警察违规。但实际上这是源于制度,源于与宪法并不一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请看该条例的第6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而第31条则规定卖淫嫖娼或介绍卖淫者依规定可处拘留或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收容教养,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第32条规定种植毒品者及吸食毒品者可处拘留,可处3千元以下罚款;第33条规定赌博者可处拘留,可处3千元以下罚款。其余涉及违反治安的处罚第19条至第29条中,条条都有罚款,大多是2百元以下,少数是50元——100元,仅有第29条涉及骑车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定的是罚款5元。显然,在这样的处罚机制下,当然是集中力量干大利、暴利的事,要抓嫖生财、抓赌生财,至于5元钱的罚款就不值得收了,其他利小或无利的治安管理则轻抓小抓。这样的以钱为中心的处罚机制实际上也鼓励了有钱的人可以多违规,花钱可以消灾,同时又会把钱少的公民逼入绝境。为什么不能采取以提供无偿公益劳动作为处罚手段呢?再者,治安拘留可以长达15天这是否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呢?为什么不能将警告分为初次警告、再次警告、严重警告呢?如果要罚款,为什么不区分各种情况(是否初犯、非法所得多少)分别规定不同的罚款呢?如此高额的罚款,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没有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没有制约,我们的国民还可能有平等的权利吗?为什么我们不能把有限的警力更多地用在抓捕在逃犯与惩治流氓地痞身上呢? 中国的发展需要改革,必须改革。中国的改革,中国的市场化改革,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惯性,由于近代100多年受尽列强凌辱,由于建国后40年的计划经济,其任务的完成是极其艰难的。中国的改革,速成论与激进论是不合适的。 大军在“民视”一书的末尾讲到,“我不是一个激进的改革者”。这一点我是赞同的。当然,中国的改革也必须尽可能地争取加快速度,时间是紧迫的,挑战愈益严峻,加入WTO后更是如此。那么改革从哪里做起呢?大军的看法是让国民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要立权,要确立国民权利。这一点我完全同意,在此我想进一步具体化,即改革应首先确立宪法的权威,而确立宪法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确立国民的权威,就是民有、民治、民权、民享。为要确立宪法的权威,笔者的两条建议是: 一是在全国大中小学生中全面普及宪法知识,将现行的政治课,从小学5年级起直到大学一年级,每年开设宪法课,使每一个人都能熟背宪法,每年可举行宪法知识大赛,也许5年之后一定会大有成效; 二是从现在起立即着手修宪,使宪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如此宪法无生命力。同时,要清除所有与宪法相违背的法规条文。比如近日笔者看到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颁发的一个部门规章(《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中国国土资源报》2002年5月22日)中竟然规定(第14条):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不得越级提出。面对这样的规章,作为国民的我,又一次感到自由权利的被践踏,宪法的被践踏,官权对民权的侵害!这样的规章在今日得以颁布,说明中国的国民不平等待遇将长时间存在,法制之路将是漫长的。笔者不禁要问:这样的规则是如何出台的?它经过了听取公民意见、专家意见这一程序吗?笔者以为,修宪的时机已经成熟,时不我待! 作为修宪的准备,笔者希望有更多的人阅读大军先生的《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一书。这里列出大军先生“民视”一书的足以令人心动的章节目录,以期引起读者更大的兴趣。 一、论待遇:国家整体与公民个体间的权利界定 1,待遇形态决定国民生活状况 2,国民待遇何以成为中国当下的迫切问题 3,治国在于立法,立法在于立权 4,如何看待国民权利 5,权利分配不平等的学理拷问 二、不平等待遇的起源及等级社会的形成 1,求不平等之路:国民待遇维度上书写的人类历史 2,等级制社会形成的另一些原因 3,平等与特权,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变奏 4,今日权利特殊化是对古代官僚制度的本质承袭 5,从官员待遇寻溯吏治腐败原因 5,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权利平等的必由之路 三、政治与经济制度对国民待遇的影响 1,政治制度与国民待遇要求的非同步发展 2,经济制度与国民待遇 3,新国民待遇与重估一切价值 4,历史的检查与反思 5,未来的信仰是什么 四、国际公约视野下中国公民权利和待遇现状 1,抽象人权是一种历史进步 2,中国公民固有权利现状审视 人格尊严权 自决权 工作权 组织权和结社权 社会保障权 生活权 教育权 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生命权 人身权 迁徙权 法律平等权及其他权利 五、资源和环境危机及其对国民待遇的影响 1,资源稀缺:国民待遇的难越之门 2,中国的资源现状 3,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 4,美丽的童少年 5,一个记者眼中的资源与环境状况 6,中国经济为何难以继续高速发展 7,朴素生活与人力资源开发 六、发展战略对国民待遇的影响 1,惊人的城乡差距 2,“重工业优先”战略:无肉的骨头怎么啃 3,残缺的现代化:“样板戏”发展模式 4,缓慢的工业化和城市化 5,如何评价计划经济和“赶超”战略 七、二元社会结构的成因与危害 1,二元结构的实质是所有制歧视 2,城乡建制:所有制歧视的基本形态及其危害 3,迟滞经济高速发展 4,环境破坏影响全体人民生活质量 5,封建习俗和文化肆虐社会 6,求平等名义之下的社会报复 7,不可低估的政治危害 8,挖肉补疤:挹此注彼式的调整 9,被侮辱与被损害者的社会创新潜力 10,平权:中国社会的永恒话题 八、如何实现国民待遇的平等化 1,中国企业的国民待遇 2,反垄断:追求国民待遇的重要前提 3,以人本位解构国家本位 4,改善国民待遇状况的根本途径 九、附录:联合国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读完这样精彩的内容,我想读者一定会与我一样要迫不及待地去阅读原著。这里我向读者推荐一种网上浏览的快速方法,你可以点击如下大军先生经济观察中心的网址:www.dajun.com.cn。 大军先生,我敬重的一位学者!下海的勇气值得我终身学习! [附件] 宪法修正案的若干评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在内容上必须简而精,具有很高的准确性;而在效力上必须长而远,保持很强的稳定性,至少一百年不变。我国的宪法从建国前夕的《共同纲领》算起,已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修改过四次。应该说,我国宪法的稳定性是不强的。其原因在于宪法的内容不尽准确,并把一些不应在宪法中规定的条文放了进去。总起来讲,迄今为止的我国宪法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宪法改革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现在,中共中央已就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并由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这一宪法修正案,作为公民,我坚决拥护;作为学者,我认为宪法改革的力度似乎应再大一些。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过去的计划经济具有质的差别,与此相对应的宪法自然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里笔者拟就宪法修正案的某些条文作进一步评析。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建设”。笔者认为,①宪法中不宜提“初级阶段”,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含外延并没有明晰化。特别地,初级阶段理论是有计划商品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产物;②“根据…理论,…进行…”的提法也不适当。首先是作为根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远没有成熟,仍在探索之中,其次是“根据理论”不如“根据实际”更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中国农村的改革不是根据理论而进行的,而是农民的自发创造。 2、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最后一句修改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里,在内容上有重复。依笔者之见,可以删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或者删去“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或者只保留“发展…民主”,因为专政、法制均是民主的实现形式,民主自然要求法制。 3、宪法第七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里,①“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提法值得推敲。国有制与全民制并不相等,国有制至多是全民制的一种形式。同时,全民制的提法在现阶段已并不适宜。因为,“全民”中的大部分人,即农民,与全民经济的利益关系实在是太弱了,他们与全民制职工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②“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的提法尚欠周全。首先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国有经济并非主导力量;其次是局部地区及不少发达地区,国有经济也并非主导力量;再次是“主导力量”的数量规定尚无定论。若按产值份额论,则国有经济早已低于50%;最后是从长远发展看,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地位大概可以保持。不过,从社会生产力标准考察,所有制形式不必看得太重,今后大量的混合经济也难以判断其所有制性质,何必自我限制呢?退一步,海阔天空!③“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提法似有多余。只要合法,所有经济成分国家都应保障,何必在宪法中单列“保障国有经济”呢?宪法不必过于具体。 4、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这里,①“农村”的提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乡村”。因为农村中农产值已不足一半,农村非农化趋势愈益明显。对此,笔者曾提出过用“乡村经济”取代“农村经济”;②乡村中并不全是集体经济,如国有农场、林场等。乡村中的国有经济估计在10%。这部分国有经济,即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也与集体经济中的承包大不一样;③目前乡村中“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已产生变化,逐步转向“联钱承包为主”,并且家庭承包也发生变异,逐步趋向市场承包为主;④“…责任制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提法尚不严格。责任制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首先是集体所有,然后是占有、支配、使用方式;⑤“集体所有”的含义尚需界定。因为集体的外延可以大至整个国家、整个世界,亦可小至三人(三人为众),与私有经济、混合经济很难区分,不如提“乡有经济、村有经济、组有经济”比较符合实际,同时,也与国有经济相对应。 5、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后的内容中有“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这里的“民主管理”提法值得斟酌。因为,首先,民主主要是一个政治术语,经济中的民主其含义为何尚需进一步研究;其次,股份企业不可能实行民主管理,只能是“资”主管理;再次,企业进入市场后,租、卖、包给私人或其他企业的公有企业,其管理大概不可能是“民主式”的,只能是“老板式”。当然不搞民主管理不等于不要职工参与管理。 6、宪法第九十八条改为“省…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镇的…每届任期三年”。这一修改恐仍难符合实际。据笔者调查,省市县每届任期应缩短为四年,乡镇每届任期应延长为五年。因为,越是微观越要具体,越具有经济性,越需要较长的任期去熟悉,才能胜任。而宏观则需要抽象,需要政治,不需要过长的任期去熟悉就能胜任。同时,这样做有利于减轻来自上面的“瞎指挥”。 以上笔者对宪法改革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看法。现行宪法中担当然还有其他需要修改之处,这里不再细述。笔者希望有更多的人参与讨论事关全民命运的大法。只有百家争鸣,才能真正实现民有民治民享。(本文写于1993年,未曾发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中国国土资源报》2002.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济日报》2000.3.19 黄广明,“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南方周末》2002.5.23 郑州警方请群众打分,《报刊文摘》2002.5.19。 凌广志等,“收容”竟演变成以权谋私的手段《半月谈》2002.第9期。 傅兴宇,百姓告状为何难,《文摘报》2002.1.10。 付立庆,法制文明程度越高 警察权利就应越小,《法制日报》 王蔷,同是警察两种态度,《北京晚报》2001.7.2。 李剑军等,涉嫌侮辱妇女 麻城一刑警被捕,《法制文萃报》2001.8.30。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刘家瑞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熊一新等,新世纪警察业务实用大全—治安管理卷,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本人联系方法:邮编: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 国民经济管理系 顾海兵 教授]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