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编者按:现发出仲大军先生和许志永先生的两篇文章,都讨论了物权法的问题,仲先生的文章更从宏观上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法即将产生的影响。望大家关注。]

两法出台后的中国社会与经济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2007年3月16日

    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国家法律:《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这两个法律将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实行。

    今年的两会没有别的热点,主要内容就是讨论这两个法律草案,这两部法律的通过,在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们需要对两部法律实施后所产生的影响有充分的认识。

    改革发展到今天,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真正起作用的主要表现在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变革。因此,今后的中国,每一项新法律的诞生和制度变革,都会对中国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下面让我们先来讨论围绕着《物权法》的出台所产生的一系列反响。

一、《物权法》诞生的意义及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

    《物权法》的诞生曾经经历了相当大的阻力,从草案颁布以来,就遭到了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批评和反对,草案几经修改,最后定稿通过。尽管这样,当前的社会对物权法仍然有着各种看法。这里,既有传统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也有经济改革中的方法和手段因素。

    从意识形态方面讲,很多人还停留在公有制的情感里,对私有财产和私有制持抵制态度。但改革20多年里的现实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变革,提高了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效率,增加了我国总体的国民收益。因此,从与时俱进的角度看,《物权法》的出台必须排除意识形态方面的阻碍,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从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改革的手段和方法来看,一些不合理的做法也影响到《物权法》的出台。譬如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手段MBO(经营者对国企产权的收购),曾经产生了国有资产不合理地过多地流向经营者的现象。对于这样的私有化,社会是肯定有意见的。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非法所得私有财产的作用。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物权法的出台又有着切实的必要性。改革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必须出台一些法律来对现有的经济现实进行确定。私营经济和私人资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目前,我国的私营经济约占整个国民经济比重的40%,私人资产大约占社会总资产的30%。私营企业和私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群体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因此,物权法的出台顺应了这一群体的要求。

    物权法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从社会意义上讲,物权法的出台,表明中国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同时,开始从法律上承认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存在。

    当然,围绕着物权法,人们还可以讨论很多问题,譬如我国经济体制今后发展的方向主要是公有还是民有?公有有什么好处?民有有什么好处?对于这些问题,仅仅一部《物权法》的出台还不能解决问题,必须还要有一系列其他的改革措施进行相配套。否则,物权法将是一部孤立的法,空洞的法。

    物权法出台后的中国,将出现一个多元化的新局面,也将出现一个大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共生共荣的局面,城镇居民的私有资产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由于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物权法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要想更大地发挥物权法的作用,必须还有相应的经济制度如土地制度改革相配套。否则,在大部分社会成员不拥有私人资产的情况下,物权法很可能被人们理解成富人的法,有产者的法。

    在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既具经济意义,又具政治意义。从经济方面说,它可以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打造一个多元化的蓬勃繁荣的中国经济;从政治方面说,它可以促进我国的改革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前进,倡导社会公正,平等和正义,并且进一步催生其他领域的制度改革。我国今后的经济体制改革还要在收入分配方面下工夫,改革的好处要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不能使《物权法》与普通老百姓无缘,要使更多的人成为有产者。

    对于当前社会上意见较多的非法私人财富的问题,改革也不能绕过和避开。只有严查和打击不法行为,才能保证合法公民产权更好地存在。因此,打击经济犯罪和腐败,清查非法所得,是保障《物权法》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败是落实物权法的重要配套措施。

二、从资产的国际流动角度来看《物权法》

    中国今天的企业产权状况是各种性质的资产交织,由于外资多年来大量进入,目前国内的外资资产估计有10万多亿元。内资与外资相互交织,这些资产都需要一部具有与国际接轨意义的法律来规范。

    特别是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海外投资的时候,譬如保险资金,据预测,可投资的资金高达1.55万亿元,折合2000多亿美元。国家正准备成立对外投资机构,规划今后的海外投资。截止2006年底,我国海外投资总额已达到730亿美元,今后每年大约要有上百亿美元的海外投资,这些投资形成的资产也都需要法律和法规的保障。

    一个国家的私人财产如果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这种财产的国际间流动,都要受到国家法律制约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今天的物权法还没体现出这种意义。譬如对本国资产的保护问题、国际间的企业收购和资本流动问题,现在各国都有规避外资并购风险的举措和法律法规,很少有国家象中国这样对外资进入敞开大门不设限制。有些发达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实际上是奉行双重标准:一方面以“开放自由”原则主导制定国际贸易协定,作为扩张海外市场的武器,同时又以“反垄断”和“国家安全”的名义,保护本国市场和战略性产业,抵制外资渗透。

    以美国为例,1990年2月,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要求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撤回1989年底对美国飞机零部件生产企业Mamco公司的所有投资,理由是担心中航技的投资是为了获取美国的军事技术,会使美国在国家安全领域中的技术领先地位受到潜在的不利影响。 2005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宣布以每股67 美元(170亿美元)竞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出价高于主要竞争对手美国雪佛龙公司。美共和党议员上书布什总统,要求联邦政府对该收购案进行调查,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案最终没有通过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反垄断审查和联邦外资委的国家安全审查。2004年末,联想集团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3名共和党议员以“让中国获得先进技术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破坏产业基础”等理由,要求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该并购案调查。IBM对政府做了多方解释和承诺,并把其中一个实验室剥离。最后联想只得到IBM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IBM在美国政府采购中也遭到越来越多的歧视。2006迪拜港口案,虽然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批准该项交易,布什总统也同意批准,但国会和主流媒体却以政治和意识形态为标准大肆反对,最终迫使该公司放弃收购。

    如何强调保护本国财产?也是新出台的《物权法》应该关注的。各国的物权是否可以毫无阻拦的随意流动?这都是值得我们今后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今后人们更多地关注的将是物权法如何调整公共资产与私人资产、国内资产与海外资产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中国资产和外国资产总是在不断进行相互转化的。如何保证不同性质不同国别的资产公平地进行交易和流动?将是物权法的重要职责。

    在前些年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既存在着私人不公正地掠夺和瓜分国有资产的现象,也存在着国有资产侵占私有资产的现象,以及。另外,也存在着外国资产与中国资产之间的纠纷。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了国有资产和私人资产、海内外资产的平等权利,将在今后调整各种资产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总之,从经济全球化角度看,《物权法》的出台十分必要。在一个全球经济要素相互交融和相互交织的今天,必须要有规范的法律保障。以中国远洋集团为例,未来的国际化发展前景十分光明,但其产权关系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做保障。只有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上,中国企业才能在世界上进行跨国出击和海外投资。因此,《物权法》也具有保障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功能。

三、《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客观要求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也是客观现实逼出来的结果。改革开放近30年了,外资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已经20多年了,许多外企在中国已经赚得盆满钵满,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局面一直延续。这对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例如,内蒙两家同样是生产牛奶的企业,伊利要交33%的企业所得税,蒙牛则只缴纳15%。因为蒙牛算是合资企业。同样是高技术企业,深圳华为要缴纳33%的所得税,而美国的思科中国公司只要缴15%就行了。

    再如韩国LG公司在华生产的竹盐牙膏,在技术上比本土公司生产的“两面针”、“黑妹”并没有什么高科技,但LG去年在华销售了90亿美元,仍然只缴纳15%的所得税。照这个样子发展下去,最后中国的民族企业必然竞争不过外资。因此,内外资企业税收双轨制已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从大的数字看所得税双轨制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将带来的影响。截止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2%。这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外资企业税款占我国税收的比例。

    先看2003年的数字,这一年23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约16万家)实现工业增加值11174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工业增加值41045亿元的27.2%,同时,这一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4268亿元人民币,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达20.8%。进入21世纪以来,外资企业产值在我国的经济比重中越来越大,从2002年到2006年,外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占中国工业增加值的比例分别是25.7%、27.2%、28%和30%。

    目前,外资企业的经济产出占我国GDP的比重大约为35%,而纳税比重只有20%左右,产出与纳税贡献不成比例。这种不平等竞争格局如果长期存在下去,很多国内企业将难以生存。

    在这种情况下,两税并轨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终于在这次人大会上通过了。如果2008年开始实施新税法,我国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内资企业可少交纳约1340亿元,而外资企业要多交约410亿元。

    这样一种调整符合中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对外资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公平的税负安排。因为从国际比较看,即使两税并轨,25%的税率仍然是国际上较低的税收水平。这种税制安排减少了片面招商引资带来的负作用,特别是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

四、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调整产业结构的影响

    这些年来,社会上对不同等的税收政策有很大情绪,如一则打油诗所写:“外资的GDP,占领市场,污染空气,避开税收,带走利润,留下GDP。”这种情绪反映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的经济出现GDP增长而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现象。当然这种现象与过度地依赖外资有关。

    以苏州为例,这些年来GDP迅猛增长,而居民收入没有什么变化,居民储蓄没多大增长,经济利润大部分被外资拿走,国内经济的收益远不如外资收益大。这种赔钱赚吆喝和只有纸上富贵的事情长期下去对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

    长期让利的做法还对宏观经济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譬如,如果没有本地或本国居民的消费作为支撑点,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必然是靠大量投资来拉动。而过度的投资会使宏观经济中消费和投资比例严重失调,从而引起结构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

    这些年里,我国通行的做法是,各地政府在追求政绩的动机下,以更低的商务成本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扭曲要素价格信号,尤其是劳动要素的价格信号,虽然其竞争优势明显,但劳动力收入增长有限,加上缺乏社会保障和其它福利,其结果居民收入有限,居民最终消费品的供给过剩,国内资源耗竭,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人民既享受不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我国的产业结构也难以升级和提高,大量的产业与廉价劳动力相关。

    所以,这次两税并轨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将对中国的宏观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它标志着改革第一阶段的发展模式(过度依赖外资)告一段落。

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中国宏观经济

    当然,人们还会产生这样一些疑问:新税法实施后是否会影响国外对华投资减少?甚至导致一些外资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去?而这种外资的变化能否影响到中国经济活跃程度?

    对这些疑问我们要有清醒地认识。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中国现在已经不是资本短缺的国家,而是资金过剩并大量向国外输出资本的国家。有三个因素导致中国完全是一个资本过剩的国家,一是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的低抚养率,使家庭可以更多地储蓄,二是传统的高储蓄低消费习惯,三是低工资。

    当然我国的这种资本输出不是表现在海外投资上,也不是表现在向海外贷款上,而是表现在大量的外贸顺差上。2005年我国的外贸顺差达到了1000亿美元,2006年达到破记录的1750多亿美元,折合大约1.35万亿人民币。如此巨大的外贸顺差的实质是向海外放款。如果说2006年GDP增加了2万亿元,那么其中的65%被输出到了国外,而留在国内的经济增长实际只有3.5%左右。这是一种大量向国外输出资源的发展模式,连历史上重商主义最兴盛的时期那些欧洲国家的做法可能也望尘莫及。

    外资优惠政策的实质是降低中国资源与资产的价值,这种政策如果长期实行,会使资源大量外流,国际热钱纷纷涌入,短时间会造成经济一片火热和繁荣的景象,但时间长了必将透支一个国家的实力。

    如果中国长期按这种模式发展下去,本国人民实质上并得不到多少实惠,所得到的只是帐面上的财富----纸票和债权,但这种帐面的财富非常易于流失,随着美元的不断贬值,我国积蓄多年的美元资产不断缩水,最终使多年积攒的国民财富化为乌有。

    更危险的是,这种发展模式将使中国出现一种虚胖现象,表面上看起来外汇储备大增,多得用不了,还要实施国家引导性的向海外投资,但实际上国民手中并没有多少钱,国内缺乏消费能力,钱只集中在大企业、外资和国家财政手里。如果在这一时期国家错误地实施了鼓励海外投资政策,那么,其结果便是国内资源外流。

    这种资源外流的结果是:本该留在国内进行建设的有利于本国人民的资源又流向海外,辛辛苦苦招商引资多年创造的一点国民财富还要再流出国外。这种发展模式对广大的中国人民又有何益处?

    因此,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的坚决出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发展模式已经开始发生的转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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