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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自然价值论

new cognitions on the current theories of merchandise value

马建明

“商品是已经交换的劳动产品”,或“商品是已经交换的产品”;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而不是为了交换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追求的是物有所值,而不是等价交换;商品交换的过程是商品交换双方为了节约劳动而博弈的过程;商品的交换关系是交换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交换双方“物有所值-讨价还价”的比较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而不是“比较的共同基础-等价交换”的比较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货币的实质是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是对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抽象的计量;商品价格的实质是商品的购买劳动;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商品的价值对交换双方的商品来说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所节约的劳动。等价交换在商品交换的动机上不存在,在商品交换的结果上不成立,对商品交换的双方来说,商品的交换是不是等价交换根本没有意义。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之间存在着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这样一种“比较的共同基础-等价交换”又决定了商品的交换关系仅仅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一种客观存在。

关键词:商品、商品交换、商品价值

商品的自然价值论

 

马建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一、现行商品价值理论

目前,在经济学上主要有三种理论来解释商品的价值:即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等。

(一) 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是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细胞——商品开始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劳动产品才有价值可言;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人类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价值的实质是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商品的交换遵循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以其价值为中心,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但是“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二) 效用价值论

在劳动价值论的对立面上,人们也曾广泛认为,只要是有用的(无论是对生产还是对消费)就有价值。根据经验观察也不难发现,无论某产品内含有多么大的劳动量,或耗费了多么高的成本,如果没有用,以至无人问津,就卖不出去。相反,即使不含任何劳动,不费成本的自然资源或任何其它东西,如果很有用,也可以卖上一个价钱甚至是好价钱。这就是效用价值论的思想基础。

效用价值论,数量化之后被称为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用户的“效用”程度评价,用户认为能满足自己的“效用”,就有价值,否则,就没有价值。有高的“效用”,就给以高的评价,商品也就具备了高的价值,否则,商品就是低价值,甚至没有价值。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商品的边际效用,如黄金,对于一个在沙漠中干渴得将要死的人说,一文不值。

(三) 要素价值论

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土地(自然资源)、资本、技术和管理。

要素价值论认为"劳动、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都是商品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要素价值论提倡按贡献分配,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也要参与分配正是因为它们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要素价值论认为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与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是同一个过程。

劳动、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这些生产要素在不同的时代其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前工业化时代,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和土地,反映在经济学观点中的两要素价值论(最早提出者是17世纪后半期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实现将资本创造财富的巨大作用空前强烈地突出出来,于是就有了劳动、土地和资本的三要素价值论(最早提出者是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到了19世纪末,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已经上升为一种独立的创造财富的巨大动力,在经济学理论上反映为劳动、土地、资本和经营管理的四要素价值论(最早提出者是19世纪末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时至今日,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在社会财富和国家实力的创造上,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已经是公认的事实,以至于必须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在经济学理论上就成为劳动、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的五要素价值论。

二、 对现行商品价值理论的新认识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占据着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以后,出现了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决定商品的价格,而根据劳动价值论,是劳动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劳动价值论是西方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项伟大成果,在中国革命的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是在今天经济建设时期,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相脱节,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市场价格的决定和变动缺乏解说力。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下面是对现行商品价值理论的新认识。

1. 关于商品的定义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这样的定义是不严谨的,在时间序列上是错误的。这样的商品定义最根本的缺陷是没有反映出已经交换的商品与没有交换的劳动产品两者之间的差别。正确的、准确的、严谨的商品定义应该是“商品是已经交换的劳动产品”,或者“商品是已经交换的产品”。只有已经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是商品,没有交换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只有已经交换的商品才有价值,没有交换的劳动产品没有价值。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商品的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既可以是有形的劳动产品,也可以是无形的劳动产品,像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彩票、股票、保险等无形的劳动产品;从自然的角度看,商品既可以是劳动产品,也可以是非劳动产品,像陨石、情报、特殊的汽车牌照号码和手机号码、以及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从商品交换的条件看,交换的双方一定是自愿的、平等的,但商品的交换却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合乎道德,非法的商品交换可能是危害他人利益,危害社会利益的。

2. 现行商品价值理论的前提条件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与比例。比如,商品生产者用一只绵羊交换两把斧头,这说明一只绵羊可值两把斧头,两把斧头就是一只绵羊的交换价值。商品交换的这种比例会随交换的商品的不同而不同,也会随交换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

商品交换价值的确定在表面上看好像是偶然的,其实并不然,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既然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就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这种共同的东西显然不可能是不同的使用价值。在抛开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后,各种商品所具有的一个共同属性就是:它们都是劳动的产品。这种劳动产品要作为商品交换或比较,还必须抛开劳动不同的具体形式。不同商品相交换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是一切商品中共同具有的东西。两种商品相交换所形成的比例不过是两种商品中凝结的这种无差别人类劳动在量上相等的表现形式。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一只绵羊值两把斧头,不过是说一只绵羊和两把斧头中凝结了相等的一般人类劳动。可见,交换价值是指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别种商品所表现出来的相对价值量。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价值在本质上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按照等价原则相互交换其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经济学原理 王述英 张彤玉主编 南开大学出版社)。

现行商品价值理论的前提条件是:

A.商品交换价值的确定在表面上看好像是偶然的,其实并不然,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既然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就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不同商品相交换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

这一段话的含义是对商品交换实质的认识。

B.两种商品相交换所形成的比例不过是两种商品中凝结的这种无差别人类劳动在量上相等的表现形式

这一段话的含义是对什么因素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认识。

3. 关于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

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通过商品交换人们能够达到什么目的?是什么原因推动人们进行商品交换?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是什么?

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前,首先要对双方交换的商品进行比较,商品交换的双方在比较什么呢?在商品交换双方的眼里,自己的商品是劳动,别人的商品是东西,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你那个东西值不值我这个劳动,是不是物有所值,“物有所值”的含意并不是比较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

从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上讲,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是比较物有所值),而不是为了交换劳动,也不是为了交换“价值”(不是比较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或者比较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人类抽象劳动)。物有所值讨价还价、“漫天要价,座地还钱”、 物以稀为贵物美价廉 经济实惠一分钱一分货买的没有卖的精货比三家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公平交易”、“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干”、“有价无市”、“买方市场,卖方市场”、“无商不奸”、“童叟无欺”、“黄金有价玉无价”等等讲的都是商品交换的道理,这些俗话都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动机的真实反映,但是在这么多形容商品交换的俗话当中唯独没有“等价交换”,为什么?

因为对商品交换的双方来说,第一,他不关心所交换的对方的商品中凝结了多少劳动;第二,他不关心双方交换的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人类抽象劳动)是不是相等;第三,商品的成本对交换双方来说都属于商业机密;第四,对商品交换的双方来说,凝结在交换双方的商品中的劳动,相等还是不等都没有意义;第五,对商品交换的双方来说,商品交换的意义在于,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

在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过程中,是商品交换的双方在比较,而不是交换双方的商品在比较。如果说不同的商品相互交换存在比较的共同基础(这种比较的共同基础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人类抽象劳动),那么这正好说明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是为了交换劳动,是为了交换“价值”,问题是这样的“比较的共同基础”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根本不存在!

因此,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而不是为了交换劳动,也不是为了交换“价值”。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追求的是物有所值,而不是等价交换,等价交换从来都不是商品交换双方所追求的。

4. 关于商品交换的过程

商品交换的过程是商品交换的双方为了节约劳动而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既包括复数的卖方与复数的买方之间的博弈,也包括复数的卖方之间、复数的买方之间的博弈。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的博弈受下列因素的影响:生产成本、供求关系、交易规则、产权制度、交换双方对交换商品信息的掌握程度(信息是否对称)、交易成本、商品的边际效用、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垄断程度和竞争程度、进口关税、出口退税、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贸易壁垒、外汇政策、无序的进出口竞争等等。商品交换的双方博弈的目的是为了己方尽可能多的节约劳动。

商品的交换过程受四个主要因素影响:商品的交换双方和交换双方的商品,商品的交换关系不仅决定于交换双方的商品,更决定于商品的交换双方。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第一位的因素是商品的交换双方,而不是双方交换的商品,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人是主动因素,是第一位的因素,物是被动因素,是第二位的因素,现行商品价值理论恰恰是忽略了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主动的第一位的人的因素。

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是交换双方“物有所值-讨价还价”的比较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而不是“比较的共同基础-等价交换”的比较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商品的交换能不能成交,如何成交都取决于商品的交换双方,而不取决于交换双方的商品。

5. 关于商品交换的结果

商品的交换关系是交换双方博弈的结果,商品的交换关系是商品的交换双方为了节约劳动而博弈的结果。

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是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或者说交换双方的商品之间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商品的价值或交换双方的商品之间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是因,商品的价格或商品的交换关系是果,交换双方的商品之间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在前,商品的交换关系在后,而实际上,在现实的商品交换过程中,这样的因果关系、前后关系根本不存在,与其说是价值决定价格,还不如说是价格决定价值;与其说是比较的共同基础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还不如说是商品的交换关系决定比较的共同基础;与其说比较的共同基础是商品交换关系形成的原因,还不如说比较的共同基础是商品交换关系形成的结果,因为现行商品价值理论正是根据实际的、事后的商品交换关系反过来解释交换双方的商品之间存在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这样一种在现实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根本不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回过头来再去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

从逻辑上讲,只有原因才能决定结果。

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相交换,既得不出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之间必然存在着比较的共同基础(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相等)的结论,也得不出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之间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相等)决定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之间的交换关系的结论。

这是因为:

第一,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同样的一只绵羊既可以交换同样的两把斧头,也可以交换同样的三把斧头,也可以交换同样的四把斧头……,一只绵羊并不是只能交换两把斧头,商品的交换关系最高与最低之间可以相差数倍、十倍、甚至更多,这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同样的商品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是不是相等?

第二,商品交换的双方并不追求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是否相等,或者说商品交换的双方并不追求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之间比较的共同基础,那么,一只绵羊与两把斧头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相等是如何得来的?这样一种比较的共同基础从何而来?

第三,由商品的交换只能得出劳动的交换的结论,得不出交换的劳动(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人类抽象劳动)是相等的结论。交换和相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由交换而得出相等的结论,是混淆了交换与相等的差别。

双方交换的商品中无法计量的人类抽象劳动既不能证明相等,也不能证明不等,对任何商品交换来说,它是不是等价交换都无法判断。

第四,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对任何商品交换来说,都可以从事后的商品交换关系中得出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必定存在着“比较的共同基础”,因此可以得出“任何商品的交换都是等价交换”或者“无论什么样的商品交换都是等价交换”的结论,那么等价交换还有什么意义?

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按照上面的分析,“任何商品的交换都是等价交换”或者“无论什么样的商品交换都是等价交换”,那么价值规律还有什么意义?

第五,现行商品价值理论是根据实际的、事后的商品交换关系得出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存在“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而不是也根本不可能根据事前的、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得出商品的交换关系,实际上,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存在“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与实际的商品交换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前后关系根本不存在。

第六,劳动并不是商品的必然属性,也不是商品的普遍属性,因为不含任何劳动的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同样可以成为商品,同样可以进行交换,那么不含任何劳动的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其作为商品交换的“比较的共同基础”又是什么呢?

因此,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必定存在着“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人类抽象劳动)”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这两个命题都不成立。实际上,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存在“比较的共同基础”与商品的交换关系之间成为一种互相决定的关系,是一种循环论证。

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相互交换,不同的商品相互交换形成的交换关系,并不是因为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存在“比较的共同基础”(相互交换的商品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相等),而是因为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

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与比例,这种商品交换的量的关系与比例是凝结在相互交换的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相等的结果——即等价交换的结果,而实际上,商品的交换关系是商品交换双方博弈的结果,并且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这种商品交换的量的关系与比例总是不确定的。

6. 关于货币的实质

货币的实质是什么?

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这5种职能,但是货币的实质是什么呢?

货币的实质是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

为什么说货币的实质是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呢?

这是因为,首先,货币的实质不是财富,货币对个人来说是财富,但对国家来说却不是财富。一个国家拥有的财富、是否富裕与货币的多少没有关系,多发货币的唯一结果只能是通货膨胀;货币是一种商品,货币是一种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但货币的实质决不是商品,货币的实质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实质是不一样的,按照商品的定义,“商品是已经交换的劳动产品”,或者“商品是已经交换的产品”,在电子货币时代,电子货币仅仅是一个符号,电子货币只是一种信息,根本用不着去生产,货币的最大意义也不是“货币是一种商品”,显然认为货币的实质是一种商品是错误的。

货币的最大意义在于,一方面;货币是全社会所有实物商品、非实物商品和服务的代表,货币是全社会所有实物商品、非实物商品和服务之间共同的可以相对比较的东西,货币是一切有形和无形商品及服务的等价物,能够计量一切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及服务的等价物只能是劳动,只能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另一方面,货币的出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大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形态的变化,从实物货币(金银等)到纸币再到电子货币,同样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欧盟统一市场统一货币同样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此,货币的实质是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是对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抽象的计量。货币恰恰就是不同的商品相互交换它们之间可以进行比较的质上相同、量上相等的共同的东西,货币恰恰就是不同的劳动之间、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进行交换比较的标准,但是这种比较只是商品交换结果上的相对比较。

7. 关于商品价值与商品价格之间的比较

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在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不变,商品的价格围绕着商品的价值随着供求关系上下波动,商品的价格有时大于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格有时小于商品的价值。问题是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价格是不同质的东西,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而商品的价格是交换价值,商品的价格只是商品交换价值的一种形态,货币是对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抽象的计量,那么不同质的东西在数学上如何比较大小呢?

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价格之间可以比较吗?

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交换价值之间可以比较吗?

8.关于商品价值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

商品价格的实质是商品的购买劳动。

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商品价值的实质是生产商品的耗费劳动,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商品的耗费劳动,而不取决于商品的购买劳动,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或者说商品的耗费劳动决定商品的购买劳动,商品的价格只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实际上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对商品的交换双方来说是相对的,对商品的交换双方来说,己方商品中凝结的劳动对自己来说是耗费劳动,对对方来说却是购买劳动。

在实物商品与实物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既是耗费劳动,同时又是购买劳动;而在实物商品与货币交换的条件下,货币代表的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商品价格只是商品交换价值的一种形态,商品价格的实质是商品的购买劳动。

商品的价值——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价格——商品的购买劳动之间并不是一种单向的从属的决定关系,即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或者商品的耗费劳动决定商品的购买劳动,实际上,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之间是一种双向的平等的博弈关系。在实物商品与实物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商品的交换关系是商品的交换双方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之间不存在单向的从属的决定关系;在实物商品与货币交换的条件下,商品的交换关系同样也是商品的交换双方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之间同样也不存在单向的从属的决定关系。

商品的交换关系,从交换劳动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实物商品与实物商品之间的交换,还是实物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无论是服务与货币之间的交换,还是货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它们之间只有形式的不同,没有本质的不同。

因此,那种认为商品的价值只取决于商品的耗费劳动而不取决于商品的购买劳动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价格、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之间并不是一种单向的从属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双向的平等的博弈关系。

9. 现行商品价值理论的前提条件是不成立的

现行商品价值理论的前提条件是:

A 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既然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就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不同商品相交换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

B两种商品相交换所形成的比例不过是两种商品中凝结的这种无差别人类劳动在量上相等的表现形式。

从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看,人们进行商品交换是为了节约劳动,而不是为了交换劳动,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时比较的是物有所值,而不是等价交换。根据现行商品价值理论,在商品交换关系形成的过程中,不同商品相交换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问题是这样的比较的共同基础”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换的双方并不去进行这样的比较,难道是交换双方的商品在进行这样的比较吗?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这样一种根本不存在的“比较的共同基础-等价交换”如何去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呢?

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交换的比较与数学的比较有着本质的不同,交换的比较不是比大小,不是比相等,而是比较物有所值;数学的比较是比大小,是比相等。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只存在交换的比较(物有所值),不存在数学的比较(比较的共同基础)。

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比较的共同基础,取决于商品的交换双方,而不取决于交换双方的商品,因为比较要依靠商品交换的双方来判断,而不是依靠交换双方的商品去判断。在商品交换关系形成的过程中,是人在比较物,而不是物在比较物。

两种不同的商品相交换所形成的比例不过是两种商品中凝结的这种无差别人类劳动在量上相等的表现形式,两种相互交换的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人类抽象劳动)是相等的,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第一,两种不同的商品相互交换,从逻辑上讲,只能得出两种不同的商品中凝结的劳动相互交换的结论,得不出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是相等的结论;

第二,最关键的是,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是无法计量的,因而,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是否相等无法用实践证明,无法用实践验证。

商品的交换关系最高与最低之间可以相差数倍、十倍、甚至更多,换句话说,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可以相差数倍、十倍、甚至更多,或者说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之间可以相差数倍、十倍、甚至更多。因此,从商品交换的结果上看,“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相等”只是一种特殊情况,而“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不等”却是一种普遍现象,或者说“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相等”只是一种特殊情况,而“商品的耗费劳动与商品的购买劳动不等”却是一种普遍现象。

商品的交换关系最高与最低之间可以相差数倍、十倍、甚至更多,而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凝结的劳动(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人类抽象劳动)却总是能够保持相等,显然这样的结论完全是违背逻辑的。

10. 关于商品交换的实质

人们进行商品交换是手段,交换劳动依然是手段,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才是商品交换的真正目的,商品交换的实质并不是交换劳动,商品交换的实质恰恰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但是,商品的交换能不能给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能够节约多少劳动,节约的劳动是不是一样,仍然取决于商品交换双方的博弈。

为什么说商品的交换能够节约劳动?

为什么说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

最根本原因是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时比较的是物有所值,而不是比较两种相互交换的商品本身所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等价交换)。

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因此对全社会来说,商品交换的越多,越能为全社会节约更多的劳动,最终也就越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总量越大越好,一个国家的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总量同这个国家的发达程度成正比,发达地区商品交换的总量大大高于落后地区商品交换的总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与其商品交换的水平成正比。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和商品经济商品交换。商品经济商品交换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商品交换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显然是不能用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交换劳动,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以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能够解释的。实际上小农经济自给自足最大的落后在于它不能节约劳动,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是否能为全社会节约劳动。

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越细,社会生产效率越高,即可以用更少的劳动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社会分工的结果必然要求进行商品交换,因为只有通过商品交换,人们才能实现用尽可能少的劳动投入达到同样福利的目标或目的。

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同样,没有商品交换,也就没有社会分工,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可以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社会分工的目的、实质、作用及意义与商品交换的目的、实质、作用及意义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一致性。但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说却不是这样,因为我们生产的东西并不是全部用来进行交换。

社会分工的目的是用尽可能少的劳动投入(节约劳动)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或福利),商品交换的目的同样也是用尽可能少的劳动耗费(节约劳动)获得尽可能多的福利。社会分工的目的、实质、作用及意义与商品交换的目的、实质、作用及意义是一样的。人们对商品交换的实质认识的误区说到底是孤立地看待商品交换的结果,而没有在分析商品交换时从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整体角度来分析商品交换,在分析商品交换时,只看到了“硬币”的一面,而忽略了“硬币”的另一面。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关系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分工提高效率,交换节约劳动”,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是一对矛盾,生产与消费是另一对矛盾。

人们生产的产品,既可以进行交换,也可以不进行交换,已经交换的商品和没有交换的产品同样能够给人们带来福利,但是已经交换的商品因为它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因而已经交换的商品比没有交换的产品能够为交换的双方和全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这就是为什么商品的意义就在于交换,而交换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

有一种观点认为商品交换的实质是人们相互交换财富的利益关系,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现实中的商品交换绝大多数是货币与实物商品、非实物商品、或服务相交换,货币的实质并不是财富,货币的实质是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

商品交换的实质并不是交换劳动,而恰恰是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

11. 关于商品的价值

人们对商品价值的认识说到底取决于人们对商品交换实质的认识,取决于人们对是什么因素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的认识,如果人们没有真正认识商品交换的实质,如果人们没有真正认识是什么因素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商品的价值。

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并不是为了交换劳动,也不是为了交换“价值”,而是为了节约劳动,商品交换的实质也不是交换劳动,而恰恰是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

商品的价值对交换双方来说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相等与否”,第一无法用实践证明,无法用实践验证;第二“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相等与否”对商品交换的双方来说没有意义,因为对商品交换的双方来说,商品交换的意义在于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而不在于交换劳动。

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那么,在商品交换以前,这种人类抽象劳动就已经凝结在商品中,换句话说,商品的价值是独立于商品的交换而存在的,已经交换的商品与没有交换的劳动产品同样都有价值,那么商品交换的意义何在?

在商品交换的动机,商品交换的结果,商品交换的实质、商品交换的意义以及商品的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存在着必然的一致性,这种必然的联系、必然的一致性就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商品价值的实质就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

商品的价值是相对于商品的交换而言的,因为只有经过交换,商品交换的双方才能节约劳动,离开了商品的交换,商品的价值根本无从谈起,人们对商品价值认识的误区说到底是源于人们对商品交换实质认识的误区。商品的价值只能通过商品的交换表现出来,没有其它任何形式能够表现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与商品交换的关系是,交换在前,价值在后,而不是价值在前,交换在后,在商品交换中,是交换决定价值,而不是价值决定交换,用通俗的话讲,实际上就是卖多少值多少,而不是值多少卖多少。

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为交换的双方所节约的劳动。

12. 关于商品交换的实质及商品价值认识的意义

商品交换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量之一,对商品交换实质和商品交换意义的认识对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只有我们真正认识了商品交换的实质,商品交换的意义,商品的价值,我们的经济社会才可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从商品交换的表象上看,商品的交换并没有增加商品的数量,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但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增加福利,能够为交换的双方增加效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商品交换的意义正在于此。

200年前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曾经提出,市场交换可以促进社会分工和科技进步,在平等竞争下的交换必定对交换双方同时都有利,因此,每一次交换都能为整个社会增加财富。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则认为交换只是生产到消费的过渡,只有生产才能创造出财富。如果一方在交换过程中赚了钱,必有另一方赔本,因为交换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出财富来。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以不同的表现方式至少争论了一个世纪。不要以为这仅仅是理论上的空泛之争,不同的理论认识产生不同的经济政策,市场交换是应该鼓励还是应该抑制,在很大程度上与上述争论有关。

今天看来,我们可以为这样的争论划上句号了。

“商品是已经交换的劳动产品”,或“商品是已经交换的产品”;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而不是为了交换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追求的是物有所值,而不是等价交换;商品交换的过程是商品交换双方为了节约劳动而博弈的过程;商品的交换关系是交换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交换双方“物有所值-讨价还价”的比较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而不是“比较的共同基础-等价交换”的比较决定商品的交换关系;货币的实质是劳动,是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是对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抽象的计量;商品价格的实质是商品的购买劳动;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节约劳动,能够为全社会节约劳动;商品的价值对交换双方的商品来说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能够为交换的双方所节约的劳动。等价交换在商品交换的动机上不存在,在商品交换的结果上不成立,对商品交换的双方来说,商品的交换是不是等价交换根本没有意义。相互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之间存在着进行量上比较的共同基础,这样一种“比较的共同基础-等价交换”又决定了商品的交换关系仅仅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一种客观存在。

这样一种客观的自然的反映商品、商品交换的动机、商品交换的过程、商品交换的结果、货币的实质、商品价格的实质、商品交换的实质、商品交换的意义的价值理论,它既不是劳动价值论、也不是效用价值论,也不是要素价值论,姑且称之为“自然价值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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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治经济学原理》,王述英 张彤玉主编 南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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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马涛 编著,《经济思想史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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