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马哲民的人权观
在中国思想界,人权思想发达于本世纪上半叶。进入五十年代以后,随着政治局势的急剧变化。人权思想发展的客观阻力越来越大。特别是经过五七年反右,“人权”一词已成为右倾象征。人权概念的进程嘎然而止。从四十年代末到反右运动这段时间,是人权之声急剧衰落且挣扎残喘的时期。其间,敢于正面讲人权者甚少,且都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罗隆基、胡风、马哲民等无一例外。亦正因为此,尽管他们的人权理论当时已无法创新,但其社会价值尤为可贵,其人格精神尤为可敬。
马哲民的人权思想成熟于四十年代,但其影响主要在于五十年代。他于1944年底所编的《论民主问题》文集是其人权思想的代表作。该书当时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五十年代初期也不为理论界所熟知。然而反右运动中对他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公开大批判使他的观点广为流传。新政权成立后他曾决定少写文章多学习多从事实际工作。但作为具有民主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和民盟领导人,他却无法抑制自己不问政事不作研究。他后来联系现实所作的文章报告和讲话依旧体现出他对人权的热忱追求以及对中国社会前途和人民命运的热切关注。
马哲民的人权思想反映出本世纪中期中国社会急剧变化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他对许多问题的看法都具有先明之见。他联系中国社会实际对人权理论问题的思考是很值得认真总结的。他的人权思想是对严复、陈独秀和胡适等人的个人本位思想路线的继承和发展。过去几十年马哲民已被理论界所遗忘。但笔者相信随着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马哲民的人权思想乃至其思想的价值终将为人们所重新认识。历史是公正的。基于对历史的尊重本文试图对马哲民人权思想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学术界同仁一起还其思想精神原貌。
一、相对个人主义的人权观
西方天赋人权思想传入中国后,随即产生集体主义人权观和个人主义人权观两大思潮。在个人主义人权思潮的发展中,逐步出现绝对个人主义人权观和相对个人主义人权观的区分。马哲民的人权观属于相对个人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力图将人权纳入社会框架中来,以寻求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接点。相对个人主义人权观代表了企图在西方与东方之间、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开辟第三条人权道路的社会思潮。
相对个人主义人权观不赞成“天赋人权”的提法,不主张人权是先于社会先于国家存在的。但在个人主义理论基础方面,相对个人主义人权论与天赋人权论有着共通之处。它们都是从个人出发来主张人权的。个人主义是其人权观的基础。不过,天赋人权理论所主张的个人首先是自然的人,是自然状态中即已享有权利的个人。而相对个人主义人权理论所主张的个人是国家社会中的个人,其权利来自国家社会。马哲民所主张的便是这种相对个人主义人权理论。马哲民表示:“我们之所谓‘我的自觉’与‘个人主义’,均非以狭义的个人为出发,乃系以社会的个人为出发。”马哲民既反对只主张集体而不讲个体,也反对只主张个体而不讲集体。他认为“没有国家,固不会有个人,没有个人,亦不会有国家社会”。国家社会必须总和其所有的个人以形成。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必须通过所有个人以互相联络。基于这一认识,马哲民主张“只有根据整个中有个别,个别中有整个的立场,认清国家社会与其个人关系之渗透即不强调整个去抹杀个别,复不强调个别去抹杀整个”这种种关于个别与整体关系原理的辩证观点构成马哲民人权观的理论基础。然而,马哲民关于个人与国家社会的辩证观点不是没有侧重点的。在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有一个本位问题,也就是出发点问题。马哲民的出发点依然是个人,而不是国家社会。他是在侧重强调个人的前提下协调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
从相对个人主义出发,马哲民一方面反对天赋人权理论的绝对个人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主张继承天赋人权理论的合理成份,并由以形成自己的人权理论。他表示:“譬如绝对个人主义之‘天赋人权’思想,我们应该反对,然而我们非以此取消‘人权’,却是本着更进步的‘大同世界’的立场,或‘国际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的立场上去拥护‘人权’。对于天赋人权理论,马哲民所反对的是其自然主义观点。马哲民反对将个人看成孤立的“我”,或处于自然中的“我”。天赋人权理论的前提正是孤立的自然的“我”,并以此种个人出发来构建国家和社会。马哲民的理论前提则是社会的个人。马哲民将人权视为社会的人为的东西,而非自然的天赋的权利。他明确提出:“又如‘人权’的思想,我们应该极力去提倡,但不将它看作天赋的虚有其名的东西,而是看做社会的、人为的,且必须有实际内容的(即真正平等自由的)东西”将天赋人权当作社会的人为的权利对待,就是强调人权的社会实际内容,而不是流于口号和形式。所谓人为的权利,也就是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而非先于社会或于社会之外的权利。将权利视作人为的而非自然的。将人权目标从形式平等扩大到实质平等、从政治平等扩大到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这些是马哲民人权观同天赋人权论的区别和联系。其中,既批判了天赋人权的自然主义和绝对个人主义倾向,也继承和发展了天赋人权论追求的人权理想和目标。
马哲民的“相对个人主义”人权观也可以称之为“社会化的个人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既在批判借鉴和吸收的基础上接受了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影响,同时也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因素。马哲民继天赋人权倡导政治平等进而倡导社会经济文化平等,这里表达了社会主义的人权要求。正如他自己表示:他所倡导的人权思想“与资本主义的思想,本多相通,而于社会主义的思想,亦多吻合”,从马哲民所倡导的人权目标来看,应该说他追求的人权理想同社会主义的人权目标是一致的。社会主义人权目标就是不仅要消灭人们在政治方面的不平等现象。而且更主要的是要消灭人们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马哲民所正确认识的社会主义人权要求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彻底性的特点。社会主义人权要求的这些特征在马哲民的人权思想中得到了反映。这与他多年研究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历史分不开的。他为“跟着党走了三十余年”的民主人士,马哲民的人权理想同社会主义人权理相吻合,这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他的人权思想正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主义思潮推动他努力去形成一种新型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不仅吸取资本主义文化中的合理成份,而且更主要的是有所创新,从而有利于中国社会向前发展。关于这一点,马哲民说:“由此可见,中国现代的文化,必须摄取资本主义之最革命的东西,乃属不成问题,只不过须贯通以更进步的东西,而改正其狭义的个人主义之偏差性,更充实以社会化的个人主义的立场,以益加强化其作用。发展一新兴型的文化,这是必要的。”所谓新兴型的文化包括新兴型的人权观。马哲民正是站在社会化的个人主义立场上克服狭义的个人主义,表达社会主义的人权要求。从人权理想来看,马哲民的人权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主义精神。这就是在尊重个人价值的基础上追求全面充分彻底实现人权的精神。
二、探寻中国实现人权的道路
马哲民的人权思想虽然在人权理想目标方面同社会主义人权理想目标相一致,但在实现人权的道路或途径方面,马哲民的人权理论又独具自己的特点。马哲民根据对中国社会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在中国实现人权的“第三条道路”。这是一条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道路,也不同于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是二者兼容且稍偏于社会主义的道路。马哲民的第三条道路最终是通向社会主义的,而且这条道路也是为此目的设计的。
马哲民认为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表明,中国既不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也不可能立即走社会主义道路,他提出了如何利用资本主义逐渐达成社会主义的道路,这是一条以社会主义的精神发挥资本主义的革命性的道路。当时,一般人认为,中国的民权革命面临两条道路的选择:一条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变的道路;另一条是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直接向社会主义转变的道路。马哲民认为这两条道路在中国都不具有现实性。
关于走资本主义道路,马哲民是坚决反对的。他认为中国作为半殖民地国家所面临的敌人具有强大的力量,这就是“资本主义之最后或最高阶段的帝国主义”。中国如果指望通过发展资本主义来摆脱帝国主义压迫,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帝国主义已经处在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国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至多是达到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以低阶段的力量反对最高阶段的力量,这是不可能成功的。加上国内封建势力同帝国主义相勾结,中国的民族独立自主通过走资本主义道路不可能实现。马哲民说:“所以单于争求民族独立自主这一点上,已经不是只着眼于发展资本主义,便可走通的。”马哲民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原因不仅在于认为它走不通,而且在于认为它的性质不足取。马哲民认为资本主义的根本弊在于私有财产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体系中,私有财产权占有核心的地位。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决定了资本主义的不合理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的人权是“徒具形式”的人权,其背后的实质是人们在经济上的不平等。资本主义人权制度在根本上是人剥削人的制度。在资本主义人权制度中,私有财产权制度是最主要的特征。然亦因最后这一特征,便把前述之各种的国民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不但是变成只有‘徒具形式’,并且是实质的取消;盖以有其私有财产权之确立。”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自由权、人民主权等都由于私有财产权制度而在实质上取消了。关于这一点,马哲民非常赞成孙中山以及法国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对资本主义经济不平等和私有财产权制度的揭露和批判。马哲民说:“此种在经济上不平等的所谓人权和自由,不过是只有劳苦民众之饿死的权利和自由,劳动者被资本家押赴刑场的权利和自由而已,是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之虚伪,已见一斑。”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性决定中国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是马哲民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这一点也决定马哲民在思想上最终是向往和追求社会主义的。
然而,中国能否在当时完全走社会主义道路呢,对于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马哲民认为只有经历过一个渐进过程的中间阶段中国才能完全走社会主义道路。马哲民指出:“但中国的情形,便与此不同,中国之不能直接走上社会主义,是因为自身本无资本主义的健全发展,复丧失了独立自由,其理由很是明显”。中国的革命“自始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而无法单纯”。中国革命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同时必须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才能克服几千年的封建影响,使社会主义的客观和主观条件趋于成熟。从经济方面看,“如谓可有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之前途,固系梦想,如谓即以此而实行消灭私有财产制及生产社会化和计划经济,这在中国因未经过工业相当发展的阶段,亦绝不可能。”马哲民认为中国所迫切需要的,是一方面必须摆脱一切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经济关系的束缚,改善农工小市民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发展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利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价值法则、竞争作用等发展中国的经济。
从政治方面看,中国也不可能直接进入社会主义。中国在政治上需要进行民权革命以增进人们的人权意识。由于中国未经历资本主义的发展,封建势力极其顽固。中国要进入社会主义必须首先吸取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合理成份,使之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马哲民指出:“至于民主政治,虽然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多半只有虚伪,然而毕竟因其政治上还保持着民主,以在其政治上、言论上、思想上等等留存了若干的自由,便使其资本主义的许多病害得到一些救济的机会”。对于资本主义关于人权自由法治方面的制度和思想,需要通过民权革命加以吸收和利用。中国的民权革命愈彻底,“而社会主义之建设或实现愈成为可能。”马哲民认为如果在中国民权革命中忽视其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而纯粹主张社会主义性,这是犯了极大的维稚病。通过对中国民权革命所面临的对象、任务和性质的分析,马哲民的结论是:“所以中国的民权革命,既非‘资本主义型’的‘虚伪’的民主,亦非‘社会主义型’之经过无产阶级专政以消灭阶级的民主”。
从文化方面看,中国直接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想文化条件也不具备。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意识根深蒂固,缺乏自我和自觉的个人主义精神。这种状况决定必须利用资本主义文化中的反封建成份来克服封建主义的影响。如果直接走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路的话,“只有大我而无小我”,这就不利于培养个人的自我自觉意识。如此下去,不仅社会主义不能实现,而且会导致到“社会法西斯”的道路上去。如果不利用资本主义文化中的进步因素,“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专去提倡社会主义文化,这在客观上既无事实的根据,复会阻塞个人之‘我’的自觉的发展,以在事实上帮助法西斯主义和封建主义之文化的抬头。”马哲民的这一论断的深刻性已被几十年社会实践所证实。压抑自我压抑个性的做法结果不仅不能导向社会主义民主文化,而且使封建专制主义的营垒更加顽固,对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造成困难重重。
既然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在当时中国都不具有现实性,那么究竟应该选择何种道路呢?马哲民对这个问题民的回答是明确的。他主张走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这条道路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的,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而是兼有社会主义性质和资本主义性质。确切地说,马哲民为在中国实现人权所选择的第三条道路是一条混合路线。他明确表示:“中国的革命路线,虽不能完全偏于社会主义,亦不能完全偏于资本主义,乃是其两者之综合与渗透;所以它是一种两种性的;只不过须以社会主义的精神,发挥资本主义的革命性,并以此种关系之发展,而使资本主义消灭于无形。”马哲民所指出的这条路线最终是要达成社会主义和消灭资本主义。但是为了达成社会主义,必须首先利用资本主义。马哲民在抗战末期即提出利用资本主义的主张。现在看来,其中许多观点都是富于远见的。中国的人权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要取得成功,必须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先进性。关于这一点,中国人用了将近半个世纪方才醒悟。这是迟到的醒悟。
三 思想启蒙运动与民主宪政建设
在中国,人权意识的提高和人权建设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思想启蒙运动和加强民主宪政建设。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马哲民就开始强调启蒙运动和民主宪政建设对于增进人权的意义。
要提高中国人的人权意识,必须持续不断地开展启蒙运动。对于启蒙运动的必要性,马哲民作过深刻的论述。他认为启蒙不只是在原有思想基础上的启蒙,启蒙思想本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问题。他指出:“再如‘启蒙运动’,在反‘愚蒙’‘锢蔽’说,是有强烈的需要的。但我们不仅为反封建的愚蒙锢蔽,而且须反法西斯主义的愚蒙锢蔽,因而这种‘启蒙运动’绝非资本主义性的东西,必须包含有更进步的东西,而且只有这兼有更进步性的‘启蒙运动’才能发生更有效的作用。”由此看来,启蒙不只是利用和宣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问题,而且有一个如何结合中国实际和现代思潮进行社会主义的思想启蒙问题。社会主义的人权理想目标要比启蒙思想家们的人权理想目标远为系统全面和彻底。如果从中国实际出发,“且根据此种条件所发挥民权自由平等的作用,则更伟大”。
根据马哲民的论述,为提高人权意识至少要进行两方面的启蒙:一是个人主义的启蒙;二是人道主义的启蒙。这两种启蒙对于现代中国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缺一不可的。
首先是个人主义的启蒙,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个性、自我、自觉、自由、独立的思想,加上现代法西斯主义文化的抬头,致使个人意识沦丧。缺乏个人意识,就不可能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马哲民指出:“在今日的中国,必须消灭一切对外人的盲目崇拜,与无条件的因袭主义,根绝文化上半殖民地和半封建性,打破偶象,抛弃尾巴主义,反对愚昧、锢蔽和教条,与夫形式主义等等,发挥自我精神掘发自觉的强调自由,客观批判及科学的立场等等,以与民族独立,民主自由的大潮流相配合,这是无疑问的事实。”进行个人主义的启蒙,目的在于发挥自我精神,发掘自觉心,培养现代意识。在现代中国进行个人主义启蒙,必须明白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只有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才是富于生命力的社会主义。马哲民对于那种将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完全对立起来的观点进行了驳斥。他反驳说:“人常云个人主义,为社会主义之一障害,殊不知如不经过个人主义的发达,人根本不知道有我,更无从明了其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即所谓社会主义也者,亦自无从实现。”“不知个人之所以为人,更何由而知人类之所以为人类,不知利己,更何由而知他;所以客观上须有资本主义之发达,才有社会主义的思想之健全。”个人主义是社会主义思想成熟的前提。缺少个人主义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思想就不可能真正健全。健全的社会主义应该是尊重个人价值的社会主义,是个人主义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将个人从国家、阶级、家庭、社会等各种集体组合的压力下解放出来,使个人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马哲民虽然还没有意识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但他对社会主义思想成立的前提与个人主义关系的论述同样有助于揭示这个问题。
其次是人道主义的启蒙。马哲民提倡人道主义思想的意义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反对封建特权和法西斯主义思潮;另一方面也在于反对极左思想的阶级斗争说。他明确指出:“又如‘人道主义’在反特权、反封建、反法西斯主义之将人不当做人说,或为克服狭义的‘阶级斗争’说,它是需要的;然而如仅是那单视人为同类的空泛的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其力量尚嫌不足,反不若抱‘大同世界’的见地视人我在社会生活中有共同的利害,假使无人即会无我的‘人道主义’,其作用更为宏巨。”马哲民的人道主义思想已不局限于启蒙思想家的人道主义。马哲民接受了共产主义大同世界的理想。在此理想基础上形成的人道主义具有现代社会生活的实际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要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马哲民对“狭义的阶级斗争说”的警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所谓狭义的阶级斗争说也就是后来的阶级斗争为纲论,它同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是两回事。阶级斗争为纲论是反人道主义的,并同法西斯主义在本质上是一路货色。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所受阶级斗争为纲论的危害证明马哲民当年所思所虑的深刻性和正确性。
加强民主宪政建设是改善人权状况和增进人权意识的根本途径。马哲民在总结世界民主宪政潮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革命和建设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民主宪政措施。他将各国民主宪政的共同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承认在法律上一切人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仅包括身份的平等,而且包括人种的平等、男女的平等、宗教的平等、职业的平等等等。二是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其中包括身体自由、居住自由、职业自由、财产自由、意见自由、信教自由、书信秘密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三是国家主权或在形式上或在事实上,或名实俱属全体国民。四是国民得直接或间接掌握国家政权;政府机构依国民所定法律程序组织之;政府负责人须经人民选举和监督之。五是立法权在政权构成中占中心地位。六是由国民按一定程序制定国家根本大法,举国上下,一体遵循。七是私有财产权之不可侵犯。在上述民主宪政的共同特征中,马哲学认为除第七种特征可作保留利用外,其余特征均应加以利用。这些资本主义民主宪政的东西完全可以用于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中国只有在利用资本主义民主宪政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建成真正属于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民主宪政的各项措施中,马哲民尤为突出地强调思想言论自由和其他政治自由的重要意义。他认为正是基本人权中的自由权使得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弊端得到了纠正的机会。没有思想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其他民主宪政措施都会流于形式。在思想言论问题上,马哲民一贯反对压制思想言论自由,主张真正实行大呜大放的方针。
结合中国政治制度的实践,马哲民还主张中国应实行两院制的议会制度。他提出将全国政协改作上议院,将全国人大改作下议院,通过推行两院制的议会组织形式来加强民主宪政建设。今天看来,这一主张依然是值得研究的。
马哲民根据中国社会阶级状况分析和多党合作制度,提出要真正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他反对因袭主义,尾巴主义的做法,反对“党所好者好之,党所恶者恶之”的倾向。他提倡民主党派应有自己的独立性,不必在思想主张上与共产党相同。他希望“民盟并不必标榜着社会主义,也宁是相反的应注重小有产者和自由资产阶级之经济生活的发展,政治地位的提高,职业的向上,技术应用之推广,文化水准的上长等等。而使其自身有合理的发展”。只有各主党派真正享有独立性,才能充分发挥各自在民主宪政建设中的作用。
马哲民关于解放思想进行启蒙的主张以及加强民主宪政建设的主张,对于在中国增进人权意识以及切实保障和实现人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中国,人权思想发展到马哲民于57年反右运动中遭受大批判为止,终于告一段落。此后近20余年在中国再也听不到提倡人权的声音。近十年人权研究在排除极左思想干扰的基础上慢慢得到恢复,但基本上还处在恢复原气阶段,在思想深度上还未达到马哲民的认识水平。马哲民所继承的由严复和陈独秀等人开创和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人权思想路线是需要认真加以总结的。在这方面,马哲民的人权思想不仅具有承上的作用,而且具有启下的意义。马哲民人权思想中的许多东西,特别是充分利用资本主义的主张,在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的新时期,应该得到后人的充分肯定和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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