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年金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个新名词,它到底是指什么?为什么要叫企业年金,而不叫养老保险金?在我国是不是要有一个统一的词汇来描述这一基金?作者的文章应先做些通俗的介绍,以便于读者理解。]

信托型企业年金更适合我国资本市场

中国社科院欧洲所副所长 郑秉文 记者 郭凤琳

2004422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核心是受托人

记者: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有什么特点?

郑秉文:目前世界上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契约型、公司型、互助型和基金型等多种形式。从不久将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显然采取的是信托型模式,但同时也吸取了契约型和公司型的某些特点。信托型的基本特点是,养老基金必须是独立的,参加人不得半途撤回等;所谓独立就是平常说的“外包式”的,在几个“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制衡的协议关系,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都是相对分开的和独立的;并且,这些“当事人”的利益也是分开的,在事先制定的协议中是明文规定的。

记者:您上面所说的那几个“当事人”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架构中的角色和地位是如何体现的?

郑秉文:《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那几个当事人主要是指受益人、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就是受益人,他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例如,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用它来还债、抵押和质押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核心是受托人,他是责任的主体,权利很大。例如他有权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所以,受益人或企业作为委托人在成立受托人或选择受托人时一定要注意看它是否存在与其利益相互冲突的地方,是否公正可靠,是否能够保证其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等。账户管理人负责的是职工缴费汇总记录与核对的工作,不接触任何财产;托管人只负责保管基金财产而没有支配权,还负责监督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的是基金的增值保值与具体投资事宜,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更没有基金的支配权。

二、投资风险的控制是关键

记者:发达国家对风险防范和设立防火墙制度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我国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郑秉文: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管理风险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的防范非常重要,是防患于未然的第一关。《试行办法》对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是同一人,他们二者之间不得相互出资或持股等。另外,对每个当事人规定了一些很具体的限制性条款,如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责权利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任何一个当事人违规,其他当事人都有权监督并提出质疑甚至拒绝执行。如果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如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他就有权拒绝执行,并应马上通知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报告;各当事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在任何其它当事人中担任任何职务等。

记者:风险这方面的规定有什么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换句话说,我国在打造企业年金制度时应如何防范类似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呢?

郑秉文:可以说,我国的这个制度设计考虑的还是非常全面的,吸取了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教训,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你问的安然事件是切中要害的一个问题。投资风险的控制是企业年金制度中风险控制的一个关键。实际上这不仅是个投资风险的控制问题,也是个制度设计和投资理念问题。安然事件给人们的启发和警示实际上是两条,一条是,不能把鸡蛋都放在自己的这一个篮子里,另一条是,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任何一个别人的其它什么篮子里。对于这两条,我们的制度确实考虑到了。它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这当然包括“本公司”的证券了。其实,我国这个制度在设计的时候对投资管理所做的某些限制性措施还是很有一些超前性的,甚至超出了一般人对安然事件引发的一些限制性投资规定。

记者:投资风险的控制在相当程度上与投资产品的比例和范围有很大的关系。既要防范投资风险,又要考虑到投资收益,如何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郑秉文:你提的这个问题实际是任何国家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那就是,既要坚持谨慎投资、分散风险的基本原则,还要考虑到企业年金独特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就是说要处理好一个原则和这“三性”之间的关系。在其它因素给定的假设前提下,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几乎全系于投资产品的比例组合。我们的投资制度当然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还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

三、企业年金监管实行一部三会

记者: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市场监管是如何设计的?

郑秉文:当前监管主管部门是一部三会,就是劳动社会保障部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他们具有对跨市场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监测的责任,如制定防范危机处理应急的预案等。具体讲,劳动社会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并依法对其执行监管。建立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是“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把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记者:您刚才说到“政策支持”,目前我国企业如果要建立年金计划在财税政策上会受到什么样的优惠?这个问题是许多企业领导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郑秉文:51日要实施的这一组办法和细则并没有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我觉得,这显然涉及到我国财政和税收的大政策问题,比较复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就目前来看,如果我理解的正确的话,适用于这个年金制度的财税政策依然是2000[国发第42]关于辽宁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那一句话:“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记者:最后一个问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将公布,你能谈谈对它的总体看法吗?

郑秉文:这个《试行办法》连同相关细则和意见,是具体操作规则与流程规范,而日前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它们加在一起就构成了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制度的一个完整体系框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极大地推动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尤其对资本市场来说,其意义更是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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