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04年2月11日下午,在北京全国工商联办公楼124会议室里,召开了一个“征集清理限制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意见座谈会”,我中心主任仲大军先生参加了这次讨论,以下是大家发言的摘要。仲大军的发言会后做了内容补充。] 当前我国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全国工商联“清理限制非公经济法律法规”座谈会纪要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整理 2004年2月11日 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前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是观念问题,倒不是法条的问题。中关村曾经想制定一部“硅谷法”,想参考美国的做法,但发现美国没有任何有关“硅谷”方面的法律。所以,立法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司法服务。在美国,有事打个电话,警察就来了,可在中国,叫警察来可能并不容易,并且,请警察花得钱可能比挽救损失花得钱更多。这是台湾商人在大陆的感觉。不是没有财产保护法,财产保护都有法可依,但社会间还是每每发生侵权现象,主要是司法和公安部门的执行问题。譬如法院法官在判案时不依法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甚至对公有财产的不保护程度比私有财产还高一些。现在社会流行民企原罪说,实际上民企原罪的根本原因是法官放了一码,大而化之。有一宗案子,一个博士学历的法官竟然说是“无合同状态”,无论是从法理和程序上说,法院都是错的。对于当前社会这种状况,各方面要有良性的互动,都要做得好一点,公务员、法官的水平要提高,社会舆论的认识水平再高一点,相互促进。 为了建立非公经济发展的好环境,修宪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修宪更多地是个宣言,其作用在于提高社会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减少对非公经济的歧视。现在我国对个人歧视的现象仍然存在,譬如大公司设立的企业就不列入个体私营的行列,自然人设立的企业就列入。AB两个企业和AB两个自然人设立的公司不一样待遇,还有不许个人与外商合资。现在有很多法规不考虑三个代表,把大多数人都置与非法的境地。譬如北京市的养狗法规定,所有的狗外出都要有人牵着,不管大小。 还有一些对私人限制和歧视的规定,如从事石油制品贸易的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6000万美元。这一规定几乎使私人难以涉足这一行业,实际上这是一种隐性歧视。显形的歧视也很多,譬如外国人能做的中国人不能做。 王毓明 [北京府右街宾馆董事长、北京市西城区共商联会长]: 现在各个政府部门都可以制定规矩,北京市劳动局发了一个文件,要求所有的农民工都要交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民工交了钱,最后也享受不到好处。交钱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农民工养老,是让农民工为城市的社会保障做贡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剥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不符合中央最近的精神。据说这一扩大缴纳范围,给西城区社会养老保险增加了1.7个亿,局长也因有功被提升了。 顾强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非国有经济处长]: 从产业方面看,许多领域中小民营企业难以进入。目前我国的手机厂家只有37个,只发了37个证。恒基伟业拿不到证,就做不了手机。对私营企业的限制表现在各个方面,譬如种子法规定,种子公司必须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私企业不能经营。还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其内容导致民办教育不可能有同等的待遇,不管你的规模做得多大,也进不了序列。网吧也被垄断了,个体私营难以进入。看看国务院刚发的产业文件,当前我国就这个认识水平。 卫亚军 [北京263集团总裁助理]: 民企纷纷到海外上市这一事实最能反映民企当前在国内的地位和身份待遇。象我们这样的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问题也无法解决,尽管外资看好我们。北京市的楼价房价和物业管理费为何高?主要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给抬的,它们买房不计成本,导致一些小区物业管理不好,收费还高。 外资在中国都可以破产,可我们的法律却不允许国内的私营企业破产。目前,企业和社会成员的素质越来越高,但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相比较之下越来越低。被服务者的水平高与服务者的水平,这种差距怎样弥补?并且,政府机构的规模太庞大,养了这么多人是否值?他们无过就是功,有些人官味十足,不摆官架子就显示不出他的身份地位。 除了政府问题,再就是国企垄断问题。小灵通这种落后技术为什么目前能在北京流行,在全国流行?主要是因为中国移动和联通这些大国有企业死把着垄断利润不降价的结果。如果国有企业的价格多少降一点,就没有小灵通出现的必要。小灵通的出现,只能说明政府的无能。 现在我国最大的现象是政府与民间争夺资源。政府把资源争过来之后都干什么了?是用在公共事业上吗?实际上很多资源都被政府人员消费了。看看现在政府官员的福利待遇有多高,住房免税,汽车免税,养老医疗保险一应惧全,我们有法比吗?那些走市场的不偷税才是傻瓜呢! 前几天我的一个官员朋友说他到澳大利亚去了,考察了18天。我们民营企业的人有这等待遇吗?他们是在花谁的钱?纳税人的钱。这样大手大脚地观光考察让外国人都瞧不起,都在骂中国的官员腐败。 另外,我们的政府现在还欺软怕硬。在社保方面,北京最敢违抗规定的是燕山石化,但市政府就不敢管。可我们要是有点事,就要挨罚。燕山石化至今不给女职工分房。 目前,很多法规都是参照国有企业制定的,譬如动不动就要求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我们上哪去找啊!税法就严重滞后,互联网行业就没有相应的税法出台。并且,宣传部门下属的几个公司垄断资源,譬如歌华、千龙。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目前我国有些法规政策是有歧视性的,要通过清查清理这些法规来保护私企发展。如民企上市融资难,资格审查中有歧视性的因素,有时关系到安全性,导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燕山石化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就可以例外。 现在特别需要建设非公经济的诚信体系,不需要有什么上级主管部门,可通过一些社会信誉度来证明企业的行为,通过一些客观标准来为企业做担保。问题是法律规定太多,要利用中央这次清理的机会,把那些不合理的法规清理出来。孙大午案例就暴露出原来的政策法规的漏洞和过失,通过案例来发现问题,然后加以修改。 河北省最近出台的关于民营企业家的文件有不妥之处,关键是它涉及到法律的特别专署地带,所谓专署,就是必须自己做的事情,不能委托别人去做。象是否追究罪责这样的地带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部门去制定,不能用政府行政文件来代替。河北省把政法委的文件变成省政府的决定,这就使它成了政府行为。过了追诉期不追诉,这涉及到罪与非罪、法律与刑法的关系,不是用省政府文件可以规定的。必须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搞清楚。 政府可以关注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但有关社会机构的事情政府就不能碰,要让司法部门去依法办事。但我们的确要消除现在存在的体制性的障碍,譬如可以出台“非公经济发展法”,出台这样的法规之后,再来废止一些旧的条例。 仲大军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目前我国有很多有关民营企业的法规条例,哪些已经过时,那些还有用处,我们做判断的唯一标准是看它发生没发生过作用。如果一部法规条例从出台以来,便没遇到任何麻烦,既无人因这部条例而受罚,也无人因这部法规而得益,那么这部法规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就应该让它废止。 譬如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我就从来没有看过,也不知道有它们存在。这说明这些暂行条例有也好,没也好,个体私营企业照样运营。因此,早在两年前,全国工商联的副主席保育钧先生就呼吁废止这两个条例。 这种现象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当前我国既有无法可依的现象,也有有法不依的现象,某些法律存在与不存在对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情无大关隘。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了雇工的人数,股东的人数,但实际生活中没人去理会这些,私营企业发展的潮流早就呼啸而过。这些条例和法规的存在没有任何价值。因此,及早地清除这些没用的东西,简化中国人民的经济生活,就象房间及时打扫卫生一样必要。 具我观察,目前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的障碍还不是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一类的法规,而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实实在在的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如金融体制,就导致河北省出现了孙大午一案,孙大午被判刑三年,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遭受这样的磨难,实在是经济体制的遗憾。所以,如果说要清理不合理的政策法规,不能仅清理一些皮毛,要在深层次的规则上下工夫,不能仅盯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一类无关紧要的文件。 譬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企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怎样做算是非法集资,该批复没有说明。 正是有着这些模糊的法规,在河北孙大午一案中,法院援引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这一判决严重影响了一个民营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对当地经济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但是,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无权对于法律做出解释,现有法律并不明确,以“办法”解释法律有违宪争议。因此,地下融资的合法与非法问题尚待进一步讨论,最终解决法律的困惑与困惑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走上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无法可依,走上了法规泛滥,繁文缛节。连市场经济国家可能也没有我国这么多的法律和法规。所以今天要简化法律和条例,特别是要在全国的范围内统一法规条例。譬如,能否用一部企业法就可以规范所有的企业,一部公司法就可以囊括整个社会的大小各种类型的企业。有什么必要还要分国有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有什么必要在社会中分出那么多三六九等和身份歧视? 法律是最高的原则,抽象的、凝练的原则,不能规定的太细。规定得太细,便可能失去它的普适性和普遍性。一个理性和健全的社会既需要法律规范,又不能迷信法律。法院既不能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就一定按此法办事,因为现有的法律不一定适合现有的社会内容,如河北的孙大午案。法院也不能因为没有那样的法律就不按那样的法律办事。如果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僵化的按律条办事的社会,也可能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社会活生生的发展内容总是不断冲破过时的规定的。规定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因此,法律要想不经常修改,最好是制定得越原则、越抽象越好。美国宪法自制定200多年以来,才修改了几次?我国的宪法为什么一二再再而三地修改? 总起来看,我国今天不仅存在着精简法律的任务,更有刚才史教授所讲的实施和执行的问题,行政、司法和公安三个部门要有一个好的配合。目前象我们这样的民营研究机构遇到的问题倒不是政府各部门的乱收费,而是身份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在官本位的等级序列下,民营身份的人永远被排在最后面。这是一种很大的人格和精神侮辱。这也是当前中国社会很大的一个问题。 唐海滨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些法规对民营企业还是有实际影响的,譬如管理费问题,每年要缴纳很多。目前看,清理限制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最主要解决的是身份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