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网站编者按:在发出《江苏省阜宁县腐败改革状态一瞥》这封群众来信和左大培:《反思中国的私有化浪潮》一文后,我们再发出山东青岛寄来的一份群众来信,内容同样是揭发国有企业在改制时的化公为私与贪污腐败行为,以及政府、检察院和司法部门的包庇和掩护。这一件件具体的案例都说明了我国私有化进程中的不公正性和掠夺性,以及权力与资本的勾结性。这种掠夺式的化公为私已经在中国社会的肌体内埋下了深深的创伤和义愤,使改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在正义、公共利益与私利和所谓效率之间,中国到底要向何处去?30年的改革实验之后,人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这种改革的弊端以及中国式资本主义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青岛城阳政法部门集体包庇侵吞国资行为 群众来信 2007年9月4日 发件人:"lsh88992004" <lsh88992004@163.com> 收件人: <zdjun@263.net> 抄送:发送时间:2007-09-02 18:11:23 +0800 优先级:普通 标题:咨询资料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很高兴看到你们的网站,我们有个案例,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研究,也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随信附上我们的疑问和案例情况~其中一个是我们去北京信访局上访的资料,一个是我们这里的法院一审判决书,到现在二审也没有出来,我们的上访也没有结果,希望你们能够帮助我们。 青岛市城阳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共同强奸了中国法律 ——关于青岛市城阳区政法部门集体包庇罪犯的检举材料 原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的员工 我们是原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的员工,现向你们检举青岛市城阳区政法委以及其领导下的城阳区检察院、法院,公开违背法律,以权谋私,强奸民意,置法律法规不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城阳区的政法部门公然一起强奸了中国最尊严的法律。以下是我们检举材料。 一、改制侵吞国有资产1270余万元 一、改制侵吞国有资产1270余万元 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00年底由原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当时隶属于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领导是原志方。借改制之名,原志方联合园林处会计曲志平、单位副主任刘同勤,找没有评估资质的人冒充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将127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评估为负债20万元,以零资产转让给刘同勤,让他持大股。2004年底,刘同勤、曲志苹二人因涉嫌经济犯罪,携巨款畏罪潜逃,原志方则因改制贪污巨款到检察院自首。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网上通缉追捕刘同勤和曲志平,并于2005年8月和11月先后抓捕归案。而经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侦察确认的情况是:刘同勤、曲志苹二人贪污国有资产575万余元、职务侵占540万元、抽逃资金440万元。 二、城阳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为罪犯通风报信 2004年底,已经掌握很多证据的城阳区检察院准备逮捕刘同勤、曲志苹,可是到2005年正月十一日,检察院出动去逮捕两人的时候,却发现两人已经畏罪潜逃。事后据城阳区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志刚说:是上面领导说让他们在家过完春节,正月初八再抓。到正月初八,检察院请示领导是否抓人的时候,领导说先去让检察院先办别的事情。结果,正月初十晚上,刘同勤、曲志苹携带巨款畏罪潜逃。二人潜逃后,检察院决定查封公司账目,可是去查封账目的时候,结果发现就在要查封账目的头天晚上10点多,公司账目被刘同勤的弟弟刘同德伙同郭可喜把公司账目转移藏匿。 是谁在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这么大的案子,掌握案情的人应该是屈指可数的,城阳区政法委、城阳区检察院、城阳区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城阳区政法委压制打击举报人 城阳区政法委利用职权压制打击举报人反映城阳区在审理此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利用职权于2007年8月19日上午指使公安系统出动110警车以及30多名警察对在进行正常反映问题的举报人进行非法扣押12个小时,且对此次非法扣押不作任何解释。 2007年8月22日,城阳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突然对举报人进行传讯,而且说是上级领导安排的,而且所询问的事情分明是无理取闹,因为他们所询问的事情早在2005年6月我们就汇报给城阳区检察院。 四、城阳区检察院严重不作为 2006年11月22日,城阳区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0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志方犯贪污罪,曲志苹犯贪污罪、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罪,刘同勤犯贪污罪、抽逃出资罪,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犯抽逃资金罪,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起公诉。但是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严重不作为行为: 1、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提到贪污575万元,但是还有700余万元国有资产却一直不予查处;提起的职务侵占540万元,被曲志苹存入个人帐户,查封后仅剩余235万元,其它资金检察院没有查处;提起的抽逃资金440万元,被刘同勤直接存于自己的个人帐户上,440万元的股份被刘同勤和曲志苹瓜分,而侵占股份就是侵占公司财产,而检察院没有指证二人职务侵占的罪行。 2、城阳区检察院对刘同勤、曲志苹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和公司财产没有采取得力处置措施,对其亲属在刘、曲二人潜逃后,利用假公章一次在绿化工地骗取资金二百万元,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致使他们的亲属至今打着公司的旗号在外面招揽业务,操纵经营着园林公司。 3、城阳区检察院在此案调查中,明明查到了刘同勤、曲志平购买的别墅和网点以及以二人的公司为名所购买的土地,在起诉书中都没有认定。 4、城阳区重点工程世纪公园近2亿元的工程,刘同勤担任甲乙双方的代表,在担任甲乙双方代表的同时所发生的所有工程款项以及利用自己职权之便进行贪污、行贿有关领导、让有些领导出国考察以及给某些领导购私家网点房等费用,没有详查。 5、刘同勤、曲志苹二人畏罪潜逃后,指使刘同勤之弟刘同德把公司账目藏匿,刘同德曾因此拘捕一年后被释放,但是检察院对刘同德私藏公司账目、拒不交待的事实不予起诉,致使现在公司帐目仍不知去向。 6、在刘同勤、总经理曲志苹二人经济犯罪一案中,曲志苹的丈夫纪全尚身为市工商局崂山分局公务员,在明知刘同勤、曲志苹二人经济犯罪畏罪潜逃,并被在网上通缉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所、资金、通风报信,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判定:“被告人纪全尚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后,这种明显的量刑畸轻,检察院却没有抗诉。 7、2006年,我们所有小股东联名递交给城阳区检察院要求保全公司公章及财产的申请书后,在本案至今还没有结案的情况下,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志刚,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于2007年4月30日公司公章交于刘同勤、曲志苹的亲属掌管,城阳区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直接侵害了我们股东的权益,我们到检察院提出质询时,反贪局局长李志刚竟然扬言:“爱上哪告上哪告”。作为检察机关,一边指控刘同勤、曲志苹二人严重犯罪,一边支持罪犯继续经营公司。 五、城阳区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2006年10月8日区法院开庭,把原志方、刘同勤、曲志苹三人并案审理。 1、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此案涉案数额巨大,城阳区法院本理应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是城阳区法院却一直不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却自行审理。 2、2007年1月9日城阳区法院在对刘同勤、曲志苹一案的判决中不顾事实,对检察院指控的三项罪名推翻二项、一项罪不追究,极力替罪犯开脱,竟然把明明是贪污575的万元定为滥用职权,并称他们是利用职权获得钱财的,当然应该定性为滥用职权;540万元职务侵占改为挪用资金,而这540万元资金是公司的钱,被曲志苹存入自己帐户,但是曲志苹在法庭称这笔资金的存折密码只有她同学纪峰知道,她自己也不知道密码,并称这笔钱是为公司开展业务用的,而法院仅仅凭借曲志苹的这些明显撒谎的供词,就把检察院指控的540万元职务侵占罪改为挪用资金罪;指控的抽逃资金440万元,法院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却给他们开脱罪行,给曲志苹定为投案自首,免予刑事处罚,而检察院给曲志苹定性为“假投案真抗拒”,在没有任何减刑理由的情况下,竟然也对刘同勤的这一罪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于城阳区人民法院徇情判决,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19日对刘同勤、曲志苹一案正式提起抗诉。但是城阳区法院对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同勤、曲志苹一案提起的抗诉书竟然扣压了60余天拒不上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城阳区法院刑庭赵庭长竟然无奈的说:这个案子是区领导定的,我们法院说的不算。而城阳区法院的办案人员说,“这宗案件是城阳区政府和青岛市中院联合决定的”。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此案重审,2007年7月16城阳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件后,至今故意拖延不判。 4、在改制时国有资产1270余万元,除检察院已查出的刘同勤、曲志苹二人贪污575余万元, 575余万元被法院判决从园林公司没收归国有外,而这笔资金是二人贪污侵占用于同志公司购买房产的,而城阳区法院却对此事实故意混淆。 5、刘同勤、曲志苹二人畏罪潜逃后,指使刘同勤之弟刘同德把公司账目藏匿,刘同德曾因此拘捕一年,因为法院不予追究刘同德的刑事责任,检察院无奈只能放人。 6、在刘同勤、总经理曲志苹二人经济犯罪一案中,法院故意隐匿曲志苹的丈夫纪全尚身为市工商局崂山分局公务员身份,而纪全尚在明知刘同勤、曲志苹二人经济犯罪畏罪潜逃,并被在网上通缉的情况下,仍为其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提供住所、资金、数次共谋对抗法律等罪行,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认定纪全尚上述事实属实,却作出如下判定:“被告人纪全尚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7、青岛市工商局为纠正刘同勤、曲志苹违法注册公司的行为,持公函2次到城阳区法院要求面见刘同勤取证,都被城阳区法院拒绝,导致违法注册的公司无法按正常程序纠正,既然已经开庭审理,应该遵循公开审理原则,城阳区法院却无视法律、无理拒绝青岛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正常工作要求,致使违法注册的公司至今无法更正。 其它情况请参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城刑初字.第11号”。 通过这种种的迹象和借口,我们不否认城阳区的政法部门或许有城阳区的某些高级官员在背后操纵指示,作为政法部门,手中握的是人民给与的权力,却在光明正大的强奸着中国的法律,严重败坏着党的形象。 连续2年来,我们多次向城阳区、青岛市、山东省的相关部门反映过这些情况,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城阳区相关部门依旧是我行我素,不仅不纠正错误,还利用职权对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因此我们才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此案,对此案件一查到底,主持正义,还法律尊严。
政府操作改制却因违法而失败,为何知错不纠? ——青岛市城阳区拒不安置改制职工上访材料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的工作人员 2007年9月1日 我们是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的工作人员,属城建局园林处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0年底由城阳区政府牵头、城阳区城建局操作改制,由于改制过程存在严重违法犯罪、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利益等不法行为,而这些不法行为被揭露后,城阳区政府以及改制主管部门—城阳区城建局,拒不正视改制违法失败后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检察院和法院确认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罪名成立后,却知错不纠,对改制职工的切身利益不管不问,在多年、多方反映无效的情况下,特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下是上访情况: 一、 改制严重违法 1、改制时主管领导侵吞国有资产1200多万元 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01年1月由原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当时隶属于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领导是原志方。改制之时,原志方联合园林处会计曲志平、单位副主任刘同勤,侵吞国有资产1200余万元。2004年底,刘同勤、曲志苹二人因涉嫌经济犯罪,携巨款畏罪潜逃,原志方于2005年3月份持贪污的300余万元到检察院自首。2005年8月和11月曲志苹和刘同勤先后被抓捕归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三人改制时侵吞国有资产1200多万元。 2、主管部门视改制为儿戏,私自变更股东 改制不到半年,园林处会计曲志平为了达到合霸财产的目的,让有关主管领导出面,采取威胁、利诱等方式,强行让部分职工转让自己的股份给不是改制公司股东的曲志苹,把公司原有7名股东变成全额拨款编制人员,曲志苹由园林处的会计摇身变成改制公司副董事长。 3、主管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长 改制时,直接由上级领导指定刘同勤持大股任董事长并不是职工真心选举产生的,这也严重违背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改制程序违法 我们在2001年1月1日直接由事业单位改制完毕,直到2001年11月19日,城阳区人事局才下发了同意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文件,改制程序严重颠倒。 5、改制后贪污行为变本加厉 改制后,刘同勤、曲志苹不仅不履行有关的法律规定,无视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城发[1999]46号文件精神,不给职工按规定核定工资,不给入养老保险,不给所有职工应有的加班费用,不给所有股东发放任何股权证,不给股东任何收入情况说明等等。两年多时间,先后通过打击、排挤、找黑社会威胁、殴打甚至刀捅职工等令人发指的卑鄙恶劣手段(有的职工为了自身安全,曾经到城阳区正阳路派出所备案),强迫9人辞职。他们的贪污犯罪行为加剧,2005年经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确认刘同勤、曲志平二人贪污国有资产575万余元、职务侵占540万元、抽逃资金440万元。 二、 改制时城阳区区委、区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严重失职 根据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城发[1999]46号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城阳区区委、区政府以及改制主管部门存在以下严重失职行为: 1、城阳区区委、区政府以及改制主管部门,在改制中对12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导致这些国有资产被不法侵占。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城发[1999]46号文件明确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开展对下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在工作中必须做到:1、保持各企业正常运营和人员稳定;2、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3、严谨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转移、抽逃企业资产及逃废企业债务,违者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问: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的改制,已经严重违背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城发[1999]46号文件精神,并已经造成了严重法律后果,区委、区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却一直不敢面对事实,进行纠正?政府的文件难道是一纸空文吗? 三、 上访要求: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城发[1999]46号文件精神,我们要求如下: 1、由于改制时严重违法,而城阳区委、区政府及改制主管部门又没有有力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制部门应依法纠正此次违法操作的改制行为,城阳区委、区政府以及城建局应该承担起改制失败的责任,恢复我们原来的事业编制,把我们重新安置回事业单位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并补发七年来所拖欠我们的工资、各项保险、公积金等社会统筹费用。 2、郑重要求有关部门彻底清查、严惩贪污犯,没收改制侵吞的1200多万元归国库所有,没收因贪污国有资产后经营所得的所有财产归国库所有。 上访人签字:(略)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城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志方,男,1952年1月27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中共党员;住本市李沧区东山1路1号楼202户。2006年4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纪岳尚,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志苹,女,1971年11月14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市李沧区青峰路70号1号楼一单元301户。2005年2月2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毛洪涛、吴学联,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同勤,男,1971年1月27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董事长,住李沧区金秋小区五号楼1单元601户。2005年11月2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江、李春晓,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同勤,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0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志方犯贪污罪,曲志苹犯贪污、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罪,刘同勤犯贪污、抽逃出资罪,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志方、曲志苹、刘同勤以及辩护人纪岳肖、毛洪涛、吴学联、刘正江、李春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0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贪污罪: 被告人原志方在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担任主任期间,于2000年3月,在下属单位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国有企业)和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改制资产评估过程中,伙同被告人曲志苹、刘同勤,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应付款的手段,冲减单位改制前的利润,共隐匿国有资产人民币575 2068.63元。期间,被告人曲志苹与刘同勤又个人成立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并从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多次转帐共计人民币500 0000元,用于支付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所购写字楼费用。 2、抽逃出资罪: 2004年9月15日,被告人刘同勤在任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为申请国家园林二级资质,伙同总经理曲志苹共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40万元,使公司注册资本由60万元达到500万元,个人股份分别达到51%和47.8%。2004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同勤伙同曲志苹将440万元出资全部抽逃。2002年8月9日,被告人刘同勤与曲志苹为成立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经介绍从城阳区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验资。公司成立后,于同年8月12日将验资款全部抽逃。 3、职务侵占罪: 2004午6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曲志苹在担任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次转帐的方式,将单位资金人民币540 0000存入其个人存折并予以侵吞,案发后该帐户被冻结人民币235 0000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被告人原志方、曲志苹、刘同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密谦、刘硕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原志方与曲志苹、刘同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采取欺骗的手段侵吞单位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验资后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被告人曲志苹与刘同勤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曲志苹与刘同勤作为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将增资金额全部抽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志苹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志苹、刘同勤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原志方、曲志苹、刘同勤均辩解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原志方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无贪污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曲志苹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曲志苹不具备贪污、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刘同勤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同勤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山东鲁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隐匿575 2068.63元无证据证实,指控犯抽逃出资罪,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可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原志方在任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期间,于2000年3月份伙同管理处主管会计曲志苹、副主任刘同勤,趁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改制之机,利用任改制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改制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采取编造虚假内容合同、虚增公司应付款的手段,冲减单位改制前的利润,共计人民币575 2068.63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到改制后的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3月15日被告人原志方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同年8月31日被告人曲志苹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原志方于2005年10月31日、12月6日的供述,证实1994年10月至2001年10月,该一直任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自1995年成立到2001年改制完成,该一直是法人代表。为改制后企业人选问题,该先后找过江廷河、刘密谦,他们不愿意去,后来刘同勤听说后主动要求去,该同意,后召集刘同勤、刘密谦、曲志苹开会口头分工改制的准备工作。在改制评估时,曲志苹到其办公室汇报共有三、四百万的利润,该称得想个办法,曲志苹提出找假合同把账平起来,该同意并授意从以前工程里面顶,把以前干得工程额度加大一些,找原来干工程的公司弄合同。过几天又找刘同勤、 曲志苹到办公室,将上述情况说了一遍,并让刘同勤帮着曲志苹办理,刘同勤找过刘世杰造假,该还让做决算的刘硕协助曲志苹。 曲志苹具体做了假工程合同、假账目、假决算书等工作,假合同涉及的施工方有青岛园艺厂、恒威公司、刘世杰、高科园芳草公司、枯桃花木公司等。曲志苹能自己解决的,就打电话给施工单位,把公章调来直接盖上,她解决不了的,由该出面先后找了恒威公司和青岛园艺厂,至于造假的数额有多大,账目上怎么处理,只有曲志苹清楚。改制结束后,刘同勤向该承诺让其退休后到公司工作,拿高工资,并给配部车,该称没有要股份。 (2)被告人刘同勤于2005年11月26日的供述:证实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下属的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和城阳绿色园林公司政制而成的,2000年3月开始操作改制,2001年1月6日改制完成。2000年3月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原志方从区建委开会回来,找其说根据建委的要求要对下属的工程处和绿色园林公司进行改制,让其负责合同及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准备工作,由曲志苹负责财务报表方面的准备工作。后在进行评估过程中,原志方问其是否愿意到改制后的公司干法人,该答应后原主任又说工程处和绿色公司账上有一些利润,如何做到改制后的公司里面,该提出可以开一些发票或做一些假合同来冲减利润,原主任说好并让其先去找几家业务施工企业做一些假合同。后该拿两份空白格式合同找到干过工程的刘世杰让他盖上公章,又根据负责财务的曲志苹提供的数据把两份合同填写好盖上公章交给原主任签字后给曲志苹用来评估,还让马富强做了份假土石方工程单,工程值50万元,交给刘硕用来做假结算书。 原主任又让曲志苹做了一些假合同,该知道的有高科园芳草公司、枯桃花木公司、青岛果树园艺场,这些合同上的数据要比真实合同的工程值要高。原主任还向其提出要改制后公司股份10%,该同意。经评估后城阳园林绿化工程处和城阳绿色园林公司的评估结果都是负数,均零资产转让。2001年1月6日在原主任的号召和安排下举行股东大会,23名股东集资60万元成立了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股东选举该出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后来由于公司人员变动,曲志苹来公司干会计,公司其他人员先后离开,他们的股份分别转给了该与些志苹。评估时隐瞒的利润都是建委拖欠的工程款,2003年全部划到公司的账上,具体的情节曲志苹清楚。该辩解没有与原志方、曲志苹商议这些利润如何处理。这些利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主要是支付工程款。 (3)被告人曲志苹于2006年1月19日的供述,证实2000年3、4月份,原志方找其说工程处要改制,并问了几家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拨付情况,还说施工单位与园林工程处的工程款结算值比政府和园林工程处之间的工程结算值少,让其调整一下,这些是园林工程处的利润,为了保证园林工程处改制成立新公司后,员工有饭吃,要将这些利润隐藏起来,带到改制后的新公司去,原主任又提供了几家施工单位应虚增的工程款具体数额,还给其一些盖好的空白合同让其找刘硕,让刘硕按照虚增工程款之后的数额做假合同,刘硕做好后该交给了资产评估中心,后又要工程结算书, 由刘硕准备好后该交给评估中心。该按照假合同重新做账,又发现账面上赢利200多万,原主任让以工程款提取10%管理费的名义处理。后评估机构需要对有债务关系的公司进行询证,原主任又让这些单位拿公章到工程处盖章。经过这样的调整,评估本年的利润为负值。关于账目问题该解释在2005年2月20日左右,该安排刘同德、郭可喜把公司账拉走,先放到刘同德家车库,该跟刘同勤说了,刘同勤说第二天要去山东路的写字楼拿钥匙,正好搬过去。过了几天给刘同德打电话打不通,又给郭可喜打,郭可喜说刘同德把账弄丢了。 (4)证人刘密谦的证词,证实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有其与原志方、刘同勤、曲志苹,改制的操作主要由刘同勤、曲志苹具体负责,曲志苹负责财务把关。改制前原志方曾征求其意见,该没有答应干经理,原志方征求其他人后决定让刘同勤干的情节。 (5)证人刘硕的证词,证实该在公司改制前根据原志方的安排由其协助曲志苹做假合同、假决算用于评估的事实,签订假合同单位有枯桃花木公司、刘世杰、高科园芳草绿化公司等,并提交保存的相关资料。 (6)证人赵显星的证词,证实该在公司工作时,该到改制后的公司,与刘同勤、马富强是董事会成员,该入股为六万元,后曲志苹把马富强挤走后该就不参加董事会,都是由刘同勤、曲志苹商量事情后再通知其,公司成立以来到其离开一直没有分红。关于改制评估为负数,在非正规场合有原志方、刘同勤、曲志苹、臧华、马富强在场,刘同勤告诉大家不用担心,虽然是个负数,但改制时园林管理处给新公司留了一部分资金,处里的设备也给公司用,叫股东们不用担心。 (7)证人宋钢的证词,证实与鲁咨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作并以鲁咨的名义为城阳区园林处下属企业城阳园林绿化工程处和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证人张正超(现系青岛超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主任)的证词,证实参与给匡林工程处评估的情节与宋钢的证言相互一直,还证实在评估过程中该只是根据曲志苹报的资料予以评估确认的事实;证人杜敏(山东省工程咨询院招标中心副主任)的证词,证实城阳资产评估中心进行评估情况与宋钢、张正超的证言基本吻合,但称当时除评估报告外没有附原始资料。 (8)证人候成浩的证词,证实该在1997或1998年给城阳区园林工程处干过广场工程,工程款共计1.8万元,除此之外再没有与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发生业务。 (9)证人刘世杰的证词,证实2000年春天,该被刘同勤叫到办公室说原主任让其在空白的合同上盖章,该到原主任办公室后听原主任说了,当时人多该就出来了,该找刘同勤,刘同勤劝其说没事,该同意并到原主任处拿了大约20余份空白合同(一式三份)并带回村委盖了公章。其干的工程都是人工活,没有干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的签名是其签的,但工程不是其干的。 (10)证人徐仁教、曲凯先、曲森先的证词,证实自1995年建城阳新区时,该公司就给城阳园林部门干,一直干到1999年。1998年以前的工程款在1999年以前全部结清。1999年干工程是1999年11月决算的,区政府礼堂周围绿化工程最后审定数为262216.73元,长城路绿化工程,最后审定数为610815.76元,这两项工程的工程值为873032.49元。从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共收到工程款16万元。园林处尚欠枯桃花木总公司工程款713032.47元。从2000年10月至2003年1月,共六次要回工程款31 0000元。目前,园林处尚欠403032.49元。曲森先还证实2000年止半年,曲志苹找过其一、二次说要补签以前的合同,该将公章送过去,具休情节该不清楚,对出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内容该承认干过,但具体工程量和时间记不清了。 (11)证人李胜寅的证词,证实该公司共给城阳园林处干过三个工程,1999年2月干过小北曲河绿化工程,工程造价993082.88元;同年5月干过城阳区中城路小河绿化工程,工程造价230034.29元;同年9月干过城阳区正阳路西扩道路绿化工程,工程造价449 928.70元;三个工程总造价为172 3045,87元。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到2000年2月29日之前,已付工程款95万元,尚欠773045.87元。2000年2月29日以后园林处又付48.8万元,到目前尚欠289045.87元。2000年或2001年园林处的主管会计曲志苹让其去,该到后曲志苹向其借公章用,该平时包内带着公章,就拿出了给了曲志苹,过了一段时间该又拿回来。该只对上述三个工程的真实合同上签过字,除此再没有在别的合同上签字。 (12)证人纪永志证词,证实1990年——2001年9月,该任青岛万通城市绿化公司经理,从1996年至1999年给城阳园林处干过工程。具体干过建委门前和民政局南绿化工程等工程,共计40余万元;最后的工程是明阳路小区绿化工程,工程值100万元左右。所干工程的工程总值为300余万元。2001年9月,该调离时,尚欠20多万元。新任公司经理原洁后要回20余万元,已全部结清。大约在1999年或2000年秋天,原志方带着曲志苹并拿着二、三份空白合同让其盖章签字。 (13)证人原洁的证词,证实该公司与城阳园林处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的情节与纪永志的证言相互吻合。 (14)证人高峰的证词,证实改制企业(相关联二个单位)在改制前及2001年以前均没有任何纳税记录。 (15)证人刘涛的证词,证实城阳区园林管理处下属企业改制时只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的经过。 (16)证人石金梅、张红云、何兆善、张永生、周元刚的证词,证实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各持一万元的股份,公司一直没有分红,股东会没有参加过,但有在股东决议上签过字的情况,对公司改制前的资产和改制后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清楚。 (17)证人臧华的证词,证实公司改制后该持二万元的股份为公司的执行监事,公司成立后没有开过监事会及股东大会。2001年7、8月份原志方找其说曲志苹要进公司并要占大股,还拿出马富强和赵显星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被迫签字同意。 (18)证人逢锡玲、肖相友、刘娜、赵红、贲焕玉、康鲁波、于建起、马富强、曲同超、刘硕、孙典俊的证词,证实作为改制公司的股东,后来因各种原因均退股离开公司的事实,与臧华等人的证言相互一致。 (19)刘世杰提供的收款记录、工程统计等证明材料;赵显星提供候成浩的工程账目;枯桃花木公司、芳草公司、万通公司提供的账目,证实与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承包工程的事实。 (20)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出具的材料证实,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没有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办理经营性的纳税事宜,仅于2001年1月8日以中国公民名义办理了临时申报码,但未缴纳任何税款;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01年4月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1999年度、2000年度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不存在纳税记录,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自1999年10月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后,一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现已转为非正常户管理。 (21)山东鲁咨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证实评估表中记载应付候成浩广场绿化工程款13 2385元; 应付刘世杰绿化工程款140 5416.71元,差额为126 9416.71元;应付枯桃花木公司绿化工程款129 9571.08元,差额为58 6538.59元;应付青岛高科园芳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197073.60元,差额为119 4027.73元;应付青岛万通城市绿化公司绿化工程款三笔,分别是167 2226.88元、32 9100.90元、50 4755.75元,共250 6083.53元,差额为171 6083.53元;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应交地税局税金17 3979.06元,城阳园林绿化工程处应交地税局税金61 2404.41元,合计为853617.07元。 (22)城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园林环卫管理处出具的被告人刘同勤身份情况,证实自1996年6月刘同勤在园林处任副主任,职责是协助主任主持园林处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分管具体工程业务;同时还兼任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责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l999年至2001年1月,该还兼任城阳园林绿化工程处改制小组成员;2001年l月任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城阳区人事局、城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分别证实刘同勤的任职情况、城阳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均为全民事业单位,2001年11月19日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城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2001)32号文件证实园林绿化工程处己于2000年12月与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合并,改制后的公司名称为青岛城阳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3)2001年1月5日城园字(2001)2号,2001年1月3日青城体改字(2001)10号,2001年1月15日青城国资(2001)1号文件,证实将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处以零资产转让给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二、挪用资金罪: 2002年8月12日,由刘同勤和曲志苹为股东成立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刘同勤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曲志苹任监事。2004年3月31日,由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四张转账支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5万、45万、94.5万、85.5万),4月14日由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转账支票,分别转入刘同勤表妹刘红经营的青岛康大经贸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5月31日,由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同勤与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6月4日青岛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收到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交来华嘉大厦二期写字楼4层401、402、406、407室房款人民币币493 7058元。被告人刘同勤与曲志苹多次从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挪用资金人民币三5 000 000元,用于支付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所购写字楼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同勤的供述,证实该与曲志苹商议以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买房。是从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中出钱,先将钱转到其三叔的女儿刘红成立的公司的帐户上,从刘红公司转帐以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写字 (7)证人刘红、刘建勋、孙磊的证词,均证实不知康大公司为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转账的情况。 三、抽逃出资罪: 2002年8月9日,被告人曲志苹与刘同勤为个人成立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青岛市商业银行正阳路支行工作人员介绍,从城阳区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验资,公司成立后,于2002年8月l2日将验资款全部抽逃。 2004年9月15日,被告人曲志苹在担任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伙同公司法人代表刘同勤共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40万元,使公司注册资本由60万元达到500万元,个人股份分别达到5l%和47.8%。2004年1 0月28日,被告人曲志苹伙同刘同勤将440万元出资全部抽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同勤于2005年11月26日的供述,证实2004年10月,为了申请国家园林二级企业资质,该与曲志苹共同增资440万元,其个人增资230万元、曲志苹增资210万元,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该占公司股份51%。该安排曲志苹办理的,具体由曲志苹操作该不清楚经过。2006年3月3日、4月5日的供述,证实青岛同志实业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是其安排曲志苹办的,具体经过该不清楚,该公司股东只有其与曲志苹,该占5l%,曲志苹占49%。当时商议通过借款进行验资,验资后再将200万元还回去。关于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440万元,没有召开股东会,该是安排曲志苹让六个股东在股东决议上签字,当时只有四个签字了。关于开设个人存折问题,该又否认以前供述,称只是安排曲志苹设立公司账户,她怎么办理的不清楚。 (2)被告人曲志苹供述,证实用刘同勤存折上的钱办理了增加440万元注册资本,后又转回存折;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通过商业银行正阳路支行杨振山从城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的,验资完毕后马上归还他们。 (3)证人纪玉涛的证词,证实2004年10月27日下午,交通银行城阳分理处主任于保刚打电话说给单位账户存上440万元走下账,并让其出具一张现金支票好完成储蓄任务,后该安排出纳员纪雪艳办理的,事后知道进账单位是城阳绿化园林工程公司,该公司与园林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 (4)证人于保刚的证词,证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在其分理处的账户是纪峰引进的,业务都有纪峰洽谈,纪峰告诉其客户要转账,该联系青岛特种汽车集团,由对方出具现金支票帮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6月30日转150万元、10月28日转440万元;通过城阳制桶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转120万元的情况,与纪玉涛所证实的情节吻合。 (5)证人刘世策的证词,证实刘同勤、曲志苹找其借款用于成立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验资,该安排杨德山办理的事实,验资款200万元是杨德山找王克礼借的,大约3天后归还。 (6)证人杨德山、王克礼的证词,证实借款200万元用于验资的经过与刘世策的证言相互一致。 (7)证人张永生、石金梅、周元刚、何兆善、张红云对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增资事未经股东会研究及同志实业公司、同志景观设计公司的成立、资金来源的事情均不知道。 (8)证人郭可喜的证词,证实2004年10月份,曲志苹叫其办理增资手续,该拿着曲志苹给的青岛同志实业公司购买办公楼的合同和验资报告去工商局增资440万元,是刘同勤、曲志苹两个人增资,他们增资款不是交给财务,是他们增资后将银行回单给财务,验资手续不是其办理的。2004年10月底曲志苹从其处取走了一张440万的支票将增资的440万元取走了;公司新办公楼是同志实业公司买的,钱在城阳园林绿化公司和青岛同志实业公司的账上都没有体现,从哪出的钱不清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账上记着借给同志实业公司七、八十万元购买玉皇岭工业园土地。 (9)交通银行城阳分理处传票及相关账目证实440万元增资款转账的经过;商业银行正阳路运行传票等证实200万元验资款出、入及转账经过;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和同志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实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是刘同勤和曲志苹,刘同勤任法宝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曲志苹任监事;青岛同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股东是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和曲志苹,曲志苹任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志方、曲志苹、刘同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过程中,明知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有盈利资产,为了达到将国有资产隐匿到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应付帐款增加公司债务的手段,冲减企业利润,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同勤、曲志苹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均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单位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后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被告人刘同勤、曲志苹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同勤、曲志苹作为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将增资金额全部抽逃,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抽逃出资罪。 被告人原志方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志苹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滥用职权、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原志方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同勤、曲志苹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原志方以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曲志苹以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刘同勤以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贪污罪及对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原志方、刘同勤、曲志苹犯贪污罪,经查,被告人原志方、曲志苹、刘同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应付帐款的手段,冲减国有企业利润,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指控被告人曲志苹犯职务侵占,经查,被告人曲志苹在担任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将单位人民币540 0000元存入其个人存折,用于公司的正常业务,其不具备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具有关联性,指控被告人曲志苹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原志方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曲志苹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同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帮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单位青岛同志实业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三、追缴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752068.63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跃 二00七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于蓉蓉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中心:我们的网站很不幸,总是收到一些群众来信,反映各地的腐败问题,这与那些形势大好的正面报道格格不入,但为了了解基层的情况和地方的情况,我们还是将最近收到的几封来信发表出来,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可供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参考。同时,也可引起有关政府部门关注。这封来信就可以很好说明我国地方国企改制的性质----依靠权力掠夺式的改革。此文在本网以“江苏省阜宁县腐败状况一瞥”为题发出后,我们收到了当地政府的来信,内容如下: 发件人:"zxf216818" <zxf216818@163.com> 收件人: <zdjun@263.net> 抄送:发送时间:2007-09-10 17:30:04 +0800 优先级:普通 标题:阜宁县情况说明 北京大军经济观摩研究中心网站: 你网站转发了我县三名老上访户反映的《阜宁县腐败一 瞥》文稿,对此阜宁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专门下载了文章,立即召集了会议,学习研读了文章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问题沟通如下:一、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此反映问题来信。该来信很大部分不符合实际情况,但其中也有部分符合实际,我们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从严查找问题,迅速改正。二是认真与当事人沟通,做好稳定工作。这三个反映情况的人是多年上访户,对国家有关情况不够了解,我们努力做好沟通工作,相互理解,确保稳定。三是请求贵网站撤除该贴子。使全县人民振奋精神,迎接党的十七胜利召开。特此致谢! 中共阜宁县委办公室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鉴于政府部门的负责精神,我们决定将此文部分内容删除,并不做单独文章,而是附于同类文章之后,供社会参考,阜宁县的案例还是具有研究价值的。]
江苏省阜宁县国企改制中的问题 ----中国地区和地方腐败案例研究 群众来信 2007年9月3日 发件人:<ptfq20660@sina.com> 收件人: <zdjun@263.net> 抄送:发送时间:2007-09-02 11:01:56 +0800 优先级:普通 标题:改制还是合谋抢劫? 堵不如疏 钱买不来“稳定”——评《阜信组[2007]4号文件》 我们是保卫国有资产的中坚力量 我们是一群工龄三十年以上尚不够退休的企业老干部、老工人。企业改制以后,大多数因身体多病、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就业困难而闲赋在家。我们不是下岗职工,也没有下岗证,也不是买断工龄的失业者,而是一群待岗、放长假的人,但我们已失去了工作岗位,被改制企业打入另册,不享受政府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也不享受任何救济、补贴、不能享受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的保护,我们连下岗职工都不如。我们是“五十年代挨过饿,六十年代停过课,七十年代下过乡(当兵保边疆),八十年代流大汗,九十年代赶下岗”的一群人。我们已多年没有收入,无医疗保障,靠父母、子女、亲友接济生存。也曾自主创业,但常被资金缺乏困绕,被高额的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地税(规定营业额5000元以下不收,但照收不误)所逼、被如狼似虎的城管队员驱赶、没收、毁坏商品而破产。我们是一群没有享受江苏省政府2001年157号文件、市政府2002年74号文件规定应每月发给生活费的人。企业假改制,少数政府官员与企业内贼相勾结,瞒报、侵吞国有资产、白送国有企业而使我们下岗。 但我们有光荣的历史;曾是共和国的中坚,是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主要缔造者、纳税人;曾是七十年代每月拿13元工资,大干社会主义有功、大干社会主义有理,废寝忘食,拼命工作的“热血青年”;曾是冒着零下四十度严寒,保卫祖国边疆的共和国卫士;曾是下乡知青,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大有作为的人。 如令我们老了、被人抛弃了,但我们不能自暴自弃,我们要自立自强,拼命挣扎,挺起胸膛。你看多少老工友,夜间踏三轮在挣钱(白天无力竞争或因每年逃避三、四百元三轮车城管费而夜间工作),多少老工友在帮人清洗油烟机、换煤气罐、修自行车、打短工求生存。我们可以自豪的说:我们也是共和国的英雄!我们是反腐败、保卫国有资产的主力军。希望两会代表关注我们这一群人的生活费来源。
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 五“董事”一年内私分120万元,钱从何来? 据悉,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稽查局按江苏省地税局局长批示,查获江苏省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李文白、后任董事长万荣国等五位董事,在2006年度以月息二分提取集资款[其中李文白300万元,万荣国150万元,陈加勋100万元,赵云100万元,陆正琳100万元(2006年底8月后退回50万元)]的利息120万元,五人按出资额比例私分,其中万荣国分得36万元,李文白分得17万元(另外存在银行300余万元的10000多元利息也被李文白拿走)五人均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且偷逃利息税,五人均供认不讳,签字画押在案。 那么李文白、万荣国等五人集资款、月息二分利息是怎么回事,钱从何来? (一)关于集资款: 1、前因 2001年上半年,以李文白为首的公司管理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钻国家土地由审批确认制改为备案制的空子,委托没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所谓评估,瞒报公司170多亩土地资产,瞒报数百间公司门市,瞒报生猪屠宰权等无形资产,骗取位于阜城大街96号营业办公大楼(其中一层有15间门市,1988年6月该15间门市分给五金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肉联厂等单位,作为接受分流原江苏省食品公司阜宁分公司富余人员代产出嫁财产)。但李文白首的董事会,公款入股,空手套白狼,侵吞国有资产,不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义务,从2000年起至2005年底,没有交纳272名职工等社会保险金300余万元,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解除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干部职工被迫失业,美其名曰:分流到各乡镇食品站拿工资,实际上一分钱拿不到。李文白只顾个人发财,开起夫妻店,夫妻二人收房租,出卖公司土地房产,价款不明,收入不清,引起干部职工不断举报上访。 2、来源: 2005年下半年阜宁县委、县政府见食品公司改制不到位,不但没有追究责任,查清事实,而叫李文白到社会上融资300万元,用于补缴社会保险金,买断职工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不属于阜宁县食品公司管理的原食品公司四层办公大楼15间门市(从1988年以来至2006年一直由商业局、后演变为县商贸局代管)私下交给黄海食品公司,被其强占。此楼地处繁华的阜城大街上,15间门市现市场价值2000多万元。李文白挖空心思融资筹钱,并将副经理万荣国等人排除再外,宣传公司以后是他个人的,李文白偷偷将公司大院内2010.75平方米土地卖给吴滩镇人唐某,仅卖47.2万元,每平方米仅售235万元,而市场价每平方米卖5000元以上。 李文白奇迹般筹款300万元交到县商贸局,眼看公司归李文白个人所有,万荣国等4人不服,多次签名举报李文白搞假改制,瞒报国有资产,盗卖公司土地房产,贪污腐化。万荣国在少数机关干部的支持下,也从社会上集资450万元,交到县商贸局,运用种种手段,将李文白逼下台,2005年12月28日,在县商贸局操纵下,通过所谓董事会换届选举,万荣国当上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文白成了公司副董事长、副经理。他们俩狼狈为奸互相勾结,千方百计为自己捞钱,自己规定月息二分的利率,李文白集资款300万元,万荣国等4人集资款450万元都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得到县商贸局领导认可。万荣国等人上台后又说公司改制合理合法,自打嘴巴。据调查,万荣国等4人的融资450万元也是从社会公众中高息筹集,有的是从杀猪卖肉的个体户拿的钱,有的是县政府少数机关干部个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没有经县人民银行批准,他们串通一气,象蚂蝗吸公司的血! 不论前任董事长李文白也好,后任公司董事长万荣国也好,他们领导的公司班子长期不搞经营,靠变卖食品公司土地、房产为生;靠瞒报生猪屠宰量、偷税为生;靠不顾职工死活、不交职工养老金等社会保险金为生;靠骗取食品公司大楼出租门市、出租场地为生。无钱支付万荣国等人450万元的2分月息。 3、使用: 2007年7月,万荣国等人出台政策,定以2006年3月31日为界,按2001年以前的工资标准,万荣国用恐吓、利诱、以不签字从乡镇稽查中队除名为要挟,,逼迫职工买断工龄,打白条“给予经济补偿”,由乡、镇生猪屠宰稽查中队偿还(稽查中队、大队不属食品公司编制,是乡、县生猪办管理的临时单位)。这骗人的把戏受到广大职工的抵制。 2006年7月,以王保成、陈洪宪为首的职工代表到县劳动保险处查询,公司所有人员从2000年至当日欠交300多万元社会保险金。2006年8月中旬,职工代表到县信访局举报,要求重新评估,重新改制,补缴社会养老金。 在县政府和职工的双重压力下,万荣国等人2006年8月31日补交100多万元社会保险金,并和县劳动保险处的工作人员串通撒谎。2006年9月2日,职工代表到县劳动保险处查询养老金缴款情况,工作人员说全部职工交到2006年3月31日,并且打印清单给职工代表。万荣国等人筹集的450万元只用去100多万元,其余以个人名义存在某银行里。 2007年4月5日,职工计建军等人拿医保卡到医院看病,被告知卡上无钱,再到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大厅查询,才发现公司130多人从2000年起并没有交纳社会保险金。于是4月11日职工代表在县体改办王主任主持的会上揭露此事,质疑县商贸局监管万荣国等人集资款用途不作为。4月16日职工代表又一次到县劳动保险处查询,回答未交,4月17日上午职工代表到县信访局举报此事,县政府和职工的又一次强大压力下,万荣国等人不得已于当日补缴了100多万元,而且是按人平不到500元的工资基数交到2006年3月31日,剩余集资款仍然存在某银行取息。 (二)关于利息: 1、李文白的300万元集资款,在2006年初退出,李文白从食品公司按月息二分计算拿走17万多元利息,资金来源从万荣国等人的集资款中抽取。存在银行300万元的利息一万多元也被李文白提走,万荣国为此十分懊恼。李文白实际拿走利息18万多元,其中17万元没有申报、交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 2、万荣国等4人,因提取利息没有资金来源(因公司长期不搞经营,无钱),便打着招商引资、合股开发阜宁县食品公司大院内房地产名义,从吴滩镇人唐某处,以月息1.5分利,取得人民币200万元,并以公司大院土地作为抵押私下签定合同。万荣国等4人在2006年度从200万元中提取103万元资金作利息,4人按融资比例私分,没有申报、交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 3、万荣国等所谓股东,1998年5月第一次改制时,都是拿乡镇食品站公款入股,当时人人皆知,现在每年按1:1比例分红。例如股东张某2007年4月说,他入股1.4万元,每年从公司拿股息、红利1.5万元,万荣国等五“董事”也按此比例,抽取股息红利。另设帐册,这些钱的来源同上一条。没有申报、交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 4、偷卖公司土地、房产,得款也是取得利息款的来源之一。 如2001年6月第二次改制时,瞒报陈集食品站路西地段八间门市房屋及土地,评估未入帐。2007年5月,万荣国、赵云等人私下将这瞒报的房屋门市卖出,得款5万元。又如食品公司大院面临射阳河临街13间门市房在2001年6月第二次改制时瞒报。李文白2007年4月份在县体改办工作组面前承认改制时未评估、未入帐,后来被黄海食品公司卖掉7间门市,卖的钱不知下落。 又如公司大院老四层宿舍楼南面临街土地,2001年下半年黄海食品有限公司砌一层门市9间,施工单位是阜宁县建筑公司,二00一年底完工。黄海食品公司领导人李文白暗渡陈仓,九间门市没有入帐,全部给阜建公司作为债务抵给阜宁县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拍卖给购房者,内中黑幕至今未揭开。现在查起来公司帐上没有。买房子的业主说:“阜建公司欠农行的钱,将此9间门市高价抵给农行,我们从农行手里拍卖购房(2001年底经县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的,有公证书)和食品公司无关”。那么,食品公司的土地、房产哪里去了? 又如吴滩食品站1998年资产评估时有7943平方米土地,2001年第二次改制时只上报2060平方米,瞒报近6000平方米,2007年3月份万荣国将临街土地卖给蔡某开发门市房, 得款达数十万元,并逼蔡某之弟签字买断工龄。2007年5月我们职工代表对吴滩食品站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实有9072平方米。 (三)关于偷税: 万荣国等5人在2006年度从公司抽取利息120万元,本应年度终了7日内个人应申报利息税;3月31日内因年收入超过12万元,应申报个人所得税,我们职工代表多次当面提醒,多次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万荣国等人就是不申报或者少报。 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本应申报、扣缴,未履行义务。2007年6月份,在县地税局调帐检查期间,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居然隐匿帐册,至今未提供股息分红、万荣国等人在公司内每月第二次拿职务工资的帐册。此外我们发现公司多次有收入不入帐,多列支出等情况,数额达数十万元。以上仅是万荣国等五董事在2006年度私分公款、偷税的部分情况,其余年度正在核查。 (四)要求: 我们建议阜宁县委、县政府领导派出审计机关查清以下问题: 1、查清万荣国等五董事集资款计750万元的来源。据股东透露其中有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分利?!重点查一下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的集资款中有没有阜宁县商贸局领导投资的?有没有阜宁县体改办干部投资的?投资金额多少?获取利息多少?有没有收贿行为? 2、鉴于食品公司改制时瞒报、侵吞国有资产,侵犯公司职工合法权益,而万荣国等人行为,使公司不但要支付万荣国等人450万元的2分月息,又要支付吴滩唐某200万元的1.5分月息,为什么要加重企业负担? 3、按税法规定的上限,给予万荣国等五董事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处罚。 4、因为万荣国等五董事的行为,他们以月息2分计息,超过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的5倍以上,已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请求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5、透过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偷税案,以其为突破口,查清改制时国有资产如何流失的?解释八年来县政府有关部门面对职工举报为什么千方百计捂盖子、撒谎、用假材料欺骗县委县政府领导?面对阜宁县黄海食品公司瞒报国有土地、瞒报房产、瞒报生猪屠宰数量、瞒报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无形资产、骗取原食品公司办公营业四层楼等铁的事实,为什么县商贸局领导、县体改办少数工作人员与万荣国等人串通一气,合力打击职工代表、举报人?他们共同经济利益是什么?为什么县政府有关部门装聋作哑、相互推诿、不作为、不查处? 6、为什么阜宁县食品公司大院内几块土地均未按规定的手续,私下低价卖给(抵押、合股?)吴滩镇人姓唐的?背后的黑手是谁?姓唐的为什么以1.5分月息借款给万荣国等五人开支利息?意图何在?是否借招商引资之名,合谋侵吞国有资产? 7、请求审计原食品公司资产债务、审计公司财务,理清公司及各食品站收支、债务等情况,挖蛀虫、堵漏洞,追究责任。 原阜宁县食品公司职工代表:计建军 曹志高 陈洪宪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崽卖爷田心不疼(一) ------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隐匿盗卖陈集站国有资产纪实 原江苏省阜宁县食品公司陈集食品站有国拨土地三宗: 1、第一宗地处于陈集镇小街路西,八间门市房,坐西朝东,西边是河码头,实测土地面积15米*33米=445平方米。八间门市房,是食品站门市部(办公室)。二00五年被原黄海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白卖掉南面三间,得款三万伍仟元。北面五间二00七年五月被现黄海食品有限公司万荣国等人卖给私人,得款五万元。这块土地一九九八年经阜宁地价所评估,县国资局确认面积为434平方米,房屋经阜宁县资产评估事务所(阜资评所字{1997}27号)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均属县食品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占有。二00二年第二次改制时,原食品公司经理李文白钻改制时国家土地由审批确认制改为备案制的空子,公司管理层自卖自买,自行委托没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所谓评估,隐瞒了这块土地和房产。公司改制为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后,李文白等人,盗卖了三间门市房,万荣国等四名董事曾在2005年11月16日联名向阜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陈集站卖土地三万元”。见万荣国等8人举报材料《关于对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白任职期间问题的反映》第4页第一行。 可笑的是万荣国在2005年12月28日篡夺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领导权后,万荣国等董事自打嘴吧,出尔反尔,对自己以前多次举报李文白假改制、瞒报、隐匿国有资产的材料所认定的事实不认帐,说“是张某某等人写好后,我没有看清,就签名了,改制是合法的,没有瞒报国有资产,食品公司的资产是县政府及县商贸局两级政府给我们几个董事的”。见2007年1月15日与职工代表对话记录。 万荣国等人竟然在职工代表不断向上级政府举报隐匿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公然于2007年5月份,又盗卖该宗土地上五间门市房屋,仅仅卖五万元,供自己挥霍。这种“崽卖爷田心不疼”的盗窃行为,请阜宁县人民政府予以查处,追缴赃款,严惩责任人,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2、第二宗地处于陈集镇小街路西,陈集食品站大院,有围墙,原封未动,测量面积105米*80米=8400平方米。1998年第一次改制时,为少交国有土地使用(税)费等原因,仅上报评估3408平方米,评估价每平方米189元,计人民币64.41万元;2002年第二次改制时仅上报土地4469.59平方米,评估价每平方米为112元,合计人民币50.06万元。总价款和面积均不符合实际情况。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没钱用,竟然将18间房子拆掉,卖砖头、钢梁,换钱花。 3、第三宗地,地处陈集镇腰闸港口处,面积90米*81米计7290平方米,内有三排红砖青瓦平房,约二十多间,四周有砖砌围墙框住,原封未动。一九九八年第一次改制时土地面积上报为3082.33平方米,估价每平方米为146.80元,合计人民币50.80万元;二00二年第二次改制时,土地、房产全部瞒报。该宗土地现有原副站长高凯的三儿子居住。土地荒芜,围墙部分倒塌,围墙内土壤被运走,形成一个大坑。 以上陈集食品站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仅是原阜宁县食品公司改制时隐匿、盗卖国有资产的一个案例。据我们调查测量,公司在2002年改制时实际占有国拨土地19.77万平方米,仅上报8.58万平方米,大部分土地资产被瞒报。现在土地升值了,改制后的黄海食品有限公司长期不搞经营,不交职工养老金,没有钱用,就偷卖国有土地,就盗卖公司房产,而且是低价偷卖,没有合法手续!赃款都被五个“董事”以各种名义贪污挪用了。 借用彭德怀元帅在红军时期痛骂苏俄共产国际代表李德的话:“崽卖爷田心不疼”!请求阜宁县人民政府责成县审计局审计、县纪委查处!。 原阜宁县食品公司代表:计建军 陈洪宪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崽卖爷田心不疼(二) 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隐匿、盗卖公司大院国有资产纪实 原江苏省阜宁县食品公司大院,位于阜城大街96号(老号码)北至阜城大街,南临射阳河,东至大布桥巷,西至马巷土产公司宿舍楼,有国拨土地一宗,分为三块:一、第一块土地位于公司大院西部,原第二人民商场西巷口向南。东至巷口西墙,南至射河北路路中。面积1724.59平方米。 一九九八年第一次改制时,经阜宁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省国资局发的C级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阜宁县地价所评估,面积1706.89平方米,评估价每平方米168元,计人民币28.68万元。阜宁县国资局阜资评确第402号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00一年六月第二次改制时,这块土地、房产全部瞒报。原公司经理李文白钻改制时国拨土地由审批确认制改为备案制的空子,公司管理层自卖自买,自行委托没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所谓评估,乘机瞒报了这块土地、房产。二00一年下半年黄海食品有限公司在这块南临射阳北路土地上砌九间门市,施工单位是阜宁县建筑公司,二00一年底完工。黄海食品公司领导人暗渡陈仓,九间门市没有入帐,全部给阜建公司作为债务抵给阜宁县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拍卖给购房者,内中黑幕至今未揭开。一九九九年底在这块土地北部与县土产公司合建二幢职工宿舍楼计二十套,食品公司分得十套,每套约100平方米,二00一年初售给公司职工,平均六万元一套,公司没有纳税,无售房发票,业主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房手续,其中出售给各户车库也没有纳税。 另一幢四层二个单元的老职工宿舍楼,在二00三年后黄海食品有限公司也借房改之名,卖给住户,每户平均三万元,计二十四套。原食品公司老大门有二间房子的地皮,卖给县土产公司,食品公司得款三万元。上述地块土地,我们测量结果是1724.59平方米,在2002年改制时未评估入帐,属于隐匿的国有资产。 二、第二块土地位于食品公司大院中、南部。北至二商场南围墙一线,东至大布桥巷路东,南至射河北路中线,西至四层宿舍楼东山墙。1998年5月6日阜宁县地价所出具的土地评估表(第542号)评估面积为10432.8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为210元,计人民币219.09万元。阜宁县国资局阜资评确第402号界定为国有资产。2001年六月第二次改制时,这块土地只报告列入改制范围5508.74平方米,瞒报4924.13平方米,按现市场价每平方米5000元计,价值2500万元。 其中,位于射河北路临街土地,1996年跟踪开发安置楼,1998年春食品公司分得17间临街门市房,过道向东4间,过道向西13间,此土地1998年5月6日县国资局确认为国有资产,但17间门市房在第二次改制时全部瞒报,没有列入改制范围,成为帐外国有资产。2007年4月县体改办王主任为首的工作组找原公司经理李文白谈话,李文白也承认巷口向西13间门市房全部瞒报。 2004年至2005年度,改制后更名为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自认为是私有企业,将大院中瞒报的土地2112平方米,违规低价卖给阜宁县新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姓唐的包工头,得款47.2万元,私下将二层职工宿舍楼(一上一下共30间)偷卖给新宁公司得款10万元,15户住户毫不知情,引起拆迁矛盾。这块土地东西宽44米,南北长48米,目前用围墙框住,施工受阻。按总价47.2万元计算,每平方米卖223.48元,而市场价每平方米达5000元,内中黑幕有待揭开,据了解有政府官员在幕后策划,从中分利,职工宿舍楼住户维权打官司时也发现,土地买卖不正常,涉及政府官员从中作梗。 三、第三块土地位于食品公司大院北部。属县城黄金地块,北邻阜城大街中心线,西邻第二人民商场东墙,南邻招商场,东邻大布桥巷东路牙,东西宽84米,南北长17.8米,计1486.8平方米,包括现食品公司大门及东西二间门市、原江苏省食品公司阜宁县公司四层营业楼15间门市房的土地。此地段在1998年5月6日改制时,土地评估面积为817.31平方米,地价每平方米420元。在2001年6月第二次改制时,因历史原因,四层营业楼下15间门市(1988年县商业局52号文)分流原公司富余人员代产出嫁,产权由县商业局代管,分别租给五金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肉联厂等单位,门市不在阜宁县食品公司掌控之中,故土地、房产均没有列入改制范围之内。在2002年有关改制文件、房产评估资料中,没有发现其中15间门市各评估多少钱、用什么方法评估的、各门市面积是多少、单价多少的资料。从1988年至2005年底四层营业楼下门市属国有资产。 2005年由于阜宁县五金公司、百货公司、糖烟酒公司、肉联厂等企业破产,阜宁县商贸局将此15间门市租赁权收回,租赁给个体户做生意。 2006年阜宁县商贸局根据县体改指挥部的意见,考虑到阜宁县食品公司从2000年起,没有交纳职工养老金等“五金”,欠阜宁县劳保处达300余万元,没有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没有履行阜宁县国资局与李文白签定的产权交易合同等因素,阜宁县商贸局暗箱操作,将此大楼一层15间门市私下交给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万荣国等人向社会上吸收公众存款,集资450万元,偿还陈欠阜宁县劳保处欠款,以2006年3月31日为时间界限,按2001年的工资标准补偿,解除职工劳动合同。2005年12月28日以公司董事会内部换届选举的形式,让万荣国当董事长,实行第三次改制。 2006年7月16日万荣国等人拿出新的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在县电视台做广告,要求职工限期办理解除职工身份的手续,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开将改制变为抢劫,侵吞国有资产,化公有为私有。 职工团结起来举报政府官员与企业内贼勾结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非法行为,走上-访之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初,公司董事长万荣国等5董事为取得450万元集资款2分的月利息(每月9万元)。万荣国等人与阜宁县新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姓唐的工头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企图拆掉四层营业大楼,新建12层商住楼出售。目前万荣国等人已从唐工头处拿了200万元,已支付2006年五董事集资款利息119.6万元,已支付2007年上半年四董事集资款利息48万元,因未纳税正被县地税查处,余款用于办理拆建工程立项手续,企图用侵吞瞒报的国有土地,开发房地产化公有为私有。 以上列举原阜宁县食品公司大院内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反映公司大院实有土地资产13643.89平方米,仅上报5508.74平方米,瞒报8135.15平方米的事实,仅是原阜宁县食品公司改制时|隐匿、盗卖国有资产的一个案例。 据我们调查测量,公司在2002年改制时实际占有国拨土地19.77万平方米,仅上报8.58万平方米,大部分土地资产被瞒报。现在土地升值了,改制后的黄海食品有限公司长期不搞经营,不交职工养老金,没有钱用,就偷卖国有土地,就盗卖公司房产,而且是低价偷卖,没有合法手续!赃款都被五个“董事”以各种名义贪污挪用了。 上述黄海食品有限公司瞒报资产、欺骗领导、坑害职工的事实,铁证如山!公司经理万荣国等人曾经在2005年11月16日向县政府揭发过,他们在夺取公司领导权后,现在却出尔反尔,加快侵占、骗取偷卖国有资产!只顾万荣国等董事捞钱,不顾公司职工死活,借用彭德怀元帅在红军时期痛骂苏俄共产国际代表李德的话:“崽卖爷田心不疼”! 请求阜宁县人民政府责成阜宁县审计局审计、县纪委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一案!。 原阜宁县食品公司代表:计建军 陈洪宪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瞒报国有资产 铁证如山 尊敬的 : 您好! 对原江苏省阜宁县食品公司经过二个月的调查,我们发现了2002年改制时大量瞒报国有资产的事实。列举如下: 1、瞒报土地资产168.12亩(111968.45平方米) 我们按2002年改制评估时点日期对原阜宁县食品公司实际占有土地面积进行测量,阜宁县食品公司及各食品站占用土地面积296.94亩(197763.69平方米),而1998年5月6日第一次改制时评估仅上报219.89亩(146444.62平方米),2002年第二次改制评估仅上报128.82亩(85795.24平方米),这些被瞒报少报的土地,大部分处于县城、乡镇主要大街。如阜城大街96号、通榆路(新汽车站东边)等,按现在市场价值亿元(见土地资产面积附表)。 2、瞒报大量门市等房产 经过检查,如地处射河北路(公司大院南)17间门市被瞒报。其中过道向东4间门市(公司分给城北食品站)、过道向西13间门市房及巷口向西门市;又如新车站对面城北食品站数间门市、东沟食品站沿街数间门市、合利、吴滩、板湖、北沙、陈良、益林等数间门市统统被瞒报,形成公司帐外财产,这些用公司沿街土地自行合作建房,大部分被偷卖,房款不入帐,被少数人贪污挪用,现价值千万元。 3、侵占、骗取原食品公司营业楼、宿舍楼 根据阜宁县商业局[1988]52号文及1990年10月31日有县政府办公室见证的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地处阜城大街96号的原阜宁县食品公司四层营业办公楼(内有15间沿街门市)、二层职工宿舍楼(第二人民商场南边)、二幢原食品公司职工宿舍平房(县服装厂东测),属分流原阜宁县食品公司富余人员“代产出嫁”财产,在2002年改制时,土地资产、房产、门市均没有资产评估,不属食品公司管辖。从1988年至2006年底一直由县商业局(后演变为县商贸指导局)代管。2007年初,县商贸局刘训伟、戚建荣纵容改制后的黄海食品公司强占沿街15间门市,以每间2.5万元价格出租,2005年将二商场南面职工宿舍楼房及土地盗卖,得款57.2万元。这些房产、土地、卖房款、租金的收益应属于阜宁县政府财政局,应该由阜宁县政府收回。 我们经过调查,上述房产自阜宁县商业局[1988年]52号文后,阜宁县政府及其县商贸局没有出台新的资产划拨文件,土地、房产(门市)均没有按市价评估,黄海食品公司侵占、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4、职工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一直未交纳。 经过调查发现,直到2007年4月16日止,我们职工代表持新领的医保卡去医院看病,被告知卡上无钱。我们到县劳动保障局调查,130多人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以来至2007年4月16日一分钱未交纳,欠费达200多万元,我们在2007年4月17日向县信访局举报,直到现在仍未交清,职工持医保卡仍然不能看病。 5、瞒报公司无形资产 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是公司重要资源,没有这个平台就不能从事生猪屠宰,是公司无形资产。2002年改制时全部被瞒报。当时有25个食品站,按每个定点屠宰经营权50万元最低价计算,即瞒报、侵吞国有资产1250万元。 上述黄海食品有限公司瞒报资产、欺骗领导、坑害职工的事实,铁证如山!公司经理万荣国等人曾经在2005年11月16日向县政府揭发过,他们在夺取公司领导权后,现在却出尔反尔,说公司改制合法合理,资产是县政府白送给他们的。“股东”、职工敢怒不敢言,背后给我们提供真实情况,揭露大量事实,经过我们核实,事实铁证如山,职工代表成了“编外纪委书记”,我们据此向领导汇报。 由于现在阜宁县商贸局刘训伟、戚建荣公开为黄海公司辩护、通风报信;我们怀疑黄海食品公司2005年底先后非法集资790万元,以二分月息,二十个月抽取企业资金170万元利息有他们一份,县商贸局、县生猪办、县生猪管理稽查队已结成利益共同体;刘训伟、戚建荣对王县长、魏县长交办的批示,阳奉阴违、不查、不办、不汇报,我们对他们很失望。 我们职工代表恳求领导:
原阜宁县食品公司职工代表:陈洪宪 计建军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阜宁县食品公司土地资产面积明细表 序号 土地所 02年实际测量数 98年评估数 2002年改制上报数 在住置 面积M2 长*宽(M) 面积M2 地价元/M2 面积M2 地价元/M2 1 公兴村 200 20*10 170.20 130.60 瞒报 江苏省阜宁县部分党政机关仍在新建豪华办公楼 公然挑战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权威! 2007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纪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7号)公布以后,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卫生局、粮食局、教育局、审计局等在建办公大楼工程,2007年6月15日被群众举报,要求中纪委坚决刹住和查处阜宁县部分党政机关违规新建豪华办公大楼的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令人气愤的是,2007年6月24日阜宁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武部、卫生局等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分别将位于路边的效果图拆下,砸碎用于支掌效果图的四根水泥杆,雇佣农民工用泥土履盖灭迹,各单位仍在抓紧施工赶进度,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发[2007]11号)文置若罔闻,把国务院政令、中纪委等七部委的通知当作一纸空文,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公然挑战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权威! 阜宁县部分党政机关顶风违规新建豪华办公大楼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1、隐匿施工。阜宁县粮食局业务技术楼,建设单位是阜宁县粮食局,施工单位是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306.6平方米,工程造价1200万元,框架十层,开工时间2007年6月。2007年6月20日以后,该工程将效果图、施工牌拆掉,但施工未停,日夜浇铸办公大楼水泥钢筋基础。目前,基础工程已结束,属于无牌施工。阜宁县人民武部综合办公楼亦是这种情况。 2、换个名称施工。阜宁县卫生大厦,建设单位阜宁县卫生局,施工单位是盐城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工程造价1800万元,框架结构。开工日期是2007年3月28日。2007年6月24日前已建筑四层框架,施工牌、效果图都大字标明阜宁县卫生大厦,2007年6月24日后,拆掉效果图,2007年7月9日施工牌名称换成健康综合业务楼。目前加班加点,短短半个月,已建筑到六层框架,势头不减! 3、表面停建,暗地施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综合楼,建筑单位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施工单位是江苏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时间是2006年4月18日,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工程造价1800万元,框架14层。2007年6月20日以后,表面上看主体工程已结束,但该大楼南面又暗地施工建一个附属小楼,目前已建成三层。县检察院人员不足百人,现办公楼在阜城大街上,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大楼斜对面,独立院落,办公大楼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建成,人平一间办公室,装璜考究,环境叙适。临街二十七间门市房出租给私人做生意,二楼三楼19间出租开饭店等。现有办公用房用不完,2006年多次在《扬子晚报》做广告,出售位于阜城大街检察院办公楼及土地,底价1650万元,目前并没有卖出,但新办公大楼快要落成了,不知资金从哪里来的?为什么要建豪华办公大楼? 4、停建待处理,未见施工。阜宁县审计局綄合业务楼未见施工,冷冷清清。阜宁县审计局综合业务楼建设单位是阜宁县审计局,柜架九层,效果图标明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施工牌标明5700平方米,工程造价1420万元,施工单位是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6月24日以后将效果图拆掉,目前未见人员施工。 5、已建成的县直机关豪华办公楼牌子摘下。如阜宁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日前将大门口两块牌子摘下,一块是白底黑字:阜宁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块是白底红字。换上横牌劳动力市场。妄图蒙混过关,逃避清理。位于阜宁县城城河东路99号县财政局宾馆,2006年7月交付使用后,成了阜宁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等客籍领导人的官邸,门口有保安值班,戒备森严,老百姓有事来访,被告知不接待,这是县领导休息的地方,有事到办公室找。从外面看该宾馆楼装璜考究,成了阜城一个建筑景点。 上述党政机关违规滥建豪华办公楼,在2007年6月20日前,本应自查自纠自整改,对照国家规定和中办11号文、中纪委7号文件要求,采取停建、缓建、腾退、没收、拍卖、拆毁等办法处理,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但是阜宁县党政部分机关却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滥用权力,顶风滥建豪华办公大楼,挑战中共中央、国家院的权威,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们认为要改变中央、国务院政令出不了中南海,刹住违规兴建豪华办公大楼歪风,必须落实问责制度,追究拍扳者的责任!追究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阜宁县委、县政府领导责任!不能以“既成事实,集体决策”为借口,逃避责任,千万不能走过场,否则中办[2007]号11号、中纪委7号文件就成了一纸空文!“中央对查处清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决不手软”就成了一句空话!阜宁县地方政府,敢和中央唱反调,搞明或暗对抗,视中南海软弱可欺,历史上罕见! 阜宁县县直机关违规兴建豪华办公大楼,都是阜宁县委书记一手策划的!国营下岗职工、特别是三十年以上工龄的老工人没有生活费,县政府不顾工人死活 ;县政府暗箱操作,胡乱改制,将企业卖掉、捞钱,如县五金公司2005年破产,县政府拿走1060万元。又如县农机厂破产,土地出让的钱大部分被县政府拿走,工人人均不到5000元补偿;县政府却花几个亿人民币建豪华办公大楼,严重违反规定和建设程序、奢侈浪费、社会影响恶劣!坚决要求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对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应给予严肃处理;必须对超标违规的党政官员处罚与追究挥霍公款的刑事责任! 2007年7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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