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先生最近发来这篇重要的政策建议,看后感到比开个两会还要重要,那些两会代表的水平实在比不上孙大午先生。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口号之后,全国一片议论,但大多是官样文章,真正实质性的内容很少,而大午先生在本文提出的却都是解放性的建议,如果说中国的农村太穷,太落后,根本的原因是国家把农村限制的太死,中国的农村要进行第二次解放,要松绑,要减负,这是大午建议的主旨。与其说每年施舍性地向农村拨点款,不如放开农民的手脚,给中国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否则中国的农村和农民富不起来。当前的农村,最大的问题是管的太死。自计划经济以来,这种管制一直未能消失,现在是彻底检讨和反思的时候了。中国农民需要第二次解放。中国农民有能力靠自己的力量站起来!

建议国家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

(或“临时乡村法”)

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 孙大午

2006年4月12日

mishuchu035@vip.sohu.net

导言

2002年,我曾呼吁中央出台“临时乡村法”,当时主张撤并机构,“拆庙养和尚”,现在建议国家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不动现行体制,“养庙养和尚”。这样既不伤害任何人的利益,又给农民以自由、以实惠。我相信,中央一旦出台这部法律,让农民就地自主择业,互为劳动,创业的热潮会在农村掀起,农民的身份会自然、自主、自愿地改变,农村会活起来,农民会富起来,从而有力地推动我们国家顺利转型,理性、科学、健康地向着和谐社会发展。实践可以证明,这将是一条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规避了分裂和刀光剑影,走向共同富裕的光明之路。

一、“新农村建设”需要“乡村创业促进法”

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于改革有很高的价值认同感;而在20多年后,人们对改革本身的认识发生了分歧。“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性决策,也是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具有第二次改革的重大意义。

中央一直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提出“多予、少取、搞活”的6字方针。6字方针是非常好的,“少取”已经做到了,“多予”正在大张旗鼓地做,下一步的重点和难点就是“搞活”。为什么搞不活?我认为是对农民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创业权利束缚太多,形象地说就是“八个大檐帽管一个破草帽”。现在,农村的经济状况虽然已经有了很大转变,但离富起来还有很大距离,仅靠种地,“多予、少取”,是远远不够的。

我在农村办农牧企业21年,最深的体会是“自由劳动生财富”。我感觉农村发展受制约太多,人们的就业难是因为创业难。也就是说,农民穷是因为农民有饭吃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有事不能干、不敢干,想干也干不了、干不成。不论是生猪屠宰、农资专卖,还是民办医疗、民办教育的审批,金融、土地的限制和管制,90年代林林总总的部门立法,都突出地强化了“三农”问题,形成了“农村住的就是农民,农民就是种地”的社会格局。

我注意到今年两会期间,胡锦涛同志在36日的讲话中强调:“取消一切限制农民创业的政策规定,革除一切束缚农民创业的体制弊端,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也就是说,中央领导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也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

2004年到2006年,中央连发3个“一号文件”,还颁发了“非公经济36条”,其主旨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搞活,但一些部门依据掌握的部门法规为自己谋取利益、为收费而执法已是尾大不掉、难以禁绝的事。也就是说,执法是刚性的,政策是柔性的,即部门以法律在管,国家以政策在放,国家政策再好,也无法超越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制化、利益化的格局。我想,政策只有冲破部门的法律障碍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因此,我建议大家呼吁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变“八个大檐帽”为“一个大檐帽”,即用“乡村创业促进法”这个大檐帽,把各种部门法挡在城镇里,挡在乡村外,让原来只能种地的农民在乡村自由进入多种领域搞多种生产经营,就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变“一个破草帽”为“八个破草帽”。

农民靠自己的力量富裕文明起来,对国家大局有百利而无一害。只有从法律上放开农民,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农民的创业潜能,减轻政府的压力,有效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

二、“乡村创业促进法”的立法主旨和内容

顾名思义,“乡村创业促进法”只对农村有效,对城镇无效。

它的立法主旨是贯彻中央“多予、少取、搞活”的6字方针,落实3个中央“一号文件”和“非公经济36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确立共识;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放小不放大,管大不管小”,城市可以对农村设防,农村对城市不设防,核心是一个“放”字;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搞活”,通过放开,搞活农村。也就是说,对乡村,可管可不管的就不要管或少管,因为村庄太小,农民太弱了,像金融、土地、医疗、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文教、卫生等都可以放开。

笔者抛砖引玉,提议“乡村创业促进法”应包括如下一部分内容:

1、税收

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农村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他行业可以像香港那样,只收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赔了钱不交税,赚了钱才交税);年销售额100万以下的小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因为新的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1600/月为起征点,年销售额100万的小企业,纯盈利大约10%,也就是10万元,相当于一个5口之家在税法起征范围以内的正常收入。反观我们现在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龙尾企业纳税,也就是说,挣钱少的在纳税,挣钱多的反而不纳税。这是非常令人费解的。

2、工商

村里面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家庭企业,应视同自由职业者,可以不要求登记、申报、注册;村以上、乡以下、年销售额50万以上的企业及规模在5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要求申报、备案;年销售额100万以上的企业可要求严一些,登记、注册、备案也就行了,但要允许先开张;县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全国通用;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农民都可进入,改审批为登记备案制度。

3、金融

中央连续出了3个“1号文件”,还有“非公经济36条”,其中都提到了“在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但政策已经出台3年了,全国几乎没有一个成功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浮出水面,原因是没有生存的空间。我们的《银行法》及金融法规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实缴资本五千万以上者可以开办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拥有两个亿资金者可以开办私人银行。这个门槛太高,限制的是农村的金融流通,这样的金融组织在农村是不可能产生的。在农村,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金融能够放开,人人都会懂金融,家家都可出老板。现在农村没有金融,没有自己的造血机制,创业的活力和潜力就无从谈起。

因此,“乡村创业促进法”对农村金融做以下规定:1、对村里以家庭为单位的金融活动完全放开,甚至不必登记、备案、注册。因为村庄社会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一个村子里不会有什么金融风险,即使有,这种风险也应该让农民自己承担,减少政府压力;2、村以上、乡以下的金融活动组织或合伙、合作组织需要登记、备案、注册;3、乡以上已成规模的达到一定数额的金融组织要接受监管。

4、土地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覆盖农民的。但是生在农村,是一个农民,就应该天然地有拥有土地的权力。每一部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宪法》要保障人权,农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拥有土地,拥有生存的权利。但是现在城里人可以用身份证贷款买房,可以用住房作抵押贷款,农民却不能用自己的房子、土地去抵押贷款。农民也是国民,农民的财富也是国民财富的一部分,也是人民币的基础,可是中国的银行不承认。如果农民的身份、农民的土地、住房,也能在银行里抵押,那么农村也不缺资金,也可以发展。

农村的土地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农业用地,一种是非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可以暂时服从《土地法》的规定,不变动(前途是国家所有,农民永佃),非农业用地应该放开。比如:村里的闲散地、空心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也应该允许农民集体收回来搞二、三产业,由村民委员会自己做主,不需申报、审批;如果是几个村联合开发荒地,则实行备案制;项目较大的要接受监管;农民的宅基地,二、三产业用地则视同城市住宅(70年)用地,可以抵押、贷款,进入流通领域;支持乡镇建开发区,为村庄合并打下基础。

5、医疗

目前,一方面是广大农村缺医少药,一方面是医科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只好在家卖糖葫芦。一旦在农村放开医疗,不会出现这种情形。“乡村创业促进法”规定:凡是取得正式医师执业资格的,允许在农村自由行医,不需申报、备案;乡以下的诊所要申报、备案;乡以上的社区医院要按规定登记、注册,接受监管;村里要搞合作医疗,10户以上农民集资1万元即组成合作医疗,农民患大病时由合作医疗先支付,后经村委会证明,可到县政府报销,报销范围50%80%,实行报销事后监管。对农民的合作组织给予信任,如果出现问题或诈骗行为,以《民法》和《刑法》论处。

6、教育

    民办教育不再审批。国家把教育资源配置到每个学生头上,政府只管公办的学校,让民办教育自由竞争,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家长。

7、生猪屠宰

80年代,政府鼓励农民贩猪、宰猪,90年代,生猪要“定点屠宰”,农民办起来的生猪“一条龙”全垮了,无处索赔。至今生猪屠宰还是垄断经营。“乡村创业促进法”规定,城市里可以继续搞“定点屠宰”,但对农村应该放开,让农民可以自由杀猪、检疫、出售。其他牲畜也不限制。

8、化肥、籽种、烟草、食盐等物资专卖

现在的乡村,计划经济体制的配套机构还顽强地存在着,化肥、籽种、烟草、食盐等物资仍然是专卖,应该放开经营领域,管住生产领域。如果这些领域放开,让农民自由进入,自主经营,农业产业化的各环节也会进入良性循环。

9、文化卫生

    农村的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村级完全可以放开;村以上、乡以下可以要求登记备案;乡以上可以要求审批、监管。

10、丧葬

    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垄断了殡葬,把原本带有公益性质的殡葬服务行业变成了暴利行业,致使骨灰盒比大彩电贵,墓地比商品房贵,老百姓连人都死不起。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应当允许农民进入殡葬服务行业,允许社区、家族自办公墓,一个县最少有2个丧葬场所,打破垄断,促进竞争。

11、运输

农村的个体运输行业应该放开,异地运输到有关部门备案即可,交通局、公安局不应设计太多条框限制,出现问题具体对待即可。

12、技术监督

    允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可以先投放市场,然后再去抽检,只要合格,马上批准,这比先批准再投入生产、销售更有利于打假。也就是说,技术监督局应该是被动监督,而不是主动监督,技术监督局不必懂得所有技术,完全可以让市场来监督。而且,技术监督局的事先检验“只对来样负责”,起不到监督作用,也不能给企业和消费者承担责任。

    ……

    在农村创业的人们都深有体会,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土地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能交叉问题,或明或暗给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严重压抑了农民的创业愿望和潜能,应合并执法为宜;目前各职能部门的收费票据80%是服务咨询收据,上交财政的票只占20%,为避免执法部门依仗权力收费,可以将工商、水利、卫生、土地、技术监督等部门“费改税”。

三、实施“乡村创业促进法”的预期效果

    实施“乡村创业促进法”,我们可以预见的效果有:从根本上缓解就业压力,将臃肿的机构减肥,变消极力量为积极力量,拉近东西部地区的巨大差距。

以医疗、金融为例:按部队每100名战士配备1名卫生员计算,河北省有5万个村庄,接近5千万人口,就需要50万个医生;金融以每100户有一个两、三个人的金融合作社来看,以河北省为例,农村能容纳的就业人口也在50万。依此类推,仅此两项全国就有2千多万个就业岗位。如果让农民吃上和城里人一样的饭菜、穿上和城里人一样的衣服、住上城里人一样的房子、享受城里人一样便捷、全面的服务,所产生的就业机会将以亿万计。

农村一旦放开,我认为不仅仅是农民要创业,各部门执法人员也会积极地下海创业,因为他们最了解哪些行业最赚钱。如卫生局的监管人员,土地局的监管人员,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创业去,由监管者变成创业者。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原本都是社会的精英,只要有充分的发展空间,人们会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事业和生活。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京津地区人均年收入已高达4000美元,西北地区人均年收入不过1000元人民币,一旦放开农村,让农民自主创业,他们可以因地制宜,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很快地缩小东西差距和城乡差别。仓廪实而知礼节,富裕产生文明,最终,全社会都能够共享农民的创业成果。

在革除体制弊端非常困难、修改部门法有待时日的时候,在城镇与乡村已明显是两个世界的情况下,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区别城乡,管住城镇,放开乡村,这是对社会、对各个阶层都有利的事,也可以说是一种新的增量改革。它基本上不伤害任何阶层的利益,法律可以从容修改,体制弊端可以缓缓革除,由此达成一个新的改革共识。就像改革之初,我们不管国有企业这一块,只是给民营企业发展空间,等民营企业发展起来了,一些问题就顺理成章地解决了。

现在,决定社会发展的三大要素土地、资金、人才都对城市开放,在城市流动,而农村不缺土地,不缺资金,也不缺人才,只缺政策。只要国家放开农村,这三大要素会在农村循环流转,释放出巨大的发展空间,新农村的建设也将是“惠而不费,劳而无怨”的事情,农村会像1978年一样,再度焕发生机,充满活力和希望。

结语:一点疑惑

2002年,我在呼吁中央出台“临时乡村法”时,曾以“土地法”与“银行法”等部门利益法为例,具体分析了农村创业所受到的严重束缚和制约,阐述了我所感受到的“三农”问题的症结。

4年过去了,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觉得当年提出的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越来越突出,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已经是恰逢其时,刻不容缓。在征求了一些专家和学者的意见之后,大家建议我将“临时乡村法”改称“乡村创业促进法”,显得一目了然,更为明确。但是,按照惯例,如果改成“乡村创业促进法”,要进入立法程序恐怕需要经历一个耗时很长、非常复杂的过程,而且一旦立法就有全国性、强制性、长期性,恐怕既不适合当前的迫切需要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

“临时乡村法”意味着区域性、机会性、过渡性。立法程序可以尽可能简化,也更为直接。临时约法,可由地方政府选择性实施。它的机会性是由当前我国的国情以及中央提出的新的历史任务决定的;它的区域性是由我国东南部和西北部发展不平衡决定的;它的过渡性则意味着这个法可进可退,有操作性和实践意义。

究竟是“乡村创业促进法”好,还是“临时乡村法”好?我疑惑不定,看来只有付诸公论和天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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