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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者的权利与用税者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 顾海兵 教授 2003年7月26日 伴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税收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愈益重要,现在可以说,财政收入就是税收收入,财政就是税政。据统计,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1950年是79%,1957年是51%,1965年是43%,1970年是42%,1977年是54%,1984年是58%,1990年是96%,2001年是93%。纳税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几乎与每一个劳动者有关,依法纳税已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然而,从实际情况看,足额纳税远没有实现,纳税成本相对较高。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以为,除了通常所说的信息化水平低、会计帐册不健全、征管执法力度不够、审计不到位、传统观念上漏点税没什么等原因外,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纳税者的义务很实,而其权利很虚,相应地是用税者的权利很实,而其义务很虚。让我们先从一个例子说起。 据近期的《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7月14日5版,邱冉,监管大旗猎猎 吴定富透露保监会下半年“自选动作”):财政部已于年初批准5亿资金用于保监会在金融街上购买办公楼。如果这一报道属实,则任何一个纳税者有权利询问:保监会的办公大楼非得需要5亿元吗?非得需要在寸土寸金的金融街上购买办公楼吗?保监会作为管理机构而非经营机构,换一个地方,比如说在三环路以外购买办公楼是不是更利于提供更好的服务呢?保监会的办公楼应该是多大面积呢?假定保监会确实需要购买办公大楼,其所需资金是否就该完全由用税部门(财政部门)说了算呢?什么是用税部门的义务呢?用税部门在享有5亿元资金的批准权利时,其义务如何呢?谁可以监管呢?纳税人如何行使监管权利呢?显然,如果用税者不把用税情况说清楚,不把每一项用税的合理性、合法性说清楚,纳税者是不会积极主动心甘情愿地交税的。义务与权利不对称,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是不可持久的。 那么,纳税人如何行使权利而用税人又如何履行义务呢?根据我国的法律及国外的经验,用税人的所有支出均应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报预算,经其批准后由用税部门执行。因此,从这一点说,不是财政部们批准了资金用于购买办公楼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批准了保监会购买办公楼的资金要求,用税部门仅仅是执行预算。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行使用税批准权就体现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通过其代表行使了纳税人权利。同时,任何纳税人有权旁听人大对用税的审核与审计过程,有知情权、质询权。笔者没有调查,也许财政部核拨的用于保监会购买办公楼的5亿元经过了全国人大审批。如果是这样,笔者也仍认为,从纳税人角度看,用5亿元购买办公大楼似乎过于铺张,有点不知纳税人创造税款之艰难!以保监会400人编制计算。其办公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也仅需要6000平方米,加上其他需要有1万平方米足矣,若在三环以外购买,一亿元就可以全部(含装修)拿下! 依同样逻辑,纳税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用税部门均有监督权。纳税人既可以通过地方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所有用税支出行使审批权,也可以在不影响国家安全条件下有质询用税部门之权利,用税部门有义务在限期内给予答复。当然,纳税人也有权对征税人行使监督权,如果我们的每一级政府,从省、市、县到乡、镇以及村,都能向所在地区的纳税人说清楚每一元税款的用途及其合法性、合理性,用税部门每一笔支出都经过同级人大的审批,用税部门不再是所谓最有“权力”、最有“油水”的部门,我想,纳税人的义务必定会履行得更加充分! 世界上的事情都需讲究均衡。供给与需求之间要均衡,收益与风险之间要均衡,收入与支出之间要均衡,汗水与成果之间要均衡,司法与执法之间要均衡,权利与义务之间要均衡。当用税者权利大于义务时,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乱用;当纳税者的义务大于权利时,必然导致义务的回避、躲避。只有当审税人、用税人、征税人、纳税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均衡匹配时,才能使税纳得足额、税征得到位、税审得合理、税用得合法,才能实现全社会税款的征管者、交纳者、使用者、审批者的多方共赢! 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 顾海兵 教授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