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于我国“弱劳工”的现象,杜兆勇先生又提出了另一个视角:法律援助,这是一条维护劳动利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法律的实践已经在我国普遍进行,但是我们还是寻求更高层面的权利,如迁徙权、罢工权、团结权,不从制高点进行改变,大量的具体法律案件就很难获得真正“条件公平”。]

劳工神圣劳工法案神圣:中国即将进入社会法案时代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  杜兆勇

2006年4月13日

dufuhelibai@tom.com

    日前接到山东省枣庄市雪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伤残女工张忠花依法维护自身工伤权益的投书,她痛陈经历种种痛苦、折磨和羞辱,遍访地方工会、人大、法院、政法委、经贸委、妇联,虽得到不少善良正义人士的同情支持,但她右手伤残的工伤保险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种问题并非偶然,她反映了我国劳工维权的步履艰难,也反映了我国社会法案的严重滞后。全国人大自2006321日起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立法轨道,有助于改变我国社会法案的落后局面。

    我国必定要走过一条从劳工神圣劳工法案神圣的道路。因为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从劳工神圣劳工法案神圣,意味着劳工法案彻底回归法律本性,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这是中国社会从崇拜人治走向尊崇法治的重大步骤。在整个国际社会公司法案持续呈强势状态的大背景下,我国劳工法案如何从纸面神圣走向法律生活神圣,是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我们早晚需要面对和承认这样一个简单事实:劳工只不过是一种普通职业而已,中国人应不分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马克思到维辛斯基,从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无产阶级专政,从英国诞生世界第一部济贫法案到美国建立起现代最具有社会意义的救济法案,从罗斯福指出人人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到英国丹宁勋爵指出劳工权力的边界,从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到中国遍布大江南北的打工者将正名为新工人新市民,全世界经历了一场波澜壮阔的市场经济大潮洗礼,全世界经历了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启蒙,同一个地球,同一个梦想,同一个权利One earthone dreamone right),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的语言。最终消除贫困、消灭无产者,使每一个人都过着富足的生活而成为有产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权利主体,使每一个人的自由都是别人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

    在发达国家,历史上曾经普遍经历过血汗工厂公司时代;而今的全球化时代,仍然是以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公司法案在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仍然普遍处于显学地位,虽然其劳工法案也有惊人的改善,但其实际地位仍然无法和公司法案相比。

    相对于中国这个后发达国家来说,市场经济刺激了中国企业的生长,企业家已经成长为一个阶层,在中国逐渐取得了一些话语权;而与此同时,以出卖劳动力为主的劳动者,逐渐从纸面上的尊贵身份转化为现实中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逐渐从全能政府退缩到有限政府,开始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但对整个劳工阶层的权利保障,政府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伴随着以上三个层面的变化,引起中国社会的结构发生嬗变,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不时发生震荡,每一个小问题都可能引发社会危机。以上四个方面的变化,在中国法律体系上的表现就是:私法相对于公法来说,可称进步,这直接肇始于从减利让权到承认私有财产所引发的权利意识;公法与社会法案相比较而言,公法稍领先一步,这主要是因为原来政府就具有强大的资源优势,并不是说公法建设已经完全到位;而单就社会法案本身来观察,可以看出还是比较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的,是三大法系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劳工法案是现代国家社会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公众具有强大的引导作用。在发达国家,劳工法案和社会政治权利法案通常又有着交叉关系,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态,比如英国、以色列等等。

    对于现时的人口众多的中国来说,如何利用劳工法案解决社会问题,如何使劳工法案摆脱旧有的纸面上的身份优势,落实到现实中的契约面前,人人平等,使劳工法案变成一个真正关心工人切身经济权利以及相关的组织权利的法案,既切实可行又不再具有过去超人的政治作用,是劳工法案进一步修改创设的努力方向,也是以后整个劳工法案体系的价值导向。

    现实中,劳工法案对于工人权益的保障还相当乏力,在旧的国有企业,其工人组织架构是和原来的公权力结构互相强化的,共同宣导工人完全服从于工厂。现在,市场经济在中国方兴未艾,日益增长的工人个人权益诉求和旧有的公权力体系呈现冲突状态,使工人个体的利益表达管道受到多重扭曲,使工人在维护个人权益方面面临许多瓶颈,比如组织表达不畅通,政府多方掣肘,法院难伸张正义,非组织表达引发群体事件等等。在其他不同性质经济形式工作的工人,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完全保障,具体情况虽然各有差别,但以城市中的打工者构成其中最弱势的一群。

    在我国,现在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家协会、商会,已经具备发达国家雇主协会的雏形,他们本来具有财力上、社会资源上的优势地位,又加以组织强化,已成为一个有力的阶层。而工人组织的创新形式,却一直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没有什么突破,单个的工人几乎是没有任何力量的。一但劳资双方发生争执,个别工人铤而走险已经屡见报道。

    中国特殊的国情,迫使我们考虑建立最少与公司法案地位不相上下的劳工法案体系,这是改善中国人权状况的基本表现形式:中国不能再以牺牲一大部分人的人权为代价,不能再以劳动力成本低廉为竞争优势,劳工法案应当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重点,努力体现社会公正。在劳工法案面前,真正体现雇主、雇员、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平等地位,达到博弈均衡,是解决社会危机的一种可行之道。

    中国人口众多,但质量低劣,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管理不先进,国民法治意识淡薄,人治色彩较重,这就注定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重点。提高人口的科学、文化、民主、法治素质,尤其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理应支付的合理成本;投资于人,就是投资于未来;在未来,人人都是劳动者,在中国建立一个私法发达、公法完善、社会法案进步的相对平衡的三大法律体系,是中国法律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而其中的劳工法案必将占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将因此可能开启一个社会法案的崭新时代。

  (杜兆勇,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北大资源学院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3号楼1单元1001室,京鼎律师事务所 100081010 88578923 88578925 8857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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