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按照国内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和社会可以普遍接受的建造成本,中国建筑耗能本来大体可以是发达国家的1.5倍左右,而不是现在的3-4倍。然而非常不幸的是,新建筑大多数未采用节能技术,既有建筑几乎都未改造;比原有建筑耗能还高的设计和材料例如不通风的房型、导热系数极大的落地窗、外飘窗等却时不时在全国刮起流行的旋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攀升,建筑能耗总量大增,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中的比重亦节节上升,近年已占到将近30%,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建筑节能的紧迫性与应对之策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华云

2005年3月30日

[作者简介: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83-1985年  法国第戎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公派研究生,1985-1989年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外贸旅游处处长,同期任国务院外贸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同期参与中国加入世贸前期工作(中国恢复在关贸总协定地位谈判代表团成员),1989年进入商界。联系方法:lihuayun@hwpg.com,电话: 65391988,1398, 13911881396。]

一、依靠技术进步,把改善人民生活与节约能源兼顾起来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建筑耗能问题并不突出。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人均居住面积特别是大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相当少,只有45平方米。当时住宅建筑少,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更少。建筑物少,建筑耗能自然也就少。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各类建筑物兴建了200多亿平方米,超过了历史存量。建筑物多了,能耗的载体自然就多了。

中国南部、中部、华东和西南以往的建筑物就温度调节来说,在性质上是不节能的(通风方面除外),但在实际上却是基本不耗能的。当然这是以人民的低生活水准为代价的,特别是华东、中部、西南地区(即冬冷夏热地区)的人民必须忍受冬天的寒冷、夏天的酷热。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技术的进步,人民合理的要求提高生活、工作的舒适度,建筑物开始耗能,而且增加很快。近年来南方地区的建筑大半年时间要靠空调降温;冬冷夏热地区的建筑要在冬季以空调、电热器采暖,在整个夏季甚至春末、秋初要以空调降温。

东北、华北、西北(即三北)地区的建筑,过去在冬季也一直采暖,但标准较低。不论农村或城市,居民在室内穿着棉衣、棉鞋是比较普遍的。现在采暖标准高了,城市居民在室内仍着棉服的已很少见。过去在夏季建筑基本不耗能,现在不仅华北,就是西北、东北许多城市也要在夏季用空调降温。

除了南方地区,中国大部份地区居民过去一般十几天甚至几十天洗一次澡。现在人民普遍提高了卫生意识,经常洗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习惯。洗澡要用热水,水是比热最大的物质,耗能不少。

增加住宅和公共建筑,提高人民的生活、工作环境舒适度都是应该的,今后还应继续增加和提高。节约能源才可能持续发展,必须作为基本国策坚持不懈。这两者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是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

一般来说技术进步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要扭转中国经济高耗能的局面更非可以一蹴而就。与发达国家的巨大技术差距、见拙的财力、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中国在世界经济分工中的地位等都是严重的制约因素。但是,在降低建筑能耗方面情况有所不同。在建筑节能方面,中国在技术上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相对比较小,推广建筑节能的投入相对较低,成效又可以很显著。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对扭转中国经济高耗能局面本应做出突出贡献。

1980年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实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称为“80通则”)在建筑节能方面还没有多少考虑和规定,按此通则设计建造的建筑比发达国家同期建筑耗能高34倍。1985年主管部门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从1986年开始实施(以下称为“86标准”)。这一技术规范完全是基于国内已经掌握的易于普遍推广的成熟技术。由于“80通则”在建筑耗能方面非常落后,“86标准”比“80通则”一下降低能耗30%以上。其后,由于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86标准”显得很过时了,1995年主管部门修订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从1996年开始实施(以下简称“96标准”)。“96标准”同样是基于国内已经掌握的、易于普遍推广的成熟技术。按照这一标准,建筑能耗将比“86标准”再减少30%以上。2001年主管部门又颁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样基本国内成熟技术,如果实施节能效果同样显著。

95年至今,中国有关单位又引进和开发了许多更有效的节能技术。从应用这些新技术的示范单位的效果看,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较“96标准”又降低10%-30%,其中许多技术已相当成熟,具备了大规模推广的条件。按照国内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和社会可以普遍接受的建造成本,中国建筑耗能大体本来可以是发达国家的1.5倍左右,而不是现在的34倍。

然而非常不幸的是,新建筑大多数未采用节能技术,既有建筑几乎都未改造;比原有建筑耗能还高的设计和材料例如不通风的房型、导热系数极大的落地窗、外飘窗等却时不时在全国刮起流行的旋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攀升,建筑能耗总量大增,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中的比重亦节节上升,近年已占到将近30%,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二、必须提高建筑节能规范的权威性和配套性,将建筑节能纳入法治轨道

在中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不尽如人意。但是一个类别的规范――建筑节能规范,如此被漠视,如此不落实,即便在中国也是极为罕见的。

建筑主管部门规定,第一部要求降低能耗的技术规范从1986年起强制执行。令人遗憾的是,直至“96标准”实施日,十年过去了,“86标准”也未得到执行。“96标准”开始实施的第二年1997年恰逢全国人大颁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说借此东风“96标准”的实施情况应有所改观,然而实际情况更令人扼腕惋惜。据专家估计,近10年来“96标准”的实施率只有不到10%,最近建设部领导提供给公众的实施率数据相对乐观一点,但也只有15%!不论“86标准”还是“96标准”,所提出的要求都没有丝毫超越国情,实施这些标准所需的技术已经成熟,已经被普遍掌握,完全可以大规模应用。上述标准还不涉及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只涉及新建筑(这当然是一个重大的缺憾,但是这也使该标准取得高实施率容易了许多)。就是这样一部低标准、低要求的规范,这样一部低投入高回报的规范,一部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干系的规范,一个建设部自己宣称是强制性的规范,实施率竟然只有不到15%。真正匪夷所思!

原因是多方面的。规范缺乏权威性、配套性是重要原因之一。《节约能源法》是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是这部法律既没有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也没有明确提及和要求贯彻建筑节能法规、规章。对于建筑节能来说,《节约能源法》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执行性。看来对《节约能源法》进行补充、修订,由法律对促进建筑节能、对贯彻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十分迫切的。

有关建筑节能的“86标准”“96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都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制订的技术规范,建设部曾以规定、决定即行政规章的方式发出,要求强制执行。从广义上来说,行政规章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应该执行的。但是规章的权威性与法律、法规有着原则区别,特别是在规章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的情况下,规章的权威性是很成问题的。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制订的规范为“宪法”、“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规范为“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订的规范为“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依据,“必须适用”。而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只是“参照适用”,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规章必须执行。然而时至今日中国尚没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法规(既没有此类行政法规,也没有此类地方性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尽快制订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是当务之急,各地方人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法规亦时不我待。

完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之具有权威性、协调性和配套性,对于提高全民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增强主管部门的责任心和执法力度意义重大,对于加强建筑节能的司法保障和社会监督尤为重要。

现在各领域包括建筑领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诉诸法院的都不少,这对于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利益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唯独对于违反《节约能源法》、违反建筑节能规范的行为却没有起诉到法院的。这并不是因为节能不重要,不是因为违反有关规范后果不严重,也不是因为缺乏起诉人和被诉对象(例如开发商和颁发验收合格证的主管部门),而是因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使之缺乏可诉性。一旦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配套了,对违反者的起诉一定不会少。法院审判虽然是对个别案件做出判决,但是对于社会的引导作用,对于可能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威慑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法律、法规除了应该对贯彻节能技术标准作出规定外,还应该对有关主体例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生产供应单位、监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于违反者应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鉴于建筑节能对于中国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鉴于过去二十年建筑节能开展得太差,法律应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以其对建筑节能实行全民监督和充分的司法保障。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该扩展起诉主体的范围,不仅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起诉主体,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是起诉主体,一般公民和单位也可以是起诉主体;对于起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应减收诉讼费,降低起诉门槛和风险;对于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应给予重罚,拿出罚金的一部分奖励起诉人。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适应当前的形势和技术进步

推行建筑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任务艰巨,必须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方能推动落实。

1.关于推行建筑节能技术的鼓励措施

对建筑节能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强制推行是非常必要的,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国家还应该对开发、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鼓励。

国家应该对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增拨经费。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销售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优惠。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财政、税务部门给予重视,采取相应措施。

在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上,政府还应有更多的作为。二十世纪的经济学早就提示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看不见的手”就可以把经济生活调整好的说法是非常片面的。单纯由市场力量左右经济生活,往往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还不说其他种种弊端,因此需要政府管理和调节经济生活。在建筑节能方面,中国不仅法律不完善,行政管理不到位,而且没有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与市场力量结合起来,因此成效很不理想。

中国的住宅绝大部分已经商品化了,购买者主要是个人。消费者喜欢什么样的,开发商就建什么样的,拦都拦不住。否则房子就卖不上好价钱,就赚不到钱,甚至赔钱。开发商在建筑上也不是完全不使用节能产品,比如中空冷热断桥窗,使用就比较广泛。使用这种窗子的房屋造价提高了一些,售价当然也高一些,但许多消费者愿意买。因为他们知道使用这种窗子的房屋夏季节省空调耗电,省自家的钱;冬季可提高室温,可以提高舒适度。但是在整体上为什么建筑节能标准贯彻得很不理想呢?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体系不合理起了重要作用。

很久以来政府承担着建筑设计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的责任,主要是对房屋的安全性以及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验(顺便说一句,近闻政府主管部门想卸掉这方面责任,这是很不妥的),但是没有对于建筑能耗方面的审验、鉴定。消费者绝大多数不是这方面专家,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当然无从知晓此建筑是否节能,或节多少能。以后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增加这方面职责。首先是达不到国家现行强制标准的不予验收;其次对达标的,评出节能级别,明示节能量或节能比例(关于优化标准问题后面还要详谈)。消费者自会权衡、选择。否则,是不是节能全凭开发商一张嘴,消费者莫辨真假。对开发商来说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真金白银投资于节能措施的,当然不如只“投资”于宣传资料的更实惠。光凭开发商的“社会责任感”去推行节能显然靠不住。政府对建筑的能耗等级进行科学、公正的检测、公示,既可实现消费者的之情权,也是对实施节能的开发商的经济鼓励。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往往是最重要的杠杆。政府在适当情况下应该运用价格杠杆或影响价格走向,以引导消费者。对严重失当的价格政策不改变,一味指责群众和开发商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恐怕有失公允。

现在中国有上百亿平方米的建筑处于采暖区,其中许多是集中供暖的。目前所有的城市,取暖费收取标准都是统一的,并不区别建筑物是否节能。要说取暖费标准有区别那不是因为耗能量不同,而是因为燃料不同。例如北京市,烧煤的锅炉供热区采暖费标准就低一些,烧天燃气的锅炉供热区采暖费标准就高些。上述政策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政策显然是矛盾的。合理的价格政策应该是:达到国家强制性建筑能耗标准(例如 “96标准”)的按平价收取采暖费;建筑能耗达到优化标准的(优化标准可分为几个级别),按优惠价收取采暖费,而且实行递减,即节能越显著的,优惠幅度越大;建筑能耗超过国家强制标准的,加收采暖费,实行累进,带有惩罚性。当然实行上述价格政策有一些前提:1.采暖室温是一个定值,节能建筑或高耗能建筑相应减少或增加了供热量。2.对建筑物所达到的节能标准必须有权威机构进行测量评定。3.给用户一定的集体选择权,高耗能建筑如果在规定时限不进行节能改造,要么承担累进的高额采暖费,要么接受较低的采暖室温。现在绝大多数建筑都采取预售办法,如果开发商采取多种先进技术可以达到优化节能标准,经过权威部门初评可以在预售时冠以某某级节能建筑。竣工验收时,对能耗标准做正式测评。对未达到所宣称优化标准的,消费者有权退房或要求降低房价。

对于建筑夏季能耗国家也应制定标准,并有监督、检测、公示制度。夏季降温主要靠空调,建筑节能与否对耗电量影响极大。国家对于单位建筑耗电量应有规定,超额用电累进收费,节约用电累退收费。

现在有业内人士主张实行分户供热或集中供热条件下的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这作为一种方式可以尝试,但现在就大范围推广值得商榷。就独栋房屋来说,分户供暖可以避免热能在管道输送中的损失,这可以抵偿小型燃烧炉的低效率,在一些国家被采用。就多层楼房、高层楼房来说,集中供暖比分户供暖热效率高得多,而且安全性、环保性更不知强多少倍。对于多层、高层楼房来说,分户供暖不宜推广。分户控制与计量可以尝试,但是不能代替整栋建筑的节能措施,因为户型设计、墙体保温都不是个别住户能解决的。就拿个别住户可以自行实施的门窗更换来说,也是统一安装节能型门窗更安全、有效。对供热实行分户控制、计量可能还有管理、维修上的一些问题,在发达国家也并未成为主流,现时只能试用不宜大范围推广。

  1. 关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数量庞大,绝大部分是高耗能的,这一块不管是非常不对的,必须纳入综合治理的轨道。上世纪七十年代发生了世界性石油危机,石油价格上涨了好几倍。这成为发达国家重视节能,推行节能技术的重要契机。经过几年,高效率、低成本的建筑节能技术被大量开发出来了。发达国家不仅要求新建筑采用节能技术,而且以法律、行政、经济多种手段促使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的能耗量当然还是比新建筑高一些,但是比不改造节省很多。笔者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曾在法国留学,八十年代中后期又曾多次赴西欧诸国开会、考察,所见新建筑工地很少,所见对既有建筑加敷保温层的工地相当多。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国发生几场大地震,损失惨重。建筑物不抗震是损失巨大的重要原因。人命关天,又不可能对既有建筑废弃不用,于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对既有建筑主要是多层楼房的抗震加固工作,成效显著。时至今日在全国包括拆旧建新规模最大的北京、天津等大城市还可见许多当年加装了抗震圈梁的楼房。由此可见,对既有建筑的改造不是不可能,关键在于重视与否。更换节能门窗,许多居民自己就实施了,技术上没有任何困难。墙体外保温也是成熟技术,而且实施过程对居民正常生活基本没有影响,技术上也没有任何困难。对墙体、门窗实施保温工程措施并不是太大的开支,对个人和社会从长远来说肯定都是合算的。但是就实施初期来说确实还是一个不太小的负担,而且建筑物一般是多人共同使用,如何推动实施要从社会角度通盘考虑。笔者的建议是原则上由原建设单位、政府、业主共同负担,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具体考虑是:

对于1996年之后竣工而未达到“96标准”的,应该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费用,由原建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96标准”。

对于1986年至1995年期间竣工而未达到“86标准”的,应该由原建设单位承担一半费用,由业主承担四分之一费用,由政府承担四分之一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96标准”;对于该期间竣工,已经达到“86标准”的,应该由业主承担一半费用,政府承担一半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96标准”。

对于1985以前竣工的应该由业主承担四分之一费用,由政府承担四分之三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节能改造,使之达到合理的标准(介乎于“96标准”与“86标准”之间)。

对于5年之内将拆除的建筑,可以不强制进行节能改造,对于将再使用5年以上,但10年之内会拆除的建筑,可以降低要求,实施一些相对投资少,效果显著的节能措施。

相当数量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无财力,或者已经合并、撤消了,或者已经倒闭了,承担节能改造费用的重要主体似乎不存在了。笔者认为如出现这种情况,凡是1986年以后竣工的,原建设单位的吸收合并单位或主管单位或主要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负相应费用。当然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框架,需要由全国人大做出特别规定。如果负连带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也无力承担相关费用,那就只能由业主和政府分担了。

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限,对超过此时限的要对责任人作处罚,否则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就是一句空话。

3.多项措施并举,在小城镇和农村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技术

小城镇和农村的建筑不论存量还是增量,在全社会建筑中所占比重都超过70%,如果不推广建筑节能,节约能源的国策就不可能真正落实。低估小城镇居民和农民采用建筑节能技术的积极性和漠视他们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是非常错误的。举一个例子:太阳能热水器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在发达国家使用普遍。国内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挺多,竞争充分,性价比相当不错。但是在很多大城市特别是一些经常自吹自擂各项工作都走在前的大城市,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基本为零。倒是在许多小城镇、农村和一些不太发达的大中城市,太阳能热水器倒是比较普及。

小城镇和农村的建筑物的形式及采暖方式与大中城市有很大不同,国家应该拨专款,多弄几家科研机构,开发适合小城镇和农村的建筑节能技术。应如同推广农业新技术那样广泛设立建筑节能环保技术推广机构。应该对专供农村和小城镇的节能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给予特别扶持和鼓励,实行免税和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4.“96标准”的修订、完善

“96标准”在制订时就不是一个十分先进的标准。从制订“96标准”算起又过去近10年了,这期间中国又开发、引进了很多节能新技术,其中一些已经相当成熟,具备了大规模应用的条件。以今天的眼光看,“96标准”已经相当落后了。针对上述情况和中国的国情,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方案是考虑到“96标准”低于15%的实施率,对“96标准”不作大的修改,继续作为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同时制订若干个优化标准,作为鼓励达到的标准。另一种方案是在近期制订新的要求更高的单行标准或者在新制订的《住宅建筑规范》及其他建筑规范中规定更高的标准,取代“96标准”。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方案。

四、加强主管部门的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将为建筑节能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法律要靠人来贯彻执行。建筑不同于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有审查之责,对建筑材料有检验之责,竣工时有综合检查验收之责。行政主管机关在保障建筑节能法律落实上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86标准”“96标准”落实很不理想,主管部门难辞其咎。

如要对申报实施优化节能标准的建筑进行测评,对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将是更严俊的考验。如要实行本文所述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主管部门的任务将空前繁重。建筑主管部门如果不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不勤政、廉政,不提高工作效能,是不可能承担其如此艰巨任务的。

经常有人耽心如果赋予行政机关重大职责,会降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会严重滋生腐败。加强建筑节能执法可能引发一轮新的腐败狂潮。这当然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如果因噎废食,放弃管理,那就不要指望任何法律包括建筑节能法能够实施。那等待我们的就将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自然经济、丛林经济、强盗经济。

提高行政主管机关执法效能,除了要加强对主管部门干部的思想教育外,更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和建立制约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使执法人员不敢懈怠,不能懈怠;不敢腐败,不能腐败。

五、将促进节能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中性名称冠名可能更好些

宣传材料或政策性文件甚至法律冠以褒义性名称是常见的。然而现行有效的一些技术标准也被冠以了褒义性的名称,例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等。首先,在技术规范的名称中加进褒义词并不是通例。其次,这样容易产生误导和降低其强制性。这样的名称容易使人误解为不执行这套标准是“正常”的,执行它只是为了“锦上添花”。不达标者似乎依然可以心安理得,刚刚达标者可以盲目乐观,自我吹嘘。其实现行标准是基本要求,是必须做到的,没有商量余地,不执行是违规的、是犯法,甚至是犯罪。再者,国家要鼓励节能就应该有若干个推荐执行的更先进的标准。基本标准是节能的,优化标准是在节能基础上的节能,说起来太绕口,也容易产生混乱。

笔者建议不论强制性技术规范是放在《住宅建筑规范》等文件中作为一个章节,还是如过去单独成为一个文件,都冠以中性名称,例如“住宅建筑能耗标准”、“公共建筑能耗标准”。中性名称并不会被误认为是国家鼓励多耗能,而是突出这些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在此基础上主管部门应该制订若干个建筑节能优化标准,辅以一定经济手段,引导鼓励人们自觉自愿采取更先进的技术,实现更低的能耗。若干年后,主管部门得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将原先的一些鼓励实施的优化标准放入强制性能耗标准之中;新的优化标准反映更新的技术成果。

 

 

参考资料文章: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我国能源利用水平较低,浪费严重,节能潜力巨大。我国国有工业企业能耗物耗占企业生产成本的比重在7 0 %以上,若降低一个百分点,全国就可降低成本1 0 0 多亿元。节能降耗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人民日报》(1 9 9 7 1 2 3 0 二版)

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40%以上

记者从北京市建委获悉,从今年下半年起,北京市开始全面推行新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今后新建的住宅达到节能65%的目标。据悉,北京是全国率先实施这一标准的城市。市建委节能办政策法规室负责人郑学忠告诉记者,实现节能65%目标,要求每平方米采暖的煤耗降至8.75公斤。而从1998年开始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是将每平方米采暖的煤耗降低到12.5公斤。

据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祝根立介绍,由于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的手法来降低成本,不能达到节能的标准。此外,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北京差距仍然很大。

新标准有两个特点:一是从原有的节能50%提高到节能65%,建筑降低能耗的措施从过去仅由围护结构和采暖来分担,扩大到由围护结构、外墙、屋顶、外门窗来承担;二是过去节能标准只涉及到冬季采暖,新标准则根据北京的气候特点,以冬季采暖为主,兼顾夏季空调制冷的节能。为此,今后北京市住宅建筑的外窗玻璃将从采用普通单层玻璃、双层玻璃发展到中空、充气、低辐射玻璃。此外,对墙体的保温也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目前我国每年房屋建筑面积约10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五六亿,公共建筑面积3亿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1亿平方米,预计到2010年,我国采暖建筑面积22亿平方米,新增房屋建筑面积40亿平方米,如果公共建筑每平方米一年节省30公斤煤,全国一年就节省近一千万吨标准煤。

中国的能源消耗结构

来源:中学化学资源网

 根据世界能源会议资料,我国煤炭资源总量列居俄、美之后,属世界第三位,澳大利亚居第四位,印度、南非、德国煤炭资源量也居世界前列。我国煤炭储量则列于俄、美、澳、德、印度、南非之后,居世界第七位。而我国煤炭生产量和消费量却位居世界第一。上列七国中,除中国之外,无论其油气资源丰富与否,都早已摒弃了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模式。以美国为例,上个世纪末,它的能源结构消费模式大致是:产出量(含进口量)构成 煤23%,天然气1 9%,原油35%,液化油3%,核能8%,可再生能源7%, 其他5%;消耗量构成 煤22 %,天然气22%,原油+液化油38%,核能8%,可再生能源7%,出口能源3%。而同期中国能源消耗量构成却是煤74%,天然气1.7 %,原油 18.6%,核能0.4%,水能5.3%。世界同期能源消耗量构成的平均比例是煤29.8%,石油39%,天然气23.7%,核电7.5%(另据统计,世界人均石油消费量是中国的4.2倍,天然气消费量是中国的21倍,而中国煤炭的人均消费量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又根据一些机构和学者的预测,到2010年,世界能源构成比例将是煤29%,石油37.2%,天然气23. 5%,核电6.1%,水电2.9%,其他1.3%;而中国大致按照原有的经济产业结构不变,预测为煤56.4%,石油21.6%,天然气8.8%,核电及水电12.4%,其他0.8%。   

  从上列数据可以看出,自上个世纪末到2010年的大约10年中,世界能源构成比例基本上不会有太大变化,尤其是煤炭始终保持在29%~30 %之间。表明世界各发达工业国家节能技术先进,大幅度降低了单位产值一次能源消耗;为了保护环境,尽可能多消耗煤炭以外的其他能源,因而一次能源消费构成已趋向平衡。而中国至2010年能源消费构成比例中,煤炭仍然超过50%,居于主导地位,反映了中国能源结构和产品单位产值能耗与世界水平之差距,其结果必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石油、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构成中只占20%左右,而世界能源消费构成中,石油、天然气却占 63%左右。从石油增长、消费和现有可采资源量看,最近十年我国年均消费增长为5.77%,而年均供应增长却只有 1.67%。

  我国石油、天然气经济可采资源量分别只占世界经济可采资源量的 3%和2%;人均占有量分别只占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和10%。因此,今后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发展战略,除了加强国内油气普查勘探力度,积极在西部寻找海相油气田之外,还必须大力加快开发利用境外油气资源。必须扩大去国外参与油气田的勘探开发,实现我国油气国际化经营的战略部署。而其策略又必须是多方位占有资源,投资开发,形成规模;有的则需要资产重组,境外上市,形成股份。具体目标应该是:一要在现有战略区(如中东、北美、南美、中亚、东南亚、俄罗斯等)的基础上,加紧扩大勘探开发地区范围和规模,然后通过筛选,逐步形成一批稳定的海外油气供应基地;二要继续寻求多源头购入石油(如在中东、非洲、拉丁美洲、东南亚、中亚、俄罗斯等地),以利加快建立我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

  我国水能资源也居世界第一位,但目前只开发了20%,装机7900万千瓦。而发达工业国家水能开发达到了50%以上。

中国铜消耗量跃居世界第一

2003040416:01 中国经济时报

来自国际铜业协会(ICA)的消息表明,中国首次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铜消费国。据统计,2002年,全球的铜消耗量达到1520万吨,而中国的铜消费量达到250万吨,占全球铜消耗量的17%。

  据介绍,近年来,美国和欧洲经济的发展速度放缓,使得世界的铜需求量亦随之下降。但在一片低迷中,中国却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和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大力投入,铜需求保持了每年超过9%的增长速度。据统计,中国的精铜消费量,在近10年的平均增长率,已是世界铜消费平均增长率的2.4倍。

  专家认为,铜的需求变化主要取决于制造业的兴衰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也就是国家经济的好坏。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一个重要指标。分析数据表明,当西方国家GDP的增长率超过2.4%时,铜的消费量才会增长,且GDP每变化1%,则铜的消费量变化3.24%。

  但是,在人均铜消费量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发达国家,一个居民一生约需消费1吨铜,即年人均铜消费量为10至20公斤,发展中国家的人均铜消费只有2公斤左右。而中国目前的年人均铜消费量低于2公斤,尤其是在贫困地区,铜人均年消费水平仅为0.1公斤左右,差距十分明显。

中国的单位能源消耗量以平均每年4%的速度下降

李东舰 2004-06-03 17:58:38 稿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3日电(记者任芳)中国工程院院士郑健超3日说,根据中国能源消费强度的历史纪录,自1997年以来,中国的单位能源消耗量以平均每年4%的速度下降。他说,尽管中国节能成就巨大,但目前能源消费强度仍旧比较高,大约是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成员体平均值的4.6倍。为了保持能源供需平衡,中国能源消费强度需要在2020年前再降低50%。近年来车辆和各种家用电器的高速增长,也可能抵消能源消费强度的进一步下降。 统计显示,2003年中国生产了5000万台空调、6500万台电视机、2300万台电冰箱,大部分在国内销售。

欧盟委员会日前提出了一份法案,为今后欧盟15国的新建房屋确定了最低的能源效率标准。根据此项法案,今后欧盟国家在兴建新房屋或更新1500平方米以上的旧房屋时必须遵守新的能源效率标准。房屋的供暖系统和制冷系统也将定期接受检查。欧盟委员会估计,在采用严格节能标准的情况下,到2010年时欧盟建筑行业可节省22%的能源。[北京晚报]

日本通过“节能法”促使企业提高能源使用率

20042910:1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日本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几乎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都依赖进口。为此,日本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节约能源,并通过立法促使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日本早在1972年就设立了日本热能源技术协会,并于1978年成立了“节能中心”,全面协调和指导国民和企业的节能以及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1979年,日本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下称“节能法”),又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对“节能法”进行了修改。

 “节能法”根据能源消耗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指定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千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千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二类能源管理单位。“节能法”要求上述单位每年必须减少1%的能源消耗。对于一类能源管理单位,“节能法”规定其必须建立节能管理机制,任命节能管理负责人,向国家提交节能计划,定期报告能源的使用情况。

 “节能法”还对能源消耗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奖惩分明。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给予减免税的优惠。而对于未达标者,政府会依据“节能法”公布单位的名称,并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通过上述措施,日本大幅提高了单位能耗的产出。有数字显示,日本的能源消费总量虽然低于中国,但经济总产出却约相当于中国的4倍。

  此外,“节能法”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也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并制定了建筑物的隔热、隔冷标准。从20034月开始,新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约能源的具体措施。另外,在20073月底之前,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办公楼和住宅等,必须将建筑物的热、冷损失系数降低20%以上。

  新修改的“节能法”还提高了汽车、空调、冰箱、照明灯、电视机、复印机、计算机、磁盘驱动装置、录像机等产品的节能标准。到2004年度,录像机的能耗标准必须比1996年度降低612%,冷暖空调机必须降低50%。到2005年度,计算机的平均能耗必须比现行标准降低56%,磁盘驱动器必须降低72%,照明器具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6年度降低20%。到2006年度,复印机的能耗必须比1997年度降低31%。到2010年度,轿车的平均能耗必须比1995年度降低228%。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将被禁止上市销售。

  目前,日本的节能技术,特别是电器产品的节能技术取得了飞速的进展。日本绝大部分空调的耗电量已降到10年前的30%到50%,一台适合15平米房间使用的空调耗电只有约04千瓦时。松下冷机公司的新型节能冰箱,节能效率比政府规定高出一倍,一台容量为461立升的冰箱一年的耗电量只有200千瓦时,相当于该公司10年前同类产品的17。日本厂家还在大力开发录像机、音响等电器产品的定时、待机状态节能电路,计划将定时、待机状态的耗电量降低到目前的1%。

作者:欣宗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