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下面发出发生在辽宁海城和广东广州两个企业里的事情,都涉及到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都涉及到企业经营者腐败失职的问题。海城的工人代表赵吉田已经锒铛入狱,广州珠实集团的工会委员刘金锋已经被开出了企业。为了维护中国广大的工人们的利益,为了遏制国企经营管理者的腐败,我们有责任将这些事实公之于众,并希望有关部门能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篇文章是群众来信:《广州侨房公司和珠实集团的问题》。]

请维护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对两个企业职工代表命运遭遇的分析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2006年7月19日

    首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工人有没有沟通权和谈判权?更不要说结社权和团结权。在辽宁海城,赵吉田师傅已经锒铛入狱,在广州侨房公司,又一个工会干部刘金锋被开出企业大门。

    最近我们收到许多社会来信和律师传来的案情报告,其中有为普通工人辩护的,有为学者知识分子辩护的。在众多的维权案件中,我们更关心的是中国工人的权利维护,陈步雷律师传来了他为辽宁海城工人的辩护词。我们看后感到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性:这些工人代表都是被冠以“组织、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被起诉,这说明当前我们的政府和司法部门在处理社会群体利益之争时,思维方法是多么得陈旧,处理手段是多么的简单和落后。

    说陈旧,是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仍然象资本主义早期那样对待工人维权行动,他们的思维仍然停留在早期资本主义那种阶级敌对状态,他们把完全是经济利益方面的争夺上升到政治斗争、刑事犯罪的角度来对待,把经济纠纷当成政治纠纷。因此,他们对工人利益的代表不是抓,就是判。毫无一点新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法。

    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审理官员政绩时,要把这种执政方法当作一种无能来评判地方官员的功过。凡是不能妥善地、民主地解决经济利益纠纷而采取司法的粗暴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官员,统统都要给以大过和降级处分。

    特别是这些政府检查部门,每每以“组织罪”来镇压经济纠纷案件,好象工人一组织就犯了弥天大罪,这完全是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结社权、组织权、团结权、谈判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怎么能把“组织”行为随随便便当成一种罪名呢?

    在这一点上,也看出地方政府和司法检查部门观念的落后。他们无视劳动法赋予广大职工的基本权利,还是带着阶级斗争年代的思维以政治的眼光来看待经济利益纠纷,并把这些经济纠纷动不动就上升到刑事责任。这完全是一种落后了的执政行为。因此,转变落后的执政理念,已是我国各级政府迫在眉睫的事情。

     通过陈步雷律师为辽宁海城工人赵吉田的辩护词,我们看到了企业职工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尖锐的矛盾。是什么原因导致数百人工人阻挠厂方的合资行为?如果职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工人们会聚众闹事吗?显然,这是在职工利益受损下产生的矛盾冲突。

     为什么这种矛盾非要以群体抗议的形式表现出来?主要是不以这种形式表现便难以解决问题,便难以形成利益谈判的局面。这就是赋予劳动者基本权利“结社权”、“团结权”的根本原因。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劳动者的结社权和谈判权是工人们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辽宁海城,团结权却成了一条罪状,检察院起诉赵吉田的理由就是“组织、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赵吉田因为组织工人抗议厂方损害职工利益而被定罪。

    实际上,海城事件与结社权还风马牛不相及,工人们根本还谈不上什么组织,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地达成了行动的一致,并且,在这过程中,赵吉田这位老工人一直是政府与工人沟通的中间人。政府处理不好企业纠纷,最后就拿工人开刀。这种做法是政府的失职,是政府的失责,罪不在工人,而在于当地的企业和政府。

      目前,赵吉田先生已经被羁押判刑。这种司法裁判已经清楚地看出了它的缺陷性,如果不明确赋予中国劳动者结社权、组织权和谈判权,那么中国劳动者的利益便不能得到维护,中国劳动者的利益便可能会被任意剥夺。

      因此,我们在陈律师为赵吉田辩护的同时,向国家政府、立法和司法部门发出呼吁:关注中国工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不能成为资本的保护伞!中国政府一定要把关心劳动者的利益当做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

      中国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时代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赋予劳动者结社权、组织权、团结权和谈判权这些基本权利,那么普通劳动者便会象羔羊一样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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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北京市恒泰信和律师事务所  陈步雷

chenbulei@sina.com

海城市法院赵吉田案件合议庭:

    北京市恒泰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吉田家属的委托,并经赵吉田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赵吉田的辩护人。通过阅卷、调查和参加庭审,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简单、清楚;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被告人根本不构成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赵吉田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参与20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

    公诉机关海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吉田伙同苏海于2005年6月1日、2日在艾海滑石有限公司门前,组织并煽动原海城滑石矿下岗职工数百人,采取搬石头堵路、搭棚子围坐等手段,阻止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开业剪彩和定货会的召开。造成艾海滑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13511·77元。认定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积极组织、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触犯了刑法第290条,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一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是上述工人集体行动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甚至没有证据证明他以何种方式参与了行动。

    (一)被告人是否组织、煽动了工人

    1、公诉机关认为能够证明赵吉田组织、煽动工人的证据有二:一是海城滑石矿矿长王素敏2005年6月6日的证言,二是滑石矿退休职工王荣凯2005年6月14日的证言。

    至于“李波”的证言,因公诉机关没有依法移送,在法庭上是非法证据。这种隐藏“秘密武器”(公诉机关认为是关键证据)的做法,不仅非法,而且愚蠢。

    王素敏称:“在2005年5月28日那天,滑石矿办公室主任苏世玉向我反映,赵吉田在滑石矿俱乐部门前召集100多名下岗和退休工人开会。他用扩音喇叭向工人讲:第一,现在上访为了什么,是为了国有资源不流失,也是为咱们工人自己,防止假合资;第二,滑石矿职工的切身利益,福利待遇等方面。第三,上访已经见到市里主要领导,市里领导答复6月末前解决。第四是让工人6月1日都到矿里来。我得到这些信息后,反映到公司经理范杰。5月31日,信访局的同志王伟召集经贸发展局书记李庆志、经理范杰,公安局长刘、矿里的我在信访局开会,要求做工人代表工作,防止工人在6月1日、2日举行什么活动,阻止艾海的剪彩和挂牌仪式。我通知工人代表赵吉田,叫他们来几个代表到经贸发展局三楼会议室开会。赵吉田下午2点钟把代表徐鹏、苏海、崔恩林、王洪成共五个代表,加工人一共21人,来到三楼会议室。主持人范杰把上午开会的精神传达一遍。告诉他们,在6月1日不要到艾海阻止艾海的活动。……如果政府结论(6月末)出来,你们工人不满意,你们再闹也行。这时工人七嘴八舌乱吵吵。这时赵吉田说不行,6月1日工人非去不可,要不政府就派警察把咱们都抓走,上看守所有饭吃。再就是艾海定的剪彩仪式取消。”“6月1日早,苏世玉给我电话,说矿里有工人集合了,我在早上7点40分钟到矿里了。能有100多名工人都在道上站着,赵吉田、苏海、徐鹏、崔恩林都在那。到9点钟就能有300多人了。”

    (1)王的上述说法,与矿办公室主任苏世玉的证言有矛盾:

    苏在2005年6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说:“在5月28日早上,赵吉田、徐鹏、苏海等工人代表在滑石矿俱乐部门前喊话时,就讲到6月1日艾海要有剪彩挂牌仪式。并讲到近期上访的情况。”当警察问他 “你是否听到哪位代表告诉工人在6月1日来阻止艾海剪彩挂牌?”苏答:“我没听到。因为我当时住在俱乐部对面的六楼,赵吉田用喇叭喊话,我听得不太清楚,断断续续的。只有赵吉天喊话,别人没喊。”他还承认6月1、2日,他大多时间在现场,自己没有在现场看到赵等人;更没有看到谁是工人中的组织者、煽动者。

   苏承认自己对于5月28日的俱乐部前的工人聚会,听得不太清楚,因为他距离会场较远。他没有证明赵、徐等人曾经煽动工人在6月1、2日去如何行动。为什么他在俱乐部附近没有听到,而王素敏反而说是苏世玉向她反映了“工人要如何如何”?为什么苏不能证明的东西,而王是听苏反映的,作为传来证据的提供者,反而能说得这么详细?

   显然是王在撒谎。她是滑石矿的矿长,对于工人权益被严重侵害和不能得到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工人的上访告状,对她不利。她因而虚构了办公室主任苏世玉如何给它反映的谎言。她还谎称:6月1日早上7:40,就看到了赵吉田在堵路现场。实际上,赵在上午九点多以后,才到的现场,很快就离开了。

    2005年10月,在苏海案件一审后,赵吉田等人曾经大电话质问王素敏为什么作伪证,王说自己没有办法,也是被迫说的假话。对此,请法庭特别予以注意。

    (2)苏的证言,也有自相矛盾之处:一是承认自己5月28日不在俱乐部门前的工人聚会现场,只是断断续续地听到有人说话。他怎么听到赵说了什么?而且在王素敏的证言中,说苏向她反映了赵吉田的四点说法,叙述得很详细。既然苏都不可能听清楚,王怎么能够如此详细地转述苏的话?

    (3)与艾海公司财务部长霍刚的证言矛盾。霍说他6月1日这天“(6月1日)开始聚集工人时,我到现场了。我代表艾海方,王素敏是代表矿方去的现场。这时间是6月1日上午8点40分左右。”而王说的是7点40分。——王在作伪证,或者二人都是伪证。

    (4)赵当庭提出:他曾经就王违法违纪问题,与王交涉过。王与赵有利害冲突。请法庭特别注意。

    王荣凯05年6月14日的证言,已经被他当庭否定。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中,有他05年6月14日的证言:“他说6月1日艾海要开会,如果要开成功了,影响我们上访。他说我们不能让他们开成功。”这是对苏海审判时的主要定案依据。现在,王荣凯把问题说清楚了。他不仅否定了2005年6月14日证言的内容,而且证明只有一个“一米七左右身高、30多岁、比较胖”的警察对其询问,并证明了对其有威胁的行为。对此,请法庭特别予以注意。

    2、能够否定赵是组织、策划、指挥者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到庭作证的证人,分别证明了同一个事实: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完全是自发的行动,是工人们为了保护国家资源、保护自身权利的自发行动,没有任何人组织、动员、指挥他们实施这一行为。

    听听这些工人的说法吧:多年来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处于饥寒交迫状态,多人多次地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主张权利、请求关注,早已经形成了高度的维权意识和自觉行动、自我组织的能力。他们为了避免被打击报复,连上访代表都是经常轮换的。他们不需要谁去组织他们,也不存在谁在组织他们。如果一定要说谁是组织者,那么,就是非法侵害他们基本生存权利的企业、机关和个人。

    因此,提请审判机关注意:没有任何确实的证据证明赵吉田是组织、策划、指挥者。王素敏是在道听途说,是在说谎,作伪证;苏世玉作为可能听到赵说话的人,也不能证明所指控的事实;王荣凯已经重新作了证。

    (二)被告人赵吉田等人是否参加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动,有什么角色和作用。

    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组织、策划、指挥者,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加了堵路、搭棚子围坐的行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而胡乱地指控,是不能支持的。

    现有在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6月2日下午到过现场。

    (三)工人的集体行动是如何发生的

    苏海证明:“这事(指在6月1、2日集体行动)是在5月31日从工业发展局回来以后,定的在6月1、2两天到‘艾海’前边道上集合,不让‘艾海’剪彩开业和开定货会。第二天早上我把情况告诉赵吉田了。我说工人积极性挺高。他说到矿里看看。”——这表明,工人们是在5月31日被提醒、刺激后才形成了行动决定,与赵没有关系;他是第二天才从苏海处得知的。

    根据王素敏、范杰、苏海的说法,可以认定集体行动是这样发生的:苏世玉5月28日向王素敏反映了工人聚会的情况,王认为工人可能阻止艾海6月1日的活动,就向市里报告。市里指令找工人代表谈话。5月31日下午,王素敏、范杰等人找赵吉田等几十名工人在经贸发展局开会,告诫或者警告工人们不要在6月1日、2日去妨碍艾海的活动。这样就提醒、刺激了工人,反而使工人决心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引起市里注意、重视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此,苏还提供了完全能与王、范印证的说法:“是王矿长听说工人要组织6月1、2日两天堵‘艾海’道,告诉范杰经理的。工人当时没定6月1、2日两天堵艾海。在范杰经理(5月31日)找我们后,才知道艾海6月1、2日两天开会、剪彩,才定下来(集体行动计划)的。”

    (四)赵吉田不仅没有组织、积极参加集体行动,而且为帮助政府解决问题产生积极作用,对此,应当肯定。

    在海城市长王潜到了现场后,请求赵来到现场,帮助政府解决问题,赵才于6月2日下午来的。在政府的说服下,赵协助说服了工人,促使工人们结束了集体行动。

    这表明:赵吉田虽然从来没有被工人推举为“代表”,但是由于他能够归纳问题、比较准确地表达工人意见,因而被政府方面点名,成为了政府谈话的对象。即使他是代表,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他组织了工人集体行动。

    再推一步说,当工人代表又怎么了?工人代表就当然违法犯罪了吗?政府找赵吉田谈话,能说明赵违法犯罪了吗?按照这样的逻辑,政府找谁谈话,谁就必须倒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等于说政府在害人。——这是在给海城市政府抹黑!

  二、工人的集体行动不存在情节严重,导致艾海的生产活动不能进行等问题,更没有导致严重损失。公诉机关对于经济损失和所谓后果的认定,荒谬可笑,是公然地“忽悠”审判机关和全社会

    (一)工人们的集体行动,在手段上没有采取过于激烈、严重的方式,时间不长,而且是海城政府的代表出面劝说后,很快结束了行动,因而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集体行动没有导致艾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进行。即使堵路两天,也只是堵了艾海公司位于范家铺的机构的路,而根本不可能影响十几、二十公里外的三分矿、六分矿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试问:三分矿位于20公里远的杨家店,根本不需要从工人们堵路的地方进出,它也因为这两天的堵路而停产了吗?如果停产,与堵路有什么关系?公诉机关关于停产后果的主张,是极为荒谬的。

    (三)至于经济损失数额41万余元,更是滑稽可笑。请审判机关认真审查碧海评报字[2005]第1150号的“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它在内容上竟然有这样的说法:“会议筹备及开会期间已支出费用81笔,金额231846·77元。经审核群众正式票据支出44笔,金额73002·25元;非正式票据支出37笔,金额158844·52元。我们对费用支出范围的合理性不发表意见。”——把这些非正式票据支出纳入考虑,得出了损失总额413511·77元。

    对此,请问公诉机关:这37笔非票据支出(占了三分之二还多),你刑事司法机关能否认定?中国有没有第二家司法机关去这样计算、认定经济损失的?还要不要坚持一点司法常规或者常识?

    还有,这份评估报告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说:“我公司仅是根据企业(艾海公司)提供的项目测评。”“停产期间损失量是根据艾海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及损失证明,采用替代方法分析计算的,其结论仅供参考。”“测算评估项目结论视同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如果失实,则本公司不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说:评估的基础材料、数据都是艾海公司提供的。假定资料、数据真实,这个报告的结论才可能成立。

    据此,我们要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你们怎么知道艾海的资料、数据都是真实的?艾海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你们就认定多少;你们当然地假定艾海的数据完全真实,有什么依据?这份评估报告所特别注明的假设条件,你难道没有看到吗?

    现在,就用上述37笔非票据支出这一个问题,就足以说明这份报告是完全不可靠、不可信的。更不要说那些子虚乌有的停产损失了。你这个公诉机关,也太能“忽悠”人了!与电视剧《刘老根》中那个“药匣子”李宝库先生有什么区别?——竟敢在这起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公然地“忽悠”审判机关和人民大众!——超级笑话!这是在给辽宁省抹黑。

    就凭这一点,苏海案件都有问题。

    三、集体行动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资源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动是在穷尽了合法手段、不能实现正当目的后实施的,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主观上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海城滑石矿的众多工人,多年来,没有低保金,没有生活费,温饱吃问题,生病无钱治,甚至没有水喝!而他们是亚洲最大滑石矿的建设者!他们沦落到这个地步,是谁的责任?

    他们的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济金,都难以得到,难道他们丧失了生存权利了吗?

    他们没有去阻止生产经营,没有阻止资方在这里发财致富。他们仅仅是要回他们应有的基本权益,这难道过分了吗?

    他们去省、市上访,提出合法请求,在正当的、应受保护的。在长期的合法诉求不能得到真正的重视、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为了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他们采取了堵艾海企业一条路的方法,虽不很妥当,但是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他们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根本就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如果说海城地方因此而不稳定了,那么,请注意:是谁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是那些侵害国家财产、违反劳动法律、欺骗上级政府和民众、徇私枉法的组织和个人,在危害国家、危害社会!

    四、辩护结论

    赵吉田没有组织、策划、指挥20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没有积极参加,更不是“首要分子”。他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相应的行为。不仅如此,他还协助政府促进了工人的撤退,化解了问题。以他的工人中有威信、他一出面工人就撤退为根据,推断他就是组织工人堵路的首要分子,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被告人赵吉田无罪。请海城市法院依法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对事实、法律、良知和历史负责。

    此致

    辩护人:北京市恒泰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步雷,

    2006年4月18日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 赵吉田,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海城滑石矿职工。因被枉法追诉,现被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对于甘当海城个别权贵和老板的工具、亵渎司法机关职责和名誉、肆意徇私枉法以迫害无辜公民的海城市法院的“(2006)鞍海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司法,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简单、清楚;证据并不复杂,一审判决的定罪依据根本不能成立,关键证人均到法庭作证,能够证明上诉人的清白、无辜;上诉人根本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特别强调:一审法院明知对上诉人实施的是枉法追诉,也明知相关联的苏海案件系完全的错判,但它就是要充当海城市个别权贵和滑石矿老板的打手和工具(——叫它咬谁就咬谁,能咬几口就咬几口);彻底亵渎司法机关的职责和良知,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背离司法常规的荒谬判决。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以下上诉意见:

一、上诉人赵吉田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

参与20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吉田伙同苏海于2005年6月1日、2日在去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所在地必经之路上,组织并煽动原海城滑石矿下岗职工数百人,采取搬石头堵路、搭棚子围坐等手段,阻止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开业剪彩和定货会的召开。造成艾海滑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13511·77元。”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组织、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触犯刑法第290条,)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是上述工人集体行动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甚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以何种方式参与了行动。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和其它证据,均被当庭推翻,通过质证被彻底否定。(可详细审阅2006年4月18日的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抄袭公诉书,不顾质证情况,胡乱认证,采信伪证,强行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有关行为,并定罪处罚

    (一)被告人是否组织、煽动了工人

    1、公诉机关认为能够证明赵吉田组织、煽动工人的证据有二:一是海城滑石矿矿长王素敏2005年6月6日的证言,二是滑石矿退休职工王荣凯2005年6月14日的证言。

    至于“李波”的证言,因公诉机关没有依法移送,在法庭上是非法证据。这种隐藏“秘密武器”(公诉机关认为是关键证据)的做法,不仅非法,而且愚蠢。

     王素敏称:“在2005年5月28日那天,滑石矿办公室主任苏世玉向我反映,赵吉田在滑石矿俱乐部门前召集100多名下岗和退休工人开会。他用扩音喇叭向工人讲:第一,现在上访为了什么,是为了国有资源不流失,也是为咱们工人自己,防止假合资;第二,滑石矿职工的切身利益,福利待遇等方面。第三,上访已经见到市里主要领导,市里领导答复6月末前解决。第四是让工人6月1日都到矿里来。我得到这些信息后,反映到公司经理范杰。5月31日,信访局的同志王伟召集经贸发展局书记李庆志、经理范杰,公安局长刘、矿里的我在信访局开会,要求做工人代表工作,防止工人在6月1日、2日举行什么活动,阻止艾海的剪彩和挂牌仪式。我通知工人代表赵吉田,叫他们来几个代表到经贸发展局三楼会议室开会。赵吉田下午2点钟把代表徐鹏、苏海、崔恩林、王洪成共五个代表,加工人一共21人,来到三楼会议室。主持人范杰把上午开会的精神传达一遍。告诉他们,在6月1日不要到艾海阻止艾海的活动。……如果政府结论(6月末)出来,你们工人不满意,你们再闹也行。这时工人七嘴八舌乱吵吵。这时赵吉田说不行,6月1日工人非去不可,要不政府就派警察把咱们都抓走,上看守所有饭吃。再就是艾海定的剪彩仪式取消。”“6月1日早,苏世玉给我电话,说矿里有工人集合了,我在早上7点40分钟到矿里了。能有100多名工人都在道上站着,赵吉田、苏海、徐鹏、崔恩林都在那。到9点钟就能有300多人了。”

   (1)王的上述说法,与矿办公室主任苏世玉的证言有矛盾:

    苏在2005年6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说:“在5月28日早上,赵吉田、徐鹏、苏海等工人代表在滑石矿俱乐部门前喊话时,就讲到6月1日艾海要有剪彩挂牌仪式。并讲到近期上访的情况。”当警察问他 “你是否听到哪位代表告诉工人在6月1日来阻止艾海剪彩挂牌?”苏答:“我没听到。因为我当时住在俱乐部对面的六楼,赵吉田用喇叭喊话,我听得不太清楚,断断续续的。只有赵吉天喊话,别人没喊。”他还承认6月1、2日,他大多时间在现场,自己没有在现场看到赵等人;更没有看到谁是工人中的组织者、煽动者。

    苏承认自己对于5月28日的俱乐部前的工人聚会,听得不太清楚,因为他距离会场较远。他没有证明赵、徐等人曾经煽动工人在6月1、2日去如何行动。为什么他在俱乐部附近没有听到,而王素敏反而说是苏世玉向她反映了“工人要如何如何”?为什么苏不能证明的东西,而王是听苏反映的,作为传来证据的提供者,反而能说得这么详细?

    显然是王在撒谎。她是滑石矿的矿长,对于工人权益被严重侵害和不能得到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工人的上访告状,对她不利。她因而虚构了办公室主任苏世玉如何给它反映的谎言。她还谎称:6月1日早上7:40,就看到了赵吉田在堵路现场。实际上,赵在上午九点多以后,才到的现场,很快就离开了。

2005年10月,在苏海案件一审后,赵吉田等人曾经大电话质问王素敏为什么作伪证,王说自己没有办法,也是被迫说的假话。对此,请法庭特别予以注意。

    (2)苏的证言,也有自相矛盾之处:一是承认自己5月28日不在俱乐部门前的工人聚会现场,只是断断续续地听到有人说话。他怎么听到赵说了什么?而且在王素敏的证言中,说苏向她反映了赵吉田的四点说法,叙述得很详细。既然苏都不可能听清楚,王怎么能够如此详细地转述苏的话?

   (3)与艾海公司财务部长霍刚的证言矛盾。霍说他6月1日这天“(6月1日)开始聚集工人时,我到现场了。我代表艾海方,王素敏是代表矿方去的现场。这时间是6月1日上午8点40分左右。”而王说的是7点40分。——王在作伪证,或者二人都是伪证。

    (4)赵当庭提出:他曾经就王违法违纪问题,与王交涉过。王与赵有利害冲突。请法庭特别注意。

    王荣凯05年6月14日的证言,已经被他当庭否定。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中,有他05年6月14日的证言:“他说6月1日艾海要开会,如果要开成功了,影响我们上访。他说我们不能让他们开成功。”这是对苏海审判时的主要定案依据。现在,王荣凯把问题说清楚了。他不仅否定了2005年6月14日证言的内容,而且证明只有一个“一米七左右身高、30多岁、比较胖”的警察对其询问,并证明了对其有威胁的行为。对此,请法庭特别予以注意。

    2、能够否定赵是组织、策划、指挥者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到庭作证的证人,分别证明了同一个事实: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完全是自发的行动,是工人们为了保护国家资源、保护自身权利的自发行动,没有任何人组织、动员、指挥他们实施这一行为。

    听听这些工人的说法吧:多年来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处于饥寒交迫状态,多人多次地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主张权利、请求关注,早已经形成了高度的维权意识和自觉行动、自我组织的能力。他们为了避免被打击报复,连上访代表都是经常轮换的。他们不需要谁去组织他们,也不存在谁在组织他们。如果一定要说谁是组织者,那么,就是非法侵害他们基本生存权利的企业、机关和个人。

    因此,提请审判机关注意:没有任何确实的证据证明赵吉田是组织、策划、指挥者。王素敏是在道听途说,是在说谎,作伪证;苏世玉作为可能听到赵说话的人,也不能证明所指控的事实;王荣凯已经重新作了证。

    (二)被告人赵吉田等人是否参加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动,有什么角色和作用。
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组织、策划、指挥者,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加了堵路、搭棚子围坐的行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而胡乱地指控,是不能支持的。

    现有在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6月2日下午到过现场。

    (三)工人的集体行动是如何发生的

    苏海证明:“这事(指在6月1、2日集体行动)是在5月31日从工业发展局回来以后,定的在6月1、2两天到‘艾海’前边道上集合,不让‘艾海’剪彩开业和开定货会。第二天早上我把情况告诉赵吉田了。我说工人积极性挺高。他说到矿里看看。”——这表明,工人们是在5月31日被提醒、刺激后才形成了行动决定,与赵没有关系;他是第二天才从苏海处得知的。

    根据王素敏、范杰、苏海的说法,可以认定集体行动是这样发生的:苏世玉5月28日向王素敏反映了工人聚会的情况,王认为工人可能阻止艾海6月1日的活动,就向市里报告。市里指令找工人代表谈话。5月31日下午,王素敏、范杰等人找赵吉田等几十名工人在经贸发展局开会,告诫或者警告工人们不要在6月1日、2日去妨碍艾海的活动。这样就提醒、刺激了工人,反而使工人决心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引起市里注意、重视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此,苏还提供了完全能与王、范印证的说法:“是王矿长听说工人要组织6月1、2日两天堵‘艾海’道,告诉范杰经理的。工人当时没定6月1、2日两天堵艾海。在范杰经理(5月31日)找我们后,才知道艾海6月1、2日两天开会、剪彩,才定下来(集体行动计划)的。”

    (四)赵吉田不仅没有组织、积极参加集体行动,而且为帮助政府解决问题产生积极作用,对此,应当肯定。在海城市长王潜到了现场后,请求赵来到现场,帮助政府解决问题,赵才于6月2日下午来的。在政府的说服下,赵协助说服了工人,促使工人们结束了集体行动。

    这表明:赵吉田虽然从来没有被工人推举为“代表”,但是由于他能够归纳问题、比较准确地表达工人意见,因而被政府方面点名,成为了政府谈话的对象。即使他是代表,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他组织了工人集体行动。

    再推一步说,当工人代表又怎么了?工人代表就当然违法犯罪了吗?政府找赵吉田谈话,能说明赵违法犯罪了吗?按照这样的逻辑,政府找谁谈话,谁就必须倒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等于说政府在害人。——这是在给海城市政府抹黑!

    二、工人的集体行动不存在情节严重,导致艾海的生产活动不能进行等问题,更没有导致严重损失。公诉机关对于经济损失和所谓后果的认定,荒谬可笑,是公然地“忽悠”审判机关和全社会
(一)工人们的集体行动,在手段上没有采取过于激烈、严重的方式,时间不长,而且是海城政府的代表出面劝说后,很快结束了行动,因而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集体行动没有导致艾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进行。即使堵路两天,也只是堵了艾海公司位于范家铺的机构的路,而根本不可能影响十几、二十公里外的三分矿、六分矿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试问:三分矿位于20公里远的杨家店,根本不需要从工人们堵路的地方进出,它也因为这两天的堵路而停产了吗?如果停产,与堵路有什么关系?公诉机关关于停产后果的主张,是极为荒谬的。

    (三)至于经济损失数额41万余元,更是滑稽可笑。请审判机关认真审查碧海评报字[2005]第1150号的“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它在内容上竟然有这样的说法:“会议筹备及开会期间已支出费用81笔,金额231846·77元。经审核群众正式票据支出44笔,金额73002·25元;非正式票据支出37笔,金额158844·52元。我们对费用支出范围的合理性不发表意见。”——把这些非正式票据支出纳入考虑,得出了损失总额413511·77元。

    对此,请问公诉机关:这37笔非票据支出(占了三分之二还多),你刑事司法机关能否认定?中国有没有第二家司法机关去这样计算、认定经济损失的?还要不要坚持一点司法常规或者常识?

    还有,这份评估报告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说:“我公司仅是根据企业(艾海公司)提供的项目测评。”“停产期间损失量是根据艾海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及损失证明,采用替代方法分析计算的,其结论仅供参考。”“测算评估项目结论视同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如果失实,则本公司不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说:评估的基础材料、数据都是艾海公司提供的。假定资料、数据真实,这个报告的结论才可能成立。

据此,我们要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你们怎么知道艾海的资料、数据都是真实的?艾海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你们就认定多少;你们当然地假定艾海的数据完全真实,有什么依据?这份评估报告所特别注明的假设条件,你难道没有看到吗?

    现在,就用上述37笔非票据支出这一个问题,就足以说明这份报告是完全不可靠、不可信的。更不要说那些子虚乌有的停产损失了。你这个公诉机关,也太能“忽悠”人了!与电视剧《刘老根》中那个“药匣子”李宝库先生有什么区别?——竟敢在这起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公然地“忽悠”审判机关和人民大众!——超级笑话!这是在给辽宁省抹黑。

    就凭这一点,苏海案件都有问题。

    三、集体行动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资源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动是在穷尽了合法手段、不能实现正当目的后实施的,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主观上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海城滑石矿的众多工人,多年来,没有低保金,没有生活费,温饱吃问题,生病无钱治,甚至没有水喝!而他们是亚洲最大滑石矿的建设者!他们沦落到这个地步,是谁的责任?

    他们的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济金,都难以得到,难道他们丧失了生存权利了吗?

    他们没有去阻止生产经营,没有阻止资方在这里发财致富。他们仅仅是要回他们应有的基本权益,这难道过分了吗?

    他们去省、市上访,提出合法请求,在正当的、应受保护的。在长期的合法诉求不能得到真正的重视、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为了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他们采取了堵艾海企业一条路的方法,虽不很妥当,但是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他们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根本就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如果说海城地方因此而不稳定了,那么,请注意:是谁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是那些侵害国家财产、违反劳动法律、欺骗上级政府和民众、徇私枉法的组织和个人,在危害国家、危害社会!

四、辩护结论

赵吉田没有组织、策划、指挥2005年6月1、2日的工人集体行动,没有积极参加,更不是“首要分子”。他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相应的行为。不仅如此,他还协助政府促进了工人的撤退,化解了问题。以他的工人中有威信、他一出面工人就撤退为根据,推断他就是组织工人堵路的首要分子,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被告人赵吉田无罪。请海城市法院依法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对事实、法律、良知和历史负责。

此致

辩护人:

北京市恒泰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步雷

20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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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侨房公司和珠实集团的问题

群众来信汇编

2006年7月20日

发件人:<owlantony@sina.com> 收件人: <wentj@ruc.edu.cn> 抄送:发送时间:2006-07-10 12:03:26 +0800 优先级:普通 标题:ljf

情 况 反 映

广州侨房公司工会委员 刘金锋

    我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工会委员,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成员,也是代表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代表。本人1974年参加革命,1988年转业到广州市政府侨办工作,所学专业:经济管理,1993年由广州市侨办调到侨房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人事部经理等职务,本人一向勤奋工作,没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现向党组织反映公司在政企分开以后存在的问题,以及本人的遭遇问题。

    我公司作为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国企,国家没有投资一分钱,本来正常经营,资本结构非常良好,2000年因政企分开,在侨办领导下成立华侨投资集团,后因该集团组建严重违规,以及领导人的违纪行为伤害职工利益,引起全体职工强烈反对,2001年市委撤消华投集团,将我司行政划拨给珠实集团经营,结果被非法兼并,连续几年被折腾得严重亏损,近三分之一职工被辞退。

    针对我司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改革”杂志及“内参”、中国经济时报、暸望东方、财经、广东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1月16日上午6:30分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都先后作了批判性报道。2005年3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做了追踪报道。
法院判决:报道属实.。

    黄华华省长作出批示:保护好职工利益。

    广州建设资产经营公司顶住压力,作出比较客观调查报告责成整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开条例”的精神,我受职工们的委托,向公司领导提出了公司应贯彻的问题:如职工大会问题,经营业绩虚盈实亏问题,领导人的收入问题,业务委托,公司经营问题,领导人职务消费问题等等二十多条议案,提交职工大会,结果受到公司某领导的打击报复,如:

1、2002年12月,撤消副总经济师的岗位,不再聘任任何职务(将我排挤后,又立即重新设立)。

2、无正当理由将我降为员工待遇,并扣发多项奖金福利。

3、公司某领导说:“只要同意走,什么都好办”,无原则地承诺优厚条件(实际没有兑现)。

4、为迫使我离开公司,强行将我的挡案转到街道,强制搬迁我的办公室,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迫使我“志愿离开公司”。

    针对上述问题,我多次要求与公司负责人交涉都没有答复。应该指出的是,公司某负责人的所作所为,完全没有经过公司党组织、工会,实际以改革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党纪”规定:对中层干部任免一定要经过党组织。

    “工会法”规定:工会委员必须任期届满(离退休及被行政处分除外),在任期内不得无故免职、调动工作岗位,更不能无故扣减奖金福利待遇。公司对我的处理严重违反《工会法》:

    1、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工会委员在任期间履行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打击报复,上级单位责令整改、恢复原工作;
    2、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任职应当任期届满(法定退休除外);
    3、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发生对工会委员打击报复行为,应当责令恢复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与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补偿;

    特别说明:本人是珠实集团接管后被逼离开的三分之一职工中唯一的工会委员,依法恢复我的工作根本不会涉及其他人。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向上级领导反映,请求:恢复在侨房公司的劳动关系、恢复工作。

广州侨房公司工会委员 刘金锋

电话:83598077 83597316,13694231160,

主管单位:广州珠江实业集团,

 

请求对“政企分开”后的政府行政划拨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我们是广州侨办下属企业侨房公司的职工,反映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问题,请求人大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审查并妥善处理。

    我公司拥有50年历史,国家没有投资一分钱,原来正常运作,拥有10亿资产,是广州国企的盈利单位,但因政企分家,被“行政划拨”给珠江实业集团(简称“珠实”)管理,结果演变成无偿兼并,导致超过三分之一的职工下岗,失去华侨企业的品牌,连续几年严重亏损,甚至连几代职工辛勤工作积累起来的2900万福利基金被“珠实”吃光,(“珠实”为掩盖问题,欺骗公众声称赢利是历年积累结转,通过调帐出来,实为虚报利润,严重亏损)。机构被拆得七零八落,大批侨务干部被排挤。

    珠实的管理实际上就是排挤我公司员工,掠夺我们的劳动岗位,侵犯我们的资源,用侨房的资源供养“珠实”。

    侨房公司是几代侨务干部多年辛勤工作发展起来,他是广州侨办对外开放、落实侨务政策的窗口,我们不忍心看到侨房公司被蚕食,肢解、瓜分。更不能容忍自己创造的劳动果实被“珠实”的无耻之徒非法掠夺,导致大批侨务职工被迫下岗,加深了社会矛盾。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改革”杂志及“内参”、中国经济时报、暸望东方、广东人民广播电台11月16日上午6:30分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都先后作了批判性报道。2005年3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做了追踪报道。

    法院判决:报道属实!

    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职工利益。

    广州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顶住压力,责成“珠实”作出整改。

    但是,“珠实集团”至今一直拒绝整改,也回避对中央媒体批评作出相应的交代。

    我们希望:

    1、实行政企分开之后,应将侨房公司拨给国资委、或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侨务政策仍由侨办负责。政府如此将公司行政划拨给“珠实”,实质上违法兼并,我们失去了华侨企业品牌,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83条,“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原则:

    如果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三条,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原则:带来深层次的问题,企业怎能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力?无论政府如何委托、行政划拨,其接受委托、划拨的单位都必须是政府行政单位.但在侨房公司被委托、划拨的事件中,珠实集团不是政府行政单位,仅是市场经济中的博奕者,自然就没有接受委托的资格。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必然会利用非法获取的行政权力,为自身利益打压其它竞争对手、或转嫁危机到竞争对手身上。

    另外,对于被委托、划拨的企业来说,其上级主管充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谁来监督这个“上级”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保证我公司及职工在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益原则?

    2、撤消“珠实”的管理(“珠实”在我司没有一分钱投资,如此管理实际上用侨房公司资金供养“珠实”的干部,控制侨房公司的资源,并从中谋取利益,这是一种错误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只能以资本为纽带,根据市场需要招聘干部)

    3、侨房公司在国资委指导下进行改制,由国资委行使所有者权力,领导人由熟悉公司情况、作风正派的人担任(过去三届总经理都由上级在外面任命,所谓改革完全脱离公司实际,导致长达七年严重损失,甚至将公司历年积累以及物业都分光、吃光、卖光)。

    4、被“珠实”赶走的职工由公司择优录取,重新安排工作。

    5、对“珠实”派到侨房的负责人进行审计,对造成经济损失严肃查处,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珠实”集团非法兼并我司并造成我司损失,要公开检讨。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员工和国有企业之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有不成文的合约的,职工努力工作,换取医疗、住房、退休养老等福利,这是一种延期支付的合约。我们有权利在政策范围内享受自己的劳动所得,但“珠实”却以改革为借口,在没有公正考核的情况下,在未得到职工同意情况下单方面修改了,严重伤害了职工权益,排挤原来的职工,用侨房的资金、业务去贡养自己的关系,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党中央保障就业的精神。

    我们知道,发生在我们公司的这种所谓“改革”现象并不孤立,尤其“政企分开”之后的政府行政划拨现象十分普遍,原来目的是想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结果却造成企业在欠缺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亏损、破产,大批职工下岗。它涉及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企业能否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利,如果根据“行政许可法”24条、83条,参照“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原则,无论政府如何委托、划拨,其接受委托、划拨的单位,都必须是行政单位。但本案中,珠实集团仅是市场经济中的搏弈者,如此不花一分钱就兼并了另一个优质企业,是非常荒唐的!

    因此,如何规范他公平、公正地对待被划拨的企业,迫使它承认、纠正过去的错误,正是我们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各级人大、政府如不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就是给党中央的“政企分开”政策抹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共产党的先进性应体现在:坚持实事求是,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所以,我们恳切请求: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行政划拨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我们深信:通过违宪审查,促使我们的政府及时纠正错误、依法办事。

   2、通过这个案例,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进行深入剖析,使我们的改革更加公平、公正,少走弯路,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让国家和人民共同进步。

   广州侨房公司职工代表
   主管:广州市政府侨办
   地址:广州东风东路472号
   主管:广州建设资产经营公司
   地址:广州黄埔大道西49号

 

发件人:<abcyahoo123@sina.com> 收件人: <Huangrong169@sina.com> 抄送:发送时间:2006-06-25 22:50:15 +0800 优先级:普通 标题:从“珠实集团”的“民主考评”看官场的荒诞 

从珠实集团原董事长移交司法机关后被“取保侯审”

看反腐工作的任重道远

我们是广州市政府下属大型国有企业---珠江实业集团的老干部,向中央纪检部门反映我集团原董事长周孟尝涉嫌经济犯罪被双规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最近竟然被某领导以患病为名批准取保侯审,激起全体干部公愤的问题。

周孟尝是我集团原董事长,2005年退休,同年12月被广州市委批准实施“双规”,2006年2月移交司法机关。鉴于我集团是广州市政府下属的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涉及千千万万的股民利益,周孟尝被“双规”问题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关注,2006年元月,香港凤凰卫视、大公报、国内的“财经”、中国经济时报、以及各大网站等媒体都对此作了报道。

周孟尝面临贪污、挪用公款、生活腐化、包养情妇、投资失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造成集团严重损失等等经济犯罪问题的指控。对于上述问题,周孟尝被“双规”以及移交检察机关后均作了交代,有记录在案,集团广大干部都拍手叫好,等待法律的判决。

最近得知:周孟尝被移交检察机关后,在羁押期内因“病”被某领导批准取保候审,最近已经离开看守所回家等候判决。

周孟尝任职期间任人唯亲,以改革为名侵吞国有资产,公私不分谋取个人利益,退休之前又突击提拔一批死党,对集团造成严重损害。集团全体干部都清楚,我集团是广州市大型国有企业,其实也是政企不分的利益集团,与高层的政府官员有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以及权钱交易的肮脏关系,周孟尝的经济犯罪问题绝对不止媒体报道的内容。有关部门如此轻率地对周孟尝“取保侯审”,实质上放虎归山,做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周孟尝出来后将串通有关涉案人员对以前的交代彻底“翻供”,从而抹平所有涉案人员、包括高层领导的犯罪嫌疑,集团内部周孟尝的死党正在庆祝“周老板出来”,欢庆新生,周孟尝最后的判决结果肯定就是“缓刑”,从而导致集团内部所有肮脏黑幕无法揭开!集团新任领导人被周孟尝的死党围剿无法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些情况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被当权者“游戏”!目睹这些荒诞场面,此时此刻,我们这些为党工作一辈子的老干部,惟有仰天长叹!周孟尝仅是一家普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局级),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都无法查下去,说明我们司法体制多么脆弱、我们反腐斗争多么的悲哀! 

我们就下列问题质问有关部门领导:

周孟尝在“双规”之前根本就没什么病,“双规”之前为何没有到医院检查治疗?“双规”后何时患病?患什么病?谁批准他外出检查?何时到医院检查?在哪家医院检查出“患病”? 谁带他去做检查?检查什么科目?哪位医生作的检查?用何种设备检查?能否公开使用设备记录?能否公开化验记录?谁把周孟尝所谓“患病”的报告绕过集团领导班子直接送给有关领导,导致有关领导“关心”批准其“取保侯审”? 

    为了维护司法的威严,我们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述问题,并将事实真相答复我们,我们保留继续向国家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媒体反映的权力,以利于彻底揭开集团政企不分的黑幕,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

    专此报告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老干部,

 

附:《财经》2006年1月的报道

    2005年12月中旬,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珠实集团)原董事长周孟尝被广州市纪委“双规”。迄今时隔三周,关于周个人经济问题的调查还在进行中。

    知情人透露,周孟尝涉嫌在其主管的多个建设项目中受贿,金额较大,问题严重,“移送司法机关的可能性很大”。 

    珠实集团内部人员透露,广州市纪委在对周实施“双规”前,已经询问、调查了集团内数人;涉案人员不止周孟尝一人,目前仍被“双规”的就有数人,并有个别人员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创立于1979年的珠实集团是广州市全资所有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也是广东房地产界巨头之一,旗下控股、参股数十家子公司,系上市公司珠江实业(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84)持股39.62%的第一大股东。珠实集团曾承建广州市内多项著名工程,如白天鹅宾馆、中国大酒店和花园酒店,其开发的住宅项目广州体育花园也广受好评。

    然而近年来,珠实集团经营状况一直低迷。市场大环境因素之外,不少珠实集团内部员工将之归咎于周孟尝。

  周孟尝现年61岁,1995年自部队转业后担任珠实集团党委副书记,2000年升任珠实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2月退休,出任广州市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督导组组长。

    据悉,周孟尝事发,主要系由海南三亚(南田)温泉度假区工程牵出。此项工程计划投资8000万元,但实际项目用地扩大一倍,投资额也剧增至1.5亿元。因工程扩大,费用增大,周曾许诺给相关开发商、承建商和供货商的费用未能兑现。2005年2月周卸任后,眼看兑现无望的部分开发商等遂举报周在项目中的受贿行径,最终导致周被“双规”。

  南田温泉度假区位于三亚市藤桥镇,总占地面积1400亩,首期占地400亩,由珠实集团于2003年中开始兴建。2004年5月,周孟尝在试业庆典上宣称,南田温泉度假区是总投资5.2亿元的五星级度假区,拥有国内最大的露天温泉,是为响应建设“泛珠三角经济区”而兴建。但至今,除首期项目开业,后续工程陷于停滞,珠实集团已无资金投入。

  《财经》获悉,周孟尝受贿非仅南田度假区一处。周离任时,广州市审计局曾对其进行专项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也是致其被“双规”的原因之一。

  另悉,珠实集团在海南的另一项目——三亚珠江花园酒店也有人涉案,总经理邓剑华已被“双规”。三亚珠江花园酒店属于珠实集团控股子公司——海南珠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孟尝。

  在珠实集团内部,近年来对周孟尝已有诸多不满。不满之一,是指周孟尝公私不分,以权谋私。

  周孟尝祖籍湖南,执掌珠实集团后一向热衷在湖南投资。据称,周曾用珠实的钱在长沙一个单位内捐建了一条路,并以其名字“孟尝”命名。集团内部曾批评这种公私不分的行为,但周未予理睬。

  2004年6月,上市公司珠江实业在长沙投资成立湖南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湖南珠投),后者通过招投标形式,在当地取得土地近800亩。2004年8月,珠江实业发布公告,称同意控股子公司湖南珠投引入战略合作方及自然人股东,而后者即指珠江实业的高管和业务骨干。按此项决议,珠江实业高管、业务骨干将受让湖南珠投12%-15%的股权。

  然而,上述“引资方案”被外界质疑为“曲线MBO”。2004年10月,珠江实业被迫宣布公司高管放弃在湖南珠投的股权。

  据《财经》了解,珠实集团旗下子公司多有出让股权激励公司高层之举,此种做法在集团内部广受非议。此外,集团上下也都知道周孟尝个人财产富足,据称,周在集团旗下多家公司挂职领薪,每年报销大量接待费用,并在广州市内拥有多处私宅。

  在公司经营上,周孟尝以集团董事长身份,操持集团内部资金调度大权。知情人士透露,珠实集团下属子公司经常被迫接受集团的要求,将自身资金填补他处亏空。比如因海南项目资金紧张,珠江实业部分资金曾被紧急调往海南应急;而为全力开发湖南地产项目,珠实集团多家子公司的资金也被调往湖南。

  近年来,周将集团大量资金抽调湖南、海南和香港三地,集团内部对此多有不满。周孟尝事发后,珠实集团及旗下多家公司均被一一调查,多名当事人被询问有关周调用资金的情况。

眼下的珠实集团,正因周孟尝等多名高管的被查而进一步陷入困境。集团虽有若干土地储备,但因资金紧缺,不少房产开发项目已被迫停止,不少地块成了临时停车场。目前集团主要收入来自广州好世界广场、世贸大厦两处的租金和 物业管理费。

2005年4月,广州市政府发布人事任免令,由珠实集团母公司广州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周克琨兼任珠实集团董事长,新的领导班子正面临着周孟尝离任后留下的诸多问题。

从“珠实集团”的“民主考评”看干部考核机制的漏洞

我们是广州“珠实集团”的干部,反映发生在我单位进行民主投票的闹剧:

“珠实集团”原董事长周孟尝在被移交司法机关后,最近因“病”被“取保侯审”。从而引发“珠实集团”的一场地震。

最近,广州市委组织部门突然组织“珠实集团”的中层干部对领导班子进行所谓民主投票,鉴于“集团”现任董事长周克琨几乎是单枪匹马到“集团”任职,阻力重重,现在又在努力揭开“集团”的黑幕,结果在这次考评中被暗算。

第一:周克琨去年还没到“集团”任职之前,“集团”已经有一批人在串联,联名反对市委派周克琨到“集团”任职,企图自己任命领导人,目的在于掩盖集团的黑幕,阻绕调查,维护其既得利益;

第二:周克琨由于单枪匹马到这个荒诞的利益集团,数量上处于绝对劣势;

第三:周克琨到“集团”任职之后,正在努力揭开“集团”的黑幕,因而得罪了大批既得利益者,在日常工作中受到围剿,难以开展工作;

第四:市委组织部安排的突然考核,也耐人寻味,为何安排得如此突然?为何在其它单位进行没有相应的考核?为何仅仅在“珠实集团”进行?为何不敢在其他单位推广进行这种考核?

人们不禁质问:明明知道“集团”是一个荒诞的利益集团,明明知道周克琨在这个荒诞集团中单枪匹马处于绝对劣势,明明知道周克琨正在努力揭开集团的黑幕必然得罪集团一帮无耻的既得利益者,因而在这样的时刻、这样的场合、安排如此的考核,难道不令人匪夷所思吗?!

人们还要质问:“集团”参与对周克琨投票的中层干部,全部是以前周孟尝时期的既得利益者,在没有搞清楚问题并进行处理之前,这批既得利益者有什么资格对调查者进行投票?

实事求是地说,民主投票考核领导干部,代表了一定的民意,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其实,每个单位、每位领导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上级组织部门也应该尊重民主的选择,被考评者更应该理性的接受民主的选择,我们并不是维护某人,反对某人,我们认为:干部的考核必须体现党组织的公平与正义,但在“集团”这次所谓民主投票活动中,组织部门在这样的环境、这样的时刻、这样的场合、安排如此的考核,难道不令人匪夷所思吗?!

所以,如此的考核,反映了官场的荒诞和政客的无耻!反映了利益集团与权力结合的骇人听闻的黑幕!导致公平与正义无法体现,“集团”内部既得利益者以改革为名瓜分国有资产无法得到查处,卑鄙、无耻、荒诞、邪恶的黑幕永远无法揭开!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 部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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