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朱江洪诉仲大军一案

不公开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书

异议人:仲大军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 陈建全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3月28日

贵院于326日将(2004)香民一初字第446号《通知书》送达被告和本律师,告知将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我们注意到,原告的申请理由是“案件涉及个人名誉权,避免媒体误导性报道,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我们认为,本案作为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定条件,原告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贵院的这一决定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我们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法律和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贵院的决定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鉴于本案既不涉及原告朱江洪本人的个人隐私,也不涉及其所在单位格力电器股份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任何其他情事,贵院关于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 1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遍查上述所有规定,我们找不到原告申请理由的法律依据,也无法按照正常思维揣测合议庭违反法定程序的初衷。我们甚至认为,法院不明示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和依据,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行为。因为,即使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也仅仅是基于法定理由对公众的不公开,也不应对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保密”。

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促进司法公正、便于社会监督的重要宪法性制度,因此,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0日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确定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我们期待贵院能认识履行宪法和法律和赋予的职责,切实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勇于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二、本案的审理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人物诚信的有无,涉及到对舆论监督权力和正常批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恰恰属于必须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原告朱江洪系上市公司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一位屡获殊荣的著名企业家,其一言一行无不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具有重要影响并因此享有了巨大利益的公共人物。我们注意到,在其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朱江洪本人对此并不讳言。分析已有的公开信息,本律师认为,朱江洪在其奋斗经历中,既为其所服务的企业乃至珠海市政府创造了巨大财富和影响力,也在其职权和影响力所及的范围内养成了乾纲独断的行事风格。我们深深理解管理一个巨型企业不可或缺的权威的必要性,但我们更有理由深切关注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朱江洪先生的诚信程度和个人品德的优劣,这也是原告作为公共人物所必需付出的代价 仅仅能享受有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不能要求与普通人等量齐观!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审理将涉及有关在朱江洪主持下格力电器公司违规设立巨额帐外帐和私自决议烧毁小金库账册的事实,涉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诸多高管人员贪贿的丑闻,涉及朱江洪公示的有关成本控制要诀的言行不一的表述,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如何正确处理与管理层利益分割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重大社会现实问题。凡此种种,均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作为经济学学者,有理由怀疑和揭示朱江洪乃至格力电器的上述不诚信做法,因为这些做法有可能已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些问题也可以被牵强附会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法院无异于是在以司法的权威宣布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

至于原告所谓“案件涉及个人名誉权,避免媒体误导性报道,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的理由,我们更是无法理解。我们再次重申:案件涉及个人名誉权,不论该人职位高低影响大小,均非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定阻却事由。所谓媒体的误导性报道云云,不仅是原告缺乏自信的表现,而且是对新闻从业者的侮辱 原告没有理由认为媒体的报道将会是误导性的,除非原告试图以此为媒体报道设定一种非误导性的舆论导向!而“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云云,更是无稽之谈。须知公正司法乃是人民法院职责之所在,既非哪怕是媒体误导性的报道所能左右,亦应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驱使,而公开审判原则的切实贯彻恰恰是确保司法客观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朱江洪向法庭和公众表明心迹的大好时机。假如原告还有勇气承认“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就不会对公开审判感到莫名的恐惧,也不会以这种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对于法庭来说,因担心所谓“媒体误导”而牺牲公开审判原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作为裁判者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们此前已经遗憾地发现,有些媒体已奉命对这一具有新闻价值的“敏感”题材保持沉默,随后又接到法院关于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的通知,我们对此案能否得到公正审理深表忧虑。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始终愿意以理性相信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立志在客观尊重司法的前提下通过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来推动司法的公开和文明化。为此,特请求合议庭撤销该通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浦志强 陈建全

200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