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士康事件中被遗忘与被损害的是谁? ——对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纠纷事实重新剪辑的新闻蒙太奇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陆一 2006年9月23日 一.事件过程的重新剪辑 6月14日,新浪等媒体转载了英国《星期日邮报》以富士康工厂(被誉为“ipod之城”)为背景所撰写的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 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记者报道,被数十家网站转载。 “因此,大量网站将6月15日本报的文章与该文并在一起,作了一个以‘富士康劳工’为名字的专题,一些网站还将本报的标题加上了‘血汗工厂’、‘黑幕’等字眼。”(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 6月21日下午,王佑上交了她的第二篇稿件《富士康离职女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次日见报。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有关反映富士康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7月初,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8月30日,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报社作为被诉对象,此举引发舆论哗然。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联合发表声明,此案撤销。 苹果电脑在“ipod之城”弄得满城风雨后,立即介入调查。诉讼发生当天,苹果电脑发言人表示,苹果电脑在6月份组成了一个审查小组。8月20日,苹果公司公布了对此事的调查报告。 “苹果报告”是在花费了1200个人力小时(person-hour),调查了100多名员工后做出的。以下为摘录自世界经理人社区发表的苹果调查报告中文译本中有关“超时加班”等问题的完整表述(由《蒙代尔》杂志翻译): 调查组发现,员工加班时间超过了“供应商行为准则”有关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调查组检查了多个产品线工人7个月的加班情况,发现35%的人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供应商行为准则”上限,25%的人一周连续工作六天。 该供应商已颁布了新规定,以执行“供应商行为准则”对每周加班上限的规定,该规定已向工长及工人传达。该供应商将实施一项管理制度,监督对“供应商行为准则”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工长必须经过上一级管理层的批准才能采取有违规定的措施。 苹果承诺在所做每件事上都承担最高标准的社会责任,并将始终采取必要的相应行动。我们致力于确保所有生产苹果产品的地方工作条件安全,员工得到尊重和尊严的对待。 富士康是台湾鸿海集团的子公司,该集团目前是中国大陆出口额最高的企业,2005年达到了出口144亿美元的规模,雇佣的员工人数据称超过了18万人。 据媒体报道,富士康在2004年也曾被卷入类似事件当中。 2004年5月,富士康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供一千万元担保金,诉请对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进行“假扣押”。2004年11月,台湾记者协会介入此事并要求富士康在半个月内撤回申请,否则将不排除寻求国际记者协会协助、集结全球新闻同业进行示威抗议。 2004年12月16日,台湾记者协会发起万人联署活动,并通过国际记协等团体发函给包括戴尔、索尼、诺基亚、惠普等富士康的代工客户,提醒国际知名品牌慎选OEM厂商,不要下单给漠视人权、打压新闻自由的企业。 受此影响,2004年12月20日富士康最终以“为减轻假扣押事件对社会造成的纷扰”为由撤回诉讼请求。 二.引起争议的基本事实的重新剪辑 《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几次公开表示,记者报道的基本事实准确,我们掌握证据。 而鸿富锦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公司作出诉讼金额由3000万降至1元这个决定,是希望媒体不要将注意力放在赔偿金额上,而是关注事实本身。该公司提起诉讼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益,但现在公众关注的焦点似乎放在了诉讼金额上。 一是广泛认可的员工超时加班问题。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将7月初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的由头表述为“对员工超时加班的不实报道”。鸿海集团全球发言人丁祁安8月28日在台湾也表示,苹果公司发表富士康深圳龙华厂员工工作状况调查报告,许多媒体片段引述报道,鸿海深感遗憾。整个事件应回归到苹果公司调查报告全文,富士康员工绝对没有工作15小时,领取300元人民币的情况。 二是在8月30日富士康将诉讼金额降为1元时发表的声明中说,秉持争取司法公断、还原事实真相。本公司重申:“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等报导内容,完全是被告道听途说概与事完全不符;本公司也坚信司法公正。 是故意的模糊焦点、转移话题?还是另有隐情? 如果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是员工超时加班问题,那么依照丁祁安“整个事件应回归到苹果公司调查报告全文”的说法,苹果的调查报告已经明确认定:“调查组发现,员工加班时间超过了‘供应商行为准则’有关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调查组检查了多个产品线工人7个月的加班情况,发现35%的人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供应商行为准则’上限,25%的人一周连续工作六天。”而我国的《劳动法》规定,每日工时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是8月30日声明中的表述,那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过的,我们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确有瑕疵。他说,公开说出“瑕疵”这两个字对我并不容易,但却是内心的驱使。所以他写了标题为“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的发言。 是一开始的员工超时加班、还是事件发展过程中报道中的“瑕疵”?双方引起争议的基本事实到底是什么? 三.社会各界争论的重新剪辑 在这一事件曝光之后,就已经不再是两个经济体之间纠纷、也不再是两个社会单位之间的官司,而成了一个公共事件。 网络和媒体上充斥着这样的言论:这是一场战争,一场新闻自由与资本权贵的对决! 在一些西方国家,根据他们的习惯法,媒体只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报道新闻事件,就可以免责。而且,这是不需要法律条文规定的。 …… 有一些言论引起广泛争议: 8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深圳中院在看到媒体相关报道后,主要领导人召开会议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 8月31日新京报等媒体在聚焦事件的转变始末时有这样的表述:从查询的记录来看,分别受理的两案件,诉讼费已经全部缴清,两单案件的诉讼费分别为11万元和6万余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诉讼标的额高,法院肯定是愿意受理的。”他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财产案件中,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与涉案金额是直接相关的。按照深圳法院公布的诉讼费用标准测算,此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应当在30万左右。 鸿海集团全球发言人丁祁安否认了富士康以高压手段打击记者的说法。“我们现在走的是司法程序,司法是最公正的。如果说富士康采用了什么高压手段,除非说司法是不公正的”……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思考: 在其究竟是不是存在“超时加班”这一关键问题上,除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速执行了“富士康”冻结记者财产的要求外,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却始终保持沉默。 网民质疑,在深圳,执法者对血汗工厂缺乏有力动作,受血汗工厂工伤事故侵害的残疾民工在深圳通过法律得到赔偿,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四五年,而7日4日台湾首富放话,10日深圳中院就“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查封翁宝和王佑的相关财产”,怎能不让人惊讶!这还包括了案件的受理过程,真乃“深圳速度”也。 有网民称,我国《劳动法》规定,每日工时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富士康公司工作时间严重超时是否已经违反中国法律,苹果公司都对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做出了调查,对此似乎没见到法院、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出来说话,应追究地方政府和工会组织的渎职行为。人大监督法刚刚颁布,其监督对象可是“一府两院”,法院的司法权力是必须受到监督法监督的。尽管该法明年才施行,但法律已颁布,法条已展示,我认为具体的监督工作完全可以先行起来。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只是新闻媒体的事情,也不只是民间的事情,还应该是政府的事情,是工会这种群众组织的事情。发展经济是硬道理,但是这种发展不能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代价。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该及时而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营造一种良好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环境,使任何企业都能自觉守法,都不敢不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上见新华网论坛) 四.诉讼与和解目的的剪辑 其实在诉讼公开的起始阶段,就有人质疑诉讼的目的。 网上就有网友如此分析,富士康这家贴牌工厂之所以能做大,最关键的是把产品卖给世界级客户。尽管富士康有自己的品牌,但其大部分的利润来源都是代工,它已连续数年位居中国出口额第一大企业,苹果、英特尔、戴尔、索尼、诺基亚等知名跨国公司都委托其加工产品。 不过,这些跨国公司让富士康发财是附有条件的,其中一条就是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工厂道德标准。这一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制定,内容涵盖强迫劳动、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9个要素,旨在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知名品牌产品一旦被传出产自“血汗工厂”,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厌恶而拒买,还会引起国际劳工组织以及进口国劳工团体的强烈抗议,进而可能导致进口国政府迫于舆论压力,限制进口乃至禁止进口,或者对“血汗产品”强征高额社会反倾销税,如此一来,委托“血汗工厂”生产的跨国公司断然不敢背负“不尽社会责任”的恶名,只得撤销订单,另寻代工厂家。而这,正是富士康等代工企业最担心的。 由此可见,此事无关新闻自由。 靠代工和制造打天下的富士康,不必像其他品牌企业那样在乎自己品牌的美誉度,它只需在乎让它代工的跨国公司态度。 眼下的富士康,无非是以恶意诉讼之名行危机公关之实,而且还是最省钱的危机公关,足可列入经典案例。 在和解发生之后,整个事件似乎结束了,但又似乎刚刚开始;结束的是两个当事人之间诉讼,开始的是对事件所反映的真正当事人和真正的“基本事实”——处于社会底层的员工和他们的生存状态的关注。 新华网论坛上有这样的言论:最需要我们关注和我们最应该牵挂的,是鸿富锦职工的境况。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该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超时加班”等现象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决不应该随富士康案“联合撤诉”,而不了了之、烟消云散! “联合撤诉”,只能说明原告和被告的“交易”成功,“目的”达到,丝毫不涉鸿富锦职工的事,更不能说明鸿富锦职工平安无事。 劳动者不能把维权的指望全都押在媒体和记者的“侠肝义胆”上,必须靠法律和法治来实现公平正义! 这个调查已与原富士康案毫无关系,而纯粹是为了对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负责。 9月5日的《中国青年报》这样说:在双方简短的联合声明中,没能读到任何关于真相的解释:引发诉讼的那篇报道是否属实?“被机器罚站12小时”的现象到底有过没有?那些工人的收入到底是多少?触目的只是双方互致的一连串“敬意”、“歉意”以及“善意”表白,颇有些“不打不成交”的意思。看其中浓浓的“和谐”气氛,让曾经特别关注此案者感到很困惑:你们双方到底谁对谁错了呢?而我们的知情权又在哪里? 双方一为容纳了几十万人就业的大型企业,一为被称为“社会良心”的媒体;引发争执的内容涉及工人权益保护,涉及劳动法规的落实。如此身份和诉讼内容已经决定了这是一桩公共事件。既然是公共事件,就不宜“私了”——“私了”或也可以,但请先留下真相。 可以说,这样一桩事件怎样收场,是对两家强势机构公共精神和“危机公关”技巧的考验。 9月5日的《燕赵都市报》也有这样的评论:随着和解的到来,劳工权益这个焦点恰恰被当事双方无视了。在联合声明中,除了一句轻飘飘的为“增进劳工权益而努力”外,对富士康劳工权益问题只字未提。富士康成功地进行了一次危机运作,而媒体则失去了他们追问的本能。 到底是什么妨碍我们的追问与探求?资本的专横何以有恃有恐?又是什么让我们在面临真正的问题时变得畏缩不前?此事又将对媒体公信造成怎样的伤害?毫无疑问的是,双方都极力回避的问题,恰恰暴露出真正的问题。一道温情脉脉的面纱,遮不住那种真实的丑陋。在今天,对于我们所有的关于进步与推动的期待而言,这一和解的结局昭示着一种更大的失落。 世界经理人社区中留下这样一段句话:传媒是社会良知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这道防线崩溃,那么整个社会就只会走向堕落。 在我们为新闻自由,为和谐社会而摇旗呐喊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还有哪个群体是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呢?首先,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社会的公正被侮辱了。政府劳动部门为什么没有就此事进行调查,给出权威报告? 其次,广大在富士康,包括在其他相当数量与富士康有类似社会责任认知的企业里工作的劳工是被损害的。他们的人数众多,力量弱小,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现状:工作环境差,超时加班,低工资等。 现在,当案件以和解的形式和谐告终时,广大劳工的利益何在? 劳动法的尊严何在? 企业的社会责任何在?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何在? 国家竞争力又何在? 靠低工资低福利换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一定是不能持续的经济发展和不稳定的社会和谐。 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在和解之后做了题为“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的发言。他说:和解,有时候比诉讼需要更大的勇气。 可是,正如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那句名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我们真正想赢得的,不是一般的掌声,不是压倒对手的快感,而是通过“善良和公正”以及“专业的尊严”,得到外界真正的尊重。 五.笔者观点的剪辑 笔者在两年前写过一篇评论OECD新版公司治理准则的文章,题为《与时俱进的OECD——启动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制度约束》,其中有以下几段与这个话题相关的论点: 所谓“责任性投资”、也被称为“对社会负责的投资”,是存在已久的概念,受重视的程度一直不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现在却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它指的是将融资目的和社会、环境以及伦理问题相统一的一种融资模式。它要求企业在对其盈利能力加以“合理”关注以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所有企业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保和社会公正。公司治理和责任性投资,同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公司治理在此以前主要强调的是董事会的责任,而责任性投资则包含更广的范围,兼顾股东和环境的因素。所以,说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因为在这个概念中也包含了一个在中国大陆耳熟能详的提法:“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ility)。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上个世纪末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社会责任国际运动的热潮。西方企业管理也从工具人、经济人进化到了社会人、观念人的阶段。《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思想逐步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扎下根来,资本主义早期的血腥管理逐步被人本管理取代,“血汗工资”、“血汗工厂”的做法逐步被摒弃,利润最大化不再是惟一的目标。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逐步成为企业从被迫到半自觉的选择,如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就会迫使其承担。 尽管法律约束是根本性的约束,但道德伦理行为框架本身已经超越了仅仅遵守法律的界限。(这是为OECD2004版公司治理准则中的一个观点) 由此可以推想,社会公正——这个需要企业、政府和全体社会来协调、安排、营造和推动的治理结构,将会逐渐引入我们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的视野…… 在此,我们可以剪切苹果公司对富士康的调查报告中的几段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它也为笔者的观点作了一个最为现实的注解(注重号为引者所加): 在采访员工时,调查组明确地问过方方面面的工人,他们是否受到过或者看到过令人不快的纪律惩罚。两名员工表示他们曾被要求立正站立。虽然调查组并未发现这种情况很普遍,但苹果实施的是零容忍政策,任何粗暴对待工人的事例都不能容忍。该供应商已经启动了积极的经理和员工训练计划,以确保此类行为不再发生。 …… 我们认识到监督供应商遵守守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审查。如果发现该供应商违反守则,我们将要求该供应商拿出整改行动计划,我们注重预防和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我们还将确保行动计划的实施,如果该供应商在这方面的行动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供应合同将终止。 …… 苹果承诺在所做每件事上都承担最高标准的社会责任,并将始终采取必要的相应行动。我们致力于确保所有生产苹果产品的地方工作条件安全,员工得到尊重和尊严的对待。 (作者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6年9月14日初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