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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与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日 程
附录1:“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专题 第一单元: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所有的政府体制都面临如何在中央与地方政治单元之间分配权力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行政权的分配,也涉及立法权的分配。主张强化地方自治的学者强调以下问题:由中央政府统治一个大国的规模难题、保证政策与多样性的地方利益相一致的必要性、地方决策中公众参与的简便性以及分散权力防止中央集权的重要性。主张强化中央权力的学者则注重以下问题:在许多领域保持全国统一的需要、保持一个具有全局观念的国家的重要性、中央政府需要具备重新配置资源的能力、在某些领域(如国防)集中国家权力的需要、中央政府在专业方面具备更强的能力、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国民经济和减少重复建设的需要、历史证明的地方政府腐败的危险等。第一单元将详细探讨关于分别赋予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多或更少权力的各种争论:什么是最佳的权力配置方式?或者至少是如何找出最佳的权力配置方式?不同国家(尤其是大国)的权力配置模式显示出来的优点和缺点给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经验? 第二单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 税收的征收与分配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因此,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财政权是政府权力结构中的重要问题。这一单元将详细讨论是否应当和如何将财政权授予下级政府(这种体制通常被称为“财政联邦主义”)。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如何使地方政府对地方需要更加负责并能提高经济效率?中央政府在监督和干预地方治理过程中如何适当平衡这些利益和需要?地方政府能否拥有过多的权力在政府税收之外额外征税,比如对某些居民额外施加过重的税费负担?如果地方政府是分配政府资金的主要决策者,中央政府又如何在地方层面贯彻全国性的政策?国家应当如何运用财政或其他激励机制来实现其政策目标? 第三单元:如何界定与控制地方保护主义 第四单元:中央与地方的争端解决机制 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建立一项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必然会产生的有关权力分配的冲突。这一单元将详细探讨中央和下级政府行使权力时发生冲突的各种解决机制。不同的解决机制——法院、行政机构或者立法机关——如何解决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争端?两个地方政府之间依据什么原则解决争端?在不同政府分支中分配争端解决权力有哪些优点与缺点? 第五单元:权利平等与地区差异 美国和中国一直都在努力解决地方政府何时以及如何为其本地居民提供比外来者更优惠的措施这一问题。这一单元力求解决以下问题:地方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采取措施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入?地方政府能否限制新近外来人员的某些利益,比如失业保险或对社会服务的享有权?地方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有义务对其辖区内的所有居民平等对待,不管他们在该地居住的期限多长?地方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有义务实施特殊规定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或者给他们提供某些利益? 第六单元:宪法变革与地方试验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曾说过,联邦宪法使各州成为“试验基地”:每个州都可以“作为一个实验室,尝试崭新的社会和经济试验,而不对国家其他部分构成任何风险”。(New State Ice Co. v. Liebmann, 285 U.S. 262) 中国的改革开放也是一场“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但是相比之下,中国的单一制宪法和法律却对经济和政治改革构成了一定的限制。为了解决改革的合宪性问题,某些学者大约十年前就提出了“良性违宪”理论。最后这一单元将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宪法统一和地方试验的矛盾、如何鉴别某些改革措施的合宪性、如何鉴别特定违宪或违法措施的“良性”与“恶性”以及如何超越“良性违宪”的困惑等问题。 附录2:美方代表团部分专家名单 Paul Gewirtz(代表团团长) 葛维宝教授是耶鲁大学法学院Potter Stewart宪法讲座教授、耶鲁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他是美国宪法学领域的知名学者、耶鲁大学全球立宪研究会(旨在邀请各国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主要法官赴耶鲁参加每年一度的研讨会,探讨具有普遍意义的宪法问题)的发起者和负责人。在他离开耶鲁就任美国国务院总统法治动议特别代表期间,他所提议的美中法律合作计划在1997-1998年度峰会上得到了克林顿总统和江泽民主席的首肯。1998年他随同克林顿总统访华。葛维宝教授于1999年成立了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葛维宝教授近期的代表作有《法院的独立与责任》、《宪法解释的方法:比较宪政主义与中国国情》。 David Barron 戴维·巴伦教授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致力于宪法、行政法、分权理论的研究。他是美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地位领域的专家。巴伦教授是美国法学院联合会地方政府法部主任。他的学术著作见于《哈佛法律评论》、《斯坦福法律评论》、《最高法院法律评论》等。巴伦教授是一部著名的地方政府法案例集合著者之一,即将出版的新书有《城市结构》(康奈尔大学出版社2007版)。任教之前,巴伦教授曾在克林顿执政期间供职于美国法官办法律顾问处,是一名顾问律师;他还担任过美国第九巡回法院上诉法庭法官Stephen Reinhardt的书记员,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蒂文思大法官的助理。巴伦教授的法学博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都是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取得的。 Robert P. Inman 印曼教授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财政与经济学教授。作为财政政策、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专家,印曼教授为联邦财政部、教育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等联邦和州政府机构提供咨询;并在经济联邦主义、财政政策、财政改革等问题上协助南非共和国、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等外国政府。除了上述学术与顾问工作,印曼教授还出任国家经济研究署助理研究员、费城联邦储备银行的经济学高级访问学者,其著述见于核心经济学研究期刊、法律评论、论文集等。印曼教授是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客座教授。曾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和哈佛学院文学学士学位。 Susan Rose-Ackerman 罗丝阿克曼教授是耶鲁法学院和耶鲁政治学系路斯法理学(法学与政治学)双聘教授。阿克曼教授的教学与研究方向包括腐败、法律与发展、行政法、法律与调控政策、非盈利组织、联邦主义。她的著作《腐败与政府:成因、后果与改革》被译成13种文字,还著有《控制环境政策:德国与美国公法的限度》一书。罗丝阿克曼教授是行为学高级研究中心和匈牙利布达佩斯高级研究所的研究员,同时还是世界银行的访问研究学者。罗丝阿克曼教授在耶鲁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其间曾获古根海姆学者奖和富尔布莱特奖,曾在卫斯里学院(Wellesley College)获学士学位。 Richard S. Williamson 威廉姆森教授现任芝加哥Mayer, Brown, Rowe & Maw法律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政府公关、国际贸易与规制方面的实践工作,拥有丰富的美国政府高层供职经验。里根总统执政期间,他曾出任政府间事务部部长助理,即负责处理美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白宫高级职务。Williamson教授曾任美国大使,在乔治·布什总统执政期间任联合国特别政治事务临时代表、国际组织事务助理国务卿。在这所律师事务所中,威廉姆森教授的委托人有美国国会、联邦各部与机构、伊利诺伊州政府与规制机构。威廉姆森先生的博士学位是在弗吉利亚法学院取得的,他还拥有普林斯顿文学学士学位。 附录三:会议总结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隆重举行 文章来源:北大公法网 2007年1月6日-7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以及各地地方官员等60余名代表与会。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围绕“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理论基础”、“如何界定与控制地方保护主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中央与地方的争端解决机制”、“权利平等与地区差异”、“宪法变革与地方试验”六个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充分展示了中美两国在此领域的规则、理论和实践,达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在第一专题“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理论基础”的讨论中,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的Susan Rose—Ackerman教授和来自台湾大学国家法研究所的陈新民教授分别做了题为《联邦主义是否真能维护市场》和《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的重建》的报告。Susan Rose—Ackerman教授所讨论的话题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各个层级的政府之间,他们政策决定权力的分配,另外就是如何对他们的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Susan Rose—Ackerman教授认为,各个层次政府之间,他们有着不同财政方面的能力,他们解决个人收入不平等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能力是不同的。如果各个层级政府之间财政差异非常大,可能会导致他们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出现严重的不平等,另外同样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是一样的,如果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会导致各个不同的辖区之间就业机会以及人口的流动不同。 但Rose—Ackerman教授认为不能因此而搞集中化控制,从政治或者是政府的绩效方面来看,如果有很好的权力分散或者是权力下放,首先可以更好的因地制宜,可以考虑本地的情况,另外可以允许不同的区域之间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能够有更大的多样性,另外也允许人口或者是就业机会在不同的政治辖区内自由地流动。这样,对于那些由于官员或者是政府的腐败而导致绩效不高的地区,实际上也是一种惩戒的措施,另外也应允许不同层级之间的政府可以进行改革或者是实验。 陈新民教授的报告主要有三点内容,首先,认为中国大陆现在处在历史关键时刻,要建立法治国家,所以必须要重新检讨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其次,讨论分析一下阻止或者是造成给予地方分权的那些理由,在法律上,在宪法上是不是已经过时或者是站不住脚;再次,陈新民教授提出了自己简单的看法,就是如何在宪法的层次里面重新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用宪法制度梳理一下。陈新民教授认为,中国目前已经实施地方的分权,但是没有造成国家的分裂。第一是民族自治的问题,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少数民族可以实施自治。 第二个例子就是港澳的自治,港澳他们是比全世界联邦制国家有更多的权力。此外,认为主权理论发展到现在,接近300、400年,现在主权理论已经只是规范对外的关系,涉及到国防、外交时的规范,这才是主权的事项,主权只是对外,在国内是非常少的,基本上已经不再用主权来规范内国之间的关系。 在第一阶段的自由讨论时间,来自美国的David Barron教授在介绍了美国一些中央和地方关系模型的做法之后认为,实际上美国也不是完全的用联邦主义的方法来处理中央政府和州政府的关系。刚才讲的一些模型,实际上更多是倾向于州政府和地方城市之间关系处理的模型,而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联邦主义、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模型。 此外,David Barron教授认为在城市和州之间关系处理方面,有一个概念是非常有利于大家很好的思考这种模型,那就是城市和州之间两种不同的权力。这两种权力第一类叫做主动行事权,就是中央政府没有规定你这么做你却这样做了;第二类是豁免权,也就是说即使中央政府说你不应该这么做,但是你还是做了。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的熊文钊教授对陈新民教授的发言非常赞同,认为在宪法这样一个框架下面,把地方自治解释为一种新的形态,是符合中国的一种制度选择。莫纪宏教授还就义务教育的联邦与地方政府责任问题与两位报告人交流了意见。 在第二个专题关于“如何界定与控制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讨论中,来自哈佛大学法学院的David Barron教授和来自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冯兴元研究员分别做了报告。David Barron教授从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谈起,介绍了从美国的法律视角来看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些基本的问题,以及美国有什么样的法律体制来阻止地方保护主义。他认为,首先在美国法律体系当中,不是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立法来应对地方保护主义,而是通过由一些法官进行宪法审查,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们有一系列衡量的标准,可以区分某些地方政府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对国家的统一大市场有一定的影响。 冯兴元研究员的报告首先总结了中国地方保护总体的趋势和现状。他认为,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展开,我们地方保护当时是非常厉害的,到后来渐渐转向隐蔽化,但是地方保护还是广泛存在,这是一个总体的判断。在分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之后,冯研究员指出,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培养竞争优先的理念,在国内统一大市场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实现的,是必须维护的;此外,我们还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可能还要有相应的机构。在自由发言阶段,姜明安教授提出,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办法可能有两种,一种就是冯先生讲的我们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立法,还有一个办法,就是WTO。 来自社科院法学所的刘海波认为应该从政府的结构和政体方面来探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问题。来自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的仲大军先生认为,如果了解中国的实际,就可以得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是非常微弱的这种结论。而来自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上官丕亮教授则不太赞成仲大军先生提出的观点,认为地方主义非常严重,并列举了矿难事件、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商场的问题、地方官员腐败等,认为这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在第三个专题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问题的讨论中,来自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Robert Inman教授和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剑文教授分别做了报告。Robert Inman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在考虑政府应该怎么运作,怎么管理的时候,他更倾向于使用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所履行的一些经济上的原则来分析这个问题。因为不管政府提供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不管是提供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还是将一些资源从较富有的人群转移到那些不怎么富有的人群,不管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形式是哪一种,我们都希望考虑的是在这些服务的目的之间,以及提供这些服务之间,所必须花费的资源之间实现一个平衡。当然我们可以花很多的时间来探讨政府所采取的一些行动的社会效益,这样做也是非常重要的。Robert Inman教授使用社会成本的概念讲述了政府所提供的种种服务的社会成本。 刘剑文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中国财政分权制度的成就、问题与展望》。刘教授认为,我们在讨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实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一个分权的问题,分权的实质就是一个财政的分权。财政分权问题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今天的中国它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作为中国的改革到今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针对中国财政分权存在的问题,刘教授认为应该从这么几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视角的转换,中国现行的财政分权概括起来,其实就是一种行政式的财政分权,我们需要对这一模式进行转换。首先是宪法视角的引入,这里需要增加财政分权的宪法规范。改变财政分权制度设计中的行政主导,立法机关角色缺失的现状,以基本的宪政理念作为思考和解决财政分权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提高国际政府的宪政意识;第二个方面模式的选择,中国应该选择非对称性的制度模式;第三个方面需要加强制度的构建。这里面包括要妥当地界定事权和财政支出的责任,合理配置财政权限,以均等化为目标改革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建立协调与争议解决机制。来自国家行政学院的魏宏先生就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使用税问题、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是不是因为在我们的财政税收上设置上有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来自江西财政大学的朱丘祥教授就财力和事权或者说财权和事权统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会场讨论非常热烈。 在第四个专题关于“中央与地方的争端解决机制”议题的讨论中,来自芝加哥Mayer, Brown和Maw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Richard S.Williamson先生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毛寿龙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Richard S.Williamson先生认为,从原则上来说,美国解决联邦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争端,主要是有三种机制,一个是法律的机制,通过法院这一条渠道,第二是政治的机制,第三是通过金钱,其实也就是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渠道。在今天的美国,大多数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他们都能够通过政治、立法的手段得到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的渠道得到解决,而且法治的精神已经贯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能够在政治这条渠道上加以讨论,并且最终得到解决。毛寿龙教授主要从政治、立法、司法、行政、财务、人事、组织等角度透视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在自由发言时间,姜明安教授向美国朋友提出了美国法律在解决中央和地方关系争议方面,有没有什么样的限制以及这个限制是法律性的还是自律性的问题。云南红河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白保兴先生对于中国能否用司法体系调节中央和地方的争端的问题,提出个人觉得中国的司法体制和美国根本上不一样,所以对用司法体制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争端认为是很渺茫的。熊文钊教授、蔡定剑教授等专家学者也就本专题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第五个专题关于“权利平等与地区差异”议题的讨论中,美国哈佛大学David Barron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新颁布的地方法。David Barron教授总结美国的做法,指出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条款基础之上,总结出应该有三种基本的权利。第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住在某一个州的公民,他有去往美国任何其他州探访或者是访问的权利,而且他要去往的那一个州不能够阻止他这么做,也不能够对他征税。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基础之上所派生解释的第二条根本的权利,就是如果一个州的公民他去了另外一个州,在一些主要的活动上,他应该能够和当地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第三项基本的权利,就是如果你是从一个州去到另外一个州,而且你是移民去那一个州,从而成为另外一个州的居民,不能够说因为你是一个初来报道者,一个新来的居民,当地就有一些歧视你的做法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新搬来的居民有歧视的政策和做法是不可以接受的,或者说这不是一个可以歧视新来居民的充分条件。黄建军教授在报告中介绍了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员和本地居民、新来居民之间权益的差距。首先第一个区别就是在选举权利方面,一个外来的务工人员在一个地方,即使工作生活多年,但是如果他没有当地的户籍,他仍然是一个外来的人员,他属于暂住人口,因而不能参加当地的选举。 第二是在就业机会方面也有差异,一般来说当地政府会为本地居民提供优先的就业机会。这些差距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第三个方面是受教育机会也存在着巨大的不同。一个外来人员他不具有当地的户籍,因此他一般就不能进入当地的公立学校入学。第四个方面是社会福利的差距。经济发达地区通常福利较好,但是这种福利只能由当地正式的居民来享受,如果他没有户口,即使他在当地工作生活多年,对当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也不能够享受当地政府这种社会福利。此外在其他方面也有差距,比如说公园的门票,公园的门票可能会规定本地市民的门票价格要低于外地游客门票的价格。 在自由发言阶段,社科院法学所的刘海波先生比较赞同通过法律的途径,通过在法院诉讼这样一种办法,来解决中央和地方关系权限的争议以及解决地区公民在不同州的不平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建勋教授认为,户籍制度实际上使中国处于一个身份社会。这个社会当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二等公民”。一个就是农民作为二等公民,另外一种二等公民就是外地人,也就是相对于本地人而言的这样一种低阶层公民。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提出,想解决城市的人口流动自由和歧视的问题,可能不仅仅要看城市,而且要看农村。我们如何让中国的农村变得更有吸引力,不仅仅吸引农民,让农民安居乐业,愿意在自己那样一片土地上生活,而且也让许许多多城市里的人也愿意住在农村,像英国的乡下那样具有吸引力,也许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思路。薛刚凌认为,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都深刻地理解这种平等、自由的重要,但是从现实的可行性上,我们需要更多的用一种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 在第六个专题关于“宪法变革与地方试验”议题的讨论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在报告中谈到了良性违宪的问题。中央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理由去违宪。但是问题上是地方上一些试验有可能突破中央的法律和宪法的框架,因而就不得不去良性违宪。至于怎么鉴别违宪究竟是良性还是恶性的,张教授讲了几条标准,一个是民主,一个是法治,一个是人权。此外还有两个条件,一个就是它不能够损害地方意外的利益,也就是全国性的利益,第二就是这种违宪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也就是在所有可能的手段当中,这是唯一实现民主、法治、人权的手段,如果存在其他不违宪的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目标,这种违宪也不能称之为良性的。 华东政法学院的童之伟教授认为,中国选举制度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公民不能够直接选举行政首长,而是整个的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性。童教授还认为,通过违宪的方式影响中央决策具有局限性,在中国用地方搞所谓良性违宪的办法,确实可能解决一些政策性的问题,或者说在政策性问题上影响中央,但是在根本的制度性问题上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影响中央。 此外,四川省平昌市委书记刘谦祥、河北青县县委书记赵超英、河北省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崇连山还分别作了发言。在自由讨论阶段,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指出,根据现行中国的宪法,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关系,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有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各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它们的关系在宪法里面的表述是不一样的,所以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良性违宪问题,杨教授认为,如果字面上有一些情况不符合我们实际的情况,但是我们做的行为实际上符合宪法精神的情况下,应该考虑用一种补救的方法来解决,而不是笼统地称之为违宪。 此外,本次会议还收到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诸多交流论文,整个研讨会气氛热烈,来自不同文化背景有着不同思维习惯的两国学者围绕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问题充分畅谈己见,学术自由和批判与创新的精神又一次得到了展现,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会议圆满结束。 附录四:邀请函 发件人:<catjing222@126.com> 收件人: <zdjun@263.net> 抄送:发送时间:2007-01-02 17:07:23 +0800 优先级:普通标题:邀请函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7年1月3日星期三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邀请函尊敬的 仲大军先生/女士: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将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为主题,于2007年1月6-7日共同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主要以中国和美国为例,从宪法的视角来审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我们将详细探讨中央与地方分权的理论依据、确立中央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权力分配的标准以及实施这些标准的有效机制、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征税权的标准与机制、地方政府为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提供平等保护的职责范围等问题。当前,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上述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在美国与中国都至关重要。此次研讨会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比较考察,应有助于深化与拓展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鉴于您是长期研究这一问题的专家,特邀请您参加本次会议。(邀请函全文请见附件) 祝新年快乐,顺颂冬安。 廖婧 2007.01.02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邀请函尊敬的 先生/女士: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它涉及如何适当配置权力与资源,如何实现中央权威与地方自治的最佳平衡,以及国家如何在激励地方创新的同时确保适度统一等复杂问题。为了保持各地多样性,同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不利于国家政令统一的现象,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都扮演了核心角色。 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单一制国家,但地区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如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是一个一直困惑中国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宪政问题。当前,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缺乏统一和严格的法律规范。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并使很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要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迫切需要提高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程度,确立更为明确与合理的分权标准并建立更为有效的实施机制。为此,有必要运用比较与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寻找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难题的制度化方案。 有鉴于此,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将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为主题,于2007年1月6-7日共同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主要以中国和美国为例,从宪法的视角来审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我们将详细探讨中央与地方分权的理论依据、确立中央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权力分配的标准以及实施这些标准的有效机制、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征税权的标准与机制、地方政府为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提供平等保护的职责范围等问题。当前,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上述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在美国与中国都至关重要。此次研讨会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比较考察,应有助于深化与拓展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鉴于您是长期研究这一问题的专家,特邀请您参加本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安排 1、会议地点: 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北京大学东门内,北京大学法学楼对面) 2、会议时间: 2007年1月6 - 7日(星期六、星期日) 报到时间:外地与会人员2007年1月5日 18:00-24:00 下榻地点:北京大学资源宾馆(海淀桥北100米,北京大学西南门外) 本地与会人员 2007年1月6日 08:00-09:00 报到地点: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入口处 二、论文提交和出版 1、除特邀嘉宾外,希望与会者能够提供和会议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 2、会议论文请于2006年12月28日之前用电子邮件发给我们,以便统一打印、装订。地址为catjing222@126.com。在此时间之后请自行打印带往会场。 3、会议结束后,我们将选择部分与会者的论文整理出版。 三、会议费用 1、与会期间,会议为所有被邀请的与会人员提供免费餐饮。 2、会议为外地与会者以及本地与会者交通不方便的安排住宿,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四、会务组 1、组长:张千帆 13693054358, 2、秘书: 总务牟效波 13466543340 刘婧娟 13811668674 廖 婧 13426032281, 论文 王卫明 13391711263 新闻 成协中 13810631737 陶品竹 13269358012, 接待 袁文峰 13126608271 轲 翀 13810139375, 联系人:廖 婧,010 -62760063,13426032281 , catjing222@126.com 牟效波 13466543340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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