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有更多的理性思考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张治金

2005年11月9日

本人有关“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的文章,在大军网站和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发表之后,引起一些法官同志很不理性的强烈不满。可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一份有理有据的很有理性的批评文章及言论。

有理性地就事论事应当是法官最起码的职业要求。但是,从有些法官的言论中可以看出,目前确有些法官离就事论事的职业要求还相差得很远。

比如,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尚未建立,就有法官在中国法院网上发帖子质问我,“轰动一时的聂树斌、佘祥林等冤案,哪一桩是通过专家评议审判文书来发现差错的?”这就等于是人还活着,有人就在问谁是杀人的凶手了嘛。

又比如,有法官说“可别小看了这个法官之上的‘法官’,虽然它的出发点是减少差错,但它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冲击是巨大的,它将使我们苦心经营起来的法治秩序轰然坍塌,使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最终导致混乱。这决不是笔者的危言耸听。”这完全是没有以事实为依据的臆断嘛。

再比如,有法官说“如果是刑事案件,既然评审结果对公诉人的工作有影响,他是否应当到场参加评审监督?如果他到场,公诉人可是有检察权的,你不害怕报复,你单位领导就不害怕?”这哪里是法官应有的思维。

还比如,有法官说“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容破坏”。法官怎么会能够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冤假错案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环环出错、一错到底”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竟然会发出这种公开对抗党和国家对司法制度改革决心的言论。这是极不理性的言论嘛。

我认为,法官应当有更多的理性思考,应当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理性地就事论事。

法官应当以党和国家已经高度重视司法制度改革的事实论事,以聂树斌、佘祥林等冤案长期在现行的审判监督机制里监督不出来的事实论事,以佘祥林的亲人和证人为申冤而再受冤的事实论事,以每年422万件人次涉讼的群众来信来访的事实论事,以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这个监督机制对谁有利和对谁有害的事实论事,以让申冤者到人民大会堂等国家机关的门口举牌申冤还是让申冤者就地通过简便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哪一个好的事实论事。

法官应当以闻名全国的刘涌案再审判决书中认定了18名受到身体伤害的受害人,没有提到一人在医院治伤的病历这一很重要的原始证据,有的就连受伤害的具体时期都没有,以及判决书中有40多处使用了等人这样一个就连作案人数都不确定的概念,判决书在1995年以来的陈述中,还出现了1989年9月11日、1991年7月15日、1992年7月的一天晚上、1992年10月6日,四个1995年之前的时间,等等,这样的事实论事。

法官应当以冤假错案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环环出错,一错到底;从一审、二审、再审无一纠正,冤沉大海;从中院、高院、最高院不能发现,冤上加冤;从一年、两年、八年、十年无人解决,一直等到被“杀”了的“死人”为含冤者说话做证才有人管,等等,这样的事实论事。

我们的社会需要理性和良知,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需要有更多的理性和良知。假如有法官不够理性,没有良知。那么,冤假错案问题就无法避免。

事实上,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只有对两种人具有毁灭性的打击。一种是完全的“南郭先生”,另一种是十足的“腐败分子”。建立这一制度,对其他所有的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防止冤假错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防止冤假错案。凡是有理性和良知的人,都没有理由为制造冤假错案 的“南郭先生”和“腐败分子”坚守堡垒。

(作者为广州军区东山招待所党委常委、广州东山宾馆副总经理、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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