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前,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序化成了大问题,一些不科学的经济发展不仅没有给人民群众带来幸福和富裕,反而给人民造成巨大的苦难。对于这种发展,人民群众有权利进行抵制,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惜冒流血冲突的危险。而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一方,如何处理这种发展与生活的矛盾,浙江东阳市政府的这种举动合不合理?需要引起我国社会认真的讨论。动不动就出动成千上万的军警和干部,对起来维权的人民群众进行清剿式的镇压,导致一起起的流血事件,从去年的数起官民冲突到今年的定州和东阳事件以及今天还正在发生着的广州番愚太石村事件,一桩又一桩,我们的地方政府该进行反省了。在这几件典型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一起是带有政治性的暴力冲突,全是由经济利益引起的矛盾纠纷。然而,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变过来的我国政府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来解决这种矛盾冲突。往往还是用文革时期的老办法,来对待人民群众,这样做也许可以一时把冲突平息下去,但早晚是要引起社会不满失去人民的拥护的。目前,我们的解决方法不是一种公开的、讲理的方式,而是包着捂着,在高压中消灭问题。这是一种并不科学的办法。因此,我们建议中央政府要总结经验,拿出一套正确处理问题的方法。否则,群众的情绪很可能被敌对力量所利用,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十分不利。]

为浙江东阳村民辩护

律师 魏汝久

2005年9月12日

一、浙江东阳“410”案件的缘由

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原来是一山水如画的地方,当地民风淳朴厚道,同时历史上抗击倭寇的戚家军也大多来自于此地。几年前,东阳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这个地方建设一个化工园区,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农药厂----东农公司在别处无法立足,搬迁到了这里。在市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下,许多化工企业纷纷入驻生产。但是,这个园区去年被浙江省政府明令撤销以后,又改了个名字叫做竹溪化工园区,继续违法存在。这些企业的用地是违法圈占的。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没有依法进行,“三同时”制度也未很好地执行。结果是,农民失去了大量的土地,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人民的生活质量急剧下降。水没法喝,菜没法买,有的人失去了生育能力。

当地百姓无法忍受这种环境污染,几年前便开始上访,但是没有任何效果。有一次,村民找到正在城里吃饭的镇长,问为什么非法出租土地,并冲破警察的包围,将镇长强行带到化工园区,看一看严重的污染情况。随后,这些村民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东阳市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了他们的刑。

鉴于污染太严重,简直让人无法活下去,附近村里的老人们自发组织起来,在公路边扎竹棚日夜居住,阻止运送“毒品”——有毒化工品的车辆出入。

在这种情况下,东阳市政府在2005410日组织了数千名干部,分乘上百辆汽车,带着8辆救护车,于凌晨5点钟开始行动,强制拆除竹棚。市委市政府欺骗参加的部分人员说,组织起来是去旅游,去爬山。在行动中,竹棚里的老太婆们放响鞭炮,附近村庄里的数万名村民闻声迅速赶来,与政府工作队发生对抗,现场一片混战。村民们人多势众,政府方面的人员寡不敌众,警察的钢盔、警棍、砍刀、迷彩服遗落较多。部分警察和政府官员受伤,车辆被掀翻许多,宝马车被砸坏,仅车辆损失就达380万元。这就是今年浙江省发生的著名的东阳事件,当地政府称为"410案件"

这是继2004年四川万州事件之后的又一次规模较大的官民冲突,比河北定州的冲突事件人数要多得多。事件发生后,一些村民被逮捕,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的律师组织律师团免费为事件中被抓的被告人辩护。庭审从上午8点开始,至下午715分结束。中间东阳市法院为律师提供了免费的盒饭。

政府的投资和招商引资行为与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环境权发生冲突怎么办?政府要依法行政,要保护人权,难道仅仅是口头表示吗?检察院和法院参加市委市政府的行政执法,又以独立司法或居中裁判者的身份来参与判决,能保证司法独立吗?这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下面是首席辩护人的辩护词。

二、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家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我们各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今天出席法庭,依法进行辩护。作为本案被告人刘会荣的辩护人,我认为,本案的诉讼程序违法;被告人刘会荣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依法应宣告无罪。

1,、本案的诉讼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关于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相关的刑事诉讼的规则也要求司法人员应自行回避。

在本案中,公安卷宗第40页东阳市公安局东公提字(2005)288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明确承认,案发当天参加行动的有“公、检、法、司”等机关和部门。同时,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中,也明确承认,东阳市检察院的“王红斌”在行动中受轻伤。据知,此人正是公诉人的直接上司东阳市检察院起诉科的科长。另外,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案发当天检察院和法院共派出50名检察官和法官参加行动,组长是陈生平,乘坐的车辆是D2147号。

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东阳市检察院和东阳市法院是这次行动的参加者,与各被告人已经形成了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东阳市检察院和法院的检察官和法官参与诉讼,不能保证本案的公正处理。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被告人要求检察人员和法官回避。但遗憾的是,被告人的请求被驳回了。我们仍然认为,该案由东阳市的法院来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二)关于辩护权的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本案的影响较大,人民法院的审理更应让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但是,东阳市法院却在接到起诉书后的13天就开庭审理。被告人的辩护人除我本人接触此案只有7天以外,其他辩护人从接受委托、会见被告、阅卷到今天的开庭审理,尚不足24小时。我们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案是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应该更加严格地遵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能保证审理活动的公正。

2,被告人刘会荣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会荣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是指其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吴正明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记录、法医鉴定报告、伤情照片等,分析被害人吴正明的伤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被害人有5处伤,分别在前额、眉骨之上、右腿2处、右手腕等5处;右手腕处的伤情构成重伤;是锐器伤,门诊病历纪录根据被害人的自述记录为“刀伤”;等等。

但是,被告人刘会荣十几次供述都说他只是打了3下;只是打在屁股上;是用钝器打的,所用的铁器都已经生锈了;等等。并且这些供述都是始终稳定的,具有一致性。

另一被告人王忠良说,在公安阶段从未说过刘会荣用刀砍过人;刘会荣用的是一笨重的东西,生了锈,等等。

对照公诉人依据的上述证据,可以发现上述证明刘会荣砍伤吴正明的证据非常明显地相互矛盾,且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规则,这些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刘会荣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重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说明,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他人造成的。

根据刘会荣的十几次供述,他在打被害人之前,被害人就已经身上有血了。此前他看到有一45岁左右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不锈钢菜刀。刀上有血。刀被此人放到一 编织袋内离开了。

被害人的门诊病历记录证明被害人自述说是被刀砍伤的;法医鉴定报告也说是被砍伤。

现场的另一被害人蔡韩的手被人砍伤;蔡韩说曾经见到一“亮闪闪的“的东西。

这些证据都说明有另外的人用刀在现场砍伤了吴正明和蔡韩两人,并且将刀带着离开了现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会荣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此结果是另有他人所为。公安机关抓不到真正的行凶人,不应让被告人成为这一伤害案的替罪羊。而且,被害人身上也没有检出其他的钝器所致的伤情。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质性的伤害。

3,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讲到了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等规定,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我们都知道,寻衅滋事罪是从原刑法典的“流氓罪”演化分解而来,此罪的构成主观上须有流氓的故意;客观上须有殴打他人等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是出于流氓故意而随意殴打他人,是因为政府的非法行政行为引起众怒而引起。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构成此罪的条件之一是公务活动是合法的,既符合实体法,又符合程序法。但在本案中,政府的行为既不符合实体法,也不符合程序法。

(三)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救出了警察杜超英,具有立功情节。这是东阳市公安局明确承认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确参与了当天的事件,也有打人的情节。但是,被打的人的伤情并非被告人的行为所致,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政府违法行政在先,被告人的反抗行动在后,其行为相对于类似的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4,政府的一系列违法行政行为,是导致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

本案的重要特点是浙江省东阳市政府存在着一系列的严重违法行为。正是政府的这些行为决定了被告人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客观上行为具有防卫性;情节上具有显著轻微性。

从辩护人提交的大量证据我们可以看出 实际上这也是东阳市人民路人皆知的,那就是,本案的根本起因是环境的严重污染。

东阳市有“歌山画水”之美称,其中“画水”就是各位被告人的家乡画水镇。他们世世代代居住在这里,还要子子孙孙生息下去。他们才是这儿的主人,他们才最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

东阳市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违法出租土地;没有依法进行规划;没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市政府在这里集中审批和建设了大量的农药厂和化工厂,没有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政府没有进行严格的行政执法,却成了这些严重污染企业的保护神。

正是当地农民的土地、水、空气等长期受到了严重污染,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了侵害,他们才采取了上访等合法的反映民意的行为。但是政府面对这些合法的请求,不但不去解决问题,却将许多上访代表违法抓捕,送交判刑!这些普通的百姓在实在没有别的办法,被迫采取堵路的方法阻止有毒的化工品进入。这些堵路的可怜的老太婆们,在竹棚里忍受冷风凉雨,他们怎能想到政府会这样对待她们!

在政府的行动中,是市委市政府组织了数千人前往执法。这些人当中,有妇联干部、还有幼儿园老师,当时市委市政府欺骗他们说是去旅游。还有大量的检察官和法官。这些人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吗?!

东阳市政府没有进行告知、处罚、通知等程序,直接派出大量的人员强制拆棚。这种做法合法吗?!

这么多政府官员分乘百余辆车,并且带了8辆救护车,准备进行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且在凌晨去行动,“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这样的执法合适吗?!

本案普遍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东阳市公安局抓捕的这些被告有的很穷;有的是脑膜炎后遗症,智力较弱;有的是患白内障看不清;有的是耳朵听不见。他们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东阳市检察院急匆匆地起诉,竟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说法》。也正是这些被告人,案发当天救出了数名警察和政府官员。公安局明确承认,到了检察院反而不被承认了!

东阳市法院急匆匆地审判,以至于辩护人从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至开庭的时间竟不足24小时。法院并且把被告人依法提出的回避申请驳回了。

所有这些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的宪法规定和基本国策吗?!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吗?!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法官,辩护人理解和尊重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我相信判决体现了法官的专业水准。但是,只有一种判决才最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最符合正义的要求,那就是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魏汝久 律师

2005年09月08日,电子邮件:weiruji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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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消息:

广州番禺政府出动近千警力冲入太石村财会室

郭飞雄

2005年9月12日

以下事实为在现场的多位村民告知,且经赶到的记者和学者佐证:今天(9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出动63辆警车,近千名防暴警察\警察和治安队员,以闪电般速度插入太石村村部.在场守护财会室的数十名村民,多为上了年龄的女性。政府先用防暴警封住所有通往村部的道路,而后使用消防车的高压水喉对着那些高龄女村民不断喷射,当场有数十人被水龙头击倒在地,有二至三人晕死过去。警察立即上前,将她们抬到事先准备好的救护车上,而后继续向前强力推进。一位坚决守护合法的集体财产的女村民遭到了暴烈的殴打,身体多处受伤,她和其余在场坚决不退却的几十位村民全部被警察抓走。

据村民讲述,警方将受伤的村民不是送往正规的区医院,而是送往拘留所的卫生所去治疗,他们据此判断,警方可能是要在村民伤好后立即将受伤者予以拘留。

村民还说,在强力排除一切障碍后,警方用大钳剪断村民上好的铁锁,冲入村部,随后一些没有出示任何身份的人士和可以辨认的镇政府干部跟进而入。村财会室在村部三楼,在那里发生了什么,人们没能目睹。但村民看到他们将村财会室的保险柜抬出,搬到车上。除此而外,站在对面民房二楼的人们,还看到有一批人在村部就地翻阅帐目.

村民强烈怀疑,在没有他们在场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可能已将某些核心单据和签字予以撕毁或篡改。但是,面对强大的专政机器,他们无可奈何。不少人在电话告知我详细情况时,声音哽噎。

当警察协助这些人冲击财会室时,有村民向广州市公安局督查处举报番禺警方非法出警几百人,市公安局督查处的人回答说,如果你们再闹,就不是出几百人,而是出几千人搞你们。

这次暴力查帐的背景是,前一天,鱼窝头镇政府正式贴出公告,宣布太石村民的罢免动议获得通过。地方政府对村民合法的政治要求作出妥协,但对属于村民合法财产的财务帐则施下辣手。在强大的武力作用下,政府已赢得了对太石村财务帐的控制权。

村民初步统计,被抓或失踪的村民有48人。

郭飞雄记于2005年9月12日下午1至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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