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本中心不断收到社会来信和文章,现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内容刊载出来,供社会参考。最值得关注的事件是大连开发区一些日资企业的工人罢工,这说明我国的工人维权活动已经由南向北,普及全国了。这是市场经济下的新动向,只有通过正当的维权活动,中国的工人阶级才能获得发展。本中心深切关注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因此,特地将这些敏感消息公布出来。希望有关政策研究部门认真对待这些新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的各种问题 (文章汇编)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编辑 2005年9月30日 大连日企工人罢工事件及其结果 1. 佳能全体员工2005年9月9日八点整开始罢工活动。 2. 下午三时罢工代表与日方谈判达成工资涨200元。 3.下午三时二十分大连市市长、副市长代表"大连市政府"来访佳能,说大连佳能罢工属非法行为,工资保持不变。 4. 10日公司开紧急会议,由于日方有'中国政府'加入,同意工资保持不变。 5. 10日晚"人民公安"进入公司,手持..... 强行要求工人签字,并说不签者不许睡觉。 6. 员工因没有签字,数千人露宿街头。 7. 12日早, 公安再次介入,哄出未签协议工人, 政府并说,不签者开除,并且大连单位永不入用。 8. 12日晚, 工日继续抗议政府行为,公司停产。 9. 在此期间日方没有出动任何代表,完全由他们的工人们的代表实行镇压行为。此时罢工已达3万余人,波及十几家日企。 相关链接 http://club.chinaren.com/club/17/10/17061017.html, 工人们由于没有妥协,到12日8时20分,仍旧集体站在宿舍门口50米以外的空地上进行夜间休息, 他们还都是17到 22岁之间的女孩子啊! 罢工事件最新进展,佳能领导层最终同意为每位工人加薪103元,这与当初工人的要求500元相去甚远,佳能的工会主席真菜。 看看严重不? 还有 in a strike? (ba gong这个词在大连论坛被封杀了,不让用) 近日,在开发区发生一系列停工事件,佳能,三菱,东芝电视,东陶,伊都锦,日本电产等14家日系企业都发生了从下到上的停工事件,目的只有一个----涨工资!而且都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我们这种只想提高工人福利待遇的作法却遭到阻止! 开发区管委会却为了不让停工事件再继续蔓延,竟然介入了公安力量,现佳能两名组织停工者已被公安机关带走,并扬言只要有说"我们停工吧!"即视为煽动停工者,并交公安机关处理,还出台了一系列镇压停工的法规!禁止破坏“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 中国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竟然出卖了中国老百姓!出台通过降低公积金比例、养老保险金比例来变相涨工资,我们却认为这种从我们左兜里掏出钱再放到我右兜里的涨工资作法是在欺骗我们,这种伤害中国老百姓感情的事,我们决不允许! 是中国人的就转帖!将停工进行到底! 大连市政府已经同意日资企业的索赔要求,据悉,资金从政府财政拨款里出。 ---------------------------------------------------------------------------------------- 是谁在逼农民工走上绝路 高一飞 王斌余因为要不回工钱而杀死4人、重伤1人的事件刚刚发生不久,哈尔滨市最近又接连发生两起进城农民工讨薪不成酿成的惨剧。湖北农民胡兴英向工头任某讨要4000元工钱未果,愤而将油漆泼向自己与工头后点燃。胡兴英经抢救无效于12日死亡,工头任某被严重烧伤,创伤面积35%。就在胡兴英不幸死亡的第三天,从沈阳来哈尔滨市打工的曹庆也是因为自己与工友的十几万元工钱要不回来,一气之下把一瓶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点燃自焚,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是全身面积近40%被烧伤,落下终身重度残疾。(农民工讨薪惨剧接连发出的警示信号2005年09月23日,来源:新华网。) 因讨债而杀人,按照我们有些专家的说法,这是“源于素质太低”,是“不理性的行为”,“正常人再怎么样也不能杀人”。现在,有些农民工不是杀人,而是改为自杀或者自杀性杀人了。不管是哪种形式,都是以自己走上绝路为前提,生命无价,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在走上绝路的时候,都应当经过了一番激烈的痛苦挣扎,是什么让这些农民工在挣扎之后的结论是最终选择绝路呢?是对弱者地位无法改变的无奈、是他们对社会正常救济机制的绝望。 债务纠纷不光发生在农民工和工头之间,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债务问题,为什么他们很少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而在农民工身上却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呢?有人指责这是因为农民工素质太差。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说法。在我看来真正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家民工收入极低,工资对他们而言,是养家糊口的基本来源,对他们欠薪,就危及他们的基本生存,就是要了他们的命。据统计,在最发达的广东地区,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只有1000元,在不发达地区,只有区区几100元,扣除生活和交通费用,这些仅够基本维持生存所用。(珠三角遭遇农民工退保之困,2005年06月23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所以欠薪对他们而言就是性命关天的事情,他们当然会用性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今年5月,一份耗时一年半、历经8省市、解析17个案例、近3万字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问世。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 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 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 3000元。这还是保守的计算。根据对17个案例的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例的维权综合成本都超过1万元。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为了索要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的成本。(民工维权成本调查讨薪成本至少是收益三倍,2005-09-17,来源:京华时报。) 保护农民工权益,解决欠薪问题,要多管齐下。一要靠政府部门的主动行政行为,欠薪行为违反劳动法,政府部门有责任主动对于欠薪工头进行行政处罚,有钱当老板,就无钱付工资吗?只要政府履行职责,欠薪问题完全能够解决,农民工讨债难,这显然是政府不作为的恶果;二要靠司法机关司法便民、司法为民,欠薪案件往往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如果司法机关降低费用、简化程序、有力执行、热情服务,就能让欠薪者知道欠债难逃,也能给农民工以诉讼的信心。三要靠社会舆论的关注,农民工走上绝路,是走投无路的结果,如有犯罪当然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但是不去反思社会的责任,而指责农民工素质太低、不理性之说,是本年度最无耻最冷漠的一句话。 要建立起完善的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机制,前提是要关爱弱者、以人为本。9000多万农民工外出打工,首先是因为家乡的那片土地养不活他们才不得不背井离乡;他们奔波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干的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苦活、累活,得到的是社会最低的收入----尽管有的地方还把农民从城里寄回了多少钱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绩;他们寄人篱下,还要办理暂住证,没有暂住证还有被拘留、被遣送甚至于被打死的危险----尽管还有一位著名法学家还在为废除收容遣送而遗憾,论证“废除了收容遣送,乞丐满街跑”是多么恐怖;他们只是维持了维持了最基本的生存----尽管我们的政府一再强调,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如果因为欠薪使农民工这样的基本的生存都受到了威胁,我们这个社会就真正是一个危险的社会。 2005.9.24,于美国丹佛 资料链接: 1. 农民工讨薪惨剧接连发出的警示信号2005年09月23日 15:31:39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09/23/content_3532574.htm. 2. 珠三角遭遇农民工退保之困,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10:00 人民网-人民日报。 3. 民工维权成本调查 讨薪成本至少是收益三倍,2005-09-17,来源:京华时报,http://www.nx.xinhuanet.com/misc/2005-09/17/content_5152156.htm。 4. 民工维权成本调查 讨薪成本至少是收益三倍 ,2005-09-17,来源:京华时报,http://www.nx.xinhuanet.com/misc/2005-09/17/content_5152156.htm。 5. 民工连杀四人缘于素质太低!肖余恨,来源:现代快报,http://star.news.sohu.com/20050906/n240343966.shtml,2005年09月06日 ------------------------------------------------------------------------------------ 全民劣等:当前中国四大缺德职业 作者:学习再学习 2005年9月30日 第一,教师 中国几千年文化传统中,尊师重教一直是其精髓之一。百姓为何尊师?仅仅因为他们传道授业解惑吗?非也,中国传统的师者不仅仅是一个技术传播者,更重要的是一个人之操守道德品性的榜样与捍卫者。这才是他们在传统社会中深受尊重的根本原因。正所谓“师德”“师品”“师之道”。传统教师们恰是如此自尊自爱,方得百姓之尊敬爱戴。 再反观现如今,在轰轰烈烈的教育产业化胜利推进之后,教师--这个在民众心目中原本的定义开始发生扭曲。教师这一“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职业开始变成一个追逐金钱与商人无异的赚钱机器。学校成为工厂,教师成为小老板,而学生就成了“包身工”。这些年来,教师巧立名目从学生身上挖钱,虐待侮辱甚至摧残学生等等师风败坏的事情屡见不鲜,有些甚至比一些社会渣滓所为有过而无不及!因贫穷上不起学的儿童在增加而不是减少,这个大家都明白。尤其在贫困农村地区,要么为了生活放弃教育,要么为了教育放弃生命。含辛茹苦的农民不得不以超负荷的打工甚至是卖血放弃治疗疾病换来的钱供自己的孩子读书,中国的农民们可怜啊!而同时,那些灵魂工程师们却在盘算如何更进一步地推进教育产业化,让教育成为可以创造利润的机构,为社会创造价值!!!多么好笑!多么荒谬!多么悲哀!!尽管现实如此,教师却有他们的节日,有高出平民的社会地位福利保证。他们到底凭什么??? 第二,医生。 “救死扶伤”“再生父母”“医德高尚”等等赞颂医生的词汇在中国的词汇中比比皆是。这些词不是中国医生们自创的,是人民对他们德行品格的评价赞美,中国几千年文化传统积淀在大家头脑中的医生应该是什么样子大家都很清楚。而在当今中国的医业又是个什么样子呢?如果华佗在世,看到百姓将医院描绘成屠宰场,将医生描绘成黑心肠,恐怕不仅仅是惊诧而已,羞辱自尽都有可能。 同学校一样,医院也变成一个盈利性机构,所有医生的行为准则不再是救死扶伤而是获得金钱利益,从而,大家看到的种种医生们见死不救认钱不认人等等医德败坏医风荡然无存的扭曲行为就不奇怪。奇怪的是:他们还挂着“白衣天使”的名号,到不同的医院往往可以在大门或者是显眼的地方看到“救死扶伤”等口号。 SARS风暴过后,白医天使们又被立了一块贞洁牌坊。被到处歌功颂德,不一而足。大家扪心自问:SARS为何仅仅在中国全国性地传播,仅仅是几个官员的隐瞒不报吗?请大家明白一点:在官员前面,医疗机构,医生才是首当其冲的面对者,有了疾病的传播才会有官员的隐瞒不报,所以可以这样说,由于中国整个医疗系统在sars开始之初的失灵与反应迟钝才是sars最终大面积传播的首要原因。而恰恰是这些人,在一千多人命丧黄泉之后,却成为被歌颂者,多么可笑!!! 第三,新闻业。 新闻职业者担负着及时客观的报道事件,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宏扬正义谴责丑恶,揭露黑暗,这才是新闻业存在的真正价值。而反观中国现在的新闻业,整天大报他国腐败灾难事故,而对中国的事情都变成了哑巴,好象这些新闻机构都是为监督别国政府服务的,好象在他们看来,中国老百姓都是暂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这也罢了,中国特色么,他们或许也没办法。但在社会生活领域,他们又充当了什么角色呢?主持人半死不活,如同机器,报道事件不瘟不火,如隔靴搔痒;节目你抄我我抄你,毫无创新。还有呢就是收人钱财为人说话,胡编乱造。等等等等。节目上大唱职业道德,而背地却视道德如粪土。总之完全丧失了新闻工作者本来面目与职业操守。 第四,社会经济学术领域。 之所以没有囊括所有学术领域,是因为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机构,由于其特点,本色未变。而在社会与经济领域,学术腐败道德沦丧现在可谓是暗流涌动已过,进入大摇大摆招摇过市的阶段。学术抄袭伪造,这业内的朋友我想已经非常习惯咯!在社会科学领域,艺术家四处走穴,文学家大写马屁文章,学术机经济领域,经济学家们忙于领受不同商业机构的各种头衔,然后就是摇旗呐喊混淆黑白为其主人捞取利益,那位出身北大的著名经济学家就是此中杰出代表。 总而言之,在这些学术领域的这些个职业者们,已经丧失了他们做学问应该有的超脱沉稳,变的势利浮躁追名逐利,什么这个家那个家,与一般市井小人无异!!! 现如今社会道德沦丧,人心不古,原因很多,可如果你仔细观察的话,以上职业在其中都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可以说,他们在充当社会腐化的催化剂的作用,起着毒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 美国论坛对中国人的负面评价 作者:佚名 (看后很不爽,却不能不思考。) 中国人缺乏诚信和社会责任感。中国人不了解他们作为社会个体应该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普通中国人通常只关心他们的家庭和亲属,中国的文化是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上而不是建立在一个理性的社会基础之上。中国人只在乎他们直系亲属的福址,对与自己毫不相关的人所遭受的苦难则视而不见。 毫无疑问,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观势必导致自私,冷酷,这种自私和冷酷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社会向前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中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因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中国人老想走捷径。他们不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成就来自于与努力工作和牺牲。中国人倾向于索取而不给予。他们需要明白一个道理:生活的真蒂不在于你你索取多少而在于你能给予社会和你的人类同胞多少。 大多数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学到过什么是体面和尊敬的生活意义。中国人普遍不懂得如何为了个人和社会的福址去进行富有成效的生活。潜意识里,中国人视他们的生活目的就是抬高自己从而获得别人的认知。这样一来,一个人就会对“保有面子”这样微不足道欲望感到满足。“面子”是中国人心理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它已经成为了中国人难以克服的障碍,阻碍中国人接受真理并尝试富有意义的生活。 这个应受谴责的习性使得中国人生来就具有无情和自私的特点,它已成为中国落后的主要原因。中国人没有勇气追求他们认为正确的事情。首先,他们没有从错误中筛选正确事物的能力,因为他们的思想被贪婪所占据。再有,就算他们有能力筛选出正确的事情,他们也缺乏勇气把真理化为实践。 中国人习惯接受廉价和免费的事物,他们总是梦想奇迹或者好运,因为他们不愿意付出努力,他们总想不劳而获。很少有中国人明白一个事实,就是威望和成就是通过一步步努力的工作和牺牲实现的,不付出就没有所得。简单来说,如果是为了谋生,那一个人只有去索取;但如果是为了生活,一个人必须要去奉献。 由于在贫穷的环境下生长并且缺少应有的教育,大多数中国人不懂得优雅的举止和基本的礼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着装笨拙粗鄙却不感到害羞。他们在青少年时所受的教育就是如何说谎并从别人那里索取,而不是去与别人去分享自己的所有。 中国是一个物产丰富的国家。但无限制生育政策所带来恶果使得中国成为了无限廉价劳动力的输出国。这些输出也包括那些受过教育的劳力输出,除了他们的教育水平,实则和其他一般苦力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中国大规模生产的便宜产品降低了输入这些产品的地区的商业信用度。由于技术落后,管理失败,中国制造的单位能耗要比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高出很多。因此,随着出口额的增加,中国在扩大生产的同时丧失着宝贵的能源。同时,这种行为也严重的污染了环境,使中国变为全世界最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国家。目前中国正在遭受着资本主义社会大邪恶的折磨,即环境的破坏与人性的丧失。由于中国人天生的贪婪的本性,它们可以毫无保留的接受资本主义的阴暗面即无止境的追求利润,忽视人的尊严。中国人对西方的技术与产品狂热追求却对西方管理文化所强调的坦率,直接,诚实这些品质漠不关心。 由于中国文化不鼓励敢于冒险这种优良品质,所以中国人极力避免冒险,他们也不想寻求机会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中国人对于生活的平衡性和意义性并不感兴趣,相反他们更执迷于对物质的索取,这点上要远远胜于西方人。大多数中国人发现他们不懂得“精神灵性”,“自由信仰”及“心智健康”这样的概念,因为他们的思想尚不能达到一个生命(补:即肉体和灵性的并存)存在的更高层次。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专注于动物本能对性和食物那点贪婪可怜的欲望上。在中国人的眼中,受教育不是为了寻求真理或者改善生活质量,而只是身份和显赫地位的象征和标志。中国的知识分子从别人那里得到尊敬并不是因为他们为了别人的幸福做过什么,而只是因为他们获得占有了相当的知识。事实上,他们中的大多数只不过是一群仅仅通晓考试却从不关心真理和道德的食客。 中国的教育体系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失败和耻辱。它已经不能够服务于教育本应所服务的对象:社会。这个教育体系不能提供给社会许多有用的个体。它只是制造出一群投机分子,他们渴望能够受益于社会所提供的好处却毫不关心回报。中国可以培养出大批的高级能人才,但却很少可以培养出合格的可以独立主持的管理级专家。服务于一个公司或者社会,光有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勇气,胆量,正直和诚实的领导才能,这恰恰是大多数中国人所缺少的品性。正如亚瑟.史密斯,一位著名的西方传教士一个世纪前所指出的,中国人最缺乏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气和正直的纯正品性。这个评价,虽然历经百年,如今依旧准确诊断出中国综合症的病因。大多数中国毕业生对选择出国并为外国工作不会感到内疚,事实上他们首先欠下了中国人民在教育上为他们所做出的牺牲。随着传统文化价值观的破坏和逐步衰弱,大多数的中国人,包括受过教育的人都徘徊在精神和内心世界的路口,像迷失的狗一样不知何去何从。 ------------------------------------------------------------------------------------ 谈农民权益保障立法 李伟 2005年9月30日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于建嵘先生关于《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以及对这项工作的推动,有着良好的动机。这种试图以法律方式维护农民权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赞赏。特别是以于建嵘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对维护农民权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有目共睹。他们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成果,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令人十分敬佩。 我赞成以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但是,以什么样的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却值得研究。制定和颁行《农民权益保障法》是不是种好的方式,也值得研究。我认为,《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在理论上并没有抓住农村法治问题的要害,在法律技术上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便它真的出台了也难有多大的实用价值,社会效果不会显著。与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动这一立法,不如直奔主题地去研究和推动涉农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为农村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 在此需要声明的是,我对《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设想的具体内容一无所知,没有接触到这方面的资料。我所指的这一立法设想,是凭我的经验和想象来界定其内容的,也许和发起者所说的立法设想不同。 另外,我要谈的这个题目,也许要用一篇博士论文的篇幅和架构才能表达清楚。但是,由于忙于生计,没有时间和机会坐下来写篇规范的论文,我只能谈谈我认为重要的观点,用粗略的方式来表述观点。 一、《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技术和制度障碍 在这个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被大规模侵权的时代,说立法保障农民权益没有必要,是不是需要点勇气?作为一个有十年从业经历的律师,我说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没有必要,是出于一种理性的怀疑,而不是出于价值判断。耳闻目睹农村失落的现实,看到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一贫如洗,缺乏生活出路,流落城市,流落风尘,我痛心但无奈。我办理过一个青年农民杀人的案件,起因是他的未婚妻进城后卖淫,最后在各种纠纷引发的冲突中他杀了人。当他面临法律的制裁时,我能感受他内心的痛苦。 曾经有一个被政府执法队员打伤的农民找我咨询,问了一个让我难以回答的问题:镇政府在抓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为了乱收罚款,抓人、打人、抢走财产并毁损财物;既然镇政府执法队打我是非法的,我能不能还手,正当防卫?要在法律上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并不容易。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针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镇政府执法队乱抓人、乱打人、抢东西不是执法队员的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如果说其行为是犯罪,犯罪主体是镇政府。虽然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政府能成为犯罪主体吗?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当怎样解决和处理?为此,我思考研究了很长的时间,并完成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救济》的硕士论文。这篇论文被武大的老师称为当年武大行政法专业最好的硕士论文之一。说这些,是想说明我对农民是有感情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应当合乎法理和逻辑,推敲法理时应当有平静的心态和严谨的论证。 我怀疑《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必要性,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弱者权益保障立法理论在中国社会的变异 我国现有的弱者权益保障的特别立法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991),《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这些立法的理论根据是对社会弱者权利加以特别保护的立法理论。这种立法理论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条件下,特别是政府主导的立法体制下,上述社会弱者权利保护立法之成为现实,是有其现实原因的。与其说这些立法出台是出于立法理论和道德热情,不如说是部门利益推动的产物。我们且看:先有侨办和侨联,后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先有共青团和少先队,后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先有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后有《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先有妇联,后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先有老龄委和老干局,后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先有工商局,后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上述已有的社会弱者权益保障立法,从出台至今,已有十多的历史。经过了实践检验,其效果如何,现在可以作研究、下评价了。我国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得怎样?对此,我不想加以评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评价。对其作整体的评价超出了我的能力。我想知道的是,这些社会弱者权利保护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与这些立法的实施有多大的关系?与其说这些立法保护了社会弱者,不如说这些立法为相关部门的存在和获取社会资源(如财政拨款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侨联、共青团和少先队、残联、妇联、老龄委、消协等,这些所谓的群团组织是不是部门?我认为是。这些组织的管理者都是国家干部嘛。它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中国的立法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关系相当明显,这是很多法律出台的真正原因,那些立法理论是美丽的包装而已。 《农民权益保障法》有没有可能派生出中国的农民协会或者农会?我认为,如果这部法律真出台了,应该能够派生出农会。我想,这可能是推动者真正想实现的一个具体政治目标。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能够派生出农会的话,我是会赞成的,农民确实需要自己的组织;否则,《农民权益保障法》只会成为词语抽象动听的一篇政治宣言或者道德宣言而已,不可能有多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话说过来,有了农会又怎样?我们不是已经有工会了吗?中国工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做得如何呢?大家可以看看珠三角、长三角数以千万计的打工仔、打工妹,看看大江南北永远留在大地深处的矿工们,看看成群结队讨要工资衣衫褴褛的建筑工人们,看看那遍布城市的下岗工人,看看被拖欠工资的乡村教师。看看他们的状况,数数他们的数量,答案就有了。我所在的城市,工会以及团委都是好单位,不仅政治待遇好,经济效益也好。投资巨大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都是他们掌管的资产,都对外出租成了餐馆、商场和营业性的娱乐场所。这些庞大资产都是财政拨款和市民捐款建成的啊。为建青少年宫,我是捐了款的。但是,我的女儿从来没有机会免费享用一下名义上是他们的宫殿。说工会成了众多利益部门中的一个利益主体,应该不过分。 工会的利益,并不代表工人的利益。如果有一天《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了,农会成立了,那会是怎样一个农会?我不敢把话说绝了,但是,我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农会象工会一样成为准政府部门的可能性太大了。如果农会象工会等组织一样,成为官僚机构和准政府部门,我认为有不如无。首先,要养许多农会干部,每年要花费多少亿的财政收入啊,这难道不会加重农民负担吗?第二,这些行政化的群体组织的存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产生的阻力和障碍。试想,如果中国有了真正的工会,工人自己的组织,现有工会的这帮人的饭碗都成问题了,他们能不反对吗? 2、《农民权益保障法》在法理上有逻辑悖论 公民权利生而平等,要为某一群体特别立法以保障其权利,须有特别的理由。目前看,从立法理论上的理由就是该群体乃弱势群体。我前面在列举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特别立法时,没有列举《工会法》。工人是不是弱势群体?相对于资方而言,工人就弱势群体。但也不尽然。在法治社会,在工人可以组织工会的情况下,工人的数量远远多于资本家,只要工人组织起来了,工人就并非弱势群体。但在我国,劳动力的供给过剩、资本短缺的状况下,又没有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工人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应无疑义。农民是不是弱势群体,也不尽然。但在我国社会现状下,农民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也应无疑义。 但是,按照我的理解,立法理论所称的弱势群体,并非一般意义上所称的弱势群体,盖有法律上特殊的意义也。强弱乃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强弱,因时因事因地而异也。立法理论上所称之弱势群体,应为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有不能克服的缺陷和弱点而弱势,而且能识别的群体。如老人、小孩、病人、残疾人和妇女。归侨及侨眷中有很多人属强势群体,但是20世纪70—80年代从越南、印尼等东南亚国家返国的侨民确为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中的华侨归国者寡。所以,把归侨、侨眷作为弱势群体有一定的理由,其弱势乃他国政治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所造成。但是,农民是弱势群体吗?农民的客观弱势与其说是客观原因所造成,不如说是制度歧视所造成,这并非是不可抗拒的。法律就是制度。制度就是法律规定本身。换言之,农民的弱势是法律规定及实施的不当所造成;现在,又以农民是弱势群体为由,要特别立法保护其利益。这二者之间难道不存在法理上的冲突和悖论吗?好比在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在法律规定一部分人是奴隶的同时,又颁行一部法律叫做奴隶权益保障法。岂不黑色幽默? 如果农民的弱势地位是由法律规定(制度)本身所造成,废除这些造成农民弱势的法律规定不就行了吗?不废除旧的法律,而是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新旧两种理念冲突的法律如何实施?法治的要义之一是法律统一、和谐的理念。法律之间相互打架,适用何种法律就成了问题。这是法律体系自身的神经分裂症,将导致疯狂。逻辑是法律的生命,相互冲突的法律,在逻辑上足以使法律本身灭亡。如果出台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不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可以说这部法不会有多大的价值,不过是法律的花架上又多了一个点缀;如果出台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又将毁坏法律自身。岂不两难? 如果把法律上的弱势群体定义为因客观的、难以克服的、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事实上弱势的群体,那么,农民就不是弱势群体,中国农民的弱势更多地是法律及制度本身所造成;以保护弱者的立法理论为依据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就不足为凭,没有理论依据。贫穷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弱势,文化水平低也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弱势。只要给农民身份上的自由、财产上的自由和结社的自由,他们就会富裕起来,文明起来,强大起来。 3、《农民权益保障法》的技术障碍:农民的身份识别问题 谁是农民?这是个问题。这是法律上十分重要的问题:身份识别问题。一个人有没有资格享受《农民权益保障法》的保护,一个人有没有资格依据《农民权益保障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取决于一个人是否有农民的身份。如何识别农民的身份,有以下几个识别标准,但都有致命的缺陷。 (1)以户籍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农村户口的人就是农民,城镇户口的人不是农民。户籍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我们暂且不论(应该是违宪的)。现实的问题是中国有很大一个群体,他们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从事工商业等非农行业,居住在城市。他们中出现了许多农民企业家、农民工人、农民教师(民办教师)、农民律师等。如果有一天《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了,一个腰缠万贯的农民企业家手持该法,说我是农民,是弱势群体,请给予特别保护,岂不风趣。 (2)以职业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以农、林、牧、副、渔的生产劳动为职业的人是农民。问题有二:①农村人口中有人数众多实际上失业、半失业不从事农业劳动的群体,有从事非农职业甚至亦工亦农、半工半农的群体,还有许多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他们并无农民这种职业身份。②大农业的外延很宽泛,使以农业劳动为职业的界限也模糊起来。如果城市户口的人到农村做农业工人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科研,这些城里人岂不也成了农民了吗?甚至农业企业家、农业科学家(育种、生物、农艺、林业专家)等是不是农民?③依此标准进城打工的农民是工人而非农民。④在工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经营生产中,工业和农业的界限难以区分。作为职业的农民身份,本身也是模糊的。 (3)以地域为标准识别农民身份:凡生活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都是农民。问题是:①农村地区这一概念本身就十分模糊。在城市化的大潮中,在城乡结合部。在珠三角和长三角,你很难区分农村地区和城镇的边界;②城镇户口的人生活居住在农村地区,是否认定其农民身份?③农村地区生活居住的非农业人口如教师、医生、商人和政府工作人员等,身份如何界定? (4)以户籍、职业的双重标准识别农民:有农村户口并且以从事农业产业劳动生产为职业的人是农民。上述许多问题仍然存在,把太多的人(农民工、农民商人、农民企业家、失业人口、无劳动能力的、老幼病残等)排除在外。 (5)以户籍、职业的兼容标准识别农民:有农村户口或者以从事农业产业生产劳动为职业,二者居其一便是农民。 我不想继续探讨农民身份的识别标准了。如果识别一个农民的身份都这么难,那么,司法操作和法律实施的成本会相当高。更重要的问题是,农民作为一种身份,应当是可以流动的,不论是户籍意义上的农民流动,职业意义上的农民流动,还是地域意义上的农民流动,都应当是大力推动的事情。如果农民身份在频繁流动,农民身份如何识别?《农民权益保障法》的有效实施是否要以农民身份的不流动为前提?这种前提是否违反了历史潮流?各种身份应当可以交互流动。如果哪天我厌倦了都市的繁华,向往乡村里田园诗画的生活,制度安排也应当满足我的这种愿望。如果市民和农民身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农民身份的识别就更困难了。 4、《农民权益保障法》的制度障碍:谁来执法和司法以保障农民权益? “谁是农民”的问题之后,紧接着的就是“谁来保障”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应该讨论一下我国当前的执法和司法主体存在的问题了。 我国的许多立法,都规定某某部门或者机关为该法的实施主体,即规定某行政部门或机关为该法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主体。我认为这是我国立法理论和执法实践中的一大误区。因为,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往往涉及众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利益主体、社会群体,涉及政治、行政、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将一部涉及众多主体和领域的法律由一个部门去实施,一方面往往超出了其职权和能力范围,另一方面又赋予了该部门一定程度的执法垄断权力,强化了部门利益。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之严重,与这种执法体制有莫大的关系。 在一个法治国家,由法律来统治国家和社会,而不是由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统治社会。一旦法律颁行实施了,所有与这部法律有关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体、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守并实施该法律,而不应将实施法律的权力归定为单一部门专有。这才是真正的法治。但是,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这种法律的直接统治往往行不通。如果不规定某一部门为该法律的实施机关,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有利可图的事情,多个机关或部门争着管、抢着管,争权夺利;无利可图或者棘手的事情,互相推委,没人去管。这时,国家机关不再是中立的、超然的社会公正提供者,而成为社会生态中趋利避害的动物。 目前关于信访立法的争论,就与我国当前的利益化了的执法、司法体制直接有关。我在2001年的一篇论文中就指出,我国专门的信访机关,只有程序上的价值,而没有实体上的价值。信访机关受理信访案件,却没有权力和能力进行实体性的处理,而是批转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信访、上访的老百姓,期待的是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这种实体与程序的背离是如此严重。无法有效地解决实体问题,怎么能化解社会矛盾呢?我完全赞成于建嵘先生对此的观点:取消专门的信访机构。取消信访机构后,问题怎样解决?解决之道很简单:大大小小、上上下下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党群部门都应当从自己职责和分工的角度,承担起信访的职能,履行各自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不仅在程序上受理信访、上访案件,而且必须依法进行实体性的处理。也就是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将全部党政、立法、司法机关都变成信访机构,承担起目前专门信访机构所承担的职能。这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若将现有的专门信访机构变成准司法机关,违反了依法行政、职责法定的基本原则,注定要破坏法治。这已有先例。 我国已经把纪委变成了准司法机关,而且比一般司法机关享有更大的权力。纪委的双规限制人身自由,但缺乏法律依据。纪委司法化后,权力极速膨胀却缺乏制约。据说一家地级市的纪委,每年的“暂扣款”(暂扣款应予退还,或移送司法机关,实际纪委不退还或移送)近千万元,正在以培训中心的名义建“双规楼”。这种偏离法治规道的做法,类似武侠小说中的邪门功夫,虽有急功近利之效,却是舍本逐末,最终会走火入魔、自废武功。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王朝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不断出台许多改革措施,但是改革效应递减,以至于越改越乱,改革加速了王朝的灭亡。这种教训应当为前车之鉴。我认为根本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在民主和法治的规道上进行系统的制度创新,才能闯条出路。 再谈谈我国的司法主体存在问题。我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已经颁行好几年了。这两部法律的执行情况如何?如果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对规范自己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不能遵守和实施,难道我们还能指望它们能很好地实施其它法律吗?事实是,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只有取得司法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中国的律师早在1990年就开始实行考试的方式授予律师资格。律师资格考试历经十余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现在的司法资格考试就是从律师资格考试延续而来。但是,长期以来,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从业资格却没有限制。司法资格开考以来,有多少法官和检察官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我手中没有数据,但我知道极少有现职法官和检察官司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我所在的城市,在司法资格考试开考的第一年,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系统参加考试的数百公职人员中,竟无一人通过考试。我估计,在全国范围内,现职的法官、检察官司中有80%左右的人没有司法资格。这些没有司法资格的人,按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是不能做法官和检察官的,更谈不上行使司法权。可是,事实是,我国80%左右的法院判决和检察院起诉决定,是由这些没有司法资格的人作出的。这就是我国司法主体的现状。 在目前这种执法、司法体制和现状下,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了,由谁来执法、司法?是否也象许多法律一样,指定某个行政部门作为该法的实施机关?这部法律能被很好地执行和遵守吗?其实,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损害法律的权威,更打击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有不一定比无更好。 我国的工会法是由工会作为主管和实施机关的。这在法理上非常荒唐可笑。工会应当是工会法调整、监管的对象,怎么能由工会自己做执法者呢?我国不仅有立法者就是执法者的问题,自己给自己立法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执法者就是被执法者的问题,自己给自己执法的问题。工会法就是一例。我还未见过以工会法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工会会员与工会发生了纠纷,能不能向法院起诉?是以民事案由起诉,还是以行政案由起诉?我不知道。如果一部法律不能在司法程序中适用,这部法律的价值就值得怀疑。 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派生出了农会;农会与该法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农会会不会成为该法的执法者?该法由谁来实施和执行,是农业部,还是农会,以及其它?这都是应予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农民权益保障法》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立法, 在从身份走向契约的今天, 是否合乎时宜呢?让我们大家共同深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010-63071372, 传真:66079391,电子邮件:zdjun@263.net, 地址:北京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