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编者按:陈义鑫先生的文章传来很久了,一直压着未发,今天又传来一篇,思想和观点越来越清晰了,所以将这三篇一起发出。陈先生在基层工作,从微观层面对出口退税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此研究非常有价值。]

 退税率问题研究导读之三

为什么要取消出口退税?

浙江武义外经贸局  陈义鑫

2008年1月2日

wych5@sina.com

    提要:增值税应该由创造增值额的国家收取,退税或免税是造成内外贸经营者和国与国之间分配关系混乱的根源。

    我国对生产出口产品的退税办法是:退出口产品本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进项税,2002年开始全国统一把退增值税改为免增值税,以免代退。但实际上增值税是不该退的税,是造成一部分出口产品多退了,不得不对另一部分出口产品少退的根本原因。为什么说增值税是不该退的税呢?我们可以从增值税的来源、内外贸同价、以及同一商品出境游价值不变的原理来进行论证。

    从增值税的来源看,增值税实际上是由卖方代收应上缴给国家的税额。在内贸中,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承担者、实际的纳税人,这谁也不会有异议,因为增值税是按成交价和征税率计算、在买卖成交时由卖方将原来和新创造的价值以及销项税向买方一起收取、抵扣自己当买方(消费者)时已缴纳进项税的差额。由于卖方只要把产品卖出后就收回了已征的税,增值税也只是代买方应该上缴给国家的税,因此,卖方的税负本来就是零税率,只不过是卖方创造的价值有多少,就会按比例有多少增值税,以及没有卖方创造的价值就不会有增值税额的关系,代缴的增值税额与创造的增值额虽然密不可分,但绝对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这部分代缴的增值税国家免或退了,岂不是用国家职能集中起来的这部分社会财富就给白白分配给出口商了吗!

    内外贸同价是国际上用来判断是不是倾销价的最简明标准,假如无法用是否就是“国内价”来证明,那么就只有用销售价大于成本举证或由第三国替代;内外贸同价也是我国反倾销法中用于判断是否“正常价值”的实质内容,可见国际贸易平价是必须遵循的规则。由于离岸价就是减去外销海运等额外成本后的国内价,但这个国内价是含税的价格,所含的税额是由买方缴纳的。假如没有或取消了退税,由卖方收取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增值税)难道还不应该上交给国家了吗?现实中对取消退税的产品,增值税也是照收的;又假如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也就是买方仍然把销项税交给卖方,由国家再把应退税直接退给买方(进口商),卖方的增值税是不是还应该继续缴纳?增值税照收的答案也是肯定的;那么现在国家把退税额交给卖方,退税少了,价格就会相应提高多少,退税多了,价格就会相应降低多少,也就是成交价加上退税额的合计价都不会变,那么卖方按不变的国内价收取了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向国家上交代缴的增值税也是应该的。对买方(进口商)来说,把税退给出口商 ,出口成交价降到零税率,实质上是对进口商采用了以免代退的办法,而对卖方来说税负本来就是零税率的,只不过改变了内贸含税销售收入来源于消费者,外贸含税销售收入却同时来源于进口商和国家的退税而已。

    同一商品出境游价值不变的原理,是假设我在国内买了一架照相机含税价是1170元,不含税的价格是1000元,纳税额是170元,要带到国外旅游,由于可能在国外卖掉,因此申请退税,是不是应该退170元?不是的话又应该退多少?因为也可能没人买得重新带回来,那么是不是只要重新交纳170元,就会与国内重新买是一样的价格?

由于含税的价格=计算退税的价格+退税额=1170元
假设计算退税的价格=x 
按征税率退税退税额= x÷1.17×17%
因此计算退税的价格是:
x+x÷1.17×17%=1170元
x=1021.57元
退税额=1021.57元÷1.17×17%=148.43元
又因为:1170元-(1021.57元+148.43元) ÷1.17×17%=国内不含税价=进口不含税价=1000元
所以:(1021.57元+148.43元) ÷1.17×17%=170元=卖方向买方收取的税额

进口不含税价1000元×17%=170元=在国内购买时缴纳的税额
进口不含税价1000元+170元=1170元=原来带出国时的价值

    因此出国退税退148.43元,就相当于退还了我在国内缴纳的170元。为什么在国内交了170元,出国退税少了?从增值税额等于增值额来说,虽然按成交价累积的税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但增值额是由出口国创造的,增值税额自然应该由出口国收取;从增值税对商品各环节征收税额之和同该商品最后销售环节的销售全值乘征税率所求出的税额相一致来看,虽然卖方代缴的增值税与买方的纳税环节相同,但数额不同,卖方应代缴的是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而买方该环节新增的税额是销项税与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的差额;从征与退的关系来论,依照先交税后消费的征收程序,最终消费者才是商品的最终纳税人,出国商品最终消费地不在本国,因此,买方最后一个环节的增值税就不应该再征收,同时退还前面所有环节已征收的税额,所以,应该免的是买方最后一个环节的间接税,而不是退(免)卖方最后一个环节的增值税。

    因此,所有增值税是完全应该由创造增值额的国家收取,退税或免增值税是造成内外贸经营者和国与国之间分配关系混乱的根源。

 

退税率问题研究导读之二

退税率与外汇储备和升值的关系

浙江武义外经贸局  陈义鑫

2007年12月29日

    升值压力是我国经济发展问题的集中表现,升值不仅是意味着已赚到手的美元白白流失,还意味着假如以人民币不增发的静态看人均美元生活水平在降低;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为什么会这么大?是因为人民币增加发行太多;人民币发行太多了为什么还要继续增发?是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出口收汇兑换人民币的需要而不得不继续等量增加发行;国际热钱为什么要炒作人民币?是因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国际热钱为什么会有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是因为外汇储备快速增加,人民币有了一定会升值的条件才会有升值预期,并不是想炒作人民币,升值就会接踵而至,所以升值和预期的实现都是必然的。

    外汇储备为什么与日本等国一样只会增加不会减少?是因为出口税收优惠累积的结果,已经随出口产品卖出去的优惠价是拿不会来的;为什么说不会减少的外汇储备是出口税收优惠累积的结果?是因为货币与商品等值,国际贸易是不含税的商品与不同货币之间的等价交换,是出口产品不是零税率的表现;

    出口产品为什么不能零税率?是因为退税率与征税没有必然的联系,退税没有坚持是中性政策的原则,是退税没有按买方已征税额计算退税的结果;为什么出口外汇收入会多出来?是因为退税的作用只是降低出口成交价,多出来的外汇是退税额少于零税率提高的价格;为什么现在人民币升值加快和一次性升值都不能解决汇率问题?是因为升值的压力来源于出口产品的价格不是零税率,退税率不可能让出口产品价格达到零税率;

    人民币增发多了是贬值为什么反而还要升值?是因为人民币增发的根据是被占用不再流通外币的数量,是根据外汇储备的增加才增发的。而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在市场上实际可流通总量的比例,因此,当一种货币被占用不再流通了,另一种货币的发行量就必须等量增加,才能保持不同货币对同一个商品的等价关系。因此一种货币通货膨胀的时候,就意味着另一种货币是通货紧缩。

    当前我国外贸是因为外汇储备的问题,是非常清楚明摆着的事情,而且我国也采取了降低退税率和升值等很多措施,外汇储备不是减少,而是还在更快增加。我国经济和现状是按照现行的理论、政策和办法形成的,大家都并不满意,说明有急需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和完善的地方。

    因此,我认为听听不同意见,甚至是相反的意见,总是好处为主。我非常清楚对这种国家大事,我们老百姓是局外人,在高手激烈搏弈之时,当局者迷,局外人清的情况虽是难得有的事情,但也不应完全排除门外。多一种意见,就多一种思路,多一点尽快找到问题的时间。古语三个臭皮匠顶过诸葛亮也许有一定的道理。

 

退税率问题研究导读之一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出口退税工作

按征税率退税是增值税的自然规律

浙江武义外经贸局陈义鑫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出口退税为什么“既不能多退,又不可少退”,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多退,也没少退”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提出了按征税率退税的科学办法。本文认为按征税率退税不仅自然取消了退税地方负担,进出口征退税平衡,还会增加中央财政增值税收入;也只有取消退税率,才能外汇顺差急刹车!减缓和避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征税率退税 零税率 退税率取消

    人类的活动可以用生产和消费来概括,生产和消费的不断转换由买卖来完成,买卖又以货币为媒介;增值税是对买卖方按市场成交价同时征税,是国家用货币来体现意志、实现职能,公平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首次强制性分配,终点都在货币,而通货膨胀或紧缩只不过是货币运动的现象。退税是征税的逆向运动,如果没有按照征税的规则退税,那么对社会生产消费的分配,公平参与就会变成干扰。

一、 科学的认识要源于增值税的自然规律

    由卖方向买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收取销项税,卖方以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只要买卖成交,买卖双方一定分别就是销项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过程和结果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科学地把同一市场成交价由买卖方按各自的规则同时纳税。买方的纳税额是成交价×征税率,由卖方收取,而把计算卖方的税分成固定和变动的两个部分,把卖方买入的原材料零部件价格÷(1+征税率)×征税率作为已经征收的固定税额,即进项税,也就是把这部分含税的价格作为将来卖出的整个成交价中国家已经征过税的一段价格,另一段在产品还没有卖出的时候,税是潜在和变动的,当卖出时,成交的价格就成了全部应该纳税的价格,那么全部应交税额减去已经交纳的税额,就是卖方的实际应交的税额,即增值税,这段价格也称为增值额。假如买方不是最终消费者的话,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又会成为其已征的固定税额。因此,增值税的税收成本对买方来说仅与成交价有关,而卖方的税收成本也只是与买入的固定进项税和卖出的成交价有关,与经营者的其它成本等要素都毫无关系。

    买方纳税的隐蔽性是造成我国退税问题的根源。由于买方交的税是在不知不觉中由卖方连货款一起收取,买方也不与国家直接发生纳税关系,容易被误认为只有卖方纳税人,我国一直实行免卖方出口产品本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退进项税,实质就是买方纳税隐蔽性的结果。

    但免卖方本销售环节增值税并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在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 “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的规定中并没有把增值税包括在内,只有进口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是该出口产品内贸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而免卖方增值税退进项税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因为退税的结果只不过是按免退卖方的税额为标准计算而已,实际上退的仍然是买方的税,因为结果只是买方价格降低了与退税额同等的价格;就算把卖方的进项税由抵扣改成了由国家直接退还,但是卖方按成交价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又怎么会自动改变呢?假如销项税照收,进项税又直退,岂不重复!

    成交价是买卖方纳税的计算依据。要使内外贸价格不变,又要使外国的消费者不再是本国产品的纳税人,只有通过退税让出口的成交价正好零征税率,而国家退给卖方的税额加上零税率的成交价又正好等于卖方内贸含税的销售价。这样对国内来讲是经营者不会因内外贸的变化而税负发生变化,公平内外贸市场的贸易;对国际来讲,由于各国的税率和征税方法各不相同,需要以零税率来统一,所以,出口退税才会成为国际惯例。

    以卖方固定变动税额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降低的价格就会改变原来环环相扣的征退计税依据,造成增值税对社会财富的无序分配和混乱!

二、科学的思想是破解现象的法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采用了现代经济学的经济制度,却出现了许多用相应的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理论来源实践又返过来指导实践,当出现了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时,就往往预示着执行中出现了问题,而问题往往也就隐藏在尚无法解释的现象之中。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林毅夫有句话说得非常经典:“理论本身是一个简单的因果逻辑体系,一个理论在其逻辑中仅能保留很少几个对其所要解释的现象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变量”。

    增值税是以国家权利作后盾,对社会生产消费的买卖双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进行的首次强制性分配,在各种要素形成的社会经济总量和格局中,是最重要的环节和经济变量,其中,为什么退税率与当前出现的许多用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都会密切相关?急需用科学的发展观进行深思!

    退税的作用就在于影响和决定出口产品的成交价,只要降低了产品的退税率,国家就减少了退税额,企业又可以提高价格多收汇,世上绝对不会有比此更美的好事了,但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现象绝对不会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会遭到自然的惩罚而适得其反,会造成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退税低容易按提高的成交价把产品给便宜卖了

    退税率是计划的产物,退税率与按市场成交价和征税率征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虽然以退税率来衡量是“多征少退”,但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欠退税看又是“少征多退” ,这种现象只能说明是因为不该退的退了,该退的又没有退;或是一部分退多了,另一部分退少了。

    但是,多退会造成该卖的卖不出去,不想卖的少退了反而又给便宜卖了。这是由出口退税的作用就是影响出口成交价的特性所决定的。“零税率”是产品内外贸市场价格差别的分水岭,是决定外销价是否就是国内价的“正常价值”的关键点。当多退税超过了“0”,国际市场的价格就会低于国内市场,而国内市场价格本身已是一个由竞争形成的最低价格,因此,企业没有特殊需要是不会亏本销往国际市场的;当退税少了或取消时,同样成本的出口成交价就会相应的提高,又会起到鼓励出口的作用。

    国际贸易平价是客观规律。这是由商品和货币等值,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间的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平价交换,是不同货币按一定的汇率兑换关系所决定的。因此,退税减少,价格提高就必须进行货币升值,否则就会变成价格提高了多少,成交价就便宜了多少。因愿意便宜甩卖甚至赠送没有市场制约的机制,所以,退税降低,价格就可以提高也不会有障碍。 

    在美元纸币本位制和汇率的条件下,假如降低退税率提高了价格,同时进行人民币升值,那么这种提高了的价格只不过是一种名义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平价关系;假如降低退税率提高了价格,又不升值,或升值小于价格的提高,那么就等于以便宜提高的价格把产品给卖了,因为,汇率对不同货币的比例互为倒数。假设1美元=8元时,如果某个商品价格=1美元,那么国际贸易平价这个商品价格=8元。假如该商品由于降低退税率价格提高了1元时,那么人民币就只有升值才能维持汇率不变,即8/9美元:8元=1美元:9元,假如没有升值,那么就等于是将价值9元的商品以8元的价格就给卖了,或者说只要用8/9美元就可买到8元的商品了。

    是不是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还可以从倾销的特点中得到启蒙。倾销的特征是商品卖得便宜消费者得益,但本国同行业却遭到了损害,所以又会进行反倾销保护,下面现象就是对退税少了,出口成交价提高了,但对不同的货币来说实际上是卖得更便宜了的最好实践证明。

    我国遭到反倾销的产品主要是降低或被取消退税的产品,而且对我国反倾销的发展中和落后国家越来越多,按贸易额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中国是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浙江又是中国遭到反倾销最多的地区,浙江的特点是:加工贸易少,小商品多,顺差最大时占全国的37%,究其原因,一般贸易比加工贸易退税少、小商品的退税率往往较低,实质就是退税少了,价格提高了反而便宜了的结果,顺差大则说明退税率低对出口并没有影响。

    钢铁退税率下降或取消后,钢铁反倾销的案件就开始不断的增多。我国1998年到2003年底钢铁的退税率一直都是17%,退税超过了零税率,还增加了“以产顶进”的专项政策,但外销总是较少(当然其中还有由于退税不算收入,不得退税额转增销售成本、反映的收入进一步减少,使经营成果低估或叫人民币低估的问题),并根据钢铁产能已严重过剩的状况,在2004年上半年对江苏铁本钢铁项目不惜血本的做出了下马的决定。但 只因2004年后开始钢材退税率调整下降,下半年钢材就变成供不应求,价格也在上涨,还带动了国内钢材的上涨,产量也由年产3.5亿吨迅速增长到了5.5亿吨,产量增长了57%。

    认为钢材出口快速增长是国际钢材需求的快速增加是一种误解。实质上是钢材退税少了、价格涨了,今年一季度钢铁行业平均利润率增长了43%,企业出口的积极性高了,但对进口商来说却因不同货币的汇率比例互为倒数的关系,实际上是买入更便宜了。因此,是消费者愿买我国更便宜的钢材,外国减产的结果,才有了钢材产品反倾销案越多的现象。

    但征税与退税不同,以海关2007年1-10月公开的数据,从只受退税影响的钢材看,出口还是量价快增,出口总量同比增加63.8%,出口总额同比增长了88.9%;相反的是取消出口退税后,仅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加征10—15%出口关税的钢胚及粗锻件,出口绝对值同比就下降了13.1%,可见征税才会成本增加,退税则相反,不然今年退税下降了47%,还加快了升值,顺差为何只是增长率的相对数同比有些降低?

    二是提高价格形成的外汇储备会造成资产与货币重组和价值扭曲

    退税少提高的价格,累计结果就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储备顺差,本币就必须等额增加发行,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加,升值又会引来炒作的外汇;即使升值到位,减少的外汇也只能是炒作的外汇,因退税少而累积的外汇只有等美元大量发行时才会重新流回市场,日元一直升值值得我们借鉴。

    对出口商来说可以按降低退税率提高的价格收汇,兑换本币兑现提高的价格,但外汇储备增加,本币增加发行,流动性增加,会引起货币与资产的价格重组、价值重估。

    而货币与资产的价格重组结果决定于供求的关系。进口国会对因越来越便宜、供大于求的商品过度的消费,造成大量的浪费,这与我们由于钱越来越多,1分、2分和5分的钱早已不再实际使用了是一样的道理,不是这部分货币不能用,而是币值占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微不足道的结果,国际市场上到处是中国造质优价廉的商品,就是中国商品的价格已低到对外国人的收入来说已微不足道的表现,国际市场对中国商品的强劲需求是由大量浪费形成的;而出口商却因为退税率降低提高的价格,弥补了退税减少的损失,造成了产能没有过剩,虚假的供不应求现象,超量的生产又会超越环境的承载,付出惨重的代价,在被严重污染环境中生产出来的食品,又最容易遭到是否健康的怀疑。因此,在退税影响的价格导向下,货币与资产价格重组结果会造成商品价值与成本的严重扭曲。在欧美等国买一瓶矿泉水需要两美元,在国内买一瓶矿泉水也只需要1.5-2元人民币,而一些产品在国际市场折合人民币计价比国内市场还便宜,就是造成价格与成本严重扭曲的结果。

    出口商的价格可以提高,对进口商又是更便宜,这是市场最容易成交的买卖。但成本不变可以提高价格,决定于哪种商品的退税率要降低或取消,任何再优秀的企业家也只能无奈的认命。

    三是退税低会把原来以成本差异赚钱变成以资本赚钱的新模式

    退税与征税正好相反。征税是增加成本,增加成本就意味着利润的减少或会被迫退出市场;而退税则是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征收的税款,是增加收入。由于增值税只与价格有关,又因为计算卖方的增值税分为固定和变动价格两个部分征收,按现行免本销售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就闪失了征税与退税变动的价格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是不管你愿不愿意,看没看见,卖方总是向买方收取了成交价×征税率的税额,价格越高,收取应交给国家的税也越多,但都免了,因此,退税实际上只是减少了原来的税收成本或相当于是提高了价格。

    正常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之间是靠技术、生产、销售和财务成本的差异来获取超额利润的,而成本的降低主要靠劳动的结果,因此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就是关键,劳动者的地位和劳动力的价格也会随之提高,经营者增加的资本积累和劳动者收入的差距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退税率造成外汇储备增加、资产与货币的价格重组、价值重估的货币运动,只要有资本可以经营,小资本经营只要不被大资本经营重组,那么就可以从原来的靠降低成本赚钱,变成靠资本赚钱,可想而知资本赚钱比靠成本差异赚钱不知要容易和快多少倍!短短几年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部分人集中,劳动力价格越来越便宜,就是这种原来靠成本差异赚钱变成靠资本赚钱的变化结果,因此,越来越多空闲的房地产,以及各层官位、学位、职位和煤等等,受到资源限制的产品越来越成了资本经营依附的主要对象。

    四是国际纠纷和国内问题增加

    退税率提高的价格使得进口商购买的产品越来越便宜,但也会损害外国相同行业的利益,会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纠纷,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已达到了65%,退税的量和影响也越来越大。九十年代中期、2004年和2007年我国三次大范围降低退税率,都在短期内造成了货币流通量增加过快,还会引来国际热钱炒作人民币。即使我国已严重产能过剩的状况,新增生产的产品一时也难以弥补新增货币与资产等价的空缺,因此,短期内都引起了物价上涨,而通货膨胀造成的经济动荡容易引起社会的动乱。

    1998年至2004年,我国的汇率能够得以维持历史上唯一稳定的时期,是因为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究其差别,是因为那个时期的退税率高,平均约15%,退税比较接近出口额÷1.17×17%的零税率。可见出口退税既不能多退,也不能少退,更不能不退。

三、科学的办法是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退税

    退税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退税的作用降低出口产品的成交价到零税率,并不是为了有利于我国的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怎么退?怎么征还是怎么退!国家按买方已征的税额退给卖方,卖方市场的竞争,出口成交价就会下降与退税等值的价格,让买方得到的是一个零税率的成交价。

    即使出口产品已是零税率的成交价,也无法改变成交价中仍然包含了卖方向买方收到了成交价×征税率应交给国家的税额,这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卖方还因为销售的是出口产品,因而才收到了国家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的退税额,该退税额是出口商因销售同一出口产品而发生的销售收入,同时该退税额中同样包含了出口商收取了退税额×征税率应交给国家的税额,因此,出口商把收取应上交国家的税额抵扣出口产品进项税的差额就是出口商应交给国家的增值税额,而退税额减应交增值税的差额才是征税与退税两清的结算结果。

    例如有一台设备内外销的价格对企业来说都是117万元,销项税17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内贸的话应交增值税是4万元。假设出口成交价为X,由于出口成交价+出口退税额=117万元,因此出口成交价是:

x+x÷1.17×17%=117万元
x=102.1567万元
退税额=102.1567万元÷1.17×17%=14.8433万元
外贸收入=成交价102.1567万元+出口退税14.8433万元=117万元
由于内外贸销售收入和已收的销项税相同,抵扣进项税后应交增值税4万元也应该相同。那么应交增值税“抵”出口退税才是最后实际应退还给出口企业的税额,即14.8433万元-4万元=10.8433万元。

四、科学的结论是退税对税收和货币的影响是否为零

    衡量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属于“正常价值”,国际上最简明的衡量标准,就在于是不是“国内价”,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只是某种外币与商品的平价交换,才能保证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使国际贸易可持续的发展。

下表是假设关于同一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一台设备,用的是相同价格的零部件,只不过因为内外市场、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口数量的变化,依据现行的退税政策计算,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情况。

退税对进出口、税收和货币平衡分析及不同退税率的影响

1、假设某台设备内外销相同的含税收入是1170万元,其中外销收入=出口成交价+退税额

2、退税额=出口成交价÷1.17×17% 

3、内贸=销售收入×征税率,外贸=(出口成交价+退税额)×征税率

4=假设国内采购的含税原材料数量价格

9=1+2-4-6

10=9÷1.17×17%

11、按增值税自然规律退税=2-8-10 

12—16是按现行退税政策计算的结果

 

   表一                                                            单位:万元

 

  

 

  

二①

二②

二③

一般

贸易

出口

加工

贸易

出口

加工

贸易

出口

加工

贸易

出口

来料

加工

出口

 

 

征 退

税收

合计

收结汇

兑人民

币结果

出口额-退税额=进口额 

4365

742

0.00

1

内销或出口价

1170

1021.57 

1021.57 

1021.57 

1021

1021 

5107

-742

2

出口退税额

0

-148.43 

-148.43 

-148.43 

-148

-148

 

-742

3

销项税

170

170.00 

170.00 

170.00 

170

170 

 

 

 

 

 

 

 

出口

退税

收汇

结汇

顺逆

差额

 

4

国内料含税价格

894

894.71 

309.71 

543.71 

777

0.0 

5

进项税金额

130

130.00 

45.00 

79.00 

113

0.00 

6

进口料含税价格

0

0.00 

585.00 

351.00 

117

894

7

进口料免税价格

0

0.00 

500.00 

300.00 

100

764

8

进口免税金额

0

0.00 

85.00 

51.00 

17

130 

-283

9

增值额

275

275.29 

275.29 

275.29 

275

275

+ 

10

应征增值税

40

40.00 

40.00 

40.00 

40

40

742

-200

11

应征应退差额

0

-108.43 

-23.43 

-57.43 

-91

21

 

 

-259

0.00

 

 

现金流量净值

235

235.29 

235.29 

235.29 

235

235

1176

12

17%退税额

 

-130.00 

-45.00 

-79.00 

-113

0.0

 

 

-367

-107.85

占用额

 

现金流量净值

 

256.86 

256.86 

256.86 

256

256

1284

13

13%退税额

 

-89.14 

-24.14 

-50.14 

-76

0

 

 

-239

19.65

增发额

 

现金流量净值

 

216.00 

236.00 

228.00 

220

256

1156

14

11%退税额

 

-68.71 

-13.71 

-35.71 

-57

0

 

 

-175

83.32

增发额

 

现金流量净值

 

19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