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针对北京城市改造和居民拆迁问题,赵女士根据亲身体会写下了这篇文章。现刊将出来,可供经济研究参考。
北京城改交易中的宫市现象
赵玉凤
2002年1月25日
1,宫市。
不须深知历史,只要读过白居易的名篇《卖炭翁》就会知道“宫市”是怎么回事——那是唐代中后期掠夺民间财富的一种不公平交易方式,这种交易的特点有五:一是交易的强制性。凡是宫使想买的货物,货主必须卖。从《卖炭翁》的描写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形:老翁的一车木炭被宫使看中,便虽欲不卖而不得了,一句“宫使驱将惜不得”写尽了老翁的无奈。
二是价格的双重强加性。在宫市交易里,货物和支付物的价值完全由宫使一方确定,卖方没有与买方进行谈判价格及支付方式的权力。在《卖炭翁》中,老翁没有对自己一车炭的价值进行主张的权力,而对于宫使所支付的“半匹红绡一丈绫”也没有确认其价值的权力,货物所值和货款所值完全听由“买”方一方的意见。
三是价值估定的随意性。史载,宫市行为对货主所付甚少,或竟不付。连完全不支付任何代价都可成交,那么给多给少还能有一定吗?甚至不同的宫使、宫使一时的情绪都会影响同样货物在交易中的价值体现,并无一个合于市场行情的标准。
四是交易中货与价的不对等性。由于第二个和第三个特征的规定,必然会导致交易中货与价的不对等。我们不必深究细论唐代的一千斤炭该值多少,只从卖炭老翁的感受就可以断言,绝不仅值得那“半匹红绡一丈绫”。我们还可以索隐一下白居易的微言大义:那“半匹红绡一丈绫”根本不曾被老翁所认可所接受,而是被宫使强行系在了牛头上!
五是行为的超法制性。《卖炭翁》中有这样的诗句“翩翩两骑来是谁?黄衣使者白衫儿,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宫市行为中,百姓财产的丧失显然已超出于法定的税赋额度,对百姓的这种索取从法制上说是没有合法性的。但这种行为却又有皇帝的敕令为依据,执行者又有合法的官方身份,具有了这些条件,在当时并不能说是非法,我们只好说它是超法制。正是这种超法制形态,使得宫市为害极烈,因为没有人敢反对。全社会对此既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白居易在《卖炭翁》的题序中说“苦宫市也”,一个“苦”字道尽个中滋味。
2、城改。
这个词的具体内容大致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危改。我认为,危改不是个科学的概念,它的外延既不能从地域上涵盖被改建的全范围,也不能从方式上说明它是使危房不危的唯一办法,因为在被划入危改范围的房子并不全属于危房,即使是危房至少理论上也可以不采用彻底拆除改建大楼的方式而采取加固、大修、重建等方式。而如果说城改,外延就大得多,即使是新楼,只要不符合城建规划也可以改掉。所以,还是叫城改好。
当然,“危改”这个词显得很艺术,能让人产生被拯救的感觉。我并不否认,城改确实提高了部份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了部份居民的生活。但并不能因此便一刀切地认为对所有居民都是好事,事实上无论城改如何必要,无论城改如何不可抗拒,但它对一部份居民是一种伤害(比如:被迫改变喜欢的居住方式,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加重今后的居住成本,失去情感所依的故居,等等),也是不容置疑的。面对这部份居民来说,城改即使不抱负罪心,至少不应该以拯救自居,不应该在拆人家的时候还理直气壮、克扣揩油。
3,交易。
城改必然涉及原住居民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的丧失,以及对未来房产权或居住权的取得。而原住居民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居住权,是合法而有偿地取得的,它的转移,只能通过合法而平等的交易来完成,而不能是其他什么。承认不承认城改是一种交易行为,这关系到能不能遵照社会主义市场法则实现规则公平和事实公平。而北京的城改多年来却使用了一个令人困惑难解的用语:安置。仿佛一旦遭遇城改,原住居民便沦为了难民,需要被人施以人道主义救助。于是,原住居民的原有财产、原有权利都可以不予尊重,都可以不经平等交易,而完全听由城改实施者的意志而处置。
词义弄明白了,现在我们来说北京城改交易与唐代宫市的关系。我发现,北京城改交易与唐代宫市在所有方面都有着极其一致的对应关系:一是交易强制性。一个地区只要被列入了被称为危改的城改区,居民就只能按照相关部门所说的“必须”去做,或迟或早总要搬走。二是双重强加性。一旦被“危改”,区内的房主和居民,就失去了原有的财产权、居住权和对未来房子的选择权。居民的房产值多少钱,以及居民的居住权利补偿,由商家来定,而你将购买的楼房之位置、之价格也由商家来定。于是,本来应该在双方间通过平等交易而实现的财产(居住环境也是一种财产)转移就在一方手里独自完成了。这个过程中,一方是绝对的强者,一方是绝对的弱者。三是交易价格随意性。被划入危改区的居民房产、居住权利究竟值多少钱,不是依据房产和环境的实际情况,而是因项目所选定办法的不同而不同,亦因开发项目用途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你手里的东西值多少钱,不是看你的东西怎么样,而是看买方想怎样出钱,以及买方买了去要干什么用,即使是黄金翡翠,如果买方只想按尿壶来估价,如果买方声称买了这些金玉是去当尿壶的,那么你就只能得到一只尿壶钱。这些年来,北京在城改上的实施办法一直在变,缺乏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由此造成原有居住资源大致相同的被拆迁居民却得不到大致相同的交易实际。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利益预期、道德水平也存在差异,并直接间接地表现为工作结果的随意性。四是原住居民的财产和权力得不到充分的承认,在承认的项目上也得不到合理的估价。现择要陈述拆迁中的几种情形:
先说土地。在目前的所谓危改中,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被承认的,在被承认的居住面积里也不包括户外的庭院面积,而这些财产当初都是房主合法而有偿取得的。但在拆迁中,这些东西却莫名其妙地没有了,完全被忽略不计了。这样做,合理吗?当然不合理。不合理还不止于此,不合理还在继续:这些被忽略不计的东西,这些莫名其妙变得毫无价值的东西,在无偿转入另一方手中后,却又变得有了价值,而且将以不菲的价值再卖回给你,名义是“公摊面积”。
这真是一个神奇的规则:我花钱买来的东西,你想要我就必须给,而且你一钱不花,然后你再把这东西拿来卖给我,我还必须按你开的价码付钱。太阳照耀的星球上居然会有这样的道理,若非亲历谁会相信!就是卖炭老翁所遭遇的、白居易所“苦”的宫市也做不到如此极致——那两个宫使毕竟只是差不多白要了炭(也许还连上了车),而不曾宣告要无偿占有老人家的牛,然后把那白来的牛再卖回给那牛本来的主人!再说房子。向居民房产进行的支付被称为“重置费”,但经商家单方面评估出的支付额度,与当前实际建筑费用相差甚远,这是又一种不对等。
再说住房子的人。中国文化,非常重视居住地,被视为安身立命之所,“人”与“居”不是简单的人与物的关系,是凝铸着感情的特殊关系。而在现行的拆迁中却根本不考虑这种基本的人性因素,对因拆迁而造成的对居民的精神伤害从来不曾虑及,遑论精神补偿(其实在正常的交易中,并不需单独列出精神这一项,它是通过双方对等协商,最终达成交易满意而自然实现的)。
五是行为的超法制性。拆迁,是一种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规则之外的特殊交易,既使企业一方超然于市场规则的约束之外,又使被拆迁居民一方无自由选择的余地。在利益的驱动下,在无监督无约束的运行环境里,人的良知很容易丧失,在很多拆迁工作人员那里,追逐利益倾民害民几乎已成工作规范,拆迁中的矛盾事端多由拆迁商的欺诈、压榨而起。从道理上说,城改既然是居民财产权和居住权的转移,依照社会主义的民事权利原则,这种转移就必须在自愿、公平的交易中进行,就要遵照社会主义市场法则,以实现规则公平和事实公平。但事实上,前述三个特点(强制性、强加性、随意性)的存在,却表明这种城改交易方式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的。但又不好说它是非法,因为城改立项是由政府出面的,交易方式是由政府确立的,拆迁的安排是政府规定的,对拆迁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是得到政府支持的。在这样的模式下,企业运作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违反法制的行为具有了合法的色彩,使得居民在与拆迁商的谈判中先天处于弱者地位,有苦无处诉,民意难以申张。这种政企界限模糊的模式,使得政府本来应该具有的仲裁者和监督者的地位缺席,被错位成了交易中的一方。于是,拆迁商的经济行为成了一种无监督的社会权力,使得种种不合法、不道德行为愈加恣意。
说北京城改交易与唐代宫市存在上述五个方面的一致,这是从模型意义上而言。从实际意义上说,两者还是有差别的——主要差别在于第一个特征的性质:宫市完全是一种掠夺,而北京的城改如果置于城市规划的宏观下看,则是一件应该干的事,规划当然要有强制性,这样的强制性是法制社会的必须。但“应该干”并不天然证明“这么干”的正确。该不该把钢铁工业搞上去?该!但“大跃进”的方式适得其反;该不该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该!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神话太荒谬;……如果不能科学地、合法地解决“干”的方式,那么,“应该干”的事情也不会真正干好。
城改强制性中存在着的合理因素,使得它的强制性更为强烈,更为不可抗拒。这就本该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得温和一些,合理一些,公平一些。这样才能使居民的人权得到起码的尊重和保护。而真正能够保护居民的只能是政府和法律,而不是商家。政府用她的公平和权威,能够抑制商家的强买强卖欺诈揩油,以及其他种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人权的行为。
宫市的交易方式,对强者一方来说,确有成本极低和效率极高的优点,韩愈在《顺宗实录》中这样写道“阅人所卖物,但称宫市,即敛手付与。”交易在转瞬之间便完成了,可以不经过必要的交易谈判,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就得到想得到的东西。
但,交易的公平规则是不可戏弄的。如果经济上的成本畸低,那么就会由其他方面的成本来抵偿;如果眼下的成本畸低,那么,就会由长远的成本来抵偿。从历史上的经验来看,这样的抵偿常常是惩罚性的。孰轻孰重,为政者不可不察。
作者联系地址:北京宣武区粉房琉璃街156号 100052
——————————————————————————————————————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电话:86-10-63071372,传真:66079391,信箱:zdjun@263.net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温家街2号,邮编:100031,
网站网址:www.dajun.com.cn